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選擇外幣借款,降低外匯風險
在對外出口交易中,盡可能採用本幣作為計價貨幣;在必須使用外幣交易的條件下,要選擇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可以自由兌換的貨幣,如歐元、英鎊等;在自由兌換貨幣中,應避「軟」就「硬」,選擇硬貨幣。
隨著我國貨幣與單一美元脫鉤,實行與一籃子貨幣掛鉤的浮動匯率制度,選擇非美元貨幣計價,這本身就是規避匯率風險的一種辦法。價格談判能力較強的企業,可以通過與貿易夥伴的協商方式,選擇人民幣作為計價貨幣,由此鎖定成本。但有些出口商品由於國際競爭激烈,企業不可能在貿易談判中取得主導地位,從優選擇記價貨幣。如雙方對計價貨幣不能達成一致,則可考慮雙方提出的計價貨幣在貨物總值中各佔一半,使得利益風險雙方共擔。
(二)在合同中增加保值條款及匯率風險分攤條款
簽訂合同時,增加保值條款,把匯率定下來,以後無論匯率發生什麼變化,仍按合同規定的匯率付款。外匯風險分攤的方式就是在主約上附一個價格調整條款,允許匯率在某一上下的區域內調整,若真正的匯率波動超過此上下限,則超過部分所引起的差額由買賣雙力平均分擔。
為規避人民幣升值風險,企業在簽訂出口合同時,應在合同中設立相應條款來規避這一風險,最好的辦法就是在價格條款上增加匯率變動損失分擔的約定。金額較大的貿易訂單可以在簽訂合同時設立相應條款,協議當人民幣升值或貶值時,相應地提高或降低出口價格。
(三)採取提前付款或延遲收款策略
企業若有以外幣計價的應付帳款或借款,如果這貨幣是強勢貨幣,即該外幣預期會升值,則公司可採取提前付款策略減少或避免外匯損失;若該外幣是弱勢貨幣,情況則反之。
外貿企業提前償付債務。比如,一個外貿企業在6個月後將償付進口貨款100萬美元,同時該企預計在3個月後將收到一筆出口貨款100萬美元,由於6個月後美元兌人民幣的匯率水平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為了規避匯率風險,該外貿企業可以在3個月後用收到的100萬美元貨款提前償付債務。
外貿企業推遲收取貨款。比如,一個外貿企業預計3個月後將收到100萬美元的進口貨款,而6個月後將支付100萬美元的出口貨款,該企業可以在6個月後收取出口貨款以抵償進口貨款,這樣企業在3個月後和6個月後的凈現金流量都為零,自然就不會因為匯率的不確定性而遭受經濟損失。
(四)遠期結匯鎖定匯率
遠期結匯業務是指外匯指定銀行與客戶協商簽訂遠期結匯合同,約定將來辦理結匯的外幣幣種、金額、匯率和期限。到期外匯收入發生時,即按照該遠期結匯合同訂明的幣種、金額、期限、匯率辦理結匯的業務。因為一旦合約簽訂就得按時、按價和按量進行交割。它可以鎖定匯兌成本,防止本幣匯率上升、外幣匯率下跌給出口企業帶來的風險和損失。比如,某企業頂計3個月後將收到一筆美元貨款,為規避人民幣匯率上升的風險,企業可與銀行提前簽訂遠期結匯合同,鎖定結匯匯率。3個月後企業可按照約定的匯率將美元貨款結匯成人民幣,降低匯率風險。
(五)辦理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
人民幣與外匯掉期業務,是指銀行與客戶協商簽訂掉期協議,分別約定即期外匯買賣匯率和起息日、遠期外匯買賣匯率和起息日。客戶按約定的即期匯率和起息日進行人民幣和外匯的轉換,並按約定的遠期匯率和起息日進行反方向轉換的業務。
⑵ 外幣業務中怎樣選擇折算匯率麻煩告訴我
在核算外幣業務時,企業應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企業發生外幣業務,在登記有關記賬本位幣賬戶的同時,應按照外幣金額登記相應的外幣賬戶,並根據一定的折算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這里的折算匯率即為記賬匯率,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匯率應採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的市場匯率,也可以採用外幣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市場匯率。
企業主要外幣業務共有四類,發生外幣業務進行會計處理時,共同之處是:外幣賬戶記賬時均需要採用記賬匯率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不同的是,外幣購銷業務與外幣借款業務發生時一般不會產生匯兌差額,而外幣兌換業務與接受外幣資本投資業務由於折算匯率的選擇可能產生匯兌差額,而且外幣兌換業務產生的匯兌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處理,接受外幣資本投資產生的匯兌差額作為外幣資本折算差額記入資本公積。具體來講,外幣兌換業務中,企業賣出外幣時,一方面將實際收取的記賬本位幣(按照銀行外幣買入價折算的記賬本位幣金額)登記入賬;另一方面將賣出的外幣登記相應的外幣賬戶(按照記賬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實際收到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付出的外幣按當日匯率(或當期期初市場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企業買入外幣時,同理。
