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巴塞爾協議要求商業銀行的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的標准目標比例是多少
巴塞爾協議
定義: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其出台必將引發國際金融監管准則的調整和重組,影響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巴塞爾協議Ⅲ出台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時進行了跟進,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
起源:在雷曼兄弟破產兩周年之際,《巴塞爾協議Ⅲ》在瑞士巴塞爾出爐。最新通過的《巴塞爾協議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直接催生,該協議的草案於2010年提出,並在短短一年時間內就獲得了最終通過,並將於此後的11月在韓國首爾舉行的G20峰會上獲得正式批准實施。《巴塞爾協議Ⅲ》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巴塞爾協議III》[1]幾經波折,終於2013年1月6日發布其最新規定。新規定放寬了對高流動性資產的定義和實施時間。
規定商業銀行的資本與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於8%,其中核心資本對風險資產之比不得低於4%。
② 巴塞爾協議與新巴賽協議區別
《巴塞爾協議》是國際清算銀行(BIS)的巴塞爾銀行業條例和監督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巴塞爾委員會」於1988年7月在瑞士的巴塞爾通過的「關於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資本標準的協議」的簡稱。該協議第一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國際通用的、以加權方式衡量表內與表外風險的資本充足率標准,有效地扼制了與債務危機有關的國際風險。
新巴賽協議
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主要針對的是信用風險,旨在通過實施資本充足率標准來強化國際銀行系統的穩定性,消除因各國資本要求不同而產生的不公平競爭。過去10多年來,巴塞爾協議已經成為國際銀行業競爭規則和國際慣例。
近年來,隨著科技和商業活動的發展,金融創新一日千里,資本市場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銀行風險管理水平大大提高。尤其是大型綜合性銀行可以不斷調整資產組合,使其既不違反現行的資本標准,又能在金融市場進行套利。這些變化導致該協議在部分發達國家已名存實亡。巴林銀行倒閉事件表明,僅僅依靠資本充足率標准不足以保障銀行系統的穩定。
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的資本充足比率框架》基礎上,2001年1月16日,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新資本協議草案第二稿;2001年6月25日,巴塞爾委員會決定2002年定稿,2005年實施,並全面取代1988年的《巴塞爾協議》,成為新的國際金融環境下,各國銀行進行風險管理的最新法則。
③ 巴塞爾協議Ⅲ的簡介
是1974年由十國集團中央銀行行長倡議建立的,其成員包括十國集團中央銀行和銀行監管部門的代表。自成立以來,巴塞爾委員會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銀行監管規定,如1983年的銀行國外機構的監管原則(又稱巴塞爾協定,Basel Concordat)和1988年的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 Accord)。這些規定不具法律約束力,但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一致同意在規定時間內在十國集團實施。經過一段時間的檢驗,鑒於其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許多非十國集團監管部門也自願地遵守了巴塞爾協定和資本協議,特別是那些國際金融參與度高的國家。1997年,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的問世是巴塞爾委員會歷史上又一項重大事件。核心原則是由巴塞爾委員會與一些非十國集團國家聯合起草,得到世界各國監管機構的普遍贊同,並已構成國際社會普遍認可的銀行監管國際標准。至此,雖然巴塞爾委員會不是嚴格意義上的銀行監管國際組織,但事實上已成為銀行監管國際標準的制定者。
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修改資本協議建議的最新版,同時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從1975年9月第一個巴塞爾協議到1999年6月《新巴塞爾資本協議》(或稱「新巴塞爾協議」)第一個徵求意見稿的出台,再到2006年新協議的正式實施,時間跨度長達30年。幾十年來巴塞爾協議的內容不斷豐富,所體現的監管思想也不斷深化。本次改革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的內容:最低資本金比率要求、對一級資本的定義以及過渡期安排。
