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對外支付傭金需要交納增值稅嗎
首先,要明確「對外」的定義,不知樓主的「對外」是指向國內居民企業支付傭金還是向國外注冊的非居民企業支付傭金?如果是前者不用代扣代繳,如果是後者,則應按應付傭金*10%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樓的,不對喔,15%是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稅率。
『貳』 傭金收入如何繳納增值稅
對於傭金收入,如果核算主體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為6%;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則適用稅率為3%。
『叄』 增值稅與傭金之間的演算法
傭金與你說的不同.
傭金是獨立的,介紹這筆生意的一項收入,並不是從中賺取差價.,是獨立於銷回售產品之外的.
如果要答計算的話,我們假設一下你們產品的售價是10000元(不含稅),加上增值稅,銷售價格是11700元
比你們的價格多上2000元也就是銷售價格是13700元
采購商拿到的差價也就是13700/(1+17%)-11700/(1+17%)=2000/1.17=1709.40元
2000-1709.40=290.60元也就是所要繳納的增值稅.
『肆』 收取傭金的小規模納稅人代銷商品,應怎麼繳稅是營業稅和增值稅分別怎麼計算。
代銷相關稅金的會計核算
(一)委託方的核算,無論是在視同買斷方式還是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作為委託方都是在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並核算增值稅,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付給受託方的手續費不能沖減銷售收入,應進營業費用。
(二)受託方的核算,分如下幾種情況:1、當受託方為從事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納稅人,在視同買斷方式下,受託方將商品銷售後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並核算增值稅(銷項稅),與委託方結算代銷款,憑委託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假設委託雙方都是一般增值稅納稅人);2、當受託方為從事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納稅人,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受託方在商品銷售後,按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對手續費比照兼營非應稅勞務,核算營業稅;3、當受託方為從事代理應稅勞務的營業稅納稅人,在視同買斷方式下,受託方將商品銷售後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比照兼營銷售貨物計算增值稅銷項稅,與委託方結算代銷款,憑委託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4、當受託方為從事代理應稅勞務的營業稅納稅人,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受託方在商品銷售後,按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按提供非應稅勞務,核算營業稅。
『伍』 個人收取傭金可否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如題所述,個人取得傭金應稅收入的,可以依法向稅務機關申請,由稅務機關代為開具增值稅普票。
2,按照現行稅收相關規定,個人向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出租自有不動產,才可依法向不動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可見,如題所指事項不得申請開具專票。
4,以上僅供參考,請予核實,依法操作。
『陸』 營改增後傭金變成交增值稅了么交幾個點
稅率應該是6%,明天去國稅局再確認下。這個增值稅要去辦稅大廳申報的。
『柒』 代理銷售貨物收取傭金代理商應怎麼納稅
傭金屬於服務性收入,徵收營業稅5%。到地方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開具地方稅務機關監制的服務業發票。
代銷相關稅金的會計核算
(一)委託方的核算,無論是在視同買斷方式還是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作為委託方都是在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並核算增值稅,唯一需要注意的是付給受託方的手續費不能沖減銷售收入,應進營業費用。
(二)受託方的核算,分如下幾種情況:
1、當受託方為從事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納稅人,在視同買斷方式下,受託方將商品銷售後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並核算增值稅(銷項稅),與委託方結算代銷款,憑委託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假設委託雙方都是一般增值稅納稅人);
2、當受託方為從事銷售貨物的增值稅納稅人,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受託方在商品銷售後,按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對手續費比照兼營非應稅勞務,核算營業稅;
3、當受託方為從事代理應稅勞務的營業稅納稅人,在視同買斷方式下,受託方將商品銷售後按實際售價確認銷售收入,比照兼營銷售貨物計算增值稅銷項稅,與委託方結算代銷款,憑委託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
4、當受託方為從事代理應稅勞務的營業稅納稅人,在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受託方在商品銷售後,按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按提供非應稅勞務,核算營業稅。
『捌』 傭金收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傭金收入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是6%,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徵收率3%.
『玖』 現行增值稅對代銷房地產開發商品收取的手續費,傭金怎樣征稅
委託代銷商品,亦稱托售商品或受託代銷商品,即企業委託其他單位代為銷售商品。委託代銷商品收取手續費,主要有視同買斷和收取手續費兩種方式。根據現行稅收規定,一般納稅人受託方按照兩種方式取得的手續費收入都應繳納增值稅,而不是營業稅。
視同買斷方式
概念:由委託方和受託方簽訂協議,委託方按協議價收取所代銷的貨款,實際售價可由受託方自定,實際售價與協議價之間的差額歸受託方所有的銷售方式。在這種銷售方式下,受託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與委託方按協議價結算,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
處理:委託方應在發出商品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確認收入,以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託方以委託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但其銷項稅額應按實際售價與增值稅稅率的乘積計算得出,並開具相應稅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說,如果受託方將代銷商品加價出售,仍與委託方按原協議價結算,以商品差價作為經營報酬,則此差價構成了代銷商品的手續費,對此差價要徵收增值稅。
案例:A企業委託B企業銷售甲商品100件,按協議價200元/件結算。B企業實際售價為240元/件,不再另外收取手續費。B企業銷售了全部甲商品,並向A企業開具了代銷清單,賺得代銷商品差價4000元。
分析: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因此,對於視同買斷方式的代銷行為,在納稅處理上,受託方實際是按購銷行為繳納增值稅。
收取手續費方式
概念:受託方根據所代銷的商品數量向委託方收取手續費的銷售方式。受託方嚴格按照委託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商品,只收取手續費。
處理:委託方在收到受託方的代銷清單當天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銷項稅額;受託方以委託方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稅額確認進項稅額。由於受託方按委託方規定的價格銷售,必然導致同一業務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相等,一般情況下,受託方繳納的增值稅額為零。同時,對受託方收取的手續費收入應作為向委託方提供的勞務報酬,按照增值稅政策規定,視為返利繳納增值稅。
案例:A企業委託B企業銷售商品100件,協議價200元/件,B企業按協議價格出售給顧客,A企業按售價的10%支付B企業手續費。B企業銷售了全部商品,並向A企業開具了代銷清單,按銷售收入比例收取手續費2000元。
分析:《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徵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①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徵收營業稅。②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根據上述規定,由於受託方按銷售比例向委託方收取的手續費是與受託銷售額掛鉤的,因此,對此手續費收入應沖減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徵收營業稅。
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同時規定,受託方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為: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Pide;(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