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匯率傭金 > 保險兼業公司保險代理傭金

保險兼業公司保險代理傭金

發布時間:2021-07-30 01:15:24

1. 保險代理公司的保險代理人薪水主要來源於

來源於被保險人.

2. 保監會關於保險中介機構,中介業務的管理規定。

銀保監會新規正式施行,沒有信息系統不得經營保險中介業務!-工保網



二、行業影響


長期以來,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一直存在中介機構數量龐大、經營水平參差不齊、從業人員流動性大、兼業代理機構市場經營不規范等多方面市場發展問題。《辦法》對保險中介機構與兼業代理機構提出全面信息化建設要求,無形中提高著保險中介行業准入門檻與監管要求,實現了保險中介市場新一輪的優勝劣汰,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經營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具體而言,國內2600多家專業保險中介機構與32000多家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中,只有少數機構實現了與保險公司的系統對接,大部分保險中介機構尤其是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依舊使用傳統的郵件、社交媒體等線下人工方式進行對接。而客觀上,信息系統的研發費用動輒可達百萬元,對於中小型保險中介機構形成沉重的企業經營挑戰。


當然,《辦法》中雖然提出可以採用合作開發、定製開發、外包開發和購買雲服務方式實現信息系統建設任務,但從文件內容對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建設的長遠發展要求來看——「提高自主研發能力,逐步降低對外包服務商的依賴」,獨立的信息系統將成為未來專業保險中介機構信息化發展的必經之路。因此,《辦法》實際上為眾多保險中介機構及兼業代理機構豎起一道高高的業務經營門檻,加劇著保險中介市場競爭。通過淘汰一批「小亂差」的市場經營主體,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秩序,提高保險中介經營水平與服務質量。


此外,「信息系統建設」要求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實現系統互通、業務互聯、數據對接,同時生成符合監管要求的數據文件與保險中介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解決了此前一些保險中介機構在業務信息交互、業務流程管理、業務監管數據報送等方面存在的不規范、不透明、不及時准確等問題,有利於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業務信息交互的規范、透明、可追溯,有利於解決監管部門在保險中介市場監管中面臨的困境,提升監管效能。

3. 保險中介和主體保險公司合作費用怎麼結算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

4. 保險經紀行業傭金發放制度

一、推行保險中介渠道與保險中介業務信息化管理
自2010年3月1日起,保險公司應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管理保險中介渠道(機構和人員)及保險中介業務,系統應實現四項基本功能:一是保險中介渠道管理;二是聯網出單管理;三是傭金提取支付管理;四是查詢匯總管理。
二、規范傭金支付管理
嚴禁通過虛列費用、虛假批退、虛假賠款、保費不入賬等方式套取資金,賬外直接或間接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支付各類費用;嚴禁通過費用報銷等方式向保險中介機構和營銷員直接或間接支付合同以外的利益;嚴禁向員工、勞務派遣工等用工性質的人員支付傭金;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等中介機構銷售的保單,傭金必須以轉賬方式直接向保險中介機構支付,不得通過營銷員或其他渠道支付。
三、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保險中介業務實名銷售,嚴格落實「賣者有責」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通過保險中介機構或營銷員銷售的保單,應在投保單、保單正副本明示銷售中介的機構名稱或營銷員姓名。二是投保單、保單記載的銷售中介名稱或姓名必須與系統記載、傭金結算憑證、傭金轉賬支付對象一致。
四、推行傭金支付零現金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區范圍內全面推行中介傭金轉賬支付制度。
具體要求:一是中介傭金一律轉賬支付(包括營銷員傭金),嚴禁現金支付。二是轉賬支付對象必須與投保單、保單、中介業務傭金提取支付系統記載保持一致。三是傭金由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統一支付,中心支公司以下機構不得支付傭金,銀行保險代理業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五、實行交叉銷售機構結算制度
同一集團內不同保險公司建立交叉銷售代理關系的,傭金結算方式採取機構與機構間轉賬結算,不得直接或間接向非本機構營銷員支付傭金。
六、建立申報兼業代理機構實地調查制度
自2010年3月1日起,除金融機構、車商及廣西保監局規定的機構外,其他機構兼業代理資格的申報須經保險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上機構實地調查,並向保監局提交調查報告(需註明調查人)及該機構營業場所照片。
七、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各保險公司應制定《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辦法》,明確各級領導責任,將責任分解落實到關鍵部門的關鍵人員,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負主要責任、經辦部門負責人及經辦人員負直接責任的責任追究制度。責任追究辦法應明確:
(一)出單人員應嚴格區分保單的歸屬渠道,嚴禁將直銷業務歸屬中介業務;
(二)中介渠道管理人員應嚴格管理中介渠道,確保中介渠道的合法性,嚴禁虛列中介機構和營銷員;
(三)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傭金、費用報銷等財務支出真實性審核,不得配合、放任業務部門弄虛作假。
(四)稽核審計部門應把中介業務作為審計稽核的重點,發現問題的,應嚴格依照責任追究辦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稽核審計部門不認真履行職責的,應追究其責任。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5. 保險專業代理與兼業代理有何不同

