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傭金不發算未及時支付足額勞動報酬的范疇嗎自己想離職,以前有筆業務的傭金分6次申請,只用了4次,後
傭金也是工資收入一部分,當事人可以要求核發。
當事人依法辦理離職手續,離職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Ⅱ 房產銷售人員離職後傭金結算事宜
這個問題的硬性條件之一就是看你有沒有簽勞務合同。 如果沒有簽的話 你是100%拿不到,口頭的協議風險是很大的。如果簽了,那就是按照合同上的條款來解決。 不過是2年多的員工可以試著打打人際關系, 不過希望不大。 畢竟大家都是銷售的 老闆的應酬方法肯定要順。 這個利益問題實在是復雜的很。 仲裁的話不建議。 現在這種現象太多了。 關鍵的點就是勞務合同。這個屬於鑽法律漏洞。
Ⅲ 離職時是否可以拿到全部的工資,工資里包括提成也就是所謂的傭金
你的辭職公司有批下來的話,依勞動法,你的工資(工資所有部分,在用工合同中註明的金額)須於一個月之內或該公司工薪資發放日結清,非工資部分以公司規定時效結算,如果還不明的話,可以打114查詢當地勞動局服務電話咨詢
Ⅳ 關於勞動法辭職後工資結算
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按勞動成果一次性結清工資。
工資是用人單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和各地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合同的,除雙方另有約定的之外,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合同時按勞動者的勞動成果一次性結清工資,工資應當支付到離職之日止,一般應在3日內結清工資。
勞動部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關系依法解除或者終止的,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
的工資,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一次付清;支
付周期超過一個月的工資,可以在約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第十四條 員工工資應當從用人單位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計發至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
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時,員工月度獎、季度獎、年終獎等支付周期未滿的工資,按照員工實際工作時間折算計發。
《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在勞動關系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一次性付清勞動者工資。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勞動者死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滿一個工資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資。
Ⅳ 離職後續傭金如何計算(銷售提成)
提成的計算方式不變。按照勞動法相關規定,提成部分也應在辦理離職手續時隨工資一並結算,而不是等離職之後再結算,否則構成拖欠工資。
Ⅵ 我之前做保險的,我今天准備辭職,但組長說,辭職了,以前沒發的傭金一年後再發,這合理嗎
這個不合理,合同承保後,送完合同並簽完回執,過了10天猶豫期後就可以發放了
Ⅶ 離職後不再發放在職期間傭金的約定是否有效
傭金如果是屬於工資,在離職時應該結算。
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後,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Ⅷ 辭職後傭金的問題
當然要拿,績效工資也是工資支付的一種方式,也要按制度給你。
Ⅸ 進平安半個月,開了一單,現在辭職有沒有傭金呢
開了一單,現在辭職是否有傭金,看與單位的勞動合同約定。
另外,離職時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一次性結清的。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