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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代扣代繳稅金滯納金

發布時間:2021-07-29 16:11:46

A. 公司代扣代繳個稅,這個月漏報了,超出5天,去補申報並繳納了9.8元的滯納金。

放心吧,不影響。所得稅退稅是年度匯算清繳時退

B.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上月報下月發現有錯誤會產生滯納金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第二條規定,關於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法律責任問題2001年5月1日前,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適用修訂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稅款;2001年5月1日後,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適用修訂後的《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由稅務機關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第三條規定,關於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因此,扣繳義務人逾期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 不加收滯納金但應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罰。

C. 代扣代繳稅款是否不需繳納滯納金

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支付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收繳,對納稅人拒絕給付的,扣繳義務人應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第三條關於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規定,按照《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對於代扣代繳義務人未代扣代繳的處理,按國稅發[2003]47號的規定,給予處罰並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但是對於不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僅適用於個人所得稅這一稅種。

D. 稅務機關對 企業未按規定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怎樣加收滯納金

你好!
滯納金是按應該交多少個稅和晚交時間來計算的;
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E.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未按時申報,是否需要繳納罰款和滯納金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未按時申報,是需要繳納罰款和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5)傭金代扣代繳稅金滯納金擴展閱讀:

第三十一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准,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F. 延遲繳納稅款 要繳納多少滯納金

沒有按期繳納稅金的要加收每日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相關法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拓展資料

納稅,即稅收中的納稅人的執行過程,就是根據國家各種稅法的規定,按照一定的比率,把集體或個人收入的一部分繳納給國家。已辦理稅務登記,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達到下列標準的企業,應當向主管國家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手續。

(1)從事貨物生產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應稅勞務為主,並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上的。

G. 行政事業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滯納金算違法嗎

行政事業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滯納金,只算失職或瀆職,不算違法。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同時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因政策理解錯誤,不能規避應承擔的稅收法律責任,也就是說這是扣繳義務人的責任。《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做好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9號)也明確指出了一些行政事業單位在國家統一政策外自行發放的津貼、補貼及其他工資外收入未全部納入個人收入並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形,對於單位未按規定足額補扣個人所得稅的處理,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因此,稅務機關對上述企業的處罰決定符合相關稅收政策的要求。

H. 扣繳義務人與納稅人簽協議約定由扣繳義務人代為扣繳稅收,但扣繳人未繳納稅款,納稅人是否要承擔滯納金

稅務機關可以責成扣繳義務人補扣稅款並對其予以處罰,但不能對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4〕1199號)就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的法律責任問題明確規定:2001年5月1日後,對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適用修訂後的《稅收征管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7號),由稅務機關責成扣繳義務人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該文還就應扣未扣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規定如下: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稅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稅收征管法》,均不得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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