兼業保險代理人是指受保險公司的委託,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指定專人為保險公司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
目前,中國保險兼業代理人的形式主要有四種:
1、金融機構兼業代理
2、行業兼業代理
3、企業兼業代理
4、社會團體兼業代理
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根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向保險公司收取保險傭金,在保險公司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機構,包括保險專業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除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外,我國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應當採取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般分為代理公司和經紀公司。

6. 保險代理人套取傭金

打電話給保監會
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處罰辦法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懲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險公司中介業務,是指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從事銷售、理賠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保險代理人包括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兼業代理機構。
第三條保險公司應當圍繞經營行為依法合規、業務財務數據真實客觀等內容制定全面、科學的中介業務經營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
第四條保險公司業務財務信息管理系統應當能夠完整地記載中介業務、財務信息,實現代理保險費、傭金數額與相應保險代理人,經紀保險費、傭金數額與相應保險經紀人一一對應。
第五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中介業務稽核審計,建立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責任追究機制,嚴肅處理對違法違規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並向公安等機關舉報涉嫌犯罪案件。
第六條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其保險代理人的保險代理行為的管理,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保險代理人拒不糾正的,保險公司應當停止與其業務合作。
保險公司發現其保險代理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採取糾正、停止業務合作等措施外,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一)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權益;
(二)利用保險業務進行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
(三)其他需要報告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編造虛假中介業務;
(二)虛構個人保險代理人信息;
(三)虛假列支中介業務費用。
第八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公估機構,通過虛掛應收保險費、虛開稅務發票、虛假批改或者注銷保單、編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費用。
第九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其個人保險代理人等向保險代理機構、保險代理機構內設部門或者工作人員給予委託代理協議約定以外的利益。
第十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開展保險中介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十一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通過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給予或者承諾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保險費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第十二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縱容、誘導、唆使保險代理人、保險公估機構,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
第十三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串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挪用、截留和侵佔保險費。
第十四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串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虛構保險合同或者故意誇大已經發生的保險事故的損失程度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十五條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委託未取得合法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從事保險銷售活動。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有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十七條保險公司有第八條至十五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限制保險公司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禁止有關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進入保險業。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保險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對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未採取糾正、停止業務合作、向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報告等措施;
(二)未對其保險代理人實行有效的管理,導致保險代理人發生侵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九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保險公司中介業務違法違規行為過程中,發現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機構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進行查處。
第二十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保險中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根據有關法律和規定涉嫌構成職務侵佔罪、行賄罪、逃避繳納稅款罪等,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發現國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貪污賄賂等違紀、犯罪線索的,應當根據案件的性質,向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移送。
第二十一條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依法查處保險中介業務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非法集資、傳銷、洗錢等,需要由其他單位管轄的,應當向有關部門移送或舉報。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閱讀全文

與保險兼業公司保險代理傭金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融資費用攤銷做賬 瀏覽:680
大師談外匯 瀏覽:832
公司回購股票未來如何 瀏覽:621
恆逸集團資產評估報告PDF 瀏覽:418
滾動杠桿機構的自由度 瀏覽:802
銀行存款金融服務方案 瀏覽:993
經營外匯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向 瀏覽:753
工行個人信用貸款簡訊 瀏覽:129
昆明外匯招聘信息 瀏覽:482
支付寶帳戶可以付外匯 瀏覽:33
歐元英鎊匯率2014年 瀏覽:757
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成都事業部 瀏覽:148
外匯中轉行都在哪國 瀏覽:54
貴金屬二級考試 瀏覽:431
融資租賃費增值稅 瀏覽:360
中國銀行外匯實時查詢 瀏覽:140
幣系交易所app 瀏覽:510
黑龍江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地址 瀏覽:261
非融資融券標的可以抵押融資嗎 瀏覽:820
遠東控股集團薪酬 瀏覽: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