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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為什麼付傭金給廣告代理公司

發布時間:2021-07-19 20:54:58

1. 廣告代理費的廣告代理費現狀

由於彼此之間長期的競爭,廣告行業已從上世紀八九十年代的暴利水平轉入新世紀以來的極端薄利境地,甚至「零代理」、「負代理」的情況也開始出現。這些狀況似乎反映廣告業的服務勞動,在多數廣告主心目中既缺乏附加價值也缺乏核心價值,所以廣告主不願意或只願意支付少得可憐的服務費用。
在「市場機制決定論」的理論下,企業利潤受市場競爭的調節,那麼,廣告代理傭金也完全可以是零或負數,這樣,收取代理費的公司面對了一個尖銳的提問:「人家零代理能夠生存,你為什麼不能?」代理費高低的問題首先是廣告公司價值大小的問題。如果廣告代理公司都紛紛變成「零代理」或「負代理」了,那麼是否意味著廣告代理公司的服務可以無償取得,廣告代理公司提供的全面客戶服務已經毫無附加價值呢?也就是說,4A廣告代理公司所鼓吹的「綜合服務」就應該倒進商業垃圾堆、《廣告法》所規定的「廣告代理制」也該走向歷史的終結?
同中國復雜的廣告結構和環境一樣,廣告業的話語環境也顯得混亂和肆意,「零代理」不過是部分媒介代理公司或廣告公司的媒介代理部門以廣招徠的噱頭而已。但勿需質疑的是,這種話語環境對廣告公司的生存帶來了巨大挑戰,也可以說是致命的壓力。
中國的廣告公司可以分為三類,一是由媒體設立並代表該媒體進行廣告時段或版面銷售的媒體銷售公司,這類公司也有的延伸到包括創意製作的綜合性服務公司;二是由企業廣告主設立並代表企業進行廣告時段或版面購買的媒體購買公司,當然這類公司也有的延伸到包括媒體銷售與創意製作等營業項目,而與第一類交叉(有的是一套人馬兩塊招牌);第三就是比較本位的「廣告代理公司」,又分成代表廣告主進行全套廣告服務的綜合性廣告代理公司和代表媒體業者銷售版面或時段的媒體承包銷售公司。中國廣告市場的不規范狀況就是這種一、二類廣告代理公司的特殊結構造成的。
真正的廣告代理公司因此必須被第一類剝削,被第二類壓榨,中國廣告代理業者沒有足夠利潤來引進專業設備、購買專業數據、培養專業人才,最為廣告業者詬病的所謂「零代理」與「負代理」的現象也必須由此狀況負責。
理論上,所謂廣告公司的代理傭金15%基本上可以拆分成三塊:客戶服務5%、創意製作5%、媒介策劃與購買5%。如果廣告主的媒介投放量夠大,通常可以不必支付廣告代理公司任何服務費用,廣告公司透過媒介購買業務,直接向媒介業者提取購買總量的15%傭金,作為自己為客戶全面服務的報酬。(如果廣告主的媒介購買量太小或自己進行購買,那麼他便必須支付廣告公司「服務費」,根據雙方主、客觀條件談判,採取「月費」或「年費」制結算,具體數額,看客戶大體服務內容多寡、廣告公司品牌是否過硬等等因素。)
品牌過硬的一些4A合資廣告公司,在收取廣告代理服務費時,很少有能夠超過10%的,一般都在8%以內,本土綜合性廣告代理公司一般能夠拿到3%-5%就算不錯,「零代理」服務一下子打得中國廣告市場一片混亂。具體分析15%的代理傭金中,應該有5%是給予媒介策劃與購買,這其中媒介策劃費2.5%、媒介購買費2.5%。媒介購買量小的客戶可能足額支付5%的媒介服務費,但一般500萬以上購買量的客戶,願意給個3%就算不錯,更多的是給1%-2%。這樣的費用如果只是純粹媒介購買,還算差強人意。但是涉及媒體監測數據購買、分析、媒介策劃、競爭態勢分析等勞力密集、知識密集的媒介服務專業,這個代理費的比例,實在太刻薄。
廣告主不尊重廣告代理公司的專業服務、不給予足夠的專業服務費用,這才是導致中國廣告界喪失競爭力甚至面對生存危機的主要原因。但廣告公司「暴利」現象的確是存在的,但不是一般的綜合性廣告代理公司,也不是存在於專業的媒介購買公司,而是存在於某些打著廣告代理公司招牌的媒介銷售代理公司。
