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規定中介費應收取百分之幾為合理
根據《關於房地產中介服務收費的通知》中第六、七部分規定:國家規定中介費應不超過百分之三十,一般為總價的0.5-2.5%。
六、房地產經紀收費是房地產專業經紀人接受委託,進行居間代理所收取的傭金。房地產經紀費根據代理項目的不同實行不同的收費標准。
1.房屋租賃代理收費,無論成交的租賃期限長短,均按半月至一月成交租金額標准,由雙方協商議定一次性計收。
2.房屋買賣代理收費,按成交價格總額的0.5-2.5%計收。
3.實行獨家代理的,收費標准由委託方與房地產中介機構協商,可適當提高,但最高不超過成交價格的3%。
4.土地使用權轉讓代理收費辦法和標准另行規定。
5.房地產經紀費由房地產經紀機構向委託人收取。
七、上述規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收費為最高限標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據本通知制定當地具體執行的收費標准,報國家計委、建設部備案。對經濟特區的收費標准可適當規定高一些,但最高不得超過上述收費標準的30%。
(1)應明確規定傭金擴展閱讀:
中介費過高被起訴的案例:
2016年2月18日,在北京市石景山區鏈家魯谷店員工的介紹下,王女士看中了一套位於魯谷街道某小區的房屋。認為鏈家員工提出的以總房價的2.7%收取中介費用過高,降價溝通未果後,當晚,王女士並沒有下定決心。
「中介費用太高了,我看中的那套房子標價216萬。按照房屋總價2.7%的標准,需要付出中介費5.8萬余元。」王女士向記者說。次日,王女士繼續通過其他房屋中介繼續看房,但效果並不理想。「因為其他中介公司掌握的房源比較少。」
王女士稱,當天,她又與鏈家員工取得聯系,要求約業主進行商談。在業主答應降價1萬元,鏈家也承諾便宜2050元中介費的情況下,王女士同意簽約。簽約時,王女士被鏈家員工告知,2.7%的中介費包含了2.2%的居間服務費和0.5%的保障服務費。
王女士指出,該鏈家員工明確表示,上述《居間服務合同》和《房屋交易保障服務合同》必須一並簽署,且合同中的印刷部分不能修改。記者注意到,王女士簽訂的《房屋交易保障服務合同》有三方主體,包括房屋出賣人、房屋買受人以及提供房屋交易保障服務的一方——北京中融信擔保有限公司。
該合同約定,保障服務具體包括保管與交易相關的產權資料及其他重要材料、告知貸款審批進度、提供房屋交易資金託管服務等13項內容。「當時鏈家員工明確表示兩個合同必須一並簽署,我只能按照要求簽訂完了所有合同文本。」王女士介紹,簽約後自己向鏈家共支付了5.6萬元。
其代理律師張正鑫補充說,簽約時中融信公司系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雙方按照約定簽署完合同,但王女士心中的疑惑未消。在收集相關資料後,她認為,根據鏈家的介紹以及自己的買房經歷,鏈家在2016年度北京市城六區存量住宅買賣經紀服務市場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且存在濫用支配地位的行為。於是,王女士將北京鏈家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部分居間服務費及保障服務費,並支付合理支出,共計2萬元。
「消費者對房屋中介機構提起反壟斷訴訟具有重要的社會意義。」邱寶昌說,消費者起訴具有優勢地位或市場支配性地位的企業,是對不公平的高價說「不」,這符合我國反壟斷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
㈡ 銷售傭金是什麼意思
銷售傭金:
是指企業在銷售業務發生時支付給中間人的報酬,中間人必須是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但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
舉例:
某房屋中介機構為某房產開發公司介紹房屋銷售業務,共銷售房屋16套計860萬元,根據雙方約定,房產開發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機構3%的銷售傭金計25.8萬元。這里,房屋中介機構需按照規定開具中介服務業務發票向房產開發公司收取傭金,房屋中介機構的此項收入應全額入賬並按章納稅,房產開發公司則應將傭金作為營業費用處理。
拓展知識:
銷售傭金是指企業銷售業務中賣方或買方支付給中間商代理買賣或介紹交易的服務酬金。可以說,傭金是商業活動中的一種勞務報酬,是具有獨立地位和經營資格的中間人(通常不包括本企業的職工)在商業活動中為他人提供服務所得到的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七條對此明確: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㈢ 什麼是買方傭金 賣方傭金
賣方傭金是賣方為銷售商品向銷售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買方傭金是買方為采專購商品向采購代理人支付的勞屬務費用。
傭金(Commission)是指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根據傭金是否在價格條款中表明,可分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傭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約定傭金率。若中間商從買賣雙方都獲得傭金,則被稱為「雙頭佣」。
傭金亦稱「牙佣」、「中佣」、「行棧」,簡稱「佣」。
牙商、經紀人等中間人說合介紹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傭金多由賣方付給,也有由買賣雙方付給的
