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阿里司法拍賣不收傭金嗎
肯定是收傭金的,只不過看這個傭金是從哪裡收而已。
❷ 法院拍賣的房子傭金是怎麼算的,費用是多少錢
2005年1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內的若干規定》首次明確規范了容司法拍賣傭金支付標准和支付對象,作為委託人的人民法院不再支付傭金,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自此,司法拍賣傭金自此由雙向收取改為單邊收取。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❸ 司法拍賣如何收費
您好,司法拍賣目前是不收費的,您如果自己參拍,除拍賣保證金及尾款,沒有其他費用。
但是法拍房存在的風險還是很多的:
屋內佔用情況;
物業欠費;
稅費測算;
騰退周期。
等等一系列的風險需要您調查,如果您時間比較充裕還可以,但是沒有經驗,建議尋找專業的法拍機構協助辦理。希望對您有幫助,一次委託終身服務。
❹ 淘寶司法拍賣傭金
通過法院拍賣的房,除了要交納相關稅費以外,還得交拍賣傭金。
❺ 法院強制拍賣,拍賣的費用怎麼收取。
這個費用是受法院委託的拍賣公司收取的。法院會直接明確給被拍賣人一個收費依據的。
❻ 淘寶司法拍賣收傭金嗎
不收傭金。看清是司法拍賣吧 有資產拍賣收傭金,這不屬於司法拍賣,是客戶委託相關公司拍賣的。
❼ 網上司法拍賣是否也要收傭金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拍賣公司也是要吃飯的,不管是網上拍賣還是現實拍賣,都是要收取一定的傭金的。
❽ 法院淘寶司法拍賣房產有哪些費用
1、司法拍賣房產過戶稅費約為房產拍賣成交價的10%(賣方:個人所得稅3%(房產證大於5年的唯一住宅免)、營業稅5.5%(房產證大於2年的免),買方:契稅1.5%,其它過戶稅費約數百,以上稅點均按小於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計算)。
2、房產證過五年並是唯一住房主,也不用交個稅,只需交契稅1.5%,其它過戶稅費約數百。即總共1.8%左右。
3、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根據《關於明確個人住房轉讓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關於核定徵收問題,對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以及計算出的房屋原值明顯偏高的,可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1%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
個人將購買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徵增值稅。
4、個人所得稅:
個人通過拍賣市場取得的房屋拍賣收入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房屋原值應按照納稅人提供的合法、完整、准確的憑證予以扣除;不能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統一按轉讓收入全額的3%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契稅:根據《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23號)規定,對個人購買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積為90平方米以上的,減按1.5%的稅率徵收契稅。
(8)網上司法拍賣有拍賣傭金嗎擴展閱讀:
法院拍賣房子的程序如下:
1、到房管局查封被執行人的房屋產權。
2、委託評估公司對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
3、評估結果出來後,根據評估價值,確定拍賣保留價。
4、委託拍賣公司對房屋進行拍賣。拍賣活動由拍賣公司組織實施。
5、拍賣成交的,法院作出裁定,確定拍賣結果的法律效力。
6、無人競拍或者拍賣失敗的,法院可以在第一次拍賣保留價的基礎上降價10-20%,再次委託拍賣公司拍賣。
7、二次拍賣仍失敗的,法院可以在此基礎上再降價拍賣。對房屋的拍賣,最多可以進行三次拍賣。
❾ 淘寶司法拍賣房產,競拍成功後,是否需要交「拍賣手續費」
需要交手續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 200 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 5 %;超過 200 萬元至 1000 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3 %;超過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2 %;超過 5000 萬元至 1 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1 %;超過 1 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 0.5 %。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 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受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執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