某些媒體,不論是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等,或者自身的廣告部成立「獨立的」廣告公司,一套人馬兩塊招牌,或者授權某些特權特惠關系戶獨家承攬某些頻道或欄目廣告業務,他們才是坐擁暴利、毫無附加價值的剝削者,對於中國廣告專業制與代理制的最大傷害也是他們。而他們背後就是各媒體業者。
所以說,終結中國廣告代理制的始作俑者就是中國的媒體業者。他們對於代理制不了解、不尊重,他們一方面炮製專屬的媒介銷售代理公司,刮取媒介代理暴利,另方面各媒體廣告部有企圖跳過一般的廣告代理公司,直接面對客戶,給予廣告主最低的折扣,夾殺真正的廣告代理公司,最後絞殺中國的廣告代理制。
由此,零代理的問題並源於自市場競爭規律,而是中國媒體營銷體制嚴重扭曲的結果。如果現實是廣告代理公司受損,有人能從中得益的話,那麼將來這種無規則的游戲結果將是廣告主、媒體的長期利益受損。
中華網首席執行官劉國基博士將媒介導致的這種三方利益受損的格局稱之為「報應」,在他看來,這些「報應」已經出現:某些媒體業者被廣告主勒索的折扣已經出現刊例價的0.8折;某些媒體業者已經被逼提供一般廣告代理公司才需要提供的服務,例如:媒體策劃、媒體購後分析、品牌媒體投放競爭報告等等;某些媒體業者被所謂的媒體購買專業公司或其關系企業勒索支付所謂的咨詢費和培訓費、包裝費等等以便交換更大量的媒體投放;(這是媒介購買代理公司公然違反廣告主的利益,昧著專業與良心去「照顧」那些被勒索的媒體業者。)某些廣告主原先可以透過比較合理的15%傭金取得廣告代理公司的各項專業服務,現在必須分項支付服務費,例如:對專業的營銷公司支付市場調研服務費、對廣告代理公司支付客戶服務費和創意製作費、對媒體購買專業公司支付媒介咨詢費、媒體策劃費,甚至對媒體監測和廣告監測的數據供應商支付數據提供費。這些全部加總可能已經超過原來的15%好幾倍。
事實上,廣告主對於零代理、負代理的認識開始逐漸趨於理性,他們認識到,健全的廣告代理制可以推動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通過促進廣告公司不斷提高服務水平,為企業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隨著廣告主廣告理念的不斷成熟,企業對零代理、負代理有了更加深入的認識。中廣協組織的「廣告業生態調查」顯示,認為零代理或負代理不利於廣告主的廣告經營活動的企業占被訪企業的37.5%,對零代理、負代理持肯定態度的有26.5%,表示中立的企業佔36.0%。
對廣告主來說,一方面,零代理帶來的惡性競爭、血拚價格必然導致廣告代理公司服務質量的下降,從而降低了廣告宣傳效果。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廣告主的負擔,原先可以通過支付15%的代理費獲得各項專業服務的廣告主,不得不分項支付服務費,例如:對專業的營銷公司支付市場調研服務費、對廣告代理公司支付客戶服務費和創意製作費、對媒體購買專業公司支付媒介咨詢費、媒體策劃費,甚至對媒體監測和廣告監測的數據供應商支付數據提供費。而這些費用的總和可能已經超過原來的15%的好幾倍。
市場對零代理或負代理的認識也開始深入,近年來廣告主的科學投放意識逐漸增強,越來越重視廣告投放的性價比。折扣成為非常重要的但並非唯一的參考標准,因為最低的折扣未必能帶來很好的效果。越來越多的廣告主認識到,零代理或負代理會留下很多後遺症,廣告公司的一味求量、惡性競爭最終將損害廣告主的利益。
但零代理的出現和風行,無疑為廣告代理公司的發展增加了現實難題。在廣告業的利潤分配中,讓上帝的歸上帝,愷撒的歸愷撒,才能同贏。如果無視廣告業發展秩序,一味去搞不公平競爭,那麼,最終受害的還是廣告業。所以,中國廣告業發展的核心問題是真正完善廣告代理制,讓廣告主、廣告代理公司、媒體、媒體監測業者各自發展自己的專業,並且組織各自的利益團體,相互對話,有效監督,這才是廣告業有序發展的必然之路。

