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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7-29 19:24:33

A. 我國商業銀行目前適合用《巴塞爾協議》中的標准法還是內部評級法

現在用的還是巴塞爾2,協議3出來了,但是還沒有使用,要有一個過渡期。
最新通過的《巴塞爾協議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該協議的草案於10年提出,並在短短一年時間內就獲得了最終通過,並將於此後的11月在韓國首爾舉行的G20峰會上獲得正式批准實施。
根據協議要求,商業銀行必須上調資本金比率,以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巴塞爾協議III》規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由普通股構成的「核心」一級資本占銀行風險資產的下限將從現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銀行應設立「資本防護緩沖資金」,總額不得低於銀行風險資產的2.5%,該規定將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間分階段執行。預計二十國集團領導人將於今年11月在韓國首爾舉行的峰會上批准《巴塞爾協議III》。
《巴塞爾協議III》是金融危機的產物,由巴塞爾委員會於去年底提出。與最初版本相比,此次公布的正式協議在諸多監管指標上有所放鬆。這主要是因為原始版本受到來自銀行的廣泛壓力。為了如期推出新協議,巴塞爾委員會不得不適當妥協。
新協議影響最大的地方在於大幅度提高了對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的要求。為了滿足新的資本要求,未來幾年全球銀行將面臨巨大的融資壓力,據測算,融資規模可能會超過千億美元。
與不久前美國通過的金融監管法案一樣,《巴塞爾協議Ⅲ》也是史上最嚴厲的監管規定。國際監管標准制定者之所以痛下決心,是因為不僅懷有亡羊補牢之心,還抱有籌謀未來之志。
兩年前爆發的這場金融危機無異於一次真實版的壓力測試,壓力場景被設定為「百年一遇」。沒有通過測試的不僅有銀行、券商等各類金融機構,還包括監管者。監管者曾以為金融機構會理性行事,會照顧好自己,不會犯下致命錯誤。但監管者錯了,讓他們更加後悔莫及的是,監管部門必須為那些「大而不倒」的機構所犯下的錯誤埋單。
從短期看,新協議限制了銀行業在順風順水時候的盈利空間,甚至會導致銀行業在全球經濟艱難復甦的背景下,進一步收縮信貸。但從長期看,更嚴厲的監管其實對金融業和實體經濟的穩健發展是一大利好。《巴塞爾協議Ⅲ》達成共識後,歐美日的銀行股出現了明顯上漲。銀行業在金融危機前後的表現就像是缺乏自製力的孩子,如果有更加嚴格的看管,再闖大禍的可能性就會下降。
新協議規定,一旦銀行開始動用一筆額外的、占風險加權資產2.5%的「緩沖」資金,監管者將限制其獎金發放和派息。銀行在危機時期派發高額獎金的積極性因此將受到抑制,此外,當銀行家想要激進擴張,他也會因此規定有所收斂。
作為一個國際監管標准,《巴塞爾協議Ⅲ》對各國銀行業的影響是不同的。為了照顧一些國家和大量小銀行的承受力,最後的過渡期被拉長到將近10年之久。這一妥協令人失望。此外,本來對資本金充足率制定了更高要求,後來也不得不調低。銀行股的反彈也說明,對於多數大型銀行來說,履行新的資本金要求並不困難。
總體而言,亞洲國家的銀行業受影響較小,中國尤是如此。近年來,中國銀監會對國內大型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底線為11.5%,核心資本充足率底線則為7%。這與中國更偏向主銀行金融制度有關。目前存貸款業務依然是商業銀行的主體業務,所能從事的投資銀行類業務還很有限,規模較小,表外資產比重也不大。這樣的資產負債結構,杠桿率明顯比西方銀行業要低,也便於監管。
此外,資本金充足率本身是一個重要的宏觀調控手段。由於存貸利差是商業銀行利潤的主要來源,商業銀行總有放款沖動,提高資本金充足率就成了控制銀行放貸沖動的有效手段。隨著中國經濟強勁復甦,監管層不斷提高銀行的資本金充足率要求。
從《巴塞爾協議Ⅲ》看,中國對商業銀行資本金充足率的高要求,也帶有明顯的逆周期調控效應。只不過,巴塞爾協議看上去更像是設置了一個有關資本金充足率的「自動穩定器」裝置,而中國的監管調控更多從宏觀調控的角度做出相機抉擇。