接受外幣投資業務,對於資產賬戶,採用收到外幣款項時的市場匯率(而非當期期初匯率)將外幣資產折算為記賬本位幣入賬;對於實收資本(或股本)賬戶,應分別兩種情況處理:一是投資合同對外幣資本投資有約定匯率,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匯率進行折算,外幣資本按約定匯率折算的金額與按收到時的市場匯率折算的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二是投資合同中對外幣資本投資沒有約定匯率,按收到外幣賬款時的市場匯率進行折算,此時不會產生匯兌差額。
⑶ 我借外幣給別人,別人用人民幣還款,匯率應如何計算,
首先取決於借給款時有沒有約定匯率,其次如果你沒有約定那麼你借款當天或還款當天的匯率折算都可以。稅務局的網站上可以查詢匯率。
⑷ 法院判決的執行標的是外幣,債務返還匯率如何確定
法院立案時的案值是以當時人民幣匯率計算,法院判決時也是以判決時的匯率計算案值,但如果執行標的是外幣,則不管匯率怎麼變動,都以外幣計算,此時不使用人民幣匯率,如非債權人同意即不使用人民幣匯率。
⑸ 接入外幣借款,無論何時不得採用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進行折算
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1
.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另外,結算外幣貨幣性項目時,因匯率波動而形成的匯兌差額也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2
.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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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如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等),
採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後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含匯率變動)處理,計入當期損益。
⑹ 外幣折算發生借貸業務時,匯率變動為什麼要沖減企業利息
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用外幣計量金額乘資產負債表匯率實收資本用投入匯率折算值;按業務發候匯率用民幣記賬值算值兩差差額
⑺ 外幣借款利息如何計算 企業1月借入美元100萬,年利息8%,一年期,當日匯率1:6.2。到期日匯
1)在當日將100萬美元換成人民幣 100*6.2=620萬人民幣
2)利息:620*8%*1=49.6萬人民幣
3)一年到期後,將人民幣換回美元 ( 620+49.6)/6.1=109.77 萬美元
所以利息=109.77—100=9.77 萬美元
⑻ 外幣專門借款匯兌差額是什麼意思
外幣專門借款匯兌差額是指企業外幣專門借款時,借款日和外幣使用日不是同一天,匯率往往不一樣,而產生的匯兌差額。由於企業取得外幣借款日、使用外幣借款日和會計結算日往往不一致,計入固定資產成本。
外幣專門借款匯兌差額一般需要資本化。在資本化期間內,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其利息的匯兌差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而除外幣專門借款之外的其他外幣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產生的匯兌差額應當作為財務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當企業為以建或者生產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所借入的專門借款為外幣借款時,外匯匯率又在隨時發生變化,因此,外幣借款會產生匯兌差額。相應地,外幣借款所產生的匯兌差額,是購建固定資產的一項代價,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成本。
外幣專門借款匯兌差額是難以避免的,一般認為,只要匯率發生變動,就應在期末確認其匯兌損益實現,而不管其實實際的業務是否已經發生,外幣買入賣出已經發生,外幣性的債權、債務在本期已經結算,以此作為確認匯兌損益的依據,未實現的匯兌損益要遞延到以後會計期間。
外幣匯兌差額也對公司利潤影響。在2016年,以中國國航為例,2016公司上半年營業收入同比增長4.64%,但在航空油料成本同比減少23.32億元的情況下,歸屬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同比下降了12.45%,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匯兌凈損失達16.98億元。航空公司也都採取了一些措施減少匯兌損失。