2. 一般的媒體是怎麼和廣告公司合作的啊怎麼外包這些呢

1 一般來說,廣告公司收取15%的代理費。裡面有很多黑幕(掮客)。
2 可口可樂公司的廣告是全部交給其廣告公司代理的(全程服務),
所以你必須得找他們的廣告代理商。
需要注意的是,現在很多企業都是讓廣告公司做策劃,創作後
自己去買媒體的。
預祝你媒體「二次售賣」暢快拉!

3. 廣告主如何看待媒體廣告代理公司

多數報社的廣告經營採取的是代理的模式,代理模式對於報社來說,一方面降低的龐大的經營成本,另一方面降低的經營風險。報社將精力集中在內容采編上,但目前的代理制度並不是很完善,仍存在很多問題。從廣告主的角度來看,他們是如何看待廣告代理的呢?通過和廣告主的接觸,我們總結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從廣告主的角度來看他們所期望的是什麼。
第一:代理制度。多數廣告公司都是獨立、完全代理某一媒體的廣告經營,但也有個別廣告公司在拿到總代理權後,通過和其他廣告公司合作,又產生了二級代理公司。但在經營的時候出於促進合作的目的,各家廣告公司都會稱自己是總代理,這樣給廣告主就造成了不規范的印象,此外,廣告刊登過程中,如果遇到一些問題,二級代理會找總代理,總代理再和報社協調,太多的中間環節讓廣告主感到了很多沒必要的繁瑣。
第二:服務質量。廣告公司所提供的服務是否周到,是廣告主十分關注的,廣告的內容審核、版位安排等等許多細致的工作,有時需要反復的去確認,如果廣告公司能夠把這些事情處理的非常仔細,多替廣告主做一點事情,廣告主就會覺得你的服務很到位,具有專業的京精神,替廣告節約了時間、精力。周到細致的服務是廣告公司吸引廣告主長期合作的一個重要因素。
第三:定價策略。眾所周知,對外公布的刊例價格都有很大的折扣空間,廣告公司通常的做法是根據廣告的投放量來給予不同的折扣,廣告主拿到折扣後就會想,給別人的折扣是不是會更低呢?這種疑慮一直都在困擾著廣告主,總擔心自己的價格不是最優惠的,並且一旦聽說其他人的折扣更低時,就會認為廣告公司的價格制度有問題,廣告主現在比較認可的一個辦法是返版面,廣告的價格對所有廣告主都是「一視同仁」,都沒有折扣,但根據投放量來返還一定的版面,廣告主往往不會去關注其他人返還了多少版面。同樣的效果,只是還了一個形式,廣告主在心理上就能夠接受了。
第四:廣告效果。這里所指的廣告效果主要是指由於版面安排、排版等因素造成的效果差異,首先廣告主希望把同行業的廣告放在一起;其次廣告排版不要過分密集,給人雜亂的感覺;再次廣告與版面內容的匹配。這樣能夠引起更對讀者的注意,即使不是很關注這個產品,但精美的廣告本身也能夠引起讀者的注意,從而擴大廣告的注目率,使廣告效果增強。這方面主要是需要廣告公司和報社之間的配合,也需要報社有一個長期穩定合作的廣告公司來支持。
報社、廣告代理公司、廣告主是一脈相連的。

4. 廣告公司涉及給對方公司的回扣(個人)、傭金、返點(公司)怎麼賬務處理呢

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廣告公司根據業務量支付給代理商的返點,性質為支付給代理商的廣告代理服務費,應按規定計繳營業稅,取得代理商出具的服務業發票,稅前作為銷售費用扣除。

使用計算機作業的行處,根據憑證輸入有關資料後,自動產生分戶賬、科目日結單、總賬、日計表的借貸方發生額和余額。由於數據共享,為保證賬務准確,應由手工核打憑證與科目日結單借貸方發生額核對相符。配備事後監督機構的行處,專櫃則只清點憑證張數和科目日結單核對相符即可。

(4)媒體為什麼付傭金給廣告代理公司擴展閱讀

各單位的存款、貸款、未收利息賬戶,都應按月或季填發「余額對賬單」與客戶對賬,每年應與客戶進行面對面對賬。

各單位送來的對賬回單,經核對無誤後,應按科目、賬號順序進行排列、裝訂、登記、入庫保管。存摺戶應堅持在辦理業務的當時保證賬折核對相符。

5. 廣告公司代理傭金的問題!

