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為什麼要降低企業杠桿率
企業杠桿率(leverage ratio)即一個公司資產負債表上的資本/資產的比率。杠桿率是一個衡量公司負債風險的指標,從側面反應出公司的還款能力。財務杠桿概念:無論企業營業利潤多少,債務利息和優先股的股利都是固定不變的。當息稅前利潤增大時,每一元盈餘所負擔的固定財務費用就會相對減少,這能給普通股股東帶來更多的盈餘。這種債務對投資者收益的影響,稱為財務杠桿。
因為在居民、企業、政府和金融機構等部門中,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杠桿率較高的情形突出,風險較高。財政部此前發布的數據顯示,2015年末我國國有企業負債總額為79萬億元,佔全國非金融企業總負債比重大約為74.8%,占當年GDP比重為116.7%。從中不難看到,我國企業部門的高杠桿率,主要集中於非金融國有企業部門。因此,在去杠桿的任務中,有效降低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杠桿率,是當前防範和化解債務風險的關鍵。
Ⅱ 金融監管領導在2016金融街論壇上說了啥
關於宏觀經濟和金融改革
央行副行長陳雨露:現行監管框架存在著不適應當前金融業發展的體制性矛盾,要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貨幣政策體系和金融監管框架,消除監管空白和監管套利,維護金融穩定;將穩步構建目標利率和利率走廊機制,建立健全宏觀審慎管理制度。
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進一步完善多層次股權市場,注重遏制過度投機;期貨市場對分散金融體系風險和管理企業風險有非常重要作用,因此將大力發展;抓好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規范互聯網股權融資活動,防範私募基金、股權眾籌等領域風險。
銀監會副主席郭立根:近期由於經濟增速的回調,部分行業經營壓力較大,銀行業不良貸款出現持續上升的勢頭,但總體看銀行業風險仍在可控的范圍之內;加強內控合規管理,推動票據、理財、信託等業務規范發展,積極防範打擊非法集資。
保監會副主席周延禮:未來十年到二十年仍是保險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推進市場定價改革;完善保險公司的准入和退出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保險公司在境內外上市及在新三板掛牌。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吳曉靈:「僵屍企業」不能市場出清是中國經濟結構調整的重大障礙;對有價值的企業以市場化方式實施「債轉股」,要防止出現「免費的午餐」;逐步降低企業的杠桿率,對明顯缺乏拯救價值和市場前景的僵屍企業則應直接進入破產程序,加快市場出清。
吳敬璉:證券市場監管存極大缺陷,監管部門沒有把主要工作放在強制性的信息披露制度上,而是放在了實質性的審批上,使得證券市場變成了尋租場;刺激政策正面效果越來越差,負面效果越來越大;為抑制系統性風險,短期政策仍需要採用。
國家金融與發展實驗室理事長李揚:由於「一行三會」的職能設置導致監管分割,政策多有矛盾,進而使得一線金融企業利用監管進行套利;而實體經濟卻無法得到資金支持,長此以往將積累系統性風險。
港交所首席中國經濟學家巴曙松:中國經濟正在進入「新常態」,原來支撐經濟增長的一系列動力在逐步衰減,對於金融市場的結構來說,也必須進行大調整;新三板應放開做市商主體,加大投資者的保護,提高違法成本,對借殼也要進行限制。
關於金融促進京津冀協同發展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張軍擴:加強區域協同發展的頂層設計和規劃指導;加大對京津冀區域在金融創新發展方面的支持力度;加強京津冀三地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政策協調;建立金融信息的共享平台,為金融資源跨區域流動和配置創造條件。
中國政法大學資本金融研究院院長劉紀鵬:要想京津冀協同發展,需做好四個方面,包括京津冀之間的產業布局和分工要基本合理、三方財政要互利共盈、民生保證以及基礎設施的一體化。
關於一帶一路
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黃益平:「一帶一路」是非常宏偉的戰略,做好了對中國有利,對世界有利,但往前走其實困難非常多,包括部分國家內部復雜;「一帶一路」國家和地區間沒有相對應的多邊協調機制,如果都靠雙邊談判解決問題,成本過高,協同效應很低;國內企業缺乏在全球做基礎設施投資的經驗。
亞投行行長辦公室主任陳歡:亞投行是一個國際金融機構,並不是中國一家獨大的機構;亞投行高級管理團隊已經於上個月就位;亞投行做項目應遵循經濟原則,需要考慮財務收益率,會積極參與「一帶一路」有關項目。
絲路基金楊澤軍:「一帶一路」項目建設規模巨大,建設周期長,需要綜合運用股權、債權、基金、信貸、信保及本幣、外幣等多種融資方式和多幣種組合,這一過程需要金融機構之間能夠充分協調和配合,金融機構走出去應建立有效的合作機制,需要求大同,存小異的態度,形成優勢互補,互利共贏的合力,避免金融機構之間的惡性競爭,壓低融資成本和談判條件自相殘殺。
交行首席經濟學家連平:「一帶一路」為中資商業銀行提供了非常大的發展空間,也順應了企業「走出去」的金融服務需求,此外人民幣業務在「一帶一路」實施中,機會也會增大。但風險也不容小覷,包括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周期長、回報率不高,具有經營風險;沿線國家眾多,經濟水平參差不齊,文化習慣差異非常之大,甚至政府也有經常更迭的可能性,普遍存在國別風險;再者,還有市場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