《巴塞爾協議Ⅲ》的一個目標是,要讓銀行自己建立危機處置的資金池,以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這首先啟示中國監管層應減少對商業銀行的干預,更多地設定一個量化的指標底線,具體的經營由銀行自己負責。如果幹預太多,就不可能杜絕道德風險。因為商業銀行會把損失都歸為政策風險帶來的。這中間,對政府融資平台的貸款將是一個棘手問題。7萬億元的貸款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部分不良資產,如何為這些損失埋單將充滿爭議。監管層的一個任務是,要按照《巴塞爾協議Ⅲ》重新評估核心資本和風險資產,並按新協議要求商業銀行更加審慎地進行壓力測試,並為可能出現的資產損失預留資本金
適當提高的資本標准將增強銀行抵禦風險的能力,避免銀行在房地產貸款、商業貸款、信用卡業務方面承擔大量的風險和債務,使銀行系統更有適應能力,創建一個更具穩定的金融體系。
銀監會方面稱,本輪資本監管國際規則的改革凸顯了銀監會長期堅持審慎的資本監管所取得的成果,使中國銀行業在本輪資本監管改革中處於相對有利的位置。總體來看,國際銀行資本監管制度改革對國內銀行的短期影響有限,但長期影響值得關注。
從16家上市銀行的2010年年報和最近公布的一季報來看,銀行在最低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指標上均已達標。有數據顯示,2010年年末,上市銀行資本充足率和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行業均值分別為12.07%和9.44%。國泰君安最新的研報認為,在考慮留存超額資本要求和系統重要性銀行附加資本要求的情況下,大部分銀行也已達標。
從短期影響看,實施巴塞爾Ⅲ不會對我國銀行業產生直接沖擊。從2004年開始,中國銀監會引入了巴塞爾協議框架,並逐步進行了完善,建立了較為全面和系統的以資本充足率監管為核心的銀行監管體系。金融危機爆發之後,銀監會逐步提高了對國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在這一過程中,我國商業銀行的風險控制和資本充足率狀況得到了明顯的改善。截至2010年6月,我國上市銀行平均核心資本充足率為8.4%,整體資本充足率水平超過10%,均高於巴塞爾Ⅲ的最新要求,而且資本質量較高,一級核心資本總資本中的佔比達到80%以上。因此,即便未來1到2年就開始實施巴塞爾協議Ⅲ,也不會對我國銀行業產生直接的沖擊。
其逆周期影響。資本緩沖的要求將使未分配利潤受到一定擠壓。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0%~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因為目前我國監管層對緩沖資本沒有特別要求,國內商業銀行距離巴塞爾協議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申銀萬國的分析表明,在資本緩沖准備方面,國內銀行業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銀行均低於2.5%的標准。如果按照巴塞爾協議Ⅲ的標准,銀行將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風險准備,從而未分配利潤將受到一定的擠壓。
對宏觀金融經濟的影響。實施巴塞爾Ⅲ的一個直接效果,就是限制銀行風險資產的迅速擴張。而中國商業銀行的資產主要是貸款,所以一旦實施肯定會大幅度地抑制信貸增長。中國與西方在信貸需求方面有較大差別,西方國家長期以來信貸需求較為疲弱,而中國則相反,真實信貸需求相當旺盛,且經濟增長對貸款的依存度相當高。信貸資產高增長在今後很長一段時間之內成為常態。因此,從資本補充、風險的覆蓋、資本的覆蓋、反周期資本的提取以及對於重要金融機構附加值計提,對於銀行的壓力還是比較大的。過高的資本充足率要求將限制銀行的放貸能力,這對於中國實現其制定的宏觀金融經濟增長計劃無疑是不利的。在中國的金融體系中,銀行占據著絕對主導的地位,銀行信貸對於宏觀金融經濟的穩定增長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果資本充足率提高,導致銀行大幅度降低信貸的投放,整個銀行體系的銀根縮緊,勢必會對宏觀金融經濟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而銀行業整體的經營狀況也會下降。