你問的問題分別涉及到廣告代理和媒體代理兩個領域:

1、廣告公司收15%的代理費,是在全部費用以外收取。
如果是在廣告費中抽取,那廣告主很容易就會理解廣告公司
在廣告費中摻有 太多的水分,會懷疑廣告公司的誠信度是否可靠,
這對廣告公司而言是很致命的;

2、媒介提供者為廣告公司給出的底價和市場的公開報價有差距,
其目的在於回饋廣告公司,讓廣告公司有利可圖,
因此,這個差價是媒體提供者和廣告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
和廣告公司的傭金沒有關系。

6. 媒體代理公司是怎麼掙錢的

一種是買斷媒體,很簡單你花100萬買斷,你賣出120萬,這20萬就是你掙的錢。
<br>一種是純粹的代理,就是你有了客戶然後去拿折扣,比如媒體公司給你的價格是20萬,那麼你給客戶就得超過20萬,超過的就是你掙的錢。
<br>
國際4A公司則多採用收取純代理費,比如計劃1000萬的廣告費,你規劃幫她花掉,你的傭金則拿其中的7%(這個比例沒有固定)

<br>至於支出嘛,就是你付給媒體單位的錢了。

7. 廣告公司給代理商的返點收入如何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第七條規定,服務業是指利用設備、工具、場所、信息或技能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業務。 根據上述規定,廣告公司根據業務量支付給代理商的返點,性質為支付給代理商的廣告代理服務費,應按規定計繳營業稅,取得代理商出具的服務業發票,稅前作為銷售費用扣除。

8. 為什麼廣告公司又叫廣告代理公司

一些媒體自己的資源會發布給一些廣告公司,由於內部銷售比較麻煩,直接通過每年的一個招標形式發布給各個分級代理廣告公司,代理廣告公司有分1、2、3、4.....代理。
拿到媒體資源的廣告公司就可以進行代理XX電視台、XX報紙的代理權。

9. 大公司為什麼委託代理商投放廣告,如果這些大公司直接聯系媒體做難道成本不會更低

各種原因,總結大概如下:
1、代理公司更專業,服務更好。知道怎麼投放廣告效果更好(針對部分有實力的代理公司)。
2、代理公司更清楚媒體價格。
3、代理公司有更大的量。
4、代理公司減輕了公司自己做的人員成本和工作量。
差不多這么多吧,當然,也有很多公司自己跟媒體直接合作的。也有可能拿到比代理公司更低的價格,但是價格並不是全部,效果才是廣告投放的終極目標。
當然,如果直接跟媒體合作,他們就享受不了代理公司的服務。

10. 媒體為什麼要找廣告代理商

一、 媒體找廣告代理商的原因:
1,廣告行業的主體分三部分:媒體、廣告代理公司、廣告主。廣告媒介代理制度的出現可以說是完善廣告行業的一重要條件,它可以使得廣告這一行業分工更加明確、服務客戶更加專業、到位,促進廣告業的向前發展。所以說廣告代理制還是有必要的
2,媒體單位 不單單是發布廣告這一工作,它還存在維護自身的媒介,發布信息等其他的內容。比如電視台要做欄目、報社要編輯版面內容、廣播電台要發布信息。這些是媒體的本身職責所在,而且這些工作都是需要專業的人來從事的,所以在廣告方面媒體沒必要投入太多自行進行買賣,直接對客戶利潤其實沒有得到提升,反而對客戶服務不到位,畢竟廣告要進行策劃、製作,這些廣告公司要比媒介單位更加專業一些。
二、廣告代理商(advertising agency)習慣上稱為「廣告公司」,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所稱的廣告經營者,一般設有許多職能和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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