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期貨交易規則
期貨交易與一般的現貨交易相比,期貨交易在其業務操作流程上具有自身的特點。期貨交易業務操作一般包括開戶、委託、結算、交割等幾個方面。
期貨交易規則要求交易參與者在決定參與交易的時候,必須首先履行開立交易賬戶的手續。要買進或賣出一張(或更多的)期貨合約,必須經過下單、交易、回報幾個環節,來完成一個基本的流程。
1、開戶
由於期貨交易必須集中在交易所內進行,而在場內操作交易的只能是交易所的會員,包括期貨經紀公司和自營會員。普通投資者在進入期貨市場交易之前,應首先選擇一個具備合法代理資格、信譽好、資金安全、運作規范和收費比較合理的期貨經紀公司會員。自營會員沒有代理資格。
投資者在經過對比、判斷,選定期貨經紀公司之後,即可向該期貨經紀公司提出委託申請,開立賬戶。開立賬戶實質上是投資者(委託人)與期貨經紀公司(代理人)之間建立的一種法律關系。
一般來說,各期貨經紀公司會員為客戶開設賬戶的程序及所需的文件不盡相同,但基本程序及方法大致相同。
2、委託
客戶在按規定足額繳納開戶保證金後,即可開始交易,進行委託下單。所謂下單,是指客戶在每筆交易前向期貨經紀公司業務人員下達交易指令,說明擬買賣合約的種類、數量、價格等的行為。通常,客戶應先熟悉和掌握有關的交易指令,然後選擇不同的期貨合約進行具體交易。
3、結算
結算是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和其他有關款項進行的計算、劃撥。結算包括交易所對會員的結算和期貨經紀公司會員對其客戶的結算,其計算結果將被計入客戶的保證金賬戶。
(1)期貨傭金商應向人負責擴展閱讀
期貨市場的構成
1、期貨交易所
所有的也稱商品交易所,是經政府部門批准認可的專門進行期貨合約買賣的場所,一般實行會員制,其財產來源於初始投資及會員會費、席位費及交易手續費。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下設董事會或理事會,董事會聘任交易所總裁負責日常行政和管理工作。
2、期貨傭金商
又稱經紀行,是依法成立的以期貨代理業務為主的公司,他們以自己的名義代理客戶買賣期貨,收取傭金,並向交易所、清算所和客戶負責。
3、清算所
是負責期貨合約對沖、結算和交割的機構。
從組織形式上看,有的附屬於交易所,也有的完全獨立。清算所是期貨交易雙方的代理人,擁有代位權,對期貨合同的買家來說它代表賣家,而對期貨合同的賣家來說它代表買家,並有義務擔保每筆合約的履行,因此具有權威性,是期貨市場運行機制的核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期貨交易
2. 急!!期貨居間人傭金收入納的稅屬於什麼稅納稅比例是多少
期貨居間人納稅是按照國家規定的勞務費方式納稅的
勞務費需要繳納的稅費有:
1、個人所得稅。分級累進納稅,3%~50%
2、營業稅。按照所得額的5.5%繳納
3. 期貨交易傭金
商品 名稱
銅
鋁
鋅
天膠
黃金
燃料油
豆二
豆一
玉米
豆粕
豆油
棕櫚油
聚乙烯
菜籽油
棉花
PTA
白糖版
硬麥
強麥權
滬深300
交易所 手續費
萬分之二
5元/手
12元/手
5元/手
30元/手
2元/手
4元/手
2元/手
3元/手
4元/手
6元/手
2元/手
6元/手
4元/手
2元/手
萬分之 零點五
4. 期貨傭金商(期貨代理商)是什麼
尋求和接受期貨和期權合約買賣指令,並以此向客戶收取
費用或其它資財的個人或組織。
5. 期貨傭金商的介紹
期貨傭金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 FCM))。
期貨傭金商又稱經紀行或傭金行,是代表金融、商業機構或一般公眾進行期貨交易的公司或個人組織,其目的就是從代理交易中收取傭金。
期貨傭金商一般都是期貨交易所的會員,有資格指令場內經紀人進行期貨交易,或者本身就是期貨交易所的會員。他是廣大非會員參加期貨交易的中介。他以最高的誠信向期貨交易所、清算所和客戶負責。 美國期貨市場中經紀人類別較多。通常而言,主要有期貨傭金商(Futures Commission Merchant)、場內經紀人(Floor Brokers)、經紀商代理人(Associated Persons)、商品基金經理(Commodity Pool Operators)、商品交易顧問(Commodity Trading Advisors)、介紹經紀人(Introcing Brokers)。其中,期貨傭金商和場內經紀人的職能與我國期貨經紀公司和出市代表相類似。 大部分傭金商都具備某家交易所的成員資格,它們有的是大經紀公司或投資銀行的一個部門有的是其下屬公司。
《美國期貨交易法》第2條a(定義)(12)款規定:「期貨傭金商是指根據合同市場規則招攬或收受商品的期貨買賣訂單;根據該招攬和收受的訂單,接受作為交易或合同的或由於交易和合同所需的保證金、擔保和保證的資金、證券或財產(或能替代資金、證券和財產的信譽)的個人、社團、合夥企業、公司或信託行。」
期貨傭金商是美國期貨業中最主要的期貨經紀中介,是各種期貨中介機構的核心;在美國大約有400多家這樣的公司,在日本也有350多家它是廣大非會員參加期貨交易的中介,以最高的誠信向期貨交易所、清算所和客戶負責。
在美國,期貨傭金商必須在期貨交易委員會那兒注冊、登記,並獲得許可證才能從事此項經營。它的所有經營行為都受到期貨交易委員會的監督。
6. 分不清 期貨傭金商 介紹經紀商 場內經濟人 誰解釋一下
簡單理解如這樣:
傭金商:也就是我們國內的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
