❶ 適合銷售人員的薪酬結構主要包括哪些類型
目前,我國企業中銷售人員的薪酬模式包括:
(一)純傭金制:按銷售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提成,作為銷售報酬,此外銷售人員沒有任何固定工資,收入是完全變動式的。
(二)純薪金制:純薪金制就是對銷售人員實行固定的工資制度,而不管當期銷售完成與否。
(三)基本工資加傭金制:基本工資加傭金制指將銷售人員的收入分為固定工資和銷售提成兩部分內容,銷售人員有一定的銷售定額,當月不管是否完成銷售指標,都可得到基本工資即底薪;如果銷售人員當期完成的銷售額超過設定指標,則超過以上部分按比例提成。
(四)基本工資加獎金制:這種薪酬制度與前一種有些類似,但還是存在一定區別。這種區別主要體現在,傭金直接由績效表現決定,而獎金和業績之間的關系卻是間接的。通常銷售人員的業績只有超過了某一銷售額,才能獲得一定數量的獎金。
(五)基本工資加傭金加獎金制:這種薪酬制度設計的特殊性在於,它將傭金制和獎金制結合到了一起,使銷售人員薪酬中包含底薪、傭金和獎金三種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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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關於業務員的提成方式
一、按成交價格就是客戶給到公司的總金額。也有按利潤乘的,但那樣會不穩定。首先是老闆不會讓業務員知道真實的利潤率,再有就是那樣計算的話比例會很高。也有按到帳金額計算業務員傭金的。
二、首先明確提成的目的在於刺激員工努力工作的同時給與員工相應的回報,員工的努力工作和其所得的提成是相輔相成的,即員工努力工作的目的是高提成,高提成是員工努力工作的動力,另一方面員工的提成也能體現員工的價值。提成也是一個敏感的話題,也是如何在公司和員工之間分配利潤的難題,通常公司採用的提成方案主要有:純利潤*百分比、毛利潤(銷售額-原材料成本)*百分比、銷售額*百分比這三種,不同的行業和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一些,但是基本都是這三個方案。下面就這三種方案分別說說各自的利弊
1、純利潤*百分比,這個是最好的分配利潤的方案,所提百分比也是最高的,一旦公司和員工在百分比上達成共識的話,基本不會出現矛盾。但是問題在於純利潤如何計算是一個相當繁瑣的過程,其中涉及一些固定支出如原材料的采購,麻煩的是也要計入公司的各種管理費用,特別是我們制卡行業利潤薄,工藝多,實施起來有一定難度。
2、毛利潤*百分比,這個要比第一種方法簡化了許多,也是許多公司採用一種方法。只需要考慮銷售額和原材料的成本(這個一般都可以計算出來),毛利潤在扣除業務員的提成後主要用來支付公司的各種管理費用(包括其他同事工作上的支持、房租、水電、物業、網路宣傳、展會等等),剩下的都計為公司利潤。可能公司不方便讓業務員知道原材料成本,但是如果業務員連大概的成本都不知道的話,很難和客戶靈活的溝通,面對客戶的討價還價我們確不知道一個底價,這樣很難體現我們專業的一面。
3、銷售額*百分比,這個方法簡單也比較粗糙,但是有個公式一定要滿足,銷售額-成本>銷售額*百分比,即銷售額*(1-百分比)>成本,這里我們又面對一個麻煩的問題就是如何計算成本。
根據以上的分析得出第二種方式比較合適,可能管理費用也應該分攤到各個業務員的身上,的確業務員是應該而且已經支付一定管理費用,這個已經在提成百分比上體現出來了,因為那個百分比並沒有達到50%也不可能達到50%,沒有那個老闆會同意50%的提成。為什麼公司獲得大部分的收入,其主要原因我想就是用來支付各種管理費用比且保持盈利的狀態。
❸ 銷售傭金是什麼意思
銷售傭金:
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
舉例:
某房屋中介機構為某房產開發公司介紹房屋銷售業務,共銷售房屋16套計860萬元,根據雙方約定,房產開發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機構3%的銷售傭金計25.8萬元。這里,房屋中介機構需按照規定開具中介服務業務發票向房產開發公司收取傭金,房屋中介機構的此項收入應全額入賬並按章納稅,房產開發公司則應將傭金作為營業費用處理。
拓展知識:
銷售傭金是指企業銷售業務中賣方或買方支付給中間商代理買賣或介紹交易的服務酬金。可以說,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通常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七條對此明確: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❹ 傭金的形式分類
證券交易擁金是指委託者委託買賣成交後,按實際成交金額數的一定比例向承辦委託的證券商交納的費用。傭金也就是證券商代理委託買賣成交後的經營收入,或者說手續費收入。委託買賣股票的收費標準是0.6‰——3‰,最底起點為5元。委託者委託買賣成交後,應在向承辦委託的證券商辦理交割時,按實際成交金額的0.6‰——3‰向證券商交納委託買賣傭金。證券商不得任意或變相提高或降低傭金的收費標准,受託買賣未成交時,證券商也不得向委託者收取傭金。 該傭金的成交價格由股票代理商行決定,一般的股票買賣投資者可以去和賬戶所在的證券交易所協商,散戶一般在1.0‰——2.0‰ 。
股票傭金是投資者在委託買賣股票成交後按成交金額一定比例支付的費用,是證券公司為客戶提供股票代理買賣服務收取的費用。此項費用由證券公司經紀傭金、證券交易所手續費及證券交易監管費等組成。