中央銀行行長和監管當局負責人會議就資本充足率監管標准和過渡期安排達成了共識,核心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三個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分別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為4.5%,一級資本最低要求為6%,總資本最低要求為8%。二是明確了兩個超額資本要求:一個是資本留存超額資本要求,水平為2.5%,設立資本留存超額資本要求是為了確保銀行具有充足的資本用於吸收經濟壓力時期的損失,並規定銀行必須用普通股來滿足資本留存超額資本要求;另一個是反周期超額資本要求,水平為0—2.5%,只有當出現系統性貸款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才需計提反周期超額資本,大多數時期反周期超額資本為0。三是明確了過渡期安排。為防止過快實施更高的資本標准影響全球經濟的復甦,巴塞爾委員會要求,自2019年開始正常條件下商業銀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級資本充足率和總資本充足率最低應分別達到7%、8.5%和10.5%。
在我國,由於銀監會一直關注銀行資本風險,按照「資本質量和資本數量並重的原則」持續加強資本監管,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結構較好,國內銀行資本實力顯著增強。銀監會一直高度重視資本監管,積極推動商業銀行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最近幾年來要求商業銀行在最低資本充足率8%基礎上,還要計提逆周期附加資本和系統重要性附加資本,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資本充足率分別不低於11.5%和10%。同時,要求商業銀行撥備覆蓋率達到150%以上,還准備引進動態撥備和杠桿率,作為資本監管的重要補充。資本和撥備作為抵補不可預期風險和可預期風險的核心工具這一理念得到了商業銀行的廣泛認同。數據顯示,截至2010年6月底,國內大、中、小各類銀行平均資本充足率達到11.1%,核心資本充足率達到9%,核心資本占總資本的比例超過80%。
事實上,按照新的資本監管標准,國內大型銀行和中小銀行的資本充足率目前均高於國際同業平均水平。我國銀行業改革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國有商業銀行就完成了不良資產的政策性剝離、政府注資、財務重組、股份制改造和公開上市等重大部署。從2005年開始,商業銀行經歷了兩輪集中的資本補充。第一輪是集中公開上市,第二輪是最近兩年為應對信貸資產高速增長,在監管資本約束下的集體資本補充。這些都使銀行業資本補充和資本約束不斷加強。
目前在我國,銀行信貸的間接融資渠道仍佔主導地位,國民經濟的高速增長仍然有大量的信貸需求,資本補充規劃將成為銀行董事會的一項重要任務。但有專家表示,資本補充的周期性一方面說明監管資本約束在商業銀行得到了很好的傳導,另一方面也說明商業銀行資本管理和資本規劃的水平還有待提高。
對於中國銀行業資本實力較好的現狀,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全國人大常委、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吳曉靈教授在近日也發表言論認為,我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結構較好,核心資本補充的壓力也不是特別大,主要得益於中國的資本市場不發達,沒有那麼多的債務型資本佔用到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反而因禍得福。她指出,在銀行業目前的風險還不是特別大的情況下,監管當局應該把握好實現巴塞爾委員會資本監管改革一攬子方案的時間和中國銀行業安全發展的平衡。

