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你好。我想問一下一個叫雲聯惠的。我以投資了,想把錢拿回來。該怎麼辦
是未上市公司的股票嗎?看到了回復一下,一般沒上市的公司推出要和大股東協議即可
⑵ 雲聯惠給國家上交了多少稅金
廣東雲聯惠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於2014年1月6日,法定代表人是黃觀勇。[1]
2018年5月8日,廣東省公安廳部署廣州警方開展收網行動,成功摧毀「雲聯惠」特大網路傳銷犯罪團伙,黃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動中落網。5月9日,廣州市公安局發布了關於廣東雲聯惠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雲聯商城)黃明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通告。[2]
經營狀態
開業
成立日期
2014年01月06日
注冊資本
100,001萬(元)
法定代表人
黃觀勇
公司類型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快速
導航
企業事件
企業簡介
2014年1月6日,廣東雲聯惠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位於廣州市海珠區宸悅路32號,注冊資本為100001萬元。經營范圍包括網路技術的研究、開發;商品信息咨詢服務;企業管理咨詢服務;科技信息咨詢服務;市場營銷策劃服務等。
2015年4月,雲聯惠正式上線運營。[3]
雲聯惠的三大股東為廣東雲聯國驥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廣州泓蚨投資管理中心(有限合夥)和黃明,三者分別持股43.91%,37.27%和18.82%。[1]
廣東雲聯惠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聯惠),並依託該公司的「雲聯商城」,以「消費全返」等為幌子,採取拉人頭、交納會費、積分返利等方式引誘人員加入,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4]
企業事件
傳銷被查
2018年5月8日,廣東省公安廳部署廣州警方開展收網行動,成功摧毀「雲聯惠」特大網路傳銷犯罪團伙,黃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動中落網。經查,以黃某為首的該團伙成立廣東雲聯惠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並依託該公司「雲聯商城」,以「消費全返」等為幌子,採取拉人頭、交納會費、積分返利等方式引誘人員加入,騙取財物,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2][5]
⑶ 雲聯惠是什麼。
雲聯恵是一個消費全返系統,消費者(會員)到聯盟商家(會員)消費,聯盟商家將每一筆銷售金額的16%傭金繳付給雲聯恵平台,雲聯惠將消費者消費的金額按雲聯惠返還規則最終100%返還,商家繳付的16%傭金也按對平台促銷工具的消費參與系統的全額返還。
雲聯惠商業模式是最先進的模式,因為他比的是人脈資源,你擁有多少人脈資源,將來就會擁有多少的財富,雲聯惠商務大系統,為你佔有了人脈資源,建設人際財富網,提供了系統化大平台。
⑷ 雲聯惠的消費全返是什麼意思呀
雲聯恵是一個消費全返系統,消費者(會員)到聯盟商家(會員)消費,聯盟商家將每一筆銷售金額的16%傭金繳付給雲聯恵平台,雲聯惠將消費者消費的金額按雲聯惠返還規則最終100%返還,商家繳付的16%傭金也按對平台促銷工具的消費參與系統的全額返還。
返還規則:消費的金額即時記錄到消費者(會員)賬戶上的白積分(1元=100分)科目上;每滿10000積分作為一個計量單元參與返還,不滿一個單元不參與返還計量結算;返還速率按系統規則運算約每日萬分之五左右,經過返還變成紅積分;紅積分經過兌換就可以變成賬戶余額(現金),返還賬戶余額(現金)滿一百元可提現到實名認證的注冊銀行卡,不滿一百元可在平台繼續消費。按此規則推算,每月約返消費總額的1.5%,一年約返18%左右。
直到返還完全部消費金額為止
⑸ 現在雲聯惠到底什麼情況
雲聯惠在2018年5月的時候已經被定為傳銷,並且被抓捕。
2018年5月9日凌晨,廣州公安發布重磅消息。廣州警方於5月8日開展收網行動,成功摧毀雲聯惠特大網路傳銷犯罪團伙,黃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行動中落網。
2018年5月9日9時,廣州市公安局發布了關於廣東雲聯惠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黃明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通告。廣東雲聯惠網路科技有限公司黃明等人涉嫌組織、領導傳銷犯罪已被立案調查。
(5)雲聯惠股東傭金擴展閱讀:
2018年5月,廣州警方成功偵破雲聯惠特大網路傳銷案。經查,2014年以來,黃某等人依託廣東雲聯惠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及雲聯商城互聯網平台。
打著消費全返等幌子,以線上線下積分返利為誘餌,引誘人員加入,通過拉人頭發展下線的形式發展會員和代理。
涉及人員眾多、涉案資金巨大,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到案後,黃某等多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對利用雲聯商城平台實施傳銷犯罪活動的事實供認不諱。
⑹ 雲聯惠涉嫌傳銷 會員的錢會被國家沒收嗎
不會,會由相關機關進行清算退回。
一、在2008年,國務院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處非聯發
〔2008〕4號)第48條規定:「專案組通過清收債權、保全資產,以及將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
涉案資產進行公開拍賣等方式變現,用於集資款的清退。」
二、在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第5條就更加明確的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
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
三、已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
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
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
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6)雲聯惠股東傭金擴展閱讀:
一、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屬於非法集資犯罪
而從廣義上而言,《刑法》中涉及非法集資犯罪的罪名共計七個,分別是《刑法》
1.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的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
2.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罪、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3.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
4、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集資詐騙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規定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以及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當中的非法經營證券、基金五個罪名屬於
刑法上處理非法集資犯罪的主體罪名)。
二、在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
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公通字〔2014〕16號)第5條就更加明確的規定:「向社會公眾非法
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
2、已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
費、好處費、返點費、傭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
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3、……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
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4、因此,對於傳銷犯罪涉案平台的資金,目前早已不是粗暴的收繳了之,而是安排專門的部門進
行清退工作,即雖然在具體的案件中,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傳銷犯罪案件,很多會員、投資人
的身份是集資參會人和傳銷活動參與人,但在退賠問題上,其地位是比照刑事案件」被害人」的
標准進行的。
網路文庫--《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操作流程》
網路--《刑法》
⑺ 雲聯惠的商業模式合法嗎
雲聯惠究竟是怎樣的一種商業模式呢?先從它的返還機制來說吧,它們的機制是這樣的:
雲聯惠是以電子商務作為依託,不改變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不改變商家經營方式,為商家和消費者搭建一個更好的橋梁,消費者到雲聯惠平台消費可以得到100%全額返還,商家用雲聯惠平台銷售產品拿出每筆交易的16%傭金給予雲聯惠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