介紹經紀商:指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合同機會的券商,如我國現在有的券商可以開展IB業務——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股指期貨開戶和服務的券商;
場內經濟人:券商或期貨公司的出市代表,也就是交易所里的紅馬甲
7. 期貨居間人承擔什麼法律風險
居間人應當獨立承擔基於居間經紀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此首次提出了期貨居間人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 在目前的期貨市場上,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期貨居間人不僅居間介紹,促成期貨經紀公司和期貨投資者訂立經紀合同,而且還從事包括投資咨詢、代理交易等期貨交易活動。即把活躍在期貨市場內,又不具有期貨經紀公司員工身份,通過與經紀公司或期貨投資人合作,主要依靠經紀公司的分成、傭金作為勞務報酬的個人和組織統稱為期貨居間人,如在業界存在已久,表現為不同稱謂的經紀人、客戶經理、投資顧問等。 必須明確指出的是,這種認識與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的期貨居間人概念是不符的。它擴大了期貨居間人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囊括了期貨交易代理人、受託理財人等角色的職能范圍,並把交易代理人所引發的法律問題歸責於期貨居間人。其實,期貨居間人與期貨交易代理人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存在本質區別。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於居間人的規定,所謂期貨居間人,就是為投資者或期貨公司介紹訂約或提供訂約機會的個人或法人,其主要作用是在投資者與期貨公司訂立經紀合同時起媒介作用。其居間行為是指報告訂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雖然居間人也是受委託人的委託為委託人促成交易服務的,但居間人在交易中僅起到中介人的作用,既不是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一方或者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參與交易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商洽活動,也不在交易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問題上表示居間人的意思。就期貨市場的現實情況而言,期貨居間人大多是與期貨公司建立業務合作關系,受期貨公司的委託開發市場,尋找客戶,並促成期貨經紀關系的建立。期貨居間人的權利主要體現於根據所開發客戶的交易傭金提取報酬。其法律責任主要表現為,期貨居間人應將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情況、訂立經紀合同的有關事項等情況向雙方當事人如實報告,不得隱瞞。否則,如果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但無權向委託人請求支付報酬,而且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期貨市場,僅僅由於期貨居間人的居間介紹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所引發的糾紛是不多見的。多數糾紛都是由於期貨交易代理人的違法違規代理行為所引發的。所謂的期貨交易代理人是指接受期貨投資人的委託,以投資人的名義從事期貨交易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或者是作為期貨公司的工作人員,履行職務活動,代理期貨公司從事為投資人期貨交易活動提供交易服務的人員。根據期貨交易糾紛發生的具體情況,表現為以下幾種不同類型的代理行為,並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1.有權代理。期貨投資人在《期貨經紀合同》中約定,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其進行交易行為,包括代為下達交易指令、簽署交易報告,甚至包括劃轉交易資金等。期貨投資人往往是基於對代理人業務能力的信任,與代理人之間簽訂代理合同(或授權委託書),約定代理許可權及彼此的權利義務。這種代理所引發的期貨糾紛包括惡意炒單、隱瞞真實交易結果導致損失擴大、侵佔投資人資金、透支交易、沒有按照投資人旨意進行套利交易等。上述糾紛完全是由於代理人違反代理合同約定,背負投資人的委託,沒有忠誠履行代理職責而引發的,僅限於期貨投資人和代理人之間。代理人對於自己的這種不當代理行為給投資人造成的損失,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如果代理人利用代理人職務之便利,採用對敲交易等手段侵佔投資人資金的情形,後果嚴重,經相關司法機關裁判構成侵佔罪的,還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受到刑事處罰。 2.無權代理。有些從事交易的人員在沒有獲得期貨投資人的授權的情況下,利用幫助初入期貨市場者或者是對期貨交易不太熟悉的投資人的機會,****期貨投資者的交易賬號和交易密碼,未經投資人許可,擅自進行交易。