Ⅲ 化債轉股措施降低企業杠桿率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分析人士普遍認為,從宏觀上看,實施債轉股,切實降低企業杠桿率,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能增強我國經濟中長期發展韌勁和後勁,為股市穩健運行提供有利的宏觀經濟基本面支撐。
從微觀上看,高負債行業上市公司擁有良好股權流通性和更大價值提升空間,是債轉股重要潛在對象,債轉股有利於減輕這些行業企業負債壓力,帶來業績增長預期,提升股票估值水平;同時,債轉股也有助於上市銀行降低不良貸款率,改善信貸資產質量,增強其股票投資價值。
Ⅳ 2018年銀行業防風險攻堅戰怎樣打
1月26日消息,打好防範化解重大風險攻堅戰,銀行監管應該怎麼干?銀監會26日給出答案:嚴控對高負債企業融資、嚴控個人貸款違規流入股市和房市、清理規範金融控股集團、有序處置高風險機構等。
2017年大幅下降的同業業務將繼續被收縮。銀監會表示,要繼續壓縮同業投資,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作為監管檢查重點,對委外機構實行名單制管理。同時嚴格規范交叉金融產品,推動銀行及早開始理財業務轉型,逐步壓縮銀信類通道業務。
以改革促進銀行業提高服務能力也是銀監會2018年的工作重點。銀監會表示,要加快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現代銀行制度,加強股東穿透監管,規范董事會、監事會運作。全力推動銀行業向高質量發展轉變,重塑資產負債表和表外業務表兩張報表,再造監督評價和監管評級兩大體系。
Ⅳ 關於《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杠桿率實施意見的》反饋意見
降杠桿需要「組合拳」
「我省企業杠桿率上升勢頭偏快,債務規模增長較快,債務負擔沉重。」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副行長陳鋒說,杠桿率是衡量一個地區或部門整體負債水平的重要指標。目前全省各行業企業負債率差異明顯,產能過剩行業負債率偏高問題突出。在國內外經濟環境更趨復雜的背景下,一些企業經營困難加劇,一定程度上導致債務風險上升,並存在沿債務鏈、擔保鏈和產業鏈蔓延的風險隱患。
據測算,我省總杠桿率並不高,但近兩年上升較快,2016年末,我省總杠桿率為204.9%,雖然低於全國40.5個百分點,但比上一年提高了10.2個百分點。2016年末,江西省企業杠桿率為122.0%,比去年提高了6.6個百分點,增幅高出全國平均水平6.0個百分點。
降杠桿應該從哪些方面著手?省發改委副主任王前虎說,我省降杠桿的具體任務有七個方面,包括推進企業兼並重組、強化企業自我約束機制、盤活企業存量資產、優化企業債務結構、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依法依規實施企業破產、積極發展股權融資等。這些途徑既有制度性建設的長效機制,也有短期可見效的實招硬招,對高杠桿風險既有防範也有化解,體現了立足當前、著眼長遠的考慮。
《實施意見》明確了降杠桿的原則,以市場化、法治化方式,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依法依規開展降杠桿工作,政府與各市場主體都要嚴格依法行事,防範道德風險,政府不承擔損失的兜底責任;充分考慮不同類型行業和企業的杠桿特徵,分類施策;與企業改組改制、降低實體經濟企業成本、化解過剩產能、促進企業轉型升級等工作有機結合。
企業是降杠桿第一責任主體
降杠桿,不能責任不明、主體不清。企業是降杠桿的第一責任主體,要強化企業自我約束機制,防止激進經營過度負債。政府在引導降杠桿過程中,要依法依規、遵循規律、規范行為,不幹預降杠桿工作中市場主體的相關決策和具體事務。
省國資委副主任文翠萍認為,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是有效控制企業杠桿率、形成合理資產負債結構的治本之舉,關繫到能否建立起防止企業杠桿降後復升的長效機制。《實施意見》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建立權責明確、制衡有效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強化企業負債自我約束機制。明確企業降杠桿的主體責任,強化國有企業降杠桿的考核機制。健全和完善多層次股權市場。加快江西聯合股權交易中心和省產權交易所建設,健全小額、快速、靈活、多元的投融資體制。大力創新和豐富股權融資工具。
政府在降杠桿工作中如何更好地發揮作用?省財政廳副巡視員鍾心平表示,《實施意見》明確了降杠桿的政策環境與配套措施,如在財稅支持方面,明確了降杠桿、債轉股所涉及的不良資產處置方面的配套政策,如允許以債轉股為目的轉讓單筆債權,提高債權轉讓的便捷度;出台了比較全面的稅收優惠政策,讓企業重組、破產、注銷、清算過程中可享受一系列政策支持。
債轉股「救急不救窮」
開展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是我省降杠桿的重要舉措。一些優質企業通過債轉股後對原貸款不再還本付息,「債主」變股東參與企業管理、分紅,可以減少企業利息支出。此舉既降低了企業資產負債率,也改善了銀行債權結構,盤活了存量資產,化解了金融風險。
如何避免債轉股變為「免費午餐」?江西銀監局副局長柯愈華說,本輪債轉股的立意是「救急」「解困」,針對有較好發展前景但杠桿水平較高、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幫助其降本增效,為結構調整、脫困發展贏得時間和空間。
