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回扣,折扣和傭金的區別
回扣是指賣方從買方支付的商品款項中按一定比例返還給買方的價款。按照是否採取賬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即「賬內明示」的回扣、賬外暗中的回扣。
回扣行為只是商業賄賂行為的一種表現形式,但不能將商業賄賂行為和回扣行為混為一談,商業賄賂行為還有其他的表現形式。
折扣,指買賣貨物時按原價的若干成計價,如按九成,叫九折或九扣。
傭金亦稱「牙佣」、「中佣」、「行棧」,簡稱「佣」。牙商、經紀人等中間人說合介紹生意所取得的酬金。起源很早。在交易必須通過牙商的情況下,傭金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中間剝削。傭金多由賣方付給,也有由買賣雙方付給的。傭金的數量依商品性質、貨值多少而定。在一些地方則已約定俗成,形成一些慣例。買辦代外商經營生意取得的收入。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傭金、保證華商信用傭金、銷價差額傭金等,比額參差互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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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協議,買房違約,要支付傭金嗎
違反協議的相關約定,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肯定是要支付違約和中介公司的傭金的,因為中介公司作為居間方,沒有存在過錯,買賣雙方傭金的支付都應該由違約方承擔。
消費者通過中介買賣二手房,通常要簽訂如下三類合同:第一類是居間合同,一般情況下,居間合同在整個交易中最真實、最有效;第二類是買賣合同,即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第三類是輔助合同,包括擔保合同、貸款合同、評估合同等等。其中居間合同就約定了買賣雙方與中介方的責任關系。
❸ 關於居間人的報酬問題
居間合同是指當事人雙方約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託並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為他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約提供媒介服務委託人給付報酬的合同在居間合同中接受委託報告訂立合同機會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為居間人給付報酬的一方為委託人
居間作為中介的一種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買賣雙方聯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後取得合理傭金的服務無論何種居間居間人都不是委託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於交易雙方當事人之間起介紹、協助作用的中間人
居間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者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相對人的權利義務關系
1、居間人不參與被委託居間事務雙方當事人的合同
2、居間人與委託人簽訂居間合同
3、居間人一般要約定報酬約定不明確的按勞動程度合理計算如催成合同成立的由合同雙方均攤
4、居間的合同不成立的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必要的居間費用
故應是與委託人簽訂居間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24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託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於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並不代委託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託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並不參與委託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後果移交給委託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託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❹ 什麼是居間費
居間費是指:在一定的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向委託人收取的合理報酬稱為「居間費」。經紀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
《合同法》第426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中介為訂立合同提供媒體服務並促成合同成立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承擔中介的平均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承擔。
(4)支付的居間費用和傭金區別擴展閱讀
居間人的義務:
1、報告訂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媒介的義務。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
2、忠實義務。居間人應當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和其他有關信息。
3、負擔居間費用的義務。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4、隱名和保密義務。在媒介居間中,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指定居間人不得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居間人就負有不將其姓名或商號、名稱告知對方的義務,這就是隱名義務,這種居間又稱為隱名居間或隱名媒介。
5、介入義務。居間人的介入義務是指在隱名居間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間人代替隱名當事人以履行輔助人的身份履行責任,並由居間人受領對方當事人所為的給付的義務。居間人承擔介入義務與居間人的隱名義務是一致的,是為了保證隱名當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終實現。