企業使用專門借款外幣時,若企業將外幣存款向銀行兌換人民幣,銀行要按兌換當天牌價的買價計算。企業將外幣向銀行兌換另一種外幣時,應按實際兌入的外幣金額和企業選用的匯率摺合為記賬本位幣,按實際兌出的外幣金額和企業選用的匯率摺合記賬本位幣,兩者差額計入匯兌損益。
⑼ 「約定匯率」的規定出自哪個文件
第十二章 外幣業務
第六十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幣業務,是指以記帳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以及計價等業務。
外幣帳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如應收帳款、應收票據等)和債務(如應付帳款、應付票據、應付工資、應付股利等),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帳戶分別設置,並分別核算。
第六十一條 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除另有規定者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帳戶(包括外幣帳戶和對應的非外幣帳戶)無論增加或者減少,均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國家外匯牌價(原則上採用中間價,下同)作為摺合匯率,也可以採用當月1日的國家外匯牌價作為摺合匯率。
第六十二條 月份終了,各種外幣帳戶(不包括按調劑價單獨記帳的外幣帳戶)的外幣月末余額,應當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為記帳本位幣金額。按照月末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與帳面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入當期損益。
籌建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應當通過籌建期間匯兌損失帳戶單獨核算。同期匯兌損失和匯兌收益相抵後,如為損失凈額,應當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攤銷,攤余價值在資產負債表其他資產類下單列項目反映;如為收益凈額,其會計處理方法可以由企業在下列三種方法中選定:
1.自企業投入生產經營起按照5年分期平均轉銷;
2.留待彌補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的年度虧損;
3.留待並入企業的清算收益。
籌建期間匯兌收益的帳面余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其他負債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與購建固定資產等直接有關的匯兌損益,在所購建的資產尚未交付使用或者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峻工決算之前,應當計入有關資產的購建成本。
第六十三條 在外匯調劑中賣出或者買入外幣,應當按照實際調劑價記帳。
賣出外幣的實際調劑價與該外幣帳戶的原記帳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應在月末時按照本制度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一並調整。
買入的外幣應當按照實際調劑價單獨記帳,並在支用時按照帳面調劑價摺合記帳本位幣金額記帳。帳面調劑價可以採用先進先出、加權平均逐筆認定等方法確定。
第六十四條 購入的外匯額度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流動資產類下單列項目反映。
購入的外匯額度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登記入帳。以購入的外匯額度和配套人民幣資金買入的外幣,對於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的企業,應當按照購入外匯額度的帳面成本和配套人民幣金額入帳;以外幣為記帳本位幣的企業,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貨幣金額(如果實際收到的貨幣與記帳本位幣不一致,則為實際收到的貨幣金額按當日或當月1日國家外匯牌價摺合的記帳本位幣金額)入帳。出讓外匯額度所得價款與其帳面成本之間的差額,應當作為匯兌損益處理。
企業在銷售業務中取得的外匯額度,應當在輔助性備查帳簿中登記,並在資產負債表的附註中予以說明。將該項外匯額度通過外匯主調劑賣出取得的收入,應當作為匯兌損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