《關於調整證券交易傭金收取標準的通知》規定,從2002年5月1日開始,A股、B股、證券投資基金的交易傭金實行最高上限向下浮動制度。證券公司向客戶收取的傭金(包括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通常這一部分被稱為規費,深圳收取0.2175‰ ,上海收取0.1875‰)不得高於證券交易金額的3‰,也不得低於代收的證券交易監管費和證券交易所手續費等。A股、證券投資基金每筆交易傭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B股每筆交易傭金不足1美元或5港元的,按1美元或5港元收取。
由上面的通知可知股票傭金理論上只能在3‰~0.2175‰之間浮動,嚴格來說,券商還有人力、房租、水電及一些稅費等成本在內,且券商也要盈利,實際上券商給到投資人的傭金範圍,最少也要在0.5‰以上。2009年3月,深圳、上海、北京等地新開戶客戶傭金一般是1.5‰左右,只有大資金客戶如50W,100W會有可能1.0‰、0.8‰,0.6‰的是極大資金或機構才可能達到的。小資金客戶,追求的0.8‰,0.6‰是極不現實的,也存大很大的風險。
2014年2月20日,隨著國金證券聯姻騰訊推出的「傭金寶」正式上線,萬分之二的傭金率敲開了證券業大門,萬分之二遠低於行業平均萬分之八的傭金率。
市場人士認為,券商在交易過程中,要向交易所交納一定比例的提成費用,俗稱規費,目前的規費一般在萬分之一點五至萬分之一點八之間,再加上營業部需要繳納的營業稅,券商的成本基本上是萬分之二,因此萬分之二的傭金幾乎可以視作「零傭金」。 我國的外貿專業公司,在代理國內企業進出口業務時,通常由雙方簽訂協議規定代理傭金比率,而對外報價時,傭金率不明示在價格中,這種傭金稱之為暗佣。如果在價格條款中,明確表示傭金多少,稱為明佣。在我國對外貿易中,主要出現在我國出口企業向國外中間商的報價中。
包含傭金的合同價格,稱為含佣價,通常以含佣價乘以傭金率,得出傭金額。其計算公式為:
傭金=含佣價X傭金率
傭金=含佣價-凈價
整理後得含佣價和凈價的關系:
含佣價=凈價/1-傭金率
傭金通常以英文縮寫字母C表示。比如每公噸1000美元 CFR西雅圖包含傭金2%,可寫成:每公噸1000美元CFRC2西雅圖。其中的C2即表示傭金率為2% 。
賣方應在收妥貨款後,再向中間商支付傭金。 銷售傭金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
❺ 直銷的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以及其他經濟利益是如何分配
直銷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直銷業的健康發展,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對直銷的監管,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直銷系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注冊的企業在設立店鋪銷售本企業自產產品(以下簡稱產品)的同時,通過推銷員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經銷方式。
本條例所稱直銷企業系指以上述經銷方式銷售產品的企業。
本條例所稱店鋪系指自有店鋪和特許經營店鋪。
本條例所稱推銷員系指,與直銷企業簽訂推銷合同並按照合同規定直接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產品的銷售人員。
推銷員為企業非正式員工,可不進行個體工商戶登記,其合法經營活動不以無照經營查處。
第三條 在中國境內從事直銷,需根據本條例規定設立直銷企業。
直銷企業應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直銷。
直銷企業與推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的內容應符合本條例相關規定。
第四條 直銷企業、推銷員在中國境內從事直銷,應嚴格遵守本條例、《取締非法傳銷條例》(《反金字塔詐騙條例》)關法律法規。
第五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直銷業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直銷企業的審批和直銷業的監管。
第六條 主管部門可以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
第二章 直銷企業的設立與變更
第七條 直銷企業的投資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信譽,提出申請前連續2年內在國內外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外國投資者還應擁有3年以上直銷經驗。
第八條 直銷企業的投資者只能申請一家直銷企業。
第九條 直銷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注冊資本不低於80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匯),認繳出資的投資者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三個月內全部繳清認繳出資額。
(二)已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設有生產企業和直接銷售產品的店鋪。
(三)已按照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在指定銀行足額繳納保證金。
(四)按照本條例第四章的規定已具備滿足信息核查的條件。
第十條 直銷企業設立及變更申請程序:
(一)投資者應首先按照相應法律法規的要求登記注冊為生產性企業。
(二)上述生產性企業在具備第九條規定的情況下可申請增加直銷經營范圍。