對於這種交易結果,投資人予以認可的,由投資人承擔交易的責任。但一般的情況都是,對於這種無權代理的交易,交易盈利的,投資人予以認可;一旦交易虧損,投資人便不予認可,並由此引發糾紛。對於這種糾紛,法律責任的判定是,如果期貨公司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上述交易中不存在過錯,那麼按照《規定》第十九條,期貨公司應當對期貨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無權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依據法律規定,期貨公司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如果期貨經紀公司依據與投資人所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代理交易行為不存在過錯,那麼即使接受了沒有經過投資人授權的無權代理人所下達的交易指令並給投資人造成了損失,經紀公司依然不應該承擔對投資人的賠償責任。投資人的損失只能向無權代理人進行追償。 3.表現代理。這是在《規定》出台後,引發期貨交易糾紛較多的一種類型。往往表現為,一些期貨公司出於降低經營成本,規避訴訟風險的考慮,大量招聘期貨居間人,而同時又疏於對這些人員進行有效管理。這些居間人手持委託的經紀公司的市場開發資料,以經紀公司工作人員的名義動員投資人與經紀公司訂立期貨經紀合同。在訂立經紀合同時,經紀公司不是主動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以讓投資人明了於心,從而防範居間人在轉為投資人的交易代理人後的代理交易風險,而是有意配合居間人利用經紀公司的信譽取得投資人的交易授權,故意在投資人面前模糊居間人的身份,致使投資人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居間人就是期貨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並在簽訂期貨經紀合同後,繼續授權原先的居間人做他的交易代理人從事期貨交易。這樣,代理人違法違規代理的交易風險自然就轉嫁給經濟公司了。一旦司法機關認定表現代理成立,那麼,根據《規定》第九條,就應由期貨經紀公司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經紀公司為了規避這方面的法律風險,應加強內控措施,如完善《居間合同》的條款內容,加強對居間人行為的約束;與投資人簽訂《期貨經紀合同》時,向投資人說明居間人的身份,在合同中約定投資人委託居間人代理交易的法律後果,明確彼此的責任范圍。 4.受託理財。在目前的期貨市場,有相當多一部分人員或組織,為了吸引投資人資金,並委託給他們進行期貨交易,開具一定的條件與投資人進行合作。一般表現為,他們與投資人簽訂《委託理財協議》,按照約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資金,以投資人的名義開設期貨投資賬戶,由他們全權進行期貨交易,並按照合同約定分享盈利,分擔風險。這在形式上表現為代理的法律關系,但已不同於一般的代理。一般意義上的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的,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但在這種代理中,代理人實質上也承擔了這種代理的法律後果。這種代理的糾紛主要表現為,合作雙方悔約,對於交易虧損的承擔不予接受,或者對於盈利分配不能達成一致的問題。
8. 期貨交易一般是怎麼對客戶收取傭金的
期貨手續費相當於股票中的傭金。對股票來說,炒股的費用包括印花稅、回傭金、答過戶費及其他費用。相對來說,從事期貨交易的費用就只有手續費。期貨手續費是指期貨交易者買賣期貨成交後按成交合約總價值的一定比例所支付的費用。
目前國內有上海、大連、鄭州三大商品期貨交易所和中國金融交易所(股指期貨)共22個上市品種,不同品種手續費不一樣。各期貨公司都是交易所的會員(金融交易所不是), 客戶參與期貨交易的手續費有固定的一部分上交給交易所,另一部分由期貨公司收取,期貨公司收取的標準是在期貨交易所的基礎上加一部分,用於自身的運營。不同地區,不同期貨公司收取的手續費是不一樣的,相對大的實力強的期貨公司手續費高一些,而一些小的期貨公司略低。手續費也會因客戶資金量的大小、交易量多少而不同,資金量大的甚至成百上千萬的客戶,期貨公司也會適度降低手續費。
9. 期貨交易時傭金是怎麼結算的
你說的傭金應該指的是總交易手續費了,總的交易手續費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交易所的手續費,一部分是期貨公司加收的傭金,有些品種是按成交額收取,有些是固定費用,現在一般期貨公司都不收傭金了,就象徵性收一分錢,然後交易所的手續費還可以返還40%,看你找的業務員吧,有些業務員還會給你加收傭金,畢竟這個跟業務員的提成有關,收你越多他提成越高,包括返交易所的費用也是一樣,有些業務員都不給你返,返多少也是不同人給不同的標准
10. 什麼是經紀商代理人
經紀商代理人(Associated Persons,AP) 美國期貨市場中 經紀人 類別較多。通常而言,主要有 期貨傭金商 、 場 內經紀人 、經紀商代理人、 商品基金經理 、 商品交易顧問 、 介紹經紀 人 。其中, 期貨傭金商和場內經紀人的職能與我國目前的期貨經紀公司和出市代 表相類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