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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貸款占杠桿嗎

發布時間:2021-07-19 18:40:16

㈠ 資管業務、資金撮合業務、委託貸款的區別

在混業經營趨勢下,金融機構間的部分業務正在形成同質化競爭,如何以最高效率運作資產與資金,盤活存量 資產,優化資產配置結構,並能夠兼顧流動性、收益性、安全性等多維度,是大資管時代的核心競爭力,而資產證券化正是詮釋這種競爭的典型標准化工具。
數年以前,資產管理時代的概念已經被人提出。單就「 資產管理」字面意思而言,它可以源於眾多行業,如金融業、實業甚至經營性物業等。本文想討論的資產管理概念僅限於金融行業。

混業經營時代最佳競爭工具資產證券化
如果想討論金融業的資產管理背景,就不得不對金融業的現狀有一個概括性的描述。筆者願意嘗試著做如下描述:
我國絕對大多數銀行是國有資產,並已基本完成股份制改造,成為上市公司,資產規模迅速擴張,截至 2015 年底已達199.3萬億元人民幣。雖然銀行業的服務水平有所提高,服務手段有所增加,但仍面臨主營業務利差縮小及不良資產明顯增加的嚴峻挑戰。
與此同時,我國信託行業在資產管理的浪潮中快速發展,截至 2015 年底,信託行業資產規模已達16.3萬億元。源於資產隔離的天然優勢,4 年前,信託業已成為我國金融領域的第二大產業。信託公司無疑是金融資產管理的重要工具之一。
信託公司雖然有綜合金融服務的靈活性,但也常年面臨主營業務有所波動的考驗,在經歷了能源行業、礦產行業和房地產行業的深度波動之後,信託行業也面臨消化不良資產的挑戰。
我國保險行業也實現了持續快速發展,截至 2015 年底,資產規模已達12.4萬億元,是我國第三大金融產業。保險公司對中長期資產配置有行業偏好,但我國保險資金的聚集成本不高,行業投資成本卻偏高,致使該行業面臨投資標的要超低風險(如 AA+ 以上)、而投資收益還要較大幅度高出固定收益市場平均水平的挑戰。
我國證券行業在經歷了股票市場的數次大幅度波動後,已逐漸走向成熟,截至 2015 年末,證券行業資產規模已達 6.42 萬億元。在營業部手續費收入和投行業務收入增速放緩的同時,在證監會的積極推動下,證券公司已成為我國金融資產管理的後起之秀。據不完全統計,截至 2015 年底,我國證券行業資產管理業務的總額已達11.89萬億元,並且有部分資產管理產品已在交易所上線發行,使資產管理的二級市場也有所活躍。
公募基金截至 2015 年底管理資產規模已達 8.37萬億元,其中貨幣型基金佔去半壁江山,達到 55%。從規模上看,公募基金行業是一個集中度非常高的行業,前五大基金公司——天弘基金、華夏基金、易方達、廣發基金和工銀瑞信的行業集中度達到 31%。
我國租賃公司分金融和非金融兩類,沒有金融牌照的租賃公司歸商務部主管,有金融牌照的租賃公司在本文的討論范圍之內,歸銀監會主管。截至 2015 年底,我國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規模1.45萬億元,其通過為生產資料不足的企業和個人提供融資融物服務,提高資產利用效率,也更多地涉足了資產管理業務的領域。
綜上所述,我國金融業雖然目前執行的是分業監管的原則,但各個金融行業都不約而同地投身於金融資產管理領域,甚至出現混業經營的苗頭,這也許就是我們所說的「大資管」時代的緣由所在。
在混業經營的趨勢之下,金融機構之間的部分業務實質正在形成同質化競爭,在傳統業務收入不斷縮水的現狀下,如何以最高效率運作資產與資金,盤活存量資產,優化資產配置結構,並能夠兼顧流動性、收益性、安全性等多維度,是各金融行業在大資管時代的核心競爭力,而資產證券化無疑正是詮釋這種競爭力的典型的標准化工具。
資產證券化 在我國主要指的是在銀行間市場發行的、委託人為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中,品種不斷豐富,例如工商企業貸款類資產證券化、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商業住房貸款證券化等產品均已成熟面市。還有一些專項類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例如:車貸資產證券化、租賃資產證券化、小額消費貸款資產證券化、信用卡資產證券化、單一鐵路專項資產證券化等。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從初次試點到多次擴大試點,至今已有10 余年的市場實踐。縱觀我國資產證券化發行市場概況,市場脈絡大致可分為兩個階段:2005 年至 2008 年為試點的第一階段。
由於是初創階段,因而市場參與機構不多,發行規模不大。2008 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全球金融風暴,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遭遇了三年半左右的停滯。
2012年5月至今為連續擴大試點階段,市場擴容急速提高,特別是 2015 年發行額創出 4056 億元的規模,是 2006 年同類發行規模的 47.6 倍,市場參與機構也擴大到102 家,市場環境趨於成熟。
信託公司的重要機遇和業務本源
可以肯定的是,資產證券化規模不斷擴大是未來金融市場化的必然方向。
首先,資產證券化是金融行業增加資產流動性的重要工具。
眾所周知,資產流動性,對於經濟各部門,尤其是金融企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銀行為例,銀行需要流動性滿足存款人提取現金、借款人正常貸款、在市場上支付到期債務。
而銀行佔比最大的資產是貸款,主要負債是存款。貸款即銀行信貸資產本身是缺乏流動性的,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於是,其通過設立用於風險隔離的 SPV,讓這些貸款得以入池,再安排信用增級和信用評級予以實現結構化安排。最後,再通過承銷商在債券市場上發行並交易流通。通過這一系列運作,將非標准化、不具有流動性、但有未來穩定現金流的資產,變成了一個可交易、可流通的標准化證券。
資產證券化這一工具之於中小金融機構流動性釋放的重要性更是顯而易見。相比以大型政策性銀行或商業銀行為首的金融機構而言,中小型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壓力更大。尤其是金融租賃公司、央企財務公司、消費貸款公司等資產管理規模較小的機構,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能夠盤活存量,加快資產周轉,緩解流動性壓力,不僅可以大大提高其凈資本收益率,更使其可以應對金融市場波動帶來的多重不確定性,使抗風險能力得以提升。
其次,資產證券化是金融企業調整資產負債表的手段之一。
資產證券化之於信貸類金融資產擴張最大的好處是,可以讓金融機構的資產出表,從而緩解資本充足率壓力。例如,銀行資產不出表,按照中國現行的融資結構和經濟增長要求,每年發放貸款是要佔用銀行資本的,這意味著銀行需要不停地籌集資本。假設銀行不進行資產證券化,那麼銀行在自有資產負債表中閉環運作,只進不出,發放一筆貸款,貸款償還不到期,這部分資產永遠出不去,銀行就必須不斷進行資產補充,才能保持資本充足率比例不變,這也意味著銀行需要不停地「吃占」資本,才能維系其資產負債結構的平衡。