(三)生產性企業申請增加直銷經營范圍,需向企業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部門提出申請。
(四)省級商務部門自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完成初核並報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
(五)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徵求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意見,並自收到完整合格文件之日起三個月內決定是否批准增加直銷經營范圍。予以批準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以書面方式批復同意並頒發《直銷經營許可證》。
(六)企業持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外商投資企業同時還須持《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十一條涉及已設立直銷企業的重大變更及《直銷經營許可證》相關事項變更的,應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生產性企業申請增加直銷經營范圍應提交下列申請文件一式三份:
(一)市場計劃報告,包括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說明;
(二)企業的合同和/或章程;
(三)投資者應提供營業執照或注冊登記證明、資信證明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證明文件;生產性企業應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相關批准文件;
(四)直銷企業與推銷員簽訂的推銷合同樣本。
(五)省級商務部門核查後出具的已開設生產直銷產品的工廠和店鋪的證明。
(六)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七)指定銀行出具的保證金帳戶的證明函及同意根據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和金額劃撥該保證金的承諾函。
第三章 直銷企業的責任
第十三條 直銷企業應確保其直銷產品的質量。直銷企業及其推銷員不得對其直銷產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直銷產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允許直銷的產品范圍是保健品、保健器材、化妝品、保潔用品、小型廚具等。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時調整並公布允許直銷的產品。
第十四條 直銷企業應按本條例有關規定計算並支付推銷員的報酬。直銷企業支付給每個推銷員的報酬(包括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及其他經濟利益等)只能來源於直銷企業自身的經營收益,其總額不得超過該推銷員將產品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所得銷售收入總額的25%。推銷員只能向最終消費者直接推銷產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通過第三方轉賣。推銷員將直銷產品銷售給最終消費者的同時,應向最終消費者提供直銷企業開具的售貨憑證。
直銷企業的銷售管理人員、培訓人員必須是企業聘用的正式員工,領取員工工資。
第十五條 直銷企業的店鋪及推銷員必須按照企業直銷產品同一價格直接銷售給最終消費者。
第十六條 直銷企業與推銷員簽訂推銷合同,應遵守如下規定:
(一)直銷企業只能與根據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相關規定取得《推銷員培訓合格證》的人員簽訂推銷合同。簽訂推銷合同的推銷員人數應與其直銷產品的銷售規模相適應。
(二)推銷合同應符合本條例第五章規定。簽訂推銷合同的雙方均必須嚴格依法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三)直銷企業與推銷員簽訂推銷合同前,應出示本企業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以及有關省級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外商投資直銷企業還需出示《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四)直銷企業應向推銷員提示加入直銷的風險,如實介紹產品的質量和功能,不得誇大實際或潛在的銷售報酬。
(五)直銷企業不得以繳納費用或購買商品作為推銷員加入的條件。
第十七條 直銷企業必須保證最終消費者可以從其店鋪購買到本企業的全部直銷產品。直銷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導致最終消費者只能向其推銷員購買直銷產品。
第十八條 直銷企業不得允許或默認境外人員作為推銷員為其在境內從事直銷。
第十九條 直銷企業應按照以下條款為最終消費者和其推銷員辦理退貨手續:
(一)最終消費者自購買並獲得直銷企業產品之日起50日內,產品是未開封或未使用過的,可以憑直銷企業開具的售貨憑證到向其推銷產品的推銷員退貨,也可到與推銷員簽訂推銷合同的直銷企業或分支機構退貨,或到推銷員銷售區域的直銷企業店鋪退貨。直銷企業、分支機構、推銷員或店鋪應在消費者提出退貨要求後7個工作內,按照售貨憑證價款退貨。屬於產品質量問題的,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辦理退貨。
