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銷售行為中傭金是否合法,其與回扣是否是同一概念
你好!
明折明扣和合同中約定的給對方的明確傭金,都是可以的。
如果是約定給對方具體經手人的,那就不合法了。
我的回答你還滿意嗎~~
❷ 銷售回扣,有幾種處理方法謝謝!
這要看你是什麼性質的單位了——如果是私營,在發放工人的工資時,虛增2000的工資就可以了,當然了,也可以用別的發票報銷掉,如果是老客戶,有發展前景,老闆個人掏腰包也是可以的,這樣比較有保護意識;如果是集體企業,這個就按照銷售提成發放(也可以用別的發票,就怕手續不承認)
至於貨款呢,賬面肯定體現1萬元,回扣不能從貨款賬上體現(灰色支出,怕人的)。
❸ 如何理解「銷售回扣」和「返點」
最近,國家工商總局、交通運輸部和質檢總局發出聯合通知,要求汽車4S服務商停止在為消費者辦理按揭和購買保險時,收取銷售方的返點和傭金,並將此類行為認定為商業賄賂;無獨有偶,不久前,戴爾公司也因英特爾返點問題也被SEC訴以會計欺詐,並最終以認繳1億美元罰款達成庭外和解;回扣和返點這種營銷行為的合法性,一時引出了不少爭議。
對戴爾的會計欺詐指控涉及兩個問題:第一,返點算不算常規營業收入?第二,戴爾在那幾個季度中的盈利狀況,是否嚴重依賴於這筆返點,而不是像他所宣稱的那樣,是靠內部成本控制來實現的?關於第二點,調查所透露的信息顯示,戴爾似乎的確對投資者隱瞞了實情,因而被罰款也不是太冤;但是,將上游廠商的返點計入主營收入,則並無不妥,上游的返點、傭金、獎金之類,都是雙方整體價格安排的一部分,也在戴爾事先預期運營收益的考慮之中,並非意外橫來之財。
銷售回扣和返點,被廣泛運用於營銷和定價策略之中,是否構成賄賂,要看它支付給了誰,和這一支付的動機與後果;任何賄賂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存在委託-代理關系,第三方向代理人支付對價,換取其違背委託-代理義務而讓行賄者獲益,同時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所以,賄賂行為的受害者是委託人,當委託人是選民或主權者,委託的是國家權力時,就是行政賄賂,而當委託人是僱主,而代理人是董事、雇員、律師、會計或合同承包商等,所委託的是商業事務,就是商業賄賂了。
這一前提,盡管《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和工商總局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都未明文表達,但這是不言自明的,若將委託人支付給代理人的傭金,或賣方支付給買方的折扣,也界定為商業賄賂,那就太荒謬了,代理人總是要為其代理服務收取報酬的,叫傭金還是叫回扣或者返點並不重要,而賣方的返點其實就是延遲的價格折讓,商家給買家打折總不能算是賄賂吧?
當4S店向消費者推銷保險和按揭產品時,他們之間並不存在委託-代理關系,這里,4S店是保險商和貸款銀行的銷售代理人,後者所支付的返點和傭金是對後一種代理關系的報酬,只要返點是直接支付給4S店的,便不存在賄賂的可能,除非返點支付給了4S店的雇員,而後者又違背了其僱主對保險商所負的代理義務,才構成商業賄賂。
當然,有一種情況可能會構成賄賂:如果客戶委託4S店為其挑選性價比最優的保險產品,而店方在接受某家保險商傭金後,卻為客戶作出了明顯不利的挑選,此時,店方便惹上了接受商業賄賂的嫌疑;不過,現實中4S店與客戶之間不大可能形成這種關系,常見的情況是,店方的推銷人員會有一些暗示、誇口、吹噓或誘導,花言巧語的裝出一副站在你的立場替你考慮的樣子,並主動包攬代辦某些交易手續,但這些推銷行為與承諾並建立一種委託-代理關系,是有著顯著區別的,後者需要雙方更明確的意思表達,往往也會有書面的委託協議。
作為保險商的銷售代理,店家沒有義務向客戶透露其是否收取或收取了多少傭金,事先被否認而事後又得知傭金的存在,或許會讓某些客戶產生受欺騙的不快感覺,但這並不構成商業欺詐,因為這一謊言並不涉及客戶所參與的任何交易,傭金是因客戶未參與的代理關系而存在的,這就好比一位送貨工給你送來快餐時,告訴你他從這趟差事中只掙到了一毛錢,這句話無論是否真實都不會構成欺詐,除非他告訴你這份快餐是現做的,而實際上卻是隔夜冷飯。
作為消費者,期待或相信商家對第三方產品的熱情推銷背後沒有利益關系,完全為客戶考慮而不為自己牟利,是幼稚而缺乏常識的,法律無須為這種幼稚期望提供保護;明顯不實的花言巧語不構成欺詐,因為它們本來就不該被相信,比如許多商家都會宣稱虧本大甩賣,最後三天大清倉,其實卻賺的不少,而清倉也永遠清不完;如果法院總是接受對此類宣傳的欺詐訴訟,實際上是在縱容消費者在交易行為中放棄他們應有的常識、審慎和判斷力。"
❹ 銷售傭金的銷售回扣
定義不同
銷售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銷售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申報扣除條件不同
