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保險經紀行業傭金發放制度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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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保險經紀人傭金是什麼標准
同時,隨著社會大眾的保險需求不斷增加,面對難以理解的專業保險產品知識、保險條款內容、投保理賠操作,除了保險代理人,人們對更為專業、客觀、中立的「同盟者」角色,有著日益強烈的市場需求。這種市場需求催化著保險經紀人的發展,也令保險經紀人越發重視其自身專業性、服務性水平的發展提升,如一些保險代理人的入職培訓,主要即是圍繞各種銷售話術而來,而專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則大多將培訓重點放在保險知識與保險服務方面。
此外,近年來,國內保險監管部門對於保險經紀人的監管力度越發嚴格,相關政策法規不斷更新完善,來自行業組織與信用評級體系的約束建設,也已有著初步發展,這都為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完善,提供了有利條件。
自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誕生以來,保險經紀人作為保險中介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消費者、保險行業發展都有著重要的影響。保險經紀人區別於保險代理人,最主要即是其獨特的角色功能與角色立場,而就目前國內保險市場的整體環境而言,國內保險經紀人難以完全發揮其角色功能、立場,仍待進一步發展完善。
③ 保險經紀公司在做完一單保險業務後,所開具的發票上只能寫經紀傭金不可以寫手續費,請問是這樣嗎
都是寫傭金,不會寫手續費,手續費是口語的叫法,不正規的,不能用到發票或者會計做賬上的。
④ 保險經紀公司如何處理傭金規避個稅
保險代理人傭金收入個稅計算方法是:(傭金收入*60%)-800)*20%。
以上公式我跟保險公司實際的數據對比了下,得出的數據時正確的。也就是說,無論傭金收入多少,稅率都是20%
保險代理人傭金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將個人保險代理人所取得的傭金、獎勵和勞務費等相關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及展業成本,按照規定計算個人所得稅。展業成本是傭金收入減去地方稅費附加余額的40%。證券經紀人從證券公司取得的傭金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保險代理人取得傭金應該根據上述規定,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⑤ 保險經紀公司的手續費及傭金如何辦理扣除
《財政部關 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 除 政策的通知》對其有相應的規 定:
第一條 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⑥ 保險經紀公司會計處理
保險經紀公司成本核算借:主營業務成本--"勞務費用」和「勞務成本」。貸:現金和銀行存款補充:保險經紀公司的成本費用核算------主營業務成本一、本科目核算保險中介公司從事主營業務而發生的實際成本。包括支付給營銷員的傭金,業務部門的辦公費、折舊費、水電費、人員工資、福利費、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以及其他與主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成本。二、對於同一會計年度開始並完成的業務,公司應當在結轉主營業務收入的同時結轉主營業務成本;對於跨年度業務,應當在年末按規定的方法計算確定應結轉的主營業務成本。結轉主營業務成本時應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相關科目。三、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應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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