(二)推銷員自取得直銷企業產品之日起60日內退貨,產品是未開封或未使用過的,直銷企業應在推銷員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貨,不得附加任何其它條件。
(三)推銷員自取得直銷企業產品之日起60日後退貨,直銷企業應在推銷員提出退貨要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退貨,退貨按推銷合同約定辦理。
(四)直銷企業與其推銷員、直銷企業或其推銷員與消費者因退、換貨發生糾紛時,由前者承擔舉證責任。
(五)直銷企業因故停業的,仍應執行本條例有關退貨的規定。
第二十條 直銷企業應對其推銷員直銷行為承擔連帶責任,但直銷企業通過舉證證明該推銷員的行為與本企業無關的情況除外。
第二十一條 直銷企業不得公開發布招募推銷員和宣傳推銷員銷售報酬的廣告。
第二十二條 直銷企業法人資格終止前應在全國性報紙上發布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三條 直銷企業應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並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管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直銷企業應按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將以下情況通過直銷企業的中文網站向主管部門備案:
(一) 計酬制度和獎勵制度;
(二) 退貨制度、推銷員或最終消費者退貨情況(包括償還金額);
(三)保證金繳納情況;
(四)經批準的推銷合同樣本;
(五)售後服務制度(包括投訴電話、聯系電話和地址);
(六)推銷員培訓計劃及培訓情況;
(七)直銷企業店鋪名稱、數量、地址、負責人和聯系方式;
(八)直銷企業推銷員總數、名單;各省級分支機構推銷員總數、名單;
(九)推銷員個人資料及其獲得報酬情況;
(十)直銷企業及其分支機構銷售業績報告;
(十一)推銷員獲得的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及其他經濟利益總額及其占企業銷售總額的比例;
(十二) 涉及企業的重大訴訟事項及處理的情況;
(十三) 直銷產品品種目錄及產品質量;
(十四) 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事項。
以上資料應保證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第二十五條 直銷企業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以企業年報的方式公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外的所有內容。
第二十六條 直銷企業除保存推銷員個人基本資料外,還應當將下列資料保存至少5年,並接受監管主管部門的檢查:
(一)直銷產品的帳簿記錄、銀行票據、運輸和儲存等費用票據;
(二)記載推銷員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及人數的名冊;
(三)業務培訓情況的記錄;
(四)向推銷員支付各種形式報酬的記錄和憑證。
第二十七條 主管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要求直銷企業提供其他必要信息。
第五章 推銷員推銷合同
第二十八條 直銷企業應與推銷員簽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推銷合同。推銷合同標准文本應在直銷企業申請設立時向主管部門申報並獲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未與直銷企業簽訂推銷合同的人員不得以任何方式為直銷企業從事直銷活動。
第二十九條 推銷合同應包含以下內容:
(1) 直銷企業名稱、地址、電話;推銷員姓名、地址、電話、年齡、身份證號碼、《推銷員培訓合格證》編號;
(2) 直銷企業和推銷員的權利和義務;
(3) 直銷企業對推銷員進行的風險提示。
(4) 推銷員可能獲得的傭金、獎金、各種形式的獎勵及其他經濟利益的具體內容、獲得條件、計算方法、支付程序;
(5) 直銷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及程序:
(6) 推銷員退出和退貨的方式及條件;
(7)推銷員推銷的直銷產品名稱及產品質量責任;
(8)推銷員隸屬省級分支機構的名稱;
(9)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六章 直銷企業的省級分支機構及店鋪
第三十條 直銷企業必須在擬從事直銷的區域內設立省級分支機構後才能申請從事直銷。
直銷企業或其省級分支機構可招募推銷員,並與推銷員簽訂推銷合同。
第三十一條 直銷企業的店鋪除可以從事自產產品的銷售外,還可為與直銷企業簽訂推銷合同的推銷員和其產品的最終消費者辦理提貨、退貨及換貨,協助企業處理消費者投訴和為消費者提供售後服務。店鋪不可招募推銷員。
根據《外商投資商業領域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經批准,依法獲得貿易權的外商投資直銷企業可在其自有店鋪銷售進口產品。
第三十二條 直銷企業可以通過特許經營店鋪銷售產品。通過特許經營店鋪銷售產品的直銷企業對其特許經營店鋪承擔連帶責任,並在特許經營合同中予以明確規定。特許經營店鋪從事特許經營活動應符合有關規定。直銷企業與特許經營店鋪簽訂的特許經營合同樣本應報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核准,並抄送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三條 直銷企業申請設立省級分支機構應符合以下條件和程序:
(一)在省、自治區內10個以上的城市設立不少於10家自有店鋪或20家特許經營店鋪和5家以上自有店鋪;
(二) 在直轄市設立不少於10家店鋪或20家特許經營店鋪和 5家以上自有店鋪;
(三)單個店鋪的面積不得小於50平米。
符合條件的直銷企業可通過省級商務部門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
部門比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直銷企業設立特許經營店鋪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經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設立直銷企業的省級分支機構後,直銷企業的省級分支機構應當依法向所在地有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營業活動。
直銷企業設立省級分支機構後,可在該省、自治區內已設有店鋪的城市從事直銷;在直轄市設立省級分支機構後可在該直轄市從事直銷。
第七章 推銷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四條 推銷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可在任何時間與直銷企業解除其簽訂的書面推銷合同。
(二)按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向直銷企業辦理退貨。
(三) 舉報直銷企業及其他推銷員違法違規行為。
(四)在與直銷企業簽訂推銷合同時,可拒絕直銷企業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推銷員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照本條例規定與直銷企業(含省級分支機構)簽訂推銷合同後,方可從事直銷。
(二)只能向最終消費者推銷直銷企業的產品。不得以任何方式通過第第三方轉賣。
(三)推銷員必須隸屬某一個省級分支機構,只能在其隸屬的省級分支機構轄區內有店鋪的城市從事推銷活動,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如果推銷員因為搬遷或其他原因需要轉換所隸屬省級分支機構,需解除原簽訂的推銷合同,另行簽訂推銷合同並辦理變更手續。
(四)如實地向消費者介紹產品的質量、功能和退貨制度。不得對產品做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
(五)推銷員在從事推銷時,必須事先徵得最終消費者的同意,並因最終消費者的要求停止推銷
(六)在從事推銷時,必須出示《推銷員培訓合格證》及其與直銷企業或其分支機構簽訂的推銷合同。成交時,推銷員向最終消費者提供的由直銷企業出具的售貨憑證上應標明直銷企業當地店鋪的地址、電話號碼、退貨條款和退貨期限。
(七)按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受理最終消費者的退貨。
(八)不得大量囤積直銷產品。
第八章 推銷員的資格與培訓
第三十六條 推銷員應為年滿18周歲,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但下列人員除外:
(一)現役軍人;
(二)國家公務員及參照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其他人員;
(三)醫生、教師;
(四)全日制在校學生;
(五)直銷企業的正式員工及配偶、子女;
(六)中國政府禁止的任何邪教或非法組織成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兼職的人員。
第三十七條 推銷員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推銷員應通過主管部門統一組織的考試,取得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統一印製的《推銷員培訓合格證》。《推銷員培訓合格證》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八條 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推銷員考試管理工作,成立專家小組負責編寫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及統一命題工作。
第三十九條 推銷員考試內容以《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直銷管理條例》、《取締非法傳銷條例》(或《反金字塔詐騙條例》)、《推銷員考試和培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推銷員道德規范、直銷風險揭示以及營銷方面的基礎知識為主。
第四十條 直銷企業只能對推銷員進行本企業直銷產品業務培訓,不得向推銷員收取任何培訓費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舉辦推銷員業務培訓。
第四十一條 直銷企業組織推銷員業務培訓超過100人時,應向所在地監管主管部門申請,獲得批准後方可舉辦。申請包括培訓的時間、地點、內容、教材、參加的人數、授課人的相關資料等。