傭金的數量依商品性質、貨值多少而定。在一些地方則已約定俗成,形成一些慣例。買辦代外商經營生意取得的收入。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傭金、保證華商信用傭金、銷價差額傭金等,比額參差互異。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㈣ 保險代理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傭金的
保險代理協議作為合同的一種與勞動合同、經濟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其他合同一樣,明確規定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是保險代理協議不是勞動合同。保險代理協議是一種經濟合同,雙方建立的是民事關系,不是勞動關系。保險代理合同是保險代理人和保險人之間為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合同。所謂保險代理人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向保險人收取手續費,並在代理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和個人。保險代理合同一般應包括以下基本條款:(1)保險代理人的名稱或姓名;(2)代理業務范圍;(3)代理業務要求;(4)保險人對保險代理人的權利和義務;(5)保險代理人的擔保或押金;(6)代理勞務報酬的支付標准和支付方式;(7)代理合同的期限;(8)代理合同的終止事由;(9)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辦法。保險代理合同和勞動合同的區別表現在:從依據的法律上看,保險代理合同是依據《保險法》和《保險代理人管理暫行規定》簽訂的。而勞動合同是根據《勞動法》和其他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簽訂的。從性質上看,保險代理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間是代理關系。(所謂代理,是指一人代另一人為法律行為,其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所代的另一人。)而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勞動關系。從合同的內容上看,勞動合同雙方在約定合同條款是必須以基準法為基礎,即雙方約定不得違反基準法。保險代理合同沒有類似基準法的規定。一是對壽險代理人代理保險公司數量的規定。原《保險法》第124條第2款規定:「經營人壽保險代理業務的保險代理人,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新《保險法》將該款單獨作為第129條,修改為:「個人保險代理人在代為辦理人壽保險業務時,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保險人的委託。」即取消了機構代理人代理壽險公司數量的限制。二是對保險代理人行為准則的規定。原《保險法》第126條規定:「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辦理保險業務時,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或者限制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新的《保險法》第131條採用逐項列舉的方式規定其行為准則,在原有規定的基礎上,又將「欺騙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隱瞞與保險合同有關的重要情況;阻礙投保人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或者誘導其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承諾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保險合同規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等原《保險法》對「保險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要求也明確列入代理人的行為禁止范圍,作為保險代理人的行為准則之一。三是對保險公司在聘用、培訓和管理代理人方面的規定。在聘用和接受其業務方面,新《保險法》第127條規定:「保險人委託保險代理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應當與保險代理人簽訂委託代理協議,依法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其他代理事項。」第134條規定:「保險代理手續費和經紀人傭金,只限於向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支付,不得向其他人支付。」在培訓和管理方面,新《保險法》第136條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培訓和管理,提高保險代理人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保險代理人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在責任承擔方面,新《保險法》第128條在原有的「保險代理人根據保險人的授權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行為,由保險人承擔責任」的基礎上增加規定:「保險代理人為保險人代為辦理保險業務,有超越代理許可權行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並已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承擔保險責任;但是保險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權的保險代理人的責任。」你需要看看保險代理合同里「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辦法」這一項,看自己是否屬無過錯一方,再決定是否上訴至法院。
