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個人介紹生意給公司後拿傭金算受賄嗎
這個要看個人的背景。
一般情況下,作為單獨的個人,如沒有政府工作人員身份、企事業單位管理者(國企)身份等等,作為單獨的個人介紹生意給公司,充其量算業務中介或者介紹,所以拿傭金沒什麼問題。
如果有政府背景、企業也單位高管(國企)、股份制等等,盡量還是要避免。
『貳』 你好!私人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內部貪污是屬於什麼性質
涉嫌挪用資金罪
『叄』 受賄屬於那種性質的違紀
在經濟往來中有關回扣行為刑事法律性質認定表述最為具體的應是《刑法》第385條第二款中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法條規定相當清楚,實踐中回扣的形式卻多種多樣,收受回扣行為性質,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認定。
通過客觀行為所針對的犯罪對象分析回扣所指財物的財產性質
如果此財物是侵吞非法佔有其本人主管、經手、保管的公共財物的則應以貪污論處;但如果回扣所指財物是他人給予交付的他人自己的財物則應認定為受賄罪。這種表述很明確的闡述了貪污罪和受賄罪的關系,但是司法實踐中回扣的財物一般都是由他人直接交付給予的,如何分清財物的所有權屬性則需要進一步的判斷。
1、看回扣款項的出處。具體此案就是看李某所給予任某的回扣款項的出處,即財物是任某主管的「中心」的還是銀行一方的。如果是「中心」的則必然侵吞的是公共財物應當構成貪污罪;但如果是銀行一方的,還有回扣款給私、給公兩種情形,可能構成受賄罪。
2、看事前雙方商定,回扣財物「應然」的去向。如果根據雙方商定回扣款是給「中心」的,則侵犯的是公共財物的所有權,構成貪污罪;如果根據雙方商定回扣款應該給任某本人,則沒有侵犯「中心」的公共財產所有權,構成受賄罪。
『肆』 幫助他人保管涉嫌貪污的錢財屬於什麼性質的犯罪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伍』 吃回扣是什麼意思,跟貪污是一樣嗎
「回扣」就是在
經濟
活動中,有關單位或個人利用市場供需關系,向買方或賣方索要一定比例的現金或實物回報,或通過提高報銷金額,共同瓜分差價的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並非所有的回扣都屬於賄賂的范疇,只有滿足兩個條件,即一是暗中收受,二是在賬外進行,才屬於刑法規定的「回扣」。
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現行刑法第385條第2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這就是說對於在經濟活動中,違反國家規定而收受了不應當收受的回扣、手續費等歸個人所有的,構成受賄罪。但是,對於按照有關規定收受應當由個人收取的回扣、手續費的,則不能定為受賄罪。而如果把應當歸公的財物(回扣、手續費),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侵吞的,則應認定為貪污。
收受回扣、傭金、手續費構成受賄罪的條件如下:
(1)接受回扣、擁金、手續費的人,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
(2)收取的回扣、傭金、手續費沒有歸公,而是歸個人非法佔有。
(3)收受回扣、傭金、手續費者必須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如果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能定為受賄罪。
(4)行為人所收取的回扣、傭金、手續費,不是按規定屬於應得的合理的報酬和獎勵。
『陸』 私人公司貪污老闆不過問法律怎麼界定
有非國家公務員受賄罪,1.劃清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與非罪行為的界限。 (1)按照《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構成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為處理。數額較大的具體界限,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第十條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在法律、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不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因而是合法行為而不是犯罪。(3)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 員接受親朋好友的一般禮節性饋贈,而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朋好友謀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上述(2)、(3)兩點說明,區分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合法行為的界限,關鍵是看行為人獲得的財物是否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益而取得。 (4)區分以收受回扣、手續費為特點的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正當業務行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中,取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折扣、傭金是正當業務行為;而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為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柒』 保險公司總監利用職權貪污代理人傭金
他應該是非國家工作人員,構成非國家人員犯罪!!更多的是侵佔罪!!
『捌』 傭金屬於什麼收入
'傭金'在個人所得稅法中,不是一個特定項目,『傭金'和薪酬是一樣的性質,所以應該計入薪酬里,也就是和工資一樣,計算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1600元,你們當地是這個標准么?
『玖』 好處費屬於什麼性質的行為
好處費,商業賄賂性質。
收受好處費的人的身份是否國家公務人員,可能成立幾個不同的罪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准。
商業賄賂犯罪案件,要注意區分賄賂與饋贈的界限。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來財物的價值;
(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於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此外,還要看是否達到立案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