直銷企業應在培訓結束後7個工作日內將參加培訓的人員名單報所在地兼管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 推銷員培訓活動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違反憲法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
(二)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
(三)宣揚迷信邪說、色情、淫穢或者渲染暴力,有害群眾身心健康;
(四)妨礙治安交通秩序和社會生產生活秩序;
(五)對企業產品進行誇大、虛假宣傳,貶低同類其他產品,強制購買產品;
(六)將某個推銷員收入狀況作為普遍現象進行宣傳,對推銷員所獲報酬進行過分渲染;
(七)從事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四十三條 主管部門根據本條例制定《推銷員考試和培訓管理辦法》,有關推銷員的考試和培訓按該辦法實行。
第四十四條 直銷企業應按《取締非法傳銷條例》(《反金字塔詐騙條例》)和《推銷員考試培訓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對推銷員的管理、教育與培訓。
第九章 保證金制度
第四十五條直銷企業應在其所在地指定銀行存入保證金。該保證金在直銷企業設立時為不低於2000萬人民幣或等值外匯;在直銷企業設立並運營後為該企業每月銷售額的20%,但不得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並在每一個月第一周內交付保證金。
第四十六條 當直銷企業出現下列情形時,啟用保證金:
(一)直銷企業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對推銷員支付報酬;
(二)直銷企業不履行或無力履行對推銷員、消費者支付退貨款。
(三)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保證金只能為現金或現匯。
第四十八條 直銷企業不得將保證金及其有關憑證用於抵押或償還債務。
第四十九條 直銷企業發生合並、解散、轉讓、破產等情況時,保證金應用於優先償付推銷員報酬、推銷員和最終消費者退貨款。
第五十條 主管部門及其授權機構負責對保證金的監管。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直銷業的監管主管部門,負責對直銷企業進行監管,對其經營行為、經營場所、網路信息、產品質量等進行檢查,包括不定期現場檢查;委託獨立專業審計機構對直銷企業實行專項審計。
第五十二條 鼓勵社會公眾對直銷企業和推銷員的直銷行為進行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直銷企業監管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監管主管部門將公布舉報電話。監管主管部門一經接到舉報,應當立刻調查核實,依法查處;並為舉報人保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五十三條 所在地監管主管部門受理直銷企業的培訓等活動申請,並對直銷企業、省級分支機構及推銷員的經營活動依法予以監督。
第十一章 罰則
第五十四條 未經審批從事直銷經營活動、未按本條例設立店鋪,但仍通過推銷員直接銷售產品或其它產品給最終消費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直銷產品、直銷貨款、非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的相關規定,通過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還吊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申請人一年之內不得再次申請;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直銷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屬於外商投資企業的還吊銷其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申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提出申請,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和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三十五、三十六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直銷企業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十萬元以下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直銷企業限期改正並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有關直銷企業或推銷員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主管部門分別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推銷員培訓合格證》,《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直銷企業、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改正或者停止發布,沒收廣告費用,可以並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停止其廣告業務。