在最低資本金比率方面,草案規定,商業銀行的普通股最低要求將從目前的2%提升至4.5%,也就是所謂的「核心」一級資本比率,另外還需要建立2.5%的資本留存緩沖和零至2.5%的「逆周期資本緩沖」。此外,商業銀行更寬泛的一級資本充足率下限則將從現行的4%上調至6%。根據新規定,銀行需要在2015年前、也就是5年內達到最低資本比率要求,即不包括資本緩沖在內的普通股占風險加權資產的比率達到4.5%,一級資本比率達到6%;而對緩沖資本的落實則更為寬松一些,銀行可以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期間分階段落實。
新資本協議對歐洲銀行業的沖擊也比美國更大,特別是對一些經濟困難國家和中小銀行。相對於中小銀行,大型銀行擔心的是更高的資本金要求會限制銀行放貸能力。 巴塞爾協議Ⅲ是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其出台必將引發國際金融監管准則的調整和重組,影響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巴塞爾協議Ⅲ出台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時進行了跟進,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
有媒體報道,銀監會上報的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已於近日獲國務院批准。
中國擬實行新的資本監管制度
在資本充足率方面,商業銀行一級資本充足率,從現行的4%上調至5%,資本充足率保持8%不變;第二,在撥備覆蓋率的基礎上,引入動態撥備率指標控制經營風險,原則上不低於2.5%;第三,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按照監管規劃,「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標准確定為不低於4%;第四,在現有流動性比率監管基礎上,引入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融資比率指標。預計杠桿率、流動性指引預計將先期發布。而撥備率仍需和財政部做最後協商。
提高資本充足率,強化資本監管。「十二五」期間,我國銀行監管部門擬實行新的資本監管制度,對於銀行資本的數量、質量和標准提出新的要求。
「十二五」期間,銀行業將實施更為審慎的資本充足率監管標准。在獲國務院批復方案中,核心一級資本、一級資本和總資本的最低要求調整為5%、6%和8%。此外,新的規定還對所有銀行設置抵禦經濟周期波動的超額資本,獲批方案留存超額資本2.5%,反周期超額資本0至2.5%。銀監會有關負責人曾指出,只有在出現系統性貸款高速增長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才需計提反周期超額資本,大多數時間反周期超額資本為0。獲批方案資本充足指標自2012年年初開始執行,系統重要性銀行於2013年年底達標,非系統重要性銀行2016年年底達標。
執行新標准後,系統重要性銀行最低總資本充足率要求為11.5%,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10.5%。
巴塞爾協議Ⅲ將銀行核心資本和普通股許可權的要求大幅提升,可以看出,順應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我國銀行監管新工具箱的核心監管工具仍然是資本要求。監管部門希望通過實現新的資本監管制度,提高最低資本要求,以便更有效地抵禦和化解銀行潛在風險造成的損失。
銀監會日前公布的數據顯示,2010年年末我國商業銀行整體加權平均資本充足率12.2%,比年初上升0.8個百分點;加權平均核心資本充足強化監管乃大勢所趨。
銀行業或將走上資本補血之路
提升撥備覆蓋率,實行動態撥備率指標控制。實際上,2.5%的動態撥備率在去年11月17日銀監會印發的名為《據悉,執行時間由2012年1月1日開始,達標時間系統重要性銀行為2013年年底,非系統重要性銀行為2016年年底達標,但對個別銀行給予額外2年左右寬限期。
對銀行而言,這些新規將要求它們縮減資產負債表規模,舍棄那些被認為具有過高風險的業務種類。由於撥備直接來源於當期利潤,商業銀行需要將收益更多地儲備起來,以應對潛在風險,可供向投資者和員工派發的錢將減少。對消費者來說,新規有利也有弊——在存款利息可能提高的同時,貸款成本也可能增加,並且貸款難度加大。
引入杠桿率監管指標,控制銀行表內外業務風險。根據《商業銀行杠桿率監管指引》(徵求意見稿),杠桿率要求為不得低於4%,同時要求各商業銀行從2012年1月1日開始實施。按照4%的標准,比新版巴塞爾協議高一個點,而目前中國銀行業杠桿率普遍都在4.5%以上,這個指標短期內對銀行不會有太大影響。
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
建立流動性風險監管標准,增強銀行體系維護流動性的能力。目前我國對於銀行業流動性比率的監管,已經存在一些較為明確的指標要求,如要求存貸比不能超過75%,流動性比例大於25%,核心負債依存度大於60%,流動性缺口率大於-10%,以及限制了最大十戶存款佔比和最大十戶同業拆入佔比,超額存款准備金制度等,這些指標對於監控銀行業的流動性起到了較好的作用。
本次國際金融危機表明,即便在銀行資本充足和資本質量得到保證的前提下,流動性出現問題也容易造成不可收拾的局面。為此,巴塞爾委員會引入了兩個流動性監管新指標,即流動性覆蓋率(LCR)和凈穩定融資比率(NSFR)。具體而言,流動性覆蓋率指銀行流動性資產儲備與壓力情景下30日內凈現金流出量之比,用於度量短期(30日內)單個銀行流動性狀況,目的是提高商業銀行短期應對流動性停滯的敏感性。凈穩定融資比率指可用的穩定資金與業務發展所需資金之比,用於衡量銀行在中長期內可供使用的穩定資金來源是否足以支持其資產業務發展,也可以反映中長期內銀行所擁有的解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的資源和能力。這兩個指標的提出,將能夠進一步增加銀行維護流動性的能力。