B.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解讀

修訂後的《辦法》在維持原有的基本框架和杠桿率監管要求的同時,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在表外項目的處理上,原《辦法》規定,除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1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外,其他表外項目按照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杠桿率新規則,修訂後的《辦法》將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調整為採用《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銀監會令2012年第1號)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法下的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計算,但不得低於10%。
在衍生產品資產的計量中,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細化了衍生產品資產的計量方法。原《辦法》規定,衍生產品資產按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修訂後的《辦法》規定原則上不允許扣減抵質押品,但符合規定的合格保證金除外。考慮到信用衍生產品的風險較大,修訂後的《辦法》對信用衍生產品敞口提出了更嚴格的計量規則。除按照現期風險暴露法計量信用衍生產品資產外,作為信用衍生產品的信用保護賣方,商業銀行還應當同時將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納入其杠桿率敞口總額。此外,修訂後的《辦法》還明確了商業銀行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會員,為客戶提供衍生產品清算服務時的衍生產品資產計量方法。
在證券融資交易資產的計量中,修訂後的《辦法》進一步明確了證券融資交易資產的計量方法。原《辦法》僅規定,賣出回購和買入返售等證券融資交易資產按會計准則的規定計算。修訂後的《辦法》提出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應當包括兩部分:一是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在符合審慎條件時,允許銀行將與同一個交易對手開展的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進行軋差;二是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即向交易對手借出的所有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扣去所有抵質押品後的凈敞口。 為進一步提高商業銀行杠桿率的透明度,修訂後的《辦法》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相關信息披露提出了更明確的要求。規定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按季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每半年按照規定模板披露杠桿率相關信息;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披露杠桿率指標信息。

C.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 是否仍有效

總資產/凈資產

總資產=凈資產+負債

銀行的負債也就是存款!

比如七倍的杠桿,只要銀行有2%的息差的話,毛凈資產收益率就有14%

D. 我國商業銀行資本構成如何

不知道是說組成部分,還是具體構成數據
是問所有者權益的構成?還是監管資本的構成?
1、與其他企業相同,所有者權益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
2、監管資本即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所謂資本,則包括核心資本和附屬資本。
核心資本包括實收資本或普通股、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權。
附屬資本包括重估儲備、一般准備、優先股、可轉換債券、混合資本債券和長期次級債務。
具體可查閱銀監會頒布《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

