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增值稅17%,退稅是9%,匯率是6.42,那 1美金兌換多少人民幣有公式可以計算的嗎
您說的是換匯成本么或者業內稱之為結匯點。有公式的。結果是6.42*1.17/(1.17-0.09)=6.955,意思說產品的人民幣價格除以6.955報給客戶的話,正好不虧本。如果您給客戶報的美元價格是人民幣的價格除以6.455的話,那就意味著您一個美元可以賺6.955-6.455=0.5人民幣。而0.5除以當前匯率6.42=0.078,意思就是您的利潤是7.8%。
您問的1美元兌換多少人民幣,大概就是指換匯成本的意思,那就是6.955人民幣。
還有其他問題大家共同探討啊。
B. 出口退稅美元匯率怎麼計算
現在按照人民幣對美元匯率為6.83,出口退稅X%,如果成本價為Y元,我需要利潤Z%,那我出口匯率:
6.83x(1+X%)=
C. 進出口含退稅的匯率怎麼算
我糾正下樓下的。他在換算幣種時錯誤了。整體思路是對的。
開票金額內=外匯金額+退稅款-代理費 都是RMB
開票金容額就是77000元,
退稅款就是77000/1.17*15%=9871.80
代理費就是:77000/6.0351*0.05=637.94
現在根據公式要求出外匯金額即付給進出口公司的美元金額。
外匯金額=開票金額-退稅款+代理費=77000-9871.80+637.94=67766.14RMB
換算成美元:67766.14/6.0351=11228.67美元
樓下的在算代理費的時候,算成美元了。
應該是637.94RMB(進出口公司1美元要收0.05元的代理費用)
D. 誰能分析一下這個公式 FOB={{1-[退稅率/(1+增值稅率)]}*人民幣含稅價}/匯率,通俗一點,急急急
FOB價格=人民幣含稅價-出口退稅
=人民幣含稅價-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
=【{ 1-[ 退稅率 / (1+增值稅率) ] } *人民幣含稅價】/匯率
FOB價格又稱為「離岸價」。根據政策,出口時可進行「出口退稅」,所以含稅價要扣除「出口退稅價格」,即「FOB價格=人民幣含稅價-出口退稅」
要計算「出口退稅價格」,就是「價格*退稅率」,即「出口退稅價格=價格*退稅率」
而這里的「價格」是「完稅價格」,所以就要「扣除所含的增值稅」,
即「完稅價格/(1+增值稅率)」
所以,FOB價格(國外)=人民幣含稅價-人民幣含稅價*退稅率/(1+增值稅率)
=【{ 1-[ 退稅率 / (1+增值稅率) ] } *人民幣含稅價】
而FOB價格是」離岸價「,價格的計算是按照國外的計價單位計算(例如:美元,英鎊,德國馬克,日元等),所以我們需要把「FOB價格(國外)」轉為以「人民幣」為單位的「FOB價格(國內)」。即「FOB價格(國內)=FOB價格(國外)】/匯率」
所以,綜上所述,將各步驟結合起來就是
FOB價格=【{ 1-[ 退稅率 / (1+增值稅率) ] } *人民幣含稅價】/匯率
E. 出口拿到的退稅,按什麼時候匯率算呢
出口退稅的匯率以出口報關單當日的匯率為准。
F. 出口退稅怎麼計算
1.先計算當期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0(假設無內銷)-(5800/1.17*17%-6000*(17%-9%))-0(假設為零)=-(843-480)=-363
其中:
當期免抵退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抵減額=6000*(17%-9%)=480
2.出口貨物"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6000*9%=540
3.當第1.項計算結果為正數時,不退稅;
當第1.項計算結果為負數時,要將第1.2.項計算結果的絕對值進行比較,小者為當期應退稅額.|-363|<540故。就單純該單而言,你的退稅為363.
你的利潤=收入-成本=(6000+363)-5800=563.
(6)退稅匯率公式擴展閱讀:
出口退稅主要實行兩種辦法:
1.對外貿企業出口貨物實行免稅和退稅的辦法,即對出口貨物銷售環節免徵增值稅,對出口貨物在前各個生產流通環節已繳納增值稅予以退稅;
2.對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出口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對出口貨物本道環節免徵增值稅,對出口貨物所采購的原材料、包裝物等所含的增值稅允許抵減其內銷貨物的應繳稅款,對未抵減完的部分再予以退稅。
出口退稅的稅款實行計劃管理。財政部每年在中央財政預算中安排出口退稅計劃,同國家稅務總局分配下達給各省(區、市)執行。不允許超計劃退稅,當年的計劃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出口企業的出口退稅全部實行計算機電子化管理。通過計算機申報、審核、審批,從2003年起啟用了「口岸電子執法系統」出口退稅子系統。對企業申報退稅的報關單、外匯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實現了與簽發單證的政府機關信息對審的辦法,確保了申報單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范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准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
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G. 退稅匯率公式怎麼算的
退稅的公式是 (出口貨物含稅總額/1.17 ) X 退稅率=退稅總額。
H. 怎麼計算退稅額
退稅額的計算方法:
退稅額=(增值稅發票金額)/(1+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
例如:貨值100萬人民幣,增值稅率為17%,退稅率為13%,則:
1000000/1.17*0.13=111111.11元人民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稅法)第十條及稅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第八十條、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現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享受再投資退稅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稅法第十條所說「經營期」應按下列原則計算: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本企業或已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再投資資金實際投入之日起計算;再投資開辦新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應從新辦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起計算。
二、根據細則第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國投資者在申請再投資退稅時,應提供能夠確認其用於再投資利潤所屬年度的證明。凡不能提供證明的,稅務機關可就外國投資者再投資前的企業帳面應付股利、或未分配利潤中屬於外國投資者應取得的部分,從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後年度推算再投資利潤的所屬年度,並據以計算應退還的企業所得稅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