對於這一問題,有人提出銀行可以減少信貸規模,使結構重新平衡。但是,銀行如果減少信貸規模,就不能適應社會經濟增長的現實需求。也有人建議可以通過發行金融債的方式補充資本金。但是,金融債是誰在買走?還是銀行業金融機構,同樣還是要佔用金融機構表內資本金。
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作為一個可以表外融資的工具,對於調整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的重要戰略意義。對金融機構來說,通過信託公司設立 SPV,使得相應資產打包實現真實出售和資產隔離,就可以從其資產負債表上真正消失,從而實現表外化,使表內重新騰出信貸發放規模。銀行用發行證券化產品回籠的資金,再發放新的貸款,在總信貸規模不變的情況下實現新增效益,同時提高了自己維護客戶的能力。
當然,資產證券化和其他一些藉助資產進行的融資一樣,不一定一開始就在報表上不體現,但出了表肯定就看不到了。最後,資產證券化是信託公司的重要機遇和業務本源。
信託公司相比於其他金融機構,擁有相對獨特的兩大業務優勢:一是依法規范徹底地實現受託資產的隔離;二是依據客戶需求,可以機智靈活地運用好受託資產。
這兩個優勢十分明確地告訴人們,資產證券化類業務是信託公司的本源業務。
資產證券化產品「標准化」的啟示資產證券化
針對市場上已公開發行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我們可以對此類產品做一個標准化交易結構的梳理。
從圖 2 可以看出:信託公司在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交易框架中起著核心作用。其一,信託公司處於交易結構的中心,在所有交易過程中,只有發起人和信託公司簽署《信託合同》,在該合同中,信託公司是乙方;而其他中介機構都與信託公司簽署《服務合同》,信託公司均是甲方。其二,面對主管機關,信託公司是撰寫申報文件的主體。其三,信託公司不僅是受託人,在受託資產隔離中起著最為關鍵的作用,而且還是唯一向市場申請公開發行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發行人。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一個核心特點,就是靠受託資產分級自我增信。信託公司通常以被隔離的資產作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池,通過對現金流的拆分設計產品,以產品的安全性為標准進行結構分層,所以此類產品一般不需要第三方的增信擔保。
標准化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是公募的,如果把外延擴大,就會發現許多產品都有上述特點。只要是通過 SPV 實現資產隔離、並以被隔離的資產作為證券化的基礎、以現金流拆分和結構分層為手段設計產品,產品向客戶真實售出,這類產品都屬於資產證券化的范疇。公募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僅僅是提供了一個標准化的範本,或者說提供了一種啟示:凡是「資產隔離化 + 結構化」的產品模式都可以算作資產證券化的范疇。它們有公募和私募之分,有綜合和專項之分,有規模大小之分。
總而言之,資產證券化類的業務領域是非常寬泛的,而且這方面的創新機會也是非常多的。作為金融從業人員,尤其是在大資管時代背景下的金融從業人員,應當學會資產證券化式的思維方式,使該模式能夠更靈活地與客戶的綜合需求相結合,不斷創新,使業務越做越有生命力。
基於這樣的認識,中信信託從三年前就開始注重打造資產證券化的專業團隊,並努力在市場上獲取資產證券化業務機會,其成果是在銀行間市場連續三年占據了資產證券化業務量的領先地位 。