銷售回扣的規定比較嚴格,可分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的或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屬於賄賂支出,不得稅前列支;明扣是指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法律性質不同
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雙方支付,接受傭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這是傭金和回扣的重要區別。
銷售傭金和手續費的會計、稅務處理技巧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對企業發生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的稅務處理進行了以下規定:
(1)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後余額的10%計算限額。
②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2)企業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企業或個人簽訂代辦協議或合同,並按國家有關規定支付手續費及傭金。除委託個人代理外,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企業為發行權益性證券支付給有關證券承銷機構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在稅前扣除。
(3)企業不得將手續費及傭金支出計入回扣、業務提成、返利、進場費等費用。
(4)企業已計入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相關資產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應當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5)企業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不得直接沖減服務協議或合同金額,並如實入賬。
(6)企業應當如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當年手續費及傭金計算分配表和其他相關資料,並依法取得合法真實憑證。
❺ 回扣傭金的問題
與客戶適當的聯系過節送些類似購物卡記住一點就行你和客戶是雙贏的不要單方面吃死對方
❻ 銷售回扣的回扣傭金
一、定義不同:
銷售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銷售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
二、申報扣除條件不同:
銷售回扣的規定比較嚴格,可分為暗扣和明扣。暗扣是指在由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的或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屬於賄賂支出,不得稅前列支;明扣是指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銷售傭金符合三個條件:1、有合法真實憑證;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三、法律性質不同:傭金是指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給予為其提供服務的具有合法經營者資格的中間人的勞務報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雙方支付,接受傭金的只能是中間人,而不是交易雙方,也不是交易雙方的代理人、經辦人。這是傭金和回扣的重要區別。
❼ 回扣傭金等問題
技術人員和采購是相互制約的,你可以看誰的權力更大,誰更有發言權,就多給誰點。當然另外的那個人你可以意思一下就行了。你不說,他不說,誰會知道。
❽ 如何理解「銷售回扣」和「返點」
最近,國家工商總局、交通運輸部和質檢總局發出聯合通知,要求汽車4S服務商停止在為消費者辦理按揭和購買保險時,收取銷售方的返點和傭金,並將此類行為認定為商業賄賂;無獨有偶,不久前,戴爾公司也因英特爾返點問題也被SEC訴以會計欺詐,並最終以認繳1億美元罰款達成庭外和解;回扣和返點這種營銷行為的合法性,一時引出了不少爭議。對戴爾的會計欺詐指控涉及兩個問題:第一,返點算不算常規營業收入?第二,戴爾在那幾個季度中的盈利狀況,是否嚴重依賴於這筆返點,而不是像他所宣稱的那樣,是靠內部成本控制來實現的?關於第二點,調查所透露的信息顯示,戴爾似乎的確對投資者隱瞞了實情,因而被罰款也不是太冤;但是,將上游廠商的返點計入主營收入,則並無不妥,上游的返點、傭金、獎金之類,都是雙方整體價格安排的一部分,也在戴爾事先預期運營收益的考慮之中,並非意外橫來之財。