E.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附件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計算方法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本附件列示的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應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但符合本附件規定的保證金除外。
一、現期風險暴露法
(一)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下列公式計算: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RC + Add-on
其中:
1.RC為按盯市價值計算的重置成本與0之間的較大者;
2.Add-on為剩餘期限內的潛在風險暴露。
3.潛在風險暴露等於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系數,信用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見表1。
表1 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信用衍生產品除外)(%) 剩餘期限 利率 匯率和黃金 股權 黃金以外的貴金屬 其它商品 不超過1年 0.0 1.0 6.0 7.0 10.0 1年以上,不超過5年 0.5 5.0 8.0 7.0 12.0 5年以上 1.5 7.5 10.0 8.0 15.0 (1)對於多次進行本金交割的合約,名義本金為合約的剩餘支付金額。
(2)對於按照確定的支付日期清算且在清算日合約價值為0的衍生產品合約,剩餘期限應當等於從報告日到下一個清算日的時間。對於滿足上述條件且剩餘期限超過1年的利率衍生產品合約,附加系數應當不低於0.5%。
(3)表格中列出的利率、匯率和黃金、股權以及貴金屬衍生產品以外的其他衍生產品應視為「其他商品」。
(4)單一貨幣浮動/浮動利率互換不計算潛在風險暴露,其衍生產品資產余額為盯市價值。
4.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見表2。
表2 信用衍生產品的附加系數(%) 類型 參照資產 信用保護買方 信用保護賣方 總收益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信用違約互換 合格參照資產 5 5 不合格參照資產 10 10 (1)合格參照資產包括我國中央政府、中國人民銀行和政策性銀行發行的債券,以及《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10規定的投資級別的政府證券和合格證券。
(2)信用違約互換的信用保護賣方只有在參照資產的發行人尚能履約但信用保護買方破產的情況下才需計算潛在風險暴露,且以信用保護買方尚未支付的費用為上限。
(二)當衍生產品具有《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附件6規定的合格雙邊凈額結算協議時,該類衍生產品組合的資產余額等於以下兩項之和:
1.凈重置成本,等於凈盯市價值與0之間的較大值。
2.按下列公式計算的凈潛在風險暴露:
ANet=0.4×AGross+0.6×NGR×AGross
其中:
AGross為凈額結算協議下對同一交易對手的所有合約的潛在風險暴露之和,等於每筆交易合約的有效名義本金乘以相應的附加系數的總和,附加系數見表1和表2;
NGR為雙邊凈額結算協議重置成本凈額與重置成本總額的比率。經銀監會批准,NGR既可以基於單個交易對手計算,也可以基於凈額結算協議覆蓋的所有交易計算。未經銀監會批准,商業銀行不得變更計算方法。
二、抵質押品的處理
(一)衍生產品抵質押品不得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但符合下列條件的現金保證金除外:
1.現金保證金為銀行根據衍生產品市值變化收取的可變現金保證金;
2.收到的現金保證金可被銀行視同自有現金使用;
3.現金保證金每日根據衍生產品合約逐日盯市的價值進行計算並交換;
4.現金保證金的幣種與衍生產品合約的清算幣種相同;
5.現金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合約規定的門檻要求以及適用於交易對手的最低抵質押品提交金額進行全額交換,且可全額覆蓋衍生產品的盯市敞口;
6.交易雙方訂立法律上有效的凈額結算協議,在交易對手違約或破產的情形下均可履行。凈額結算協議明確規定允許凈額結算,且在凈額結算時可扣減可變保證金。
(二)根據衍生產品合約收到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重置成本中扣除保證金;根據衍生產品合約提交上述保證金的商業銀行,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減由此計入資產負債表的應收賬款。
(三)商業銀行根據財務會計准則可以將提供的抵質押品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在計算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時,應當將該抵質押品加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三、信用衍生產品
信用衍生產品的信用保護賣方除按照本附件上述規定計算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外,還應當將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一)商業銀行在計算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時,可以扣除符合下列條件的買入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
1.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與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參照資產相同;
2.買入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不短於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剩餘期限。
(二)如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已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其對應合約的潛在風險暴露可不計入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
(三)商業銀行可以將從資本公積中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公允價值的負向變動從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中扣除。
四、商業銀行與中央交易對手開展的衍生產品交易
(一)商業銀行作為中央交易對手的清算會員為客戶提供衍生產品交易清算服務時,其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其同時與客戶和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合約,相關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應當計入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但是,商業銀行不對客戶承擔中央交易對手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其與合格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可以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
2.當商業銀行提供清算服務時,若客戶直接與中央交易對手訂立衍生產品合約,且商業銀行對中央交易對手承擔客戶違約的保證義務的,商業銀行應當按照本辦法附件1的規定計算其保證部分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二)合格中央交易對手的認定標准根據《中央交易對手風險暴露資本計量規則》確定。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是指交易合約價值通過市場估值確定且通常要求提供現金或證券作為抵質押品的交易,包括買入返售、賣出回購、證券借貸及保證金貸款交易等。
一、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的計算方法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應當為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和按照本附件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之和。
(一)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為商業銀行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按照財務會計准則應當增加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資產金額。符合下列條件的證券融資交易,商業銀行在計算對同一交易對手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時,可以將因開展證券融資交易產生的應收賬款與應付賬款進行軋差:
