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轉口貿易收到傭金會計賬上需要繳稅嗎
企業的傭金收入也屬於營業收入 。 這個應該屬於其他營收 。 那是肯定要繳稅納稅
Ⅱ 支付給境外的銷售傭金需要交哪些稅
需要交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企業向國外支付傭金,應代扣代繳營業稅。有營業稅金入庫,就應按營業稅入庫金額的相應比例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依據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中介服務屬於營改增注釋中現代服務中的經濟代理服務。第十二條 在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
(一)服務(租賃不動產除外)或者無形資產(自然資源使用權除外)的銷售方或者購買方在境內;
(二)所銷售或者租賃的不動產在境內;
(三)所銷售自然資源使用權的自然資源在境內;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應當代扣代繳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營業稅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方或者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出口貿易銷售傭金支付稅務備案擴展閱讀: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具體情況難以確定納稅人,因此稅法規定了扣繳義務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其應納稅款以受託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金融機構接受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委託,為其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時,
如果將委託方的資金轉給經辦機構,由經辦機構將資金貸給使用單位或個人,由最終將貸款發放給使用單位或個人並取得貸款利息的經辦機構代扣委託方應納的營業稅。
(二)納稅人提供建築 也應納稅勞務時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應用文稅扣繳義務人:
1、建築業工程實行總承包、分包方式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
2、納稅人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無論工程是否實行分包,稅務機關可以建設單位和個人作為營業稅的扣繳義務人:
(1)納稅人從事跨地區(包括省、市、縣,下同)工程提供建築業應稅勞務的;
(2)納稅人在勞務發生地沒有辦理稅務登記或臨時稅務登記的。
(三)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而在境內未設有機構的,其應納稅款以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沒有代理人的,以受讓者或者購買者為扣繳義務人。
(四)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稅款以售票這為扣繳義務人,演出經紀人為個人的,其辦理演出業務的應納稅款也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
(五)分保險業務,其應納稅款以初保人為扣繳義務人。
(六)個人轉讓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商譽權,其應納稅款以受讓者為扣繳義務人。
(七)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扣繳義務人。
Ⅲ 保稅區企業付國外傭金還需要去稅務局備案嗎
不需要。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如果是上述文件中的情況,不需要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
Ⅳ 一家進出口貿易公司,要到商務局進行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後面去稅務局進行出口退稅備案要哪些資料呢
您所指備案是否指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如果是的話企業應提供如下資料:1.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3.銀行開戶許可證;4.未辦理備案登記發生委託出口業務的生產企業提供委託代理出口協議,不需提供第1、2項資料;5.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另,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單證備案需要如下單證:(一)外貿企業購貨合同、生產企業收購非自產貨物出口的購貨合同,包括一筆購銷合同下簽定的補充合同等;(二)出口貨物明細單;(三)出口貨物裝貨單;(四)出口貨物運輸單據(包括:海運提單、航空運單、鐵路運單、貨物承運收據、郵政收據等承運人出具的貨物收據)。如有其它疑問,找南寧好業順會計服務有限公司咨詢,謝謝!
Ⅳ 求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的具體流程。
一、業務概述
中國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特定外匯資金的,除規定的情形外,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二、設定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40號)
三、申請條件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 5 萬美元以上《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 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第 40 號)所列外匯資金。
四、辦理材料
1、《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加蓋公章、個人的要簽名)。
2、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者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3、個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5)出口貿易銷售傭金支付稅務備案擴展閱讀:
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Ⅵ 支付出口傭金業務外匯如何處理
目前進出口傭金在國際收支統計中歸類為服務貿易項下的「其他商業服務」。既然屬於服務貿易,就應當適用《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其實施細則。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的第三條規定,境內機構支付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是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的。
由於企業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背景。因此如果進出口貿易的中介行為發生在境內,則境內機構向境外支付進出口貿易傭金,是需要辦理和提交《備案表》的。
在處理業務時,可以參考《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等法律法規。
Ⅶ 如何辦理對外支付出口貿易項下傭金
對外支付出口貿易項下傭金按以下規定辦理:對出口項下單筆不超過合同總金額10%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傭金售付匯,可憑相關單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辦理售付匯手續;對超過上述比例和金額的傭金售付匯,應持相關單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
Ⅷ 請教跨境對外支付的稅務備案和繳稅問題
對外支付5萬美元以上需要到國稅事先備案,備案是當場辦結蓋章的。
但是,不管是對外支付5萬美元以上,還是以下,都是要交稅的,由支付方代扣代繳。
在規定時間內,申報繳納。以前是備案前先繳納稅款的,現在在事後,限期繳納稅款。
具體交什麼稅?
第一是增值稅(營改增),除了支付傭金還繳營業稅,其他都改交增值稅了。取得的增值稅稅票是可以抵扣的。
詳見營改增政策電子書http://bbs.esnai.com/thread-4980938-1-1.html。
第二是所得稅,10%。如果中法稅收協定有規定優惠的按協定執行。
Ⅸ 對外支付大額外幣需要國稅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 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公告規定,
一、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下列外匯資金,除本公告第三條規定的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
(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
(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
(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國投資者以境內直接投資合法所得在境內再投資單筆5萬美元以上的,應按照本規定進行稅務備案。
二、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備案表》,見附件1)。
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
三、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
(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
(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
(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
(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
(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
(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
(九)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
(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
(十一)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
(十二)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
(十四)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
(十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對外支付,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五、備案人可通過以下方法獲取《備案表》:
(一)在主管國稅機關辦稅服務廳窗口領取;
(二)從主管國稅機關官方網站下載。
六、備案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無須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在《備案表》上蓋章,1份當場退還備案人,1份留存,1份於次月10日前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傳遞給備案人主管地稅機關。
《備案表》流水號具體格式為:年份(2位)+稅務機關代碼(6位)+順序號(6位)。「年份」指公歷年度後兩位數字,「順序號」為本年度的自然順序號。
七、備案人完成稅務備案手續後,持主管國稅機關蓋章的《備案表》,按照外匯管理的規定,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付匯審核手續。
八、主管國稅機關或地稅機關應自收到《備案表》後15個工作日內,對備案人提交的《備案表》及所附資料進行審查,並可要求備案人進一步提供相關資料。審查的內容包括:
(一)備案信息與實際支付項目是否一致;
(二)對外支付項目是否已按規定繳納各項稅款;
(三)申請享受減免稅待遇的,是否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稅收協定(安排)的規定。
九、主管稅務機關審查發現對外支付項目未按規定繳納稅款的,應書面告知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履行申報納稅或源泉扣繳義務,依法追繳稅款,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
十、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應加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事項的管理,及時統計對外支付備案情況及稅收征管情況,填寫《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情況年度統計表》(見附件2),並於次年1月31日前層報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
十一、各級稅務部門、外匯管理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加強信息交換工作。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上級部門反饋。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因此,對外支付大額外幣需要國稅開具《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流程和資料按此公告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