銷售回扣和返點,被廣泛運用於營銷和定價策略之中,是否構成賄賂,要看它支付給了誰,和這一支付的動機與後果;任何賄賂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存在委託-代理關系,第三方向代理人支付對價,換取其違背委託-代理義務而讓行賄者獲益,同時損害了委託人的利益;所以,賄賂行為的受害者是委託人,當委託人是選民或主權者,委託的是國家權力時,就是行政賄賂,而當委託人是僱主,而代理人是董事、雇員、律師、會計或合同承包商等,所委託的是商業事務,就是商業賄賂了。這一前提,盡管《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和工商總局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都未明文表達,但這是不言自明的,若將委託人支付給代理人的傭金,或賣方支付給買方的折扣,也界定為商業賄賂,那就太荒謬了,代理人總是要為其代理服務收取報酬的,叫傭金還是叫回扣或者返點並不重要,而賣方的返點其實就是延遲的價格折讓,商家給買家打折總不能算是賄賂吧?當4S店向消費者推銷保險和按揭產品時,他們之間並不存在委託-代理關系,這里,4S店是保險商和貸款銀行的銷售代理人,後者所支付的返點和傭金是對後一種代理關系的報酬,只要返點是直接支付給4S店的,便不存在賄賂的可能,除非返點支付給了4S店的雇員,而後者又違背了其僱主對保險商所負的代理義務,才構成商業賄賂。當然,有一種情況可能會構成賄賂:如果客戶委託4S店為其挑選性價比最優的保險產品,而店方在接受某家保險商傭金後,卻為客戶作出了明顯不利的挑選,此時,店方便惹上了接受商業賄賂的嫌疑;不過,現實中4S店與客戶之間不大可能形成這種關系,常見的情況是,店方的推銷人員會有一些暗示、誇口、吹噓或誘導,花言巧語的裝出一副站在你的立場替你考慮的樣子,並主動包攬代辦某些交易手續,但這些推銷行為與承諾並建立一種委託-代理關系,是有著顯著區別的,後者需要雙方更明確的意思表達,往往也會有書面的委託協議。作為保險商的銷售代理,店家沒有義務向客戶透露其是否收取或收取了多少傭金,事先被否認而事後又得知傭金的存在,或許會讓某些客戶產生受欺騙的不快感覺,但這並不構成商業欺詐,因為這一謊言並不涉及客戶所參與的任何交易,傭金是因客戶未參與的代理關系而存在的,這就好比一位送貨工給你送來快餐時,告訴你他從這趟差事中只掙到了一毛錢,這句話無論是否真實都不會構成欺詐,除非他告訴你這份快餐是現做的,而實際上卻是隔夜冷飯。作為消費者,期待或相信商家對第三方產品的熱情推銷背後沒有利益關系,完全為客戶考慮而不為自己牟利,是幼稚而缺乏常識的,法律無須為這種幼稚期望提供保護;明顯不實的花言巧語不構成欺詐,因為它們本來就不該被相信,比如許多商家都會宣稱虧本大甩賣,最後三天大清倉,其實卻賺的不少,而清倉也永遠清不完;如果法院總是接受對此類宣傳的欺詐訴訟,實際上是在縱容消費者在交易行為中放棄他們應有的常識、審慎和判斷力。
❾ 傭金和回扣有什麼區別【采購供應問題】
一、從定義來講:
傭金:通常指的勞動所得,屬於是合法的勞動報酬。
回扣包括兩種:
一種是賬外暗中的回扣。通常是指暗箱操作所得的非法收入。
另一種是「賬內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記入正規財務賬,並且有據可查,如發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表示
二、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有合法真實憑證;
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三、具體說來,傭金與回扣有著以下幾點區別:
傭金是由經營者付給中介人或居間人的;而回扣則是付給交易相對人。
傭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開支付的,這種明示的方式可以雙方以合同形式約定,也可以其他協議明示,給付傭金的一方要如實入賬,接受傭金的一方也要如實入賬;回扣是暗中給付的,不在合同、發票、會計賬冊中明確表示出來。
傭金是履行居間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給中間人的正當的勞務報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對人的權力獲取交易機會,並非他們付出了勞動。
傭金不僅要規定於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規程序出具票據,計入會計賬目,繳納稅收;回扣既不入正軌的財務帳,也不納稅,屬於黑色收入,全部落入個人腰包或單位小金庫,逃避國家稅收的監管。
相關回扣的具體解釋可以參考網路:http://ke..com/item/%E5%9B%9E%E6%89%A3
❿ 急需IT行業銷售提成的方案
靠量的話,只能按銷售額來提成了,可以劃分檔次,比如,銷售100W按1個點提成,銷售200W按2個點提,或者是銷售100W按1個點提,銷售200W,前100W按1個點提,後100W按2個點提,具體怎麼定,需要根據你那的具體情況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