㈡ 如何享受八大降杠桿稅收支持政策

一、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股權(資產)收購、合並、債務重組等重組行為,可按稅法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09]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二)被收購、合並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三)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符合上述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一)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二)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四)企業合並,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並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並,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並企業接受被合並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並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並企業合並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並企業承繼。

3.可由合並企業彌補的被合並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並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並企業股東取得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並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五)企業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佔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並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財稅[2014]109號中對企業重組中涉及的股權收購、資產收購和股權、資產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作了進一步的放寬。

2、財稅[2014]10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中有關「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規定調整為「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

(2)將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六條第(三)項中有關「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規定調整為「資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於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50%」

(3)對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業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業之間按賬面凈值劃轉股權或資產,凡具有合理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股權或資產劃轉後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被劃轉股權或資產原來實質性經營活動,且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未在會計上確認損益的,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1、劃出方企業和劃入方企業均不確認所得。

2、劃入方企業取得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劃轉股權或資產的原賬面凈值確定。

3、劃入方企業取得的被劃轉資產,應按其原賬面凈值計算折舊扣除。

特別提醒:上述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備案要求應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執行,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申報資料。

二、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可按規定享受5年內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4]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對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余額,計算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於投資協議生效並辦理股權登記手續時,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的實現。

(3)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轉讓上述股權或投資收回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轉讓股權或投資收回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可按本通知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將股權的計稅基礎一次調整到位。

企業在對外投資5年內注銷的,應停止執行遞延納稅政策,並就遞延期內尚未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在注銷當年的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一次性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特別提醒:對於非貨幣資產投資,如果企業是用技術成果投資入股的,可以按照財稅[2016]10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規定享受更優惠的政策,即企業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境內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支付的對價全部為股票(權)的,可選擇適用遞延納稅優惠政策。