我國將在「十二五」期間引入這兩個新指標。具體而言,對於這兩項指標,銀行監管標准均設定為100%,獲批方案對上述兩個指標設置2年觀察期,將於2012年年初開始執行,並於2013年年底達標。
包括資本充足率、撥備率、杠桿率、流動性四大監管新工具的實施,雖然給中國銀行業帶來更大挑戰,但是,這也是促進中國銀行業轉型的一次良機。
④ 中國是如何執行最新版巴塞爾協議的
巴塞爾協議Ⅲ是全球銀行業監管的標桿,其出台必將引發國際金融監管准則的調整和重組,影響銀行的經營模式和發展戰略。在巴塞爾協議Ⅲ出台之際,中國銀監會及時推出了四大監管工具,包括資本要求、杠桿率、撥備率和流動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時進行了跟進,構成了未來一段時期中國銀行業監管的新框架。這被業界稱為中國版「巴塞爾Ⅲ」。
⑤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相關報道
為進一步完善中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框架,中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銀監會2011年第3號令,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2015年1月30日正式發布。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引入杠桿率指標,作為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的有益補充。據此,銀監會於2011年6月發布了《辦法》,確立了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的總體框架。為解決由於各國會計准則存在差異,對杠桿率框架下衍生產品、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響了杠桿率指標全球實施一致性問題,巴塞爾委員會於2014年1月發布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杠桿率框架和披露要求》,對杠桿率國際規則進行了修訂。銀監會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杠桿率新規則,結合近年來《辦法》在我國的實施情況,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辦法》保持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監管標准,共有5章、25條和3個附件,規定了杠桿率監管的基本原則、杠桿率的計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監督管理等。
《辦法》所做的主要修訂與巴塞爾委員會對杠桿率國際規則所做的修訂保持一致,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產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修訂後的《辦法》不再要求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其他表外項目均採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定量測算結果顯示,根據修訂後的《辦法》,我國相關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平有所提升,沒有提高對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
⑥ 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問題
根據新協議,銀行系統資本要求的計算將與銀行資產的風險密切相關,其影響的衡量必定十分復雜。單個銀行所得到的結果依賴於他們的風險概況和資產組合,不同地區的不同銀行會有很大差別。為考察新協議對銀行資本要求的沖擊,巴塞爾委員會面向全世界的監管部門和金融機構,著手開展數次所謂定量影響測算(QIS)的問卷調查,請這些機構就實施新協議可能給本地區和本機構帶來的影響做定量測算。參加測算的銀行可以應用不同的方法——基於外部評級的簡單方法(標准法)和基於銀行自己評級的IRB法。在所進行的一系列測算過程中,來自不同國家的眾多銀行提供了數據,用於估計新協議對他們當時的資產組合所要求的最低資本。
第一次定量影響測算(QIS1)於2000年第四季度展開,如同所預料到的,測算結果顯示銀行之間的差異明顯,但調查中存在很多數據問題,嚴重限制了有效樣本的數量。
新資本協議草案第二稿(CP2)發表後,進行了更深入的調查QIS2,以了解資本協議的修改建議所帶來的具體影響。25個國家137家銀行參與了這次調查。測算再一次表明標准法和IRB法在不同國家產生的截然不同的結果,而應用IRB法的效果更是千差萬別。如圖1所示,對於QIS2考察的銀行,應用 IRB法者預期最低資本最多增幅為125%左右,是現行協議下最低資本要求的兩倍以上,最多減少30%以上。
QIS2證明CP2的提議導致整體最低資本水平高於巴塞爾委員會的目標。採用標准法的銀行最低資本平均增加18%,採取基礎IRB法平均增加24%。少數銀行(22家)能夠完成高級 IRB法,自行計算LGD和EAD,但銀行最低資本整體上只增加了5%,接近巴塞爾委員會的目標。
基於QIS2的結果,為了不讓基礎IRB法所導致的資本要求大幅增加打消銀行業的積極性,巴塞爾委員會對其進行了修正,並展開了一次附加的定量影響測算(QIS2.5)。銀行需要估計新巴塞爾協議中一些可能改動的影響。這些改動包括:
調整IRB法中各種資產組合的風險權重函數;
在IRB法中,專項准備金(specific provisions)可以用於沖抵違約貸款資本要求中的預期損失(EL)部分;
一般准備金(in excess of the amount included as Tier 2 capital)可以沖抵EL;