擴展閱讀:【保險】怎麼買,哪個好,手把手教你避開保險的這些"坑"
㈤ 有關勞動法傭金方面的規定
兼職屬於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小時計算薪酬,你可以要求外企支付的
㈥ 國際貿易中的傭金問題怎麼解決
當通過中間商銷售產品時,在出口報價中通常會含有傭金。表示方式為在貿易術語後加「C」或「&C」,其中C為傭金率。例如,CIF&C5 Hong Kong(或CIFC5 HongKong),這表示在合同報價中含有5%的擁金。
傭金的含義
傭金是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買方或賣方)進行交易而收取的報酬。通常為價款的1%~5%。
傭金的種類
1. 明佣:通常是在規定具體價格時,用文字明確表示傭金率。何如,「USD200 per set CIF San Francisco 2% Commission」,或者「USD200 per set CIF&C2 San Francisco」 。
2. 暗佣:暗佣是指不在合同中明確表示傭金率,而是按事先約定另付傭金支付的一種做法。暗佣通常由出口商向成功完成一筆交易的買方代理支付的,以此作為買方代理提供有關競爭性售價和提供出口商產品進入其委託人市場機會的一種補償。暗佣通常為出口價款的2%或3%。
傭金的計算
公式:
1.一般計算公式:傭金=計算傭金的價格X傭金率
因此在合同中應明確規定計算傭金的價格和傭金率。實際業務中,計算傭金的價格常採用合同中的交易金額,即發票金額,也就是含佣價。當然也可以規定雙方認可的其他計算傭金的價格作為計算傭金的基數。
2.
含佣價與凈價之間的關系
含佣價即為含有傭金的價格,凈價即為不含傭金的價格。根據定義及通常計算擁金的辦法,可知含傭金價與凈價之間有如下的關系:
含擁價=凈價/(1-傭金率)
凈價=含佣價-傭金=含佣價-含佣價X傭金率
=含佣價(1-傭金率)
傭金的支付
傭金可由賣方,也可由買方向中間商支付。但是,要避免「雙頭佣」,即買賣雙方重復支付。通常的做法是:買方直接從價款中扣除支付給中間商;或者賣方收到貨款後,再支付給中間商。
㈦ 賣方傭金、買方傭金分別是什麼意思
賣方傭金是賣方為銷售商品向銷售代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買方傭金是回買方為采購商品向采購代答理人支付的勞務費用。
傭金(Commission)是指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根據傭金是否在價格條款中表明,可分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傭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約定傭金率。若中間商從買賣雙方都獲得傭金,則被稱為「雙頭佣」。
傭金亦稱「牙佣」、「中佣」、「行棧」,簡稱「佣」。
牙商、經紀人等中間人說合介紹生意所取得的酬金,傭金多由賣方付給,也有由買賣雙方付給的
傭金的數量依商品性質、貨值多少而定。在一些地方則已約定俗成,形成一些慣例。買辦代外商經營生意取得的收入。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傭金、保證華商信用傭金、銷價差額傭金等,比額參差互異。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㈧ 傭金的規定方法有哪些
資產拍賣是通過競賣方式將資產公開出售。一般是專門從事拍賣業務專的機構受委託人的委託,屬通過競買人出價或應價競爭,將資產公開賣給出價最高的競買人。
1.傭金比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對拍賣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傭金:
① 委託人與拍賣人之前有約定的,按約定收取
② 委託人與拍賣人未做約定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③ 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比例一般為10%(國際慣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規定,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成交價款5%的傭金。藝術品拍賣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國際慣例一般為10%。
2.傭金支付方式
① 前期支付法:簽訂《委託拍賣合同》後,在約定的期限內由委託人按合同約定支付。
② 扣除法:委託人在拍賣人拍賣成交後,拍賣人在向委託人支付成交價款時扣除
拍賣成交後,拍賣人直接從買受人繳付的拍賣保證金中扣收。拍賣傭金實行累進收費辦法。資產拍賣底價在100萬元以內的,按成交價的1%交納拍賣傭金拍賣底價在100—200萬元的,按成交價的0.5%交納拍賣傭金拍賣底價超過200萬元的,按0.2%交納拍賣傭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