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後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上述技術成果指專利技術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葯新品種,以及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成果。

三、企業破產、注銷,清算企業所得稅時,可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有關清算費用及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9]60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後的余額,為清算所得。

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此次下發的財稅[2016]125號,更加清晰的明確了清算所得的計算是:被清算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

四、企業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債權損失可按規定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具體規定: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及預付款項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相關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第二十三條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二十四條企業逾期一年以上,單筆數額不超過五萬或者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收款項,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第四十條企業債權投資損失應依據投資的原始憑證、合同或協議、會計核算資料等相關證據材料確認。下列情況債權投資損失的,還應出具相關證據材料:

(一)債務人或擔保人依法被宣告破產、關閉、被解散或撤銷、被吊銷營業執照、失蹤或者死亡等,應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無法出具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且上述事項超過三年以上的,或債權投資(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學貸款)余額在三百萬元以下的,應出具對應的債務人和擔保人破產、關閉、解散證明、撤銷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證明或查詢證明以及追索記錄等(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

(二)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企業對其資產進行清償和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後,未能收回的債權,應出具債務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證明、保險賠償證明、資產清償證明等;

(三)債務人因承擔法律責任,其資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其他債務承擔者的,應出具法院裁定證明和資產清償證明;

(四)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或仲裁的,經人民法院對債務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債務人和擔保人均無資產可執行,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或終止(中止)執行的,應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書;

(五)債務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企業提出訴訟後被駁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經仲裁機構裁決免除(或部分免除)債務人責任,經追償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提交法院駁回起訴的證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證明,或仲裁機構裁決免除債務人責任的文書;

(六)經國務院專案批准核銷的債權,應提供國務院批准文件或經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文件。

五、金融企業按照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符合稅法規定的,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後,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准備金,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

(二)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

(三)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

(四)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2)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2、財稅[2015]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

(1)准予稅前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范圍包括:

(一)貸款(含抵押、質押、擔保等貸款);

(二)銀行卡透支、貼現、信用墊款(含銀行承兌匯票墊款、信用證墊款、擔保墊款等)、進出口押匯、同業拆出、應收融資租賃款等各項具有貸款特徵的風險資產;

(三)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

(2)金融企業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計算公式如下:

准予當年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貸款損失准備金的貸款資產余額×1%-截至上年末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的余額。

金融企業按上述公式計算的數額如為負數,應當相應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3)金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貸款損失,應先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貸款損失准備金,不足沖減部分可據實在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上述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執行。

六、在企業重組過程中,企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貨物、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符合規定的,不徵收增值稅。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16]3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附件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二)不徵收增值稅項目

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並、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並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上述規定實際是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優惠政策的延續。

七、企業重組改制涉及的土地增值稅、契稅、印花稅,符合規定的,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1、財稅[2015]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非公司制企業整體改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體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建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改建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本通知所稱整體改建是指不改變原企業的投資主體,並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行為。

(2)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並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合並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3)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後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4)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國有土地、房屋進行投資,對其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5)上述優惠執行期限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特別提醒:上述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開發企業。

2、財稅[2015]37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企業改制

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變更)後的公司中所持股權(股份)比例超過75%,且改制(變更)後公司承繼原企業權利、義務的,對改制(變更)後公司承受原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2)事業單位改制

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改制為企業,原投資主體存續並在改制後企業中出資(股權、股份)比例超過50%的,對改制後企業承受原事業單位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3)公司合並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並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並後公司承受原合並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4)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後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5)企業破產

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實施破產,債權人(包括破產企業職工)承受破產企業抵償債務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對非債權人承受破產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妥善安置原企業全部職工,與原企業全部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對其承受所購企業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與原企業超過30%的職工簽訂服務年限不少於三年的勞動用工合同的,減半徵收契稅。

(6)資產劃轉

對承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國有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免徵契稅。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徵契稅。

(7)債權轉股權

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債權轉股權的企業,對債權轉股權後新設立的公司承受原企業的土地、房屋權屬,免徵契稅。

