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公司外匯超過5萬美金需要收款說明,格式如何書寫
《公告》規定,境內機構和個人向境外單筆支付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萬美元,下同)的下列外匯資金,除特殊情形外,均應向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稅務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僅為地稅機關的,應向所在地同級國稅機關備案:(一)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包括運輸、旅遊、通信、建築安裝及勞務承包、保險服務、金融服務、計算機和信息服務、專有權利使用和特許、體育文化和娛樂服務、其他商業服務、政府服務等服務貿易收入;(二)境外個人在境內的工作報酬,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潤、直接債務利息、擔保費以及非資本轉移的捐贈、賠償、稅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經常轉移收入;(三)境外機構或個人從境內獲得的融資租賃租金、不動產的轉讓收入、股權轉讓所得以及外國投資者其他合法所得。
《公告》指出,境內機構和個人對外支付下列外匯資金,無需辦理和提交《備案表》:(一)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差旅、會議、商品展銷等各項費用;(二)境內機構在境外代表機構的辦公經費,以及境內機構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三)境內機構發生在境外的進出口貿易傭金、保險費、賠償款;(四)進口貿易項下境外機構獲得的國際運輸費用;(五)保險項下保費、保險金等相關費用;(六)從事運輸或遠洋漁業的境內機構在境外發生的修理、油料、港雜等各項費用;(七)境內旅行社從事出境旅遊業務的團費以及代訂、代辦的住宿、交通等相關費用;(八)亞洲開發銀行和世界銀行集團下屬的國際金融公司從我國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資合營企業分得的利潤和轉讓股份所得、在華財產(含房產)出租或轉讓收入以及貸款給我國境內機構取得的利息;(九)外國政府和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提供的外國政府(轉)貸款(含外國政府混合(轉)貸款)和國際金融組織貸款項下的利息。本項所稱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歐洲投資銀行等;(十)外匯指定銀行或財務公司自身對外融資如境外借款、境外同業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債務等項下的利息;(十一)我國省級以上國家機關對外無償捐贈援助資金;(十二)境內證券公司或登記結算公司向境外機構或境外個人支付其依法獲得的股息、紅利、利息收入及有價證券賣出所得收益;(十三)境內個人境外留學、旅遊、探親等因私用匯;(十四)境內機構和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退匯;(十五)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明確,境內機構和個人(以下稱備案人)在辦理對外支付稅務備案時,應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加蓋公章的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外文文本應同時附送中文譯本),並填報《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簡稱《備案表》)。同一筆合同需要多次對外支付的,備案人須在每次付匯前辦理稅務備案手續,但只需在首次付匯備案時提交合同(協議)或相關交易憑證復印件。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對外支付,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辦理。
《公告》強調,備案人提交的資料齊全、《備案表》填寫完整的,主管國稅機關無須當場進行納稅事項審核,應編制《備案表》流水號,在《備案表》上蓋章,1份當場退還備案人,1份留存,1份於次月10日前以郵寄或其他方式傳遞給備案人主管地稅機關。
本《公告》自 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關於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2]107號)、《關於境內機構及個人對外支付技術轉讓費不再提交營業稅稅務憑證的通知》(國稅發[2005]28號)、《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8]64號)、《關於進一步明確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提交稅務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5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122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9]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出具稅務證明申請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4號)同時廢止。
Ⅱ 怎麼支付給境外公司傭金,要哪些資料
支付給境外個人出口項下的傭金免個人所得稅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發生地在中國境外的所得不在征稅范圍之內,故境外個人取得的發生在境外的傭金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支付單位也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是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而得出的結論。因此,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提供的勞務要根據勞務發生地原則進行判斷,其是否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它沒有像企業所得稅表述的那樣清楚。
下面看一下上述論斷的稅法依據,這個依據是靠推斷出來的。
《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本條的解讀講的通俗一些:假如: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中國人;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是指外國人,這樣的解讀從稅法角度不一定非常准確。中國人、外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那麼怎樣情況下的所得算是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請大家思考。)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是指外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請大家思考,怎樣情況下的所得算是從中國境內取得的。)
對《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從中國境內或境外取得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此予以解釋: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根據這一條的解釋: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那麼怎麼樣的情況是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或境外所得,為此,《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又進行了解釋: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二)至(五)省略。
(根據這一條的解釋: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這就是說,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所以,該所得不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徵收范圍,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大家看一看,這樣的理解對不對。)
依據上述規定,若擬簽訂合同的境外個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外籍人士,俗稱外國人),履約發生地是在中國境外,其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不屬於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在中國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綜上可知,境外企業或個人在境外為境內企業提供各種勞務(包括傭金)境內企業不需要代扣代繳所得稅,但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Ⅲ 對境外支付傭金申請書 怎麼寫啊
發過去了 收下
Ⅳ 我們公司付海外客人傭金,需要向銀行提供哪些資料啊我是中國銀行的!謝謝
需提供的資料:
1.支付傭金的書面申請;
2.出口合同;
3.傭金協議(需註明對應的出口合同號碼、收匯金額、傭金比例等);
4.結匯水單或收帳通知(正本,銀行要在正本上蓋上「傭金付訖章」;
銀行審核要點:
1.審核材料的真實性和一致性;
2.對出口項下單筆不超過合同總金額10%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傭金售付匯由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超過上述比例和金額的傭金售付匯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
傭金的額度有規定的,單筆超過合同總金額10%或者雖未超過上述比例但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傭金售付匯,必須經企業所在地外匯局審核。
Ⅳ 關於付國外客戶傭金繳稅的問題
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發票的總題因涉外,我這個地稅的也不懂了哈,外國開具的收據或發票應該可以入帳的吧,最好咨詢一下當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或涉外分局或直接12366
Ⅵ 急急急!!!!!關於對外付匯,支付傭金的相關規定。
沒有啊。
Ⅶ 外貿傭金如何支付
可以。如果傭金在收匯金額的5%以內。把合同,收匯水單,匯款單一起交給銀行就可以付了。但是你要注意,從大陸公帳付出的傭金,有可能以後,稅局要補征稅的。
Ⅷ 付客戶傭金美金是不是有什麼特別要求的
這種情況在我們的合同中經常出現:我們會在價格條款中註明: The prices include $20 commision for each ton.一樓有一個說法錯誤,他說能提供20美金每噸的傭金。
Ⅸ 外貿合同中,客戶要求傭金, 並且要明佣,每噸要求20美金的傭金,請教大家了,這個怎麼寫急迫。。。。。
這種情況在我們的抄合同中經常出現:我們會在價格條款中註明: The prices include $20 commision for each ton.
一樓有一個說法錯誤,他說能提供20美金每噸的傭金。
Ⅹ 如何辦理對外支付出口貿易項下傭金
對外支付出口貿易項下傭金按以下規定辦理:對出口項下單筆不超過合同總金額10%或者雖超過上述比例但未超過等值10萬美元的傭金售付匯,可憑相關單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外匯指定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辦理售付匯手續;對超過上述比例和金額的傭金售付匯,應持相關單證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由所在地外匯局審核真實性後,憑外匯局的核准件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購付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