❺ 傭金和回扣有什麼區別【采購供應問題】
一、從定義來講:
傭金:通常指的勞動所得,屬於是合法的勞動報酬。
回扣包括兩種:
一種是賬外暗中的回扣。通常是指暗箱操作所得的非法收入。
另一種是「賬內明示」的回扣,即回扣記入正規財務賬,並且有據可查,如發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表示
二、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有合法真實憑證;
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三、具體說來,傭金與回扣有著以下幾點區別:
傭金是由經營者付給中介人或居間人的;而回扣則是付給交易相對人。
傭金是以明示的方式公開支付的,這種明示的方式可以雙方以合同形式約定,也可以其他協議明示,給付傭金的一方要如實入賬,接受傭金的一方也要如實入賬;回扣是暗中給付的,不在合同、發票、會計賬冊中明確表示出來。
傭金是履行居間合同的形式,是支付給中間人的正當的勞務報酬;回扣是利用交易相對人的權力獲取交易機會,並非他們付出了勞動。
傭金不僅要規定於合同中,而且要按正規程序出具票據,計入會計賬目,繳納稅收;回扣既不入正軌的財務帳,也不納稅,屬於黑色收入,全部落入個人腰包或單位小金庫,逃避國家稅收的監管。
相關回扣的具體解釋可以參考網路:http://ke..com/item/%E5%9B%9E%E6%89%A3
❻ 什麼是居間費它與傭金一樣嗎
居間費是指: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被稱為「居間費」。居間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
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6)支付的居間費用和傭金區別擴展閱讀: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因費用已作為成本計算在報酬之內,居間人不得再另外請求給付費用。《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這是對居間人的居間費用的規定。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❼ 回扣與傭金的區別。
回扣、折扣、傭金有3點不同:
一、三者的種類不同:
1、回扣的種類:
按照是否採取賬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即「賬內明示」的回扣、賬外暗中的回扣。
2、折扣的種類:
(1)數量折扣:製造商給經銷商、零售商或大客戶因購買數量大而給予的一種折扣。
(2)現金折扣:對於及時付清貨款的購買者的一種價格折扣。
(3)功能折扣:是由製造商向購買者履行了某種功能,如推銷、儲存和帳務記載的貿易渠道成員所提供的一種折扣。
(4)季節折扣:賣主向那些非當令商品或服務的買者的提供的一種折扣。
(5)網上訂購折扣:給予在網上下單客戶的折扣。
3、傭金的種類:
根據傭金是否在價格條款中表明,可分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傭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約定傭金率。若中間商從買賣雙方都獲得傭金,則被稱為雙頭佣。
二、三者的法律特徵不同:
1、回扣的法律特徵:
(1)賬外暗中:按照《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5條第3款對賬外暗中的規定,「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作假賬等。」
(2)返還一定比例的價款:回扣是賣方返還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這一屬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項的來源性質,即回扣不是賣方額外從別處拿出物品或金錢給予買方,回扣款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賣方是從別處拿出物品以給予買方,雖然不構成回扣,但它同樣構成商業賄賂,這也是回扣與商業賄賂的一點區別。
(3)收受人為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是賣方退給買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它決定了回扣的方向,是賣方退給買方,方向固定,不包括買方給賣方。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買方為購得某種緊俏商品,以給付實物、金錢為誘餌,在賬外暗中給予賣方一部分款項,這也是種商業賄賂行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業賄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對於判斷是否為回扣也非常重要。
2、折扣的法律特徵:
(1)折扣是商品購銷中的讓利,發生在購銷雙方當事人之間,是賣方給買方的價格優惠。
(2)給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須明示並如實入帳,在入帳方式上,要求給予折扣的應沖減營業收入,收受折扣的應沖減成本。
(3)折扣的形式,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在買方已支付價款總額後賣方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部分價款。這兩種形式實質都是價格優惠,並無本質區別。
3、傭金的法律特徵: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三、三者的性質不同:
1、回扣的性質:回扣一般為貶義。表現於某獲利人在獲利利潤中送給使其獲利的人。如甲方因乙方為甲方帶來好處,甲方將得好處部分送給乙方;某導游介紹客人到某店購買紀念品,而店方將給導游部分利潤;某房屋開發公司為得到某工程,暗中將部分回扣送給某主管該工程的官員,從而達到其目的。
2、折扣的性質:折扣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正確運用折扣,有利於調動采購商的積極性和擴大銷路,在國際貿易中,它是加強對外競銷的一種手段。民間稱打折。
3、傭金的性質:一種報酬,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
❽ 企業管理費與居間費有什麼區別嗎
企業管理費與居間費,
應該還是有區別,
居間費是指在進行某項活動或糾紛中,
居間人向委託人提供媒介服務,
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合理向委託人收取的報酬,
被稱為「居間費」,
居間費和傭金的性質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