(8)劃撥用地出讓或作價出資

以出讓方式或國家作價出資(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組企業、事業單位劃撥用地的,不屬上述規定的免稅范圍,對承受方應按規定徵收契稅。

(9)公司股權(股份)轉讓

在股權(股份)轉讓中,單位、個人承受公司股權(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10)上述優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執行。

特別提醒:所稱投資主體存續,是指原企業、事業單位的出資人必須存在於改制重組後的企業,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投資主體相同,是指公司分立前後出資人不發生變動,出資人的出資比例可以發生變動。

3、財稅[2003]183號《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具體規定:

(1)實行公司制改造的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重新辦理法人登記的),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或因企業建立資本紐帶關系而增加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2)以合並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並包括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3)企業改制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應稅合同,改制後需要變更執行主體的,對僅改變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未作變動且改制前已貼花的,不再貼花。

(4)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八、符合信貸資產證券化政策條件的納稅人,可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具體政策鏈接:

財稅[2006]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具體規定:

1、關於印花稅政策問題

(1)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機構將實施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信託予受託機構時,雙方簽訂的信託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2)受託機構委託貸款服務機構管理信貸資產時,雙方簽訂的委託管理合同暫不徵收印花稅。

(3)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在信貸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與資金保管機構、證券登記託管機構以及其他為證券化交易提供服務的機構簽訂的其他應稅合同,暫免徵收發起機構、受託機構應繳納的印花稅。

(4)受託機構發售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以及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暫免徵收印花稅。

(5)發起機構、受託機構因開展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而專門設立的資金賬簿暫免徵收印花稅。

2、關於所得稅政策問題

(1)發起機構轉讓信貸資產取得的收益應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轉讓信貸資產所發生的損失可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扣除。

(2)對信託項目收益在取得當年向資產支持證券的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在取得當年未向機構投資者分配的部分,在信託環節由受託機構按企業所得稅的政策規定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在信託環節已經完稅的信託項目收益,再分配給機構投資者時,對機構投資者按現行有關取得稅後收益的企業所得稅政策規定處理。

特別提醒:營改增前,對非金融機構投資者買賣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取得的差價收入,不徵收營業稅。營改增後,對此沒有明確是否徵收增值稅。

「財稅[2006]5號文」僅對信貸資產證券化有效,而對與企業其他資產證券化原則上並不適用。因此,從政策方面有待於對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出台相關稅收政策以明確稅收處理。尤其不動產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土地增值稅,更需要有相關政策明確能否享受稅收優惠。

㈢ 商業銀行以負債經營為特色,其資本所佔比重較低,融資杠桿率很高,因此承擔著巨大的風險。 我的問題是,

比如你100元的股票,可以融資70元,用作保證金除以0.8約等於90元,加上100元的股票,相當於你100元變成190元,杠桿190%

又比如你出5元錢,然後借95元,就是用5元撬動了100元的投資,杠桿20倍。

再比如,你跟我說你要買我100萬的貨,你給我2萬塊做保證金。然後你在明天來臨之前把100萬的貨120萬賣給別人,你就賺了18萬。50倍的杠桿(100/2),800%的純收益(【18-2】/2)

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到,如果出風險的話(就是出現虧損的情況),杠桿越大風險越高,波及面越廣。

杠桿率簡單的講,就是【可以動用的資金】除以【自有資金】

不能簡單的把融資看作借錢,應該看作資源的再配置
融資方式有很多種,常見的有:基金組織、承兌、直存款、信用證、委託貸款、直通款、對沖資金、貸款擔保、P2P等等

㈣ 委託貸款的問題

中國建設銀行有委託貸款業務

㈤ 融資和貸款有什麼區別

貸款是融資的一種。

融資有很多種方式,最簡單的就是借錢。主要有債權和股權兩種,債權融資就是有抵押品的融資,銀行貸款就是需要你出具抵押物,根據抵押物價值來決定放款數量等。股權融資是以你放棄公司一部分股權來換得融資。

具體融資方式很多:

1、拆借(就是借錢,可有利息,也可無利息)

2、貸款(銀行、高利貸)

3、股權融資

4、信託融資

5、保險融資

6、上市

(5)委託貸款占杠桿嗎擴展閱讀:

常見形式

銀行貸款

銀行是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一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

股票籌資

股票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沒有還本付息的壓力等特點,因而籌資風險較小。股票市場可促進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同時,股票市場為資產重組提供了廣闊的舞台,優化企業組織結構,提高企業的整合能力。

債券融資

企業債券,也稱公司債券,是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表示發債企業和投資人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持有人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但有權按期收回約定的本息。在企業破產清算時,債權人優先於股東享有對企業剩餘財產的索取權。企業債券與股票一樣,同屬有價證券,可以自由轉讓。

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方根據承租方對供貨商、租賃物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約或者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資方式。

融資租賃,是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補償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融資租賃業務為企業技術改造開辟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採取融資融物相結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產設備和技術的引進速度,還可以節約資金使用,提高資金利用率。

海外融資

企業可利用的海外融資方式包括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國際金融機構貸款和企業在海外各主要資本市場上的債券、股票融資業務。

典當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與銀行貸款相比,典當貸款成本高、貸款規模小,但典當也有銀行貸款所無法相比的優勢。首先,與銀行對借款人的資信條件近乎苛刻的要求相比,典當行對客戶的信用要求幾乎為零,典當行只注重典當物品是否貨真價實。而且一般商業銀行只做不動產抵押,而典當行則可以動產與不動產質押二者兼為。其次,到典當行典當物品的起點低,千元、百元的物品都可以當。與銀行相反,典當行更注重對個人客戶和中小企業服務。第三,與銀行貸款手續繁雜、審批周期長相比,典當貸款手續十分簡便,大多立等可取,即使是不動產抵押,也比銀行要便捷許多。第四,客戶向銀行借款時,貸款的用途不能超越銀行指定的范圍。而典當行則不問貸款的用途,錢使用起來十分自由。周而復始,大大提高了資金使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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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pany,中小企業為借款人,但企業信息及企業運營相對固定,有穩定的現金流及還款來源,信息容易核實,同時企業的違約成本遠高於個人,要求必須有擔保、有抵押,安全性相對更好。投資者可以受益於眾籌理財的高年化收益,借款企業可以實現低融資成本和靈活的借款期限,還可使借款使用效率更為顯化。同時,借款周期和項目周期更加匹配。

基金組織

手段就是假股暗貸。所謂假股暗貸顧名思義就是投資方以入股的方式對項目進行投資但實際並不參與項目的管理。到了一定的時間就從項目中撤股。這種方式多為國外基金所採用。缺點是操作周期較長,而且要改變公司的股東結構甚至要改變公司的性質。國外基金比較多,所以以這種方式投資的話國內公司的性質就要改為中外合資。

銀行承兌

融資企業為了達成交易,可向銀行申請簽發銀行承兌匯票,銀行經審核同意後,正式受理銀行承兌契約,承兌銀行要在承兌匯票上簽上表明承兌字樣或簽章。這樣,經銀行承兌的匯票就稱為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具體說是銀行替買方擔保,賣方不必擔心收不到貨款,因為到期買方的擔保銀行一定會支付貨款。

銀行承兌匯票融資的好處在於企業可以實現短、頻、快,可以降低企業財務費用。

投資方將一定的金額比如一億打到項目方的公司帳戶上,然後當即要求銀行開出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出來。投資方將銀行承兌拿走。這種融資的方式對投資方大大的有利,因為他實際上把一億元變做幾次來用。他可以拿那一億元的銀行承兌到其他的地方的銀行再貼一億元出來。起碼能夠貼現80%。但問題是公司賬戶上有一億元銀行能否開出一億元的承兌。很可能只有開出80%到90%的銀行承兌出來。就是開出100%的銀行承兌出來,那公司帳戶上的資金銀行允許你用多少還是問題。這就要看公司的級別和跟銀行的關系了。另外承兌的最大的一個缺點就是根據國家的規定,銀行承兌最多隻能開12個月的。大部分地方都只能開6個月的。也就是每6個月或1年你就必須續簽一次。用款時間長的話很麻煩。

