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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通套取傭金什麼罪

發布時間:2021-07-24 05:57:18

『壹』 公司離職員工惡意騙取客戶傭金7000算犯罪么

詐騙罪。報警處理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貳』 聯通在沒通知人或沒經過本人同意而開通業務,這屬於犯詐騙罪嗎,又應該找那個部門來處理這事

聯通在沒通知人或沒經過本人同意而開通業務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用戶有權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准或者其公布的企業標準的,或者電信用戶對交納電信費用持有異議的,電信用戶有權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予以解決。

電信業務經營者拒不解決或者電信用戶對解決結果不滿意的,電信用戶有權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申訴。

收到申訴的機關必須對申訴及時處理,並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向申訴者作出答復。 電信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還應當應電信用戶的要求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依據,並有義務採取必要措施協助電信用戶查找原因。

第四十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

(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

(四)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

(五)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拒不改正並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未取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向電信用戶提供公共電信服務的;

(三)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的。

(2)聯通套取傭金什麼罪擴展閱讀:

案例:購合約機被單方開通漫遊 用戶要求賠償獲法院終審支持

據了解,2016年12月24日,原告赫女士參加被告聯通本溪公司的「4G智慧沃家組合版擔保送手機」優惠活動。該公司贈送赫女士1部手機,赫女士交納費用1199元,包括兩年寬頻費和即時話費等。

雙方約定,合約期為2017年和2018年,協議期內手機號碼在網不欠費,不主動銷戶,不解除融合關系,如手機號碼欠費則寬頻和聯通電視同時停機。

事實上,赫女士辦理參加聯通優惠活動的手機號由其家人實際使用,實際使用人經常去港澳台地區。

聯通本溪公司在未經赫女士和實際使用人同意的情況下,自2016年8月27日起,單方不定時地為該號碼開通「漫遊落地開」業務,即只要實際使用人攜帶該號碼到達上述地區後,該公司即自動為該號碼開通港澳台漫遊業務。

截至2017年10月,共產生漫遊費用1574.58元。其間,赫女士多次向聯通本溪公司反映情況,並多次到公司取消此項業務未果。2016年12月6日,聯通本溪公司以減免話費的形式,為赫女士返還了漫遊費用600元。

2017年10月,赫女士向本溪市消費者協會投訴。本溪市消協向聯通本溪公司發出調查函。此後,聯通本溪公司與赫女士就費用返還事宜協商,依舊不能達成一致。今年年初,赫女士的手機號碼因欠費被銷號,該公司將其號碼另行出售給他人使用。

爭議焦點

是否取得用戶同意

在這起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漫遊落地開」服務的開通與否,究竟是誰掌控主動權,是赫女士與聯通本溪公司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

赫女士方面強調,在用戶未同意且遇到難以取消「漫遊落地開」服務的情況下,聯通本溪公司仍擅自為用戶開通港澳漫遊服務,應該賠償給用戶造成的經濟損失。

為此,赫女士起訴至平山區人民法院,提出5項訴求,主要包括:判令被告返還原告預付的話費974.58元,並雙倍賠償漫遊損害費1949.16元;判令被告解除捆綁合約機合同,並注銷號碼;判令被告返還部分話費和網費等。

聯通本溪公司辯稱,「漫遊落地開」業務是被告針對信譽良好、套餐達到一定額度以上的用戶給予的一種贈送行為,當用戶到達「漫遊落地開」地區後,會自動開啟該業務並以簡訊的方式通知用戶。如用戶收到簡訊後按簡訊內容回復可取消該業務,且90天內將不再為用戶主動開通許可權。

用戶不回復視為同意辦理該業務。但開啟該業務不會產生額外費用,只有用戶在港澳台地區使用電話與流量才會產生費用。原告在港澳台地區實際使用了電話與流量,並不是別人冒用了原告的號碼使原告遭受損失,產生的漫遊費用全部是原告自己實際產生的話費。

被告也曾經通知原告,但原告並未取消,所以被告不存在欺騙行為,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聯通本溪公司還辯稱,原告與被告的主要合同標的是寬頻業務,附送手機及套餐優惠。原告交納的260元即時話費已經實際消費,被告按約定提供了服務,因原告未按約定履行交費義務,所以被告依據《電信管理條例》的規定停機、銷號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院判決