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章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直銷企業未設省級分支機構從事直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非法經營額,沒收違法所得,處非法經營額20%以下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難以計算的,處三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分別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店鋪招募推銷員推銷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店鋪的營業執照。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直銷企業未經批准設立省級分支機構就在該省、自治區、直轄市招募推銷員從事直銷的或直銷企業在省、自治區沒有店鋪的城市從事直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主管部門分別吊銷其《直銷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六十四條 直銷企業違反保證金規定,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執行的,責令其停止經營活動6個月。
第六十五條 直銷企業及其推銷員對產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推銷員對其銷售產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分別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推銷員培訓合格證》或營業執照。
直銷企業及其推銷員銷售的產品質量不符合相關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及法律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銷企業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推銷員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分別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推銷員培訓合格證》或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對構成金字塔詐騙的,依照《取締非法傳銷條例》(《反金字塔詐騙條例》)予以處罰。
第六十七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違反本條例關於舉辦推銷員培訓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查處,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 被吊銷《直銷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推銷員培訓合格證》的直銷企業或推銷員三年之內不得提出從業申請、不得參加推銷員考試。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九條 直銷企業擬成立直銷企業協會等社團組織,須經直銷業主管部門同意後,向國務院社團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七十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設立直銷企業,從事直銷經營活動的,參照本條例外國投資者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後生效。
❻ 傭金制的傭金制的類型
1、單純傭金制
對銷售人員而言,單純傭金制是一種風險較大而且挑戰性極強的制度,計算公式如下:工資=每件產品單價×提成比率×銷售的件數
2、混合傭金制
X原在以單純傭金制計工資的A公司推銷產品,但每個月都推銷那麼多產品對X來講簡直是太難了,於是他投靠了有300無底薪的B公司。B公司推銷員的工資是這樣計算的:X的收入=銷出產品數×單價×提成比率+底薪
盡管提成比率略低,僅為2.5%,但每月能保證300元人民幣,也挺劃得來,同樣是銷出180件單價100元的產品,X收入=180×100×2.5%+300=750元比原來的工資還多了120元。
可是沒過多久X就發現,盡管都是100元的產品,但B公司產品的銷路實在太差了,自己不僅常吃閉門羹,還經常被客戶奚落,根本不如在A公司幹得痛快。
3、超額傭金制
C公司的薪酬是這樣計算的:收入=銷出產品數×單價×提成比率(一般為2.5%)
定額產品數×單價×提成比率
原來必須完成一定的定額才能開始有所收入。按3月份銷售的平均水平來看,100元產品平均每人銷出600件,定額銷售總額為200件,於是平均工資:100×600×2.5%-100×200×2.5%=1000元
從以上三種傭金制我們不難看出,根據產品銷售狀況不同,應制定不同的員工獎勵的制度,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在最少獎金支出的比例上實現最大的激勵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