直存款

這個是最難操作的融資方式。因為做直存款本身是違反銀行的規定的,必須企業跟銀行的關系特別好才行。由投資方到項目方指定銀行開一個賬戶,將指定金額存進自己的賬戶。然後跟銀行簽定一個協議。承諾該筆錢在規定的時間內不挪用。銀行根據這個金額給項目方小於等於同等金額的貸款。註:這里的承諾不是對銀行進行質押。是不同意拿這筆錢進行質押的。同意質押的是另一種融資方式叫做大額質押存款。當然,那種融資方式也有其違反銀行規定的地方。就是需要銀行簽一個保證到期前30天收款平倉的承諾書。實際上他拿到這個東西之後可以拿到其他地方的銀行進行再貸款的。

銀行信用證

國家有政策對於全球性的商業銀行如花旗等開出的同意給企業融資的銀行信用證視同於企業帳戶上已經有了同等金額的存款。過去很多企業用這個銀行信用證進行圈錢。所以國家的政策進行了稍許的變動,國內的企業很難再用這種辦法進行融資了。只有國外獨資和中外合資的企業才可以。所以國內企業想要用這種方法進行融資的話首先必須改變企業的性質。

委託貸款

所謂委託貸款就是投資方在銀行為項目方設立一個專款賬戶,然後把錢打到專款賬戶裡面,委託銀行放款給項目方。這個是比較好操作的一種融資形式。通常對項目的審查不是很嚴格,要求銀行作出向項目方負責每年代收利息和追還本金的承諾書。當然,不還本的只需要承諾每年代收利息。

直通款

所謂直通款就是直接投資。這個對項目的審查很嚴格往往要求固定資產的抵押或銀行擔保。利息也相對較高。多為短期。個人所接觸的最低的是年息18。一般都在20以上。

第八種融資方式就是對沖資金。市面上有一種不還本不付息的委託貸款就是典型的對沖資金。

貸款擔保

市面上多投資擔保公司,只需要付高出銀行利息就可以拿到急需的資金。

國家性基金

主要來源於中央外貿發展基金。企業如果想通過這個渠道來融資,要注意,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的內容是:境外展覽會、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軟體出口企業和各類產品認證、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開拓新興市場、培訓與研討會、境外投標等,對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和東南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活動,優先支持。

參考資料:網路.融資

㈥ 法人股東能不能通過銀行委託貸款給自己的所屬公司,法人股東大概占該公司10%左右股權~~

首先,您所說的法人股東,我不太明白。所謂法人是法律給予經濟組織的虛擬人格,法人一般來說就是我們見到的"單位」
其次,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法人也就是企業不能將資金借給股東或實際控制人使用,連擔保都無效。
最後,如果希望有效的話,需要經股東大會或者股東代表大會做出決議。注意,董事會決議在這里是無效的。

㈦ 公司杠桿比率一般多少

從公司的債權人復立場來講,制公司的負債應控制在百分之五十左右,當然公司的負債肯定是越低越好,資產負債率反映在總資產中有多大比例是通過借債來籌資的,也可以衡量企業在清算時保護債權人利益的程度。同時也是一項衡量公司利用債權人資金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指標,反映債權人發放貸款的安全程度。

㈧ 債權融資的方式有哪些,什麼是委託貸款

債權融資模式介紹:

1、國內銀行貸款

銀行貸款是指銀行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在很多國家,銀行貸款在企業融資總額中所佔的比重都是最高的。企業對融資的需求不同,對融資渠道的選擇就不同。如果需要一種風險小、成本低的資金,銀行貸款是最合適的。建立良好的銀企關系,合理利用銀行貸款,是中小企業解決資金困難,取得經營成功的重要手段。