1.交易具有相同的明確的最終清算日期;
2.無論在正常經營,還是交易一方違約、資不抵債或破產情況下,軋差均符合法律規定且可強制執行;
3.交易雙方均有採用凈額結算和同時結算的意圖,或交易的清算機制採用與凈額結算等價的方式。
(二)商業銀行按照下列方式計算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當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協議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為合格凈額結算協議下所有交易中借出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與從交易對手收取的證券和現金的公允價值之和相減後的正值。
2.當不存在符合《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合格凈額結算協議時,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應當逐筆計算。
二、代理證券融資交易
商業銀行代理從事證券融資交易,若其為交易一方就交易雙方提供的抵質押品差額提供擔保,應當將該擔保部分的抵質押品差額納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若銀行為交易提供進一步擔保的,應當將承擔擔保責任的資產金額同時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三、證券融資交易的特殊情況處理
商業銀行從事證券融資交易,如其根據財務會計准則規定可以將證券出表,但交易實質和承擔的風險與買入返售或賣出回購業務相同的,應當將該出表的證券計入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中。 杠桿率披露模板
一、披露要求
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附件規定,披露杠桿率信息。
(一)按季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杠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
(二)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按照本附件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桿率相關季末時點數據,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鏈接。
(三)對杠桿率的各期變化、影響杠桿率變化的主要因素、相關資產負債表項目與本辦法規定的杠桿率相關項目之間的差異等做出說明。
二、模板一
模板一披露與杠桿率監管項目對應的相關會計項目以及監管項目與會計項目的差異。
模板一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余額 1 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 3 客戶資產調整項 4 衍生產品調整項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 6 表外項目調整項 7 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一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並表總資產是指按照財務會計准則計算的並表總資產。 2 並表調整項是指在監管並表范圍外,但在會計並表范圍內的商業銀行對金融機構或企業的投資。 3 客戶資產調整項是指客戶委託商業銀行代為管理的資產,如按照當地財務會計准則應當計入商業銀行資產負債表,但按照國際會計准則不計入銀行資產負債表的,在計算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時,可將相關資產扣除。 4 衍生產品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衍生金融資產余額的差額。 5 證券融資交易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與計入資產負債表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的差額。 6 表外項目調整項是指按本辦法計算的信用轉換後的表外項目余額。 7 其他調整項是指除上述調整項之外的其他調整項。 8 調整後表內外資產余額是指按照本辦法計算的,作為杠桿率分母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三、模板二
模板二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及相關明細項目信息。
(一)模板二如下表所示: 序號 項目 余額 1 表內資產(除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外) 2 減:一級資本扣減項 3 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除外) 4 各類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合格保證金) 5 各類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減: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資產 8 減:為客戶提供清算服務時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9 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名義本金 10 減:可扣除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11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 12 證券融資交易的會計資產余額 13 減:可以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4 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6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7 表外項目余額 18 減:因信用轉換減少的表外項目余額 19 調整後的表外項目余額 20 一級資本凈額 21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22 杠桿率 註:空白部分為填報區域,陰影部分為自動計算區域。
(二)模板二中各項目定義如下: 序號 填報說明 1 根據本辦法第11條計算的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 2 根據本辦法第9條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的一級資本扣減項,以負數形式表示。 3 第1行和第2行之和。 4 根據本辦法附件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重置成本,扣除符合附件1規定的可扣減合格保證金。 5 根據本辦法附件1現期風險暴露法計算的所有衍生產品的潛在風險暴露。 6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已從資產負債表中扣除的、為衍生產品合約提供的抵質押品總和。 7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因提供合格保證金形成的應收賬款,以負數形式表示。 8 根據本辦法附件1規定,可以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的與中央交易對手交易形成的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9 根據本辦法附件1計算的賣出信用衍生產品的有效名義本金。 10 根據本辦法附件1計算的可從衍生產品資產余額中扣除的符合條件的信用衍生產品有效名義本金和潛在風險暴露,以負數形式表示。 11 第4行至第10行之和。 12 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定,未進行凈額結算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總額,包括按照財務會計准則可出表但按附件2規定應當加回的證券融資交易會計資產。 13 根據本辦法附件2規定,可以根據凈額結算規則扣除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4 根據本辦法附件2計算的證券融資交易的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暴露。 15 根據本辦法附件2計算的代理證券融資交易形成的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 16 第12行至第15行之和。 17 所有表外項目的總金額。 18 根據本辦法第14條規定,信用轉換後導致表外項目余額減少的總額,以負數形式表示。 19 第17行和第18行之和。 20 根據本辦法第8條定義的一級資本減去一級資本扣減項。 21 根據本辦法第9條定義的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 22 第20行除以第21行。