《實施意見》明確了債轉股的政策邊界,政府不搞債轉股的「拉郎配」,債轉股企業轉股的債權、轉股的價格、實施機構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確定。同時也制定了債轉股的「正負面清單」,概括為「四個禁止、三個鼓勵」:即嚴禁已失去生存發展前景扭虧無望的「僵屍企業」、有惡意逃廢債行為的企業、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且不明晰的企業、有可能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和增加庫存的企業參與債轉股。鼓勵三類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即因行業周期性波動導致困難但仍有望逆轉的企業;因高負債而財務負擔過重的成長型企業,特別是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成長型企業;高負債居於產能過剩行業前列的關鍵性企業以及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企業。
Ⅵ 為什麼要降低企業杠桿率
要降低企業杠桿率事實上為了降低企業經濟負擔。
Ⅶ 財政部制定財稅政策降低企業杠桿率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
一、流轉稅
1、《關於暫免徵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文)規定,為進一步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徵收營業稅。
2、《關於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文)規定,為進一步加大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支持力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2萬元(含)至3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對月營業額2萬元至3萬元的營業稅納稅人,免徵營業稅。
3、《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進一步明確: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的,按照財稅〔2014〕71號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徵營業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繳納的稅款,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2、《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徵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企業所得稅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文)規定,為了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文)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4、《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就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Ⅷ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有效控制商業銀行杠桿化程度,維護商業銀行安全、穩健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杠桿率,是指商業銀行持有的、符合有關規定的一級資本凈額與商業銀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
第四條 商業銀行並表和未並表的杠桿率均不得低於4%。
第五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及其管理狀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對銀行業的整體杠桿率情況進行持續監測,加強對銀行業系統性風險的分析與防範。 第七條 商業銀行杠桿率的計算公式為:
第八條 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為《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所定義的一級資本和一級資本扣減項。
第九條 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的計算公式如下所示:
從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中扣除的一級資本扣減項不包括商業銀行因自身信用風險變化導致其負債公允價值變化帶來的未實現損益。
第十條 商業銀行在計算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時,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不考慮抵質押品、保證和信用衍生產品等信用風險緩釋因素。
