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拍賣收取5%的手續費要怎麼算
一、物品拍出去了,那麼要交稅5%,保證金會退回。
二、物品沒有拍出去,保證金不退,但是不用額外交納5%的成交稅。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1, 委託人與拍賣人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
2, 委託人與拍賣人未做約定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雙向收費」,向雙方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3,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比例一般為10%(國際慣例)。
傭金支付方式:1, 前期支付法: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後,在約定的期限內由委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2, 扣除法:委託人在拍賣人拍賣成交後,拍賣人在向委託人支付成交價款時扣除。
傭金支付的期限:
1,前期支付法:委託人在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後三個工作日支付。
2, 扣除法:拍賣成交後,拍賣人直接從成交價款中扣除。
Ⅱ 土地拍賣傭金如何收取法律依據是什麼
自主約定或者按照成交價百分之五收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回節 傭金第五十六答條規定:
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Ⅲ 土地拍賣的土地拍賣的傭金計算標準是多少
1、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內例未作約定容,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
2、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3、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Ⅳ 關於如何確定拍賣傭金收取比例的復函求解
贛州市商務局:
你局《關於如何確定拍賣傭金收取比例的請示》收悉。請示中反映如何確定拍賣傭金收取比例的問題,實際上是在拍賣活動中因某種結果使得拍賣成交額超出越多,傭金收取反而越少的問題。該問題雖然不是普遍現象,但也是比較突出的問題,在當前的拍賣活動中為拍賣行業主管部門、拍賣企業及委託人普遍關注。為此,我廳根據《拍賣法》等有關法規和你局所提供的資料進行了專題研究。現函復如下: 一、約定拍賣傭金收取比例。《拍賣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 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為顯示公平、公正原則,維護拍賣人、委託人和買受人的正當權益,充分調動拍賣人開展拍賣活動的積極性,在拍賣活動中,拍賣成交價明顯高於起拍價時,根據《江西省拍賣管理實施辦法》第四十條規定,拍賣人可以採取起拍價加成交價定率累計法向委託人、買受人收取拍賣傭金。
Ⅳ 《中國拍賣法》對溜標的標的如何處理
流標,是指政府采購活動中,由於有效投標人不足三家或對招標文件實質性響應的不足三家,而不得不重新組織招標或採取其他方式進行采購的現象。流標,實際上是一種招標失敗,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流標的現象不乏時有發生。這種現象一旦發生,無形增加了采購成本,延長了采購周期,進而導致采購效率的下降。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託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並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第二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
第六十一條 拍賣人、委託人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未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給買受人造成損害的,買受人有權向拍賣人要求賠償;屬於委託人責任的,拍賣人有權向委託人追償。
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
因拍賣標的存在瑕疵未聲明的,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
因拍賣標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請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十六條 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Ⅵ 拍賣費用怎麼個交法還是成功之後交還是提取多少
怎麼個交法、何時交,由雙方合同約定,只要雙方自願且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即可,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Ⅶ 土地拍賣傭金是否構成繳納契稅的基數
是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通過拍賣取得的土地,契稅計稅價格為土地成交總價款,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1、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
2、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3、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Ⅷ 拍賣程序及規則
具體可以參閱拍賣法相關內容,其中第四章內容為拍賣程序:
第四章 拍賣程序
第一節 拍賣委託
第四十一條委託人委託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應當提供身份證明和拍賣人要求提供的拍賣標的的所有權證明或者依法可以處分拍賣標的的證明及其他資料。
第四十二條拍賣人應當對委託人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核實。拍賣人接受委託的,應當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委託拍賣合同。
第四十三條拍賣人認為需要對拍賣標的進行鑒定的,可以進行鑒定。
鑒定結論與委託拍賣合同載明的拍賣標的狀況不相符的,拍賣人有權要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條委託拍賣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委託人、拍賣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拍賣標的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
(三)委託人提出的保留價;
(四)拍賣的時間、地點;
(五)拍賣標的交付或者轉移的時間、方式;
(六)傭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七)價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節 拍賣公告與展示
第四十五條拍賣人應當於拍賣日七日前發布拍賣公告。
第四十六條拍賣公告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拍賣的時間、地點;
(二)拍賣標的;
(三)拍賣標的展示時間、地點;
(四)參與競買應當辦理的手續;
(五)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七條拍賣公告應當通過報紙或者其他新聞媒介發布。
第四十八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前展示拍賣標的,並提供查看拍賣標的的條件及有關資料。
拍賣標的的展示時間不得少於兩日。
第三節 拍賣的實施
第四十九條拍賣師應當於拍賣前宣布拍賣規則和注意事項。
第五十條拍賣標的無保留價的,拍賣師應當在拍賣前予以說明。
拍賣標的有保留價的,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保留價時,該應價不發生效力,拍賣師應當停止拍賣標的的拍賣。
第五十一條競買人的最高應價經拍賣師落槌或者以其他公開表示買定的方式確認後,拍賣成交。 第五十二條拍賣成交後,買受人和拍賣人應當簽署成交確認書。
第五十三條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製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第五十四條拍賣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託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於五年。
第五十五條拍賣標的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產權過戶手續的,委託人、買受人應當持拍賣人出具的成交證明和有關材料,向有關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手續。
第四節 傭金
第五十六條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Ⅸ 北京拍賣行的傭金是怎麼收的是按標的價值的百分比收嗎
傭金收入是拍賣企業的最主要收入。根據國家政策和行業管理,各種標的的傭金收取標准各不相同。一般分為藝術品和資產兩類:
藝術品標的:根據行業慣例傭金收取比例為成交價的10%(嘉德拍賣公司從2010年度秋拍開始提高為15%,其它各拍賣企業目前尚無變化)。
資產類標的:傭金比例通常不超過5%,按慣例一般按照傭金比例與標的價值成反比的原則確定傭金比例,即標的價值越大,傭金比例越低,具體標准由委託人與拍賣機構協商;如屬於法院強制拍賣,則只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的超額遞減標准向買受人單方面收取買方傭金,收取標准為:成交價200萬元以下部分收取5%,200萬元—1000萬元部分收取3%,1000萬元—5000萬元部分收取2%,5000萬元—1億元部分收取1%,1億元以上部分收取0.5%
另說明一點:凡是司法委託和政府機構委託的拍賣,都只向買方收取傭金,委託方不支付傭金。
上述標准不僅在北京,在全國拍賣行業范圍內基本也是按此執行。
Ⅹ 拍賣人所收取的傭金是和什麼有關
《拍賣法》第四章第四節規定:
第四章 拍賣程序
第四節 傭金
第五十六條 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 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下面附上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