F.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相關報道

為進一步完善中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框架,中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銀監會2011年第3號令,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2015年1月30日正式發布。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引入杠桿率指標,作為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的有益補充。據此,銀監會於2011年6月發布了《辦法》,確立了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的總體框架。為解決由於各國會計准則存在差異,對杠桿率框架下衍生產品、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響了杠桿率指標全球實施一致性問題,巴塞爾委員會於2014年1月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杠桿率框架和披露要求》,對杠桿率國際規則進行了修訂。銀監會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杠桿率新規則,結合近年來《辦法》在我國的實施情況,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辦法》保持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監管標准,共有5章、25條和3個附件,規定了杠桿率監管的基本原則、杠桿率的計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監督管理等。
《辦法》所做的主要修訂與巴塞爾委員會對杠桿率國際規則所做的修訂保持一致,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修訂後的《辦法》不再要求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其他表外項目均採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定量測算結果顯示,根據修訂後的《辦法》,我國相關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平有所提升,沒有提高對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

G. 我國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最後達到標準是多少

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之規定,商業銀行:

(一)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5%。

(二)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6%。

(三)資本充足率不得低於8%。

H.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商業銀行杠桿化程度,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凈額與商業銀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
第四條 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杠桿率均不得低於4%。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的整體杠桿率情況進行持續監測,加強對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的分析與防範。 第七條 商業銀行杠桿率的計算公式為:
第八條 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為《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所定義的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
第九條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所示:
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的一級資本扣減項不包括商業銀行因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其負債公允價值變化帶來的未實現損益。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計算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考慮抵質押品、保證和信用衍生產品等信用風險緩釋因素。
第十一條 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為扣減針對相關資產計提的准備或會計估值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
第十二條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本辦法附件1列示的方法計算。
第十三條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按照本辦法附件2列示的方法計算。
第十四條 調整後的表外項目余額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一)表外項目中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照1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
(二)其他表外項目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法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計算。
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是指商業銀行在協議中書面列明,無需事先通知、有權隨時撤銷,或由於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惡化,可以有效自動撤銷,而且撤銷不會引起糾紛、訴訟或給銀行帶來成本的承諾。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計算並表杠桿率時,並表范圍和計算方式依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關於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其他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和本辦法附件3的規定,披露杠桿率相關信息:
(一)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按照本辦法附件3的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桿率相關信息,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鏈接。
(二)在季度財務報告中至少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信息。除披露當期數據外,商業銀行應當同時披露前3個季度的數據。
(三)對杠桿率的各期變化、影響杠桿率變化的主要因素、相關資產負債表項目與本辦法規定的杠桿率相關項目之間的差異等做出說明。
第十七條 除第十六條規定的商業銀行外,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照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在財務報告中或銀行網站披露杠桿率信息。
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信息。
商業銀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當至少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延遲。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杠桿率管理的最終責任,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負責杠桿率管理的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定不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目標杠桿率,有效控制杠桿化程度。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杠桿率報表。
並表杠桿率報表每半年報送一次,未並表杠桿率報表每季度報送一次。
第二十一條 對於杠桿率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以下糾正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限期補充一級資本;
(二)要求商業銀行控製表內外資產增長速度;
(三)要求商業銀行降低表內外資產規模。
對於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還可以依法對商業銀行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系統重要性銀行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監管要求,其他商業銀行應當於2016年底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監管要求。在過渡期內,未達到最低監管要求的銀行應當制定達標規劃,並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第3號令)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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