第十一條 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為扣減針對相關資產計提的准備或會計估值調整後的表內資產余額。
第十二條 衍生產品資產余額按照本辦法附件1列示的方法計算。
第十三條 證券融資交易資產余額按照本辦法附件2列示的方法計算。
第十四條 調整後的表外項目余額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一)表外項目中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按照10%的信用轉換系數計算。
(二)其他表外項目按照《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規定的信用風險權重法表外項目信用轉換系數計算。
可隨時無條件撤銷的貸款承諾是指商業銀行在協議中書面列明,無需事先通知、有權隨時撤銷,或由於借款人的信用狀況惡化,可以有效自動撤銷,而且撤銷不會引起糾紛、訴訟或給銀行帶來成本的承諾。
第十五條 商業銀行計算並表杠桿率時,並表范圍和計算方式依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中關於計算並表資本充足率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境內外已經上市的商業銀行,以及未上市但上一年年末並表總資產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的其他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和本辦法附件3的規定,披露杠桿率相關信息:
(一)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按照本辦法附件3的模板一和模板二披露杠桿率相關信息,或在半年度和年度財務報告中提供查閱上述信息的網址鏈接。
(二)在季度財務報告中至少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信息。除披露當期數據外,商業銀行應當同時披露前3個季度的數據。
(三)對杠桿率的各期變化、影響杠桿率變化的主要因素、相關資產負債表項目與本辦法規定的杠桿率相關項目之間的差異等做出說明。
第十七條 除第十六條規定的商業銀行外,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按照發布財務報告的頻率,在財務報告中或銀行網站披露杠桿率信息。
其他商業銀行應當至少披露杠桿率水平、一級資本凈額和調整後的表內外資產余額等信息。
商業銀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披露的,應當至少提前十五個工作日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申請延遲。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承擔杠桿率管理的最終責任,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負責杠桿率管理的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設定不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目標杠桿率,有效控制杠桿化程度。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杠桿率報表。
並表杠桿率報表每半年報送一次,未並表杠桿率報表每季度報送一次。
第二十一條 對於杠桿率低於最低監管要求的商業銀行,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以下糾正措施:
(一)要求商業銀行限期補充一級資本;
(二)要求商業銀行控製表內外資產增長速度;
(三)要求商業銀行降低表內外資產規模。
對於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穩健運行、損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的,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規定,區別情形,採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暫停部分業務、停止批准開辦新業務;
(二)限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
(三)停止批准增設分支機構;
(四)責令控股股東轉讓股權或者限制有關股東的權利;
(五)責令調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限制其權利;
(六)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除上述措施外,還可以依法對商業銀行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二條 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系統重要性銀行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監管要求,其他商業銀行應當於2016年底前達到本辦法規定的最低監管要求。在過渡期內,未達到最低監管要求的銀行應當制定達標規劃,並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2011年第3號令)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