2、國外銀行貸款

國外銀行貸款,顧名思義,是由外資銀行向企業提供的貸款。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協議中,對於銀行業的開放是逐步推進的。目前,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已經取消了中資企業向外資銀行申貸的審批,取消了對外資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對象的限制。這意味著以前只有對三資企業、港澳台和外國人提供外匯業務的外資銀行,可以把外匯業務服務對象擴大到中國境內所有單位和個人。由於現獲准在華經營的都是世界著名並在全球擁有廣泛分支機構且與同業簽有協議的大銀行,通過這些銀行辦理外匯業務,不僅可以節省時間,而且節省了資金在途的利息,還可以免去因中外銀行間的中轉而額外支付的手續費。在不久的將來,外資銀行、中資銀行、合資銀行可以在完全相同的領域和條件下,向所有的中國企業和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外資銀行開展的外匯和人民幣業務為中小企業間接融資開辟了新的渠道,可以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及時的資金支持。

3、發行債券融資

債券是企業直接向社會籌措資金時,向投資者發行,承諾按既定利率支付利息並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的債務憑證。債券的本質是債的證明書,具有法律效力。債券購買者與發行者之間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債券發行人即債務人,投資者(或債券持有人)即債權人。《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國有獨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為了籌集生產經營資金,可以發行公司債券。

4、民間借貸融資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之間或自然人與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關系。在我國,民間借貸活動一直游離於現行金融體制之外,處於地下狀態。民間借貸多發生在經濟較發達、市場化程度較高的地區,例如我國廣東、江浙地區。這些地區經濟活躍,資金流動性強,資金需求量大。市場存在現實需求決定了民間借貸的長期存在並且業務興旺。這種需求表現為:一方面,國有商業銀行對中小企業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視」,中小企業出於自身生存和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資金支持,但在正規融資渠道又受到長期排斥。另一方面,民間又確有大量的游資找不到好的投資渠道。正是這樣的資金供求關系催生了民間借貸,並使之愈演愈烈。

5、信用擔保融資

信用擔保作為一種特殊的中介活動,介於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它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擔保人提供擔保,來提高被擔保人的資信等級。另外,由於擔保人是被擔保人潛在的債權人和資產所有人,因此,擔保人有權對被擔保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甚至參與其經營管理活動。

6、融資租賃融資融資租賃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融資租賃和傳統租賃一個本質的區別就是:傳統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佔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
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銀行作為受託行可辦理委託資金為人民幣及其他可兌換外幣資金的委託貸款業務。外幣委託貸款業務必須符合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
金策通金融顧問服務了解到委託人申請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受託人應要求其出具《委託貸款業務委託書》。
委託貸款業務屬於銀行中間業務,受託人不承擔任何貸款風險,只收取手續費,不墊支資金,不為委託人介紹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確和沒有指定借款人的委託貸款。
委託貸款業務主體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借款人和擔保人。
1、.委託人是指提供委託貸款資金的單位或個人,包括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保險公司、基金公司、投資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2、受託人是指獲准授權經營委託貸款業務的銀行境內分支機構。
3、借款人是指委託人確定的從受託人處取得委託貸款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自然人。
4、.擔保人是經委託人認可的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單位或個人。

㈨ 貸款的必要條件

每個銀行,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如農村信用社)、個人等都可以發放貸款借款,.因此,借款的條件大多是由貸款發放機構按照約定的,而私人的借貸,只要借款人願意,貸款人同意,達成一致就可以產生借貸關系。
對銀行等金融機構而言,一般個人貸款的必要條件是:
1、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
2、身份證明;
3、收入證明,或者財產所有權證明.
4、合法的貸款用途. 人委託貸款是委託人以其可以自主支配的資金,委託招行按其所指定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個人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可以是政府機構、企事業單位或個人。個人委託貸款的借款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

㈩ 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可不可以計入財務費用。

委託貸款的利息收入不可以計入財務費用,應記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
利息收入屬於你的款項存入銀行,銀行給予的資金佔用成本。而委託貸款屬於經營行為,實際是將閑置資金向資金使用人進行放貸,從實質來講屬於對外短期投資,其利息應該計入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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