違約不構成欺詐

赫女士與聯通本溪公司雙方觀點激烈交鋒。平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被告聯通本溪公司在雙方無相關約定及未經原告赫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單方為原告開通港澳台漫遊業務,且致使原告增加了相應的漫遊費用,被告的行為不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

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後,被告仍未改正,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的捆綁合約機電信服務合同關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在原告與被告合同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單方開通港澳台漫遊業務的違約行為造成原告多支付話費1574.58元,被告應將該費用返還給原告。

鑒於被告已經以減免電話費的形式返還給原告600元,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剩餘的974.58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對於赫女士要求聯通本溪公司按兩倍標准賠償漫遊損失費的訴求,平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開通漫遊業務給原告造成一定的負擔。

但因被告開通該業務是為方便客戶的需要,減少客戶另行開通的繁瑣程序,被告在主觀上並不存在欺詐故意,法院對赫女士的此項訴求未予支持。

此外,平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還支持了赫女士要求聯通本溪公司返還2017年10月的基礎話費82元、相應的網費520元,以及合約期最後1個月應返還的99元等訴求。

今年10月9日,平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原告赫女士與被告聯通本溪公司間的捆綁合約機電信服務合同關系;聯通本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後返還赫女士各項費用合計1675.58元;駁回赫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聯通本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11月27日,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叄』 聯通公司有權隨便扣代理商的傭金么

1. 你們之間的合同協議內容可以看一下便知2. 如果沒有,可以搜集有關證據起訴!

『肆』 中國聯通投訴對安裝人員什麼處罰

1、罰款,對於用戶投訴的這一單,提成或是傭金就扣掉了;
2、影響月工資考核,如果投訴多了,這個員工的工資就泡湯了。

有事及時溝通,掙錢都不容易。

『伍』 為電信詐騙提供銀行卡收起傭金是犯什麼罪

電信詐騙提供銀行卡收取傭金是犯罪嗎?那當然是飯店銀行好多實名制能提供了各式犯罪

『陸』 聯通合夥人是真的嗎,500_1000元的獎勵是真實的嗎

隨著5G網路的工作推進,部分省聯通開展招募5G合夥人活動。由於各省份活動內容不一樣,建議咨詢當地聯通客服10010,獲取詳細信息。

『柒』 聯通公司的這種行為是否違法

首先需要明確的一點就是你是否與聯通公司屬於勞動關系,根據你的說話,你們應該是屬於勞務派遣類型的,也就是說你與聯通公司之間並不不存在勞動關系,你們系勞動服務關系。
關於第一個疑問:你的主張是建立在勞動關系之上,而你與聯通並不存在勞動關系,因此關於第一點你只能找到第三方而無法找到聯通公司,而且傭金制度屬於公司內部事務,公司對其享有一定的自主權。
關於第二個疑問:聯通公司的做法實質上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你可以提出撤銷購買行為。

『捌』 介紹人非法換匯抽傭金十萬判定什麼罪刑

介紹人非法換匯抽傭金十萬,涉嫌非法買賣外匯罪。
依照刑法第225條的規定,非法買賣或變相買賣外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
違法所得5萬元人民幣以上,構成犯罪的,即構成非法買賣外匯罪。

『玖』 聯通公司營業員通過刷卡套取現金有什麼後果

聯通公司營業員通過刷卡套取現金,這是違背聯通工作制度的,也是違法的行為,如果被聯通公司發現,進行追究和起訴,那就要受到相應管理制度的處罰;如果被起訴,那就會視其後果輕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拾』 聯通營業員和佰仟公司業務員涉嫌合夥欺詐消費者,並且套取佰仟公司資金。

可以撥打12315投訴,或者向消費者協會投訴。
1、如果要向消費者協會投訴該經營者,糾紛時間應當在兩年以內,超過這個時間消費者協會就不再受理投訴。
2、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採取書面和口頭的形式。
4、消費者投訴應遞交文字材料或有消費者簽字蓋章認可的詳細口述筆錄。
投訴材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一)投訴方和被投訴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訴方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被投訴方的單位名稱、地址、郵政編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損害事實發生的時間、地點、過程及與經營者協商的情況。
(三)有關證據。消費者應提供與投訴有關的證據,證明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與受損害存在因果關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消費者協會一般不留存爭議雙方提供的原始證據(原件、實物等)。
(四)明確、具體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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