可能取消IRB法中的集中性(granularity)調整;
去掉處理信用風險緩解技術時的w因子;
承認更多的抵押品。
由於時間有限,且焦點集中在基礎IRB上,所以巴塞爾委員會將調查的對象限定為第一組銀行(規模大、業務分散、一級資本超過30億歐元的國際活躍銀行)。最終的參與者為38家銀行,其中35家參與了QIS2。
在QIS2.5中,大部分銀行的資本要求相對於現行方法有所降低。38家中有24家發現資本要求將降低,所估計的最大降幅為35%。
新巴塞爾協議也在我國銀行界產生了很大的回響。考慮計算信用風險標准法存在的許多問題,國內銀行普遍認為,內部評級法能更加准確地反映資本與銀行風險之間的內在關系,有利於加強銀行內部對風險資產的評定和管理,對於簡單地劃定風險權重或根據外部機構的評級結果確定風險權重的確是一大進步,所以與其花費時間等待外部評級公司發展起來,還不如現在就動手開發內部評級法。但是在我國實行內部評級法的難度較大。我國目前仍在實行「一逾兩呆」的貸款分類法,貸款五級分類法才剛剛試行。內部評級法對各類數據的要求很高,而我國銀行尤其缺乏對信用風險進行量化的分析能力。然而,數年之後,眾多國際大銀行紛紛採用內部評級法,若我國不能跟上,將在國際競爭中處於不利的地位,因此目前國內銀行對開發內部評級法熱情很高,新協議對國內銀行的風險管理推動很大。
關於巴塞爾協議的更新進展,2002年10月1日,巴塞爾委員會開始新一輪調查(第三次定量影響測算,QIS3),評估該建議對全世界銀行最低資本要求的可能影響。同時巴塞爾委員會加強了對操作風險管理和監管規程的制定,並於2003年2月再次更新了「操作風險管理與監管有效措施(Sound Practices for the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 of Operational Risk)」,對操作風險的資本要求提出具體的計算辦法。巴塞爾委員會計劃於2003年第二季度發表最後一次徵求意見稿,同年年底通過新協議,2006年底在十國集團(G10)國家全面實施。
2010年9月12日,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宣布,各方代表就《巴塞爾協議III》的內容達成一致。根據這項協議,商業銀行的一級資本充足率將由目前的4%上調到6%,同時計提2.5%的防護緩沖資本和不高於2.5%的反周期准備資本,這樣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可達到8.5%-11%。總資本充足率要求仍維持8%不變。此外,還將引入杠桿比率、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銀行系統的流動性風險,加強抵禦金融風險的能力。
新協議將普通股權益/風險資產比率的要求由原來的2%提高到4.5%,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也由4%提高到6%,加上2.5%的防護緩沖資本,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達到8.5%。同時也提出各國可根據情況要求銀行提取0%-2.5%的反周期緩沖資本,以便銀行可以對抗過度放貸所帶來的風險。此外,還提出了3%的最低杠桿比率以及100%的流動杠桿比率和凈穩定資金來源比率要求。
為最大程度上降低新協議對銀行貸款供給能力以及宏觀經濟的影響,協議給出了從2013-2019年一個較長的過渡期。全球各商業銀行5年內必須將一級資本充足率的下限從現行要求的4%上調至6%,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4.5%,2014年為5.5%,2015年達6%。同時,協議將普通股最低要求從2%提升至4.5%,過渡期限為2013年升至3.5%,2014年升至4%,2015年升至4.5%。截至2019年1月1日,全球各商業銀行必須將資本留存緩沖提高到2.5%。中國監管層目前尚未公布相關計劃。
《巴塞爾協議III》將降低銀行的杠桿率,這無疑將降低股東的回報水平以及長遠可持續的資產增速。根據我們測算,在核心資本充足率8.5%的要求下,中國銀行業在資產收益率為0.9%的情況下可獲得的凈資產收益率為16.8%,可持續的資產增速為10%。
得益於今年的大規模融資,中國銀行業的核心資本充足率到2010年底將達到9.94%,只要09-12年資產增速不超過16%,資本充足率計算方法不發生大的改變,預計到12年底,核心資本充足率仍有望保持在8.9%的水平。
部分銀行存在資本金壓力,特別是民生、深發和招行。
⑦ 杠桿率的計算公式
杠桿率是指資產負債表中總資產與權益資本的比率,杠桿率是衡量公司負債風險的指標,從側面反映出公司的還款能力。杠桿率的倒數是杠桿倍數,杠桿倍數越高,越容易受到收益率和貸款利率的影響。杠桿是一把雙刃劍,當企業盈利時,增加杠桿能擴大盈利,但是加的過多,風險就會上升。因此高杠桿帶來收益的同時也放大了風險。
應答時間:2020-08-05,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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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巴塞爾協議3較之以前的協議有哪些新變化
1,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最低的普通股比例從2%上升至4.5%。最低的一級資本比例從4%上升至6%,增加保守性資本緩沖要求2.5%,增加0-2.5%的反周期資本緩沖,對系統重要性銀行增加1%的資本要求。2.引入杠桿率,一級資本/總暴露>=3%,3.嚴格資本扣除限制,對於少數股權、商譽、遞延稅資產、對金融機構普通股的非並表投資、債務工具和其他投資性資產的為實現收益、撥備額與預期虧損之差、固定收益養老金資產和負債等計入資本的要求有所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