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傭金行為折扣行為

發布時間:2021-09-07 02:47:28

傭金與折扣的計算

只要說到貿易中的傭金(COMMISSION)與折扣(DISCOUNT),許多初涉外貿的企業經理都會倒抽一口冷氣,因為對於那些做慣內貿的業務人員來說,往往會把它與「回扣」或者「賄賂」之類見不得光的事聯系起來。彷彿只能「關起門來談」,或者說根本是「拿不上檯面」的事,非要偷偷摸摸不可。因而,只要一說到傭金,有人就會橫眉冷對,似乎有損人格。

其實在國際貿易中,傭金與折扣的構成是價格談判的基本內容之一,也是商洽中經常涉及的最普通不過的事。價格中包含了傭金或折扣,直接影響到買賣的最終完成,也影響到實際價格的高低,關繫到進、出口雙方以及相關第三者的經濟收益。要達到貿易的最終完成,傭金和折扣經常成為不或缺的因素之一。

但是,傭金與折扣也有著明顯的差別。傭金一般是指代理人或經紀人、中間商等,因介紹交易或代買代賣所獲得的報酬;而折扣則是指在商品交易中給予對方的價格優惠。

傭金又有明佣和暗佣之分:

所謂明佣,是指在買賣合同、 信用證 或發票等相關 單證 上公開表明的金額。在 單證 中,通常表示在貿易 術語 後面,如 「 CIF C5% HONGKONG」。這個「C」就是COMMISSION,即傭金。

而暗佣的金額則是對真正買主保密,由賣方(出口商)暗中支付給中間商的費用,它的數額一般不在發票等相關單據上顯示。等到賣方貨款收妥之後,另行支付給中間商。

而折扣則是指賣方在一定條件下給予買方的價格減讓。因而,對於「C5%」或「D5%」,雖然金額相同,但是在內容上卻有著本質的區別。

傭金或折扣是在原價的基礎上,扣除一定百分比的數額,來算出實際應付的商品價款。其中要注意的細節是,我們在談判過程中,如商品要辦理保險,也就是以「 CIF 價格條件」成交的貨物,理應按減除折扣後的凈價作為投保基數。一般來說,以 信用證 或合同條款為准。傭金,不管是明佣或暗佣,多數都以所謂「含佣價」為投保基數。實務中,不少出口方要求傭金的計算,是在扣除運、保費之後,以商品的凈值作為計算傭金的基數。

通常傭金的計算方法有以下幾種:

其一,傭金按成交金額的百分率計算:含佣價 × 傭金率 = 傭金。

如: 每噸1000港幣,傭金為5%,其計算方法就是:1000 × 5% = 50(港元),那麼付給的傭金就是50港元。

其二,,按成交數量支付傭金,即: 交貨數量×單位數量付佣額 = 傭金。

如: 某商品共5000件, 每件付給傭金10美分,5000 × 0.10 = 500 (美元),那麼付給的金數額就是500美元。

其三,按 FOB 凈價為基數計算,即,運費(F)和保費(I)不付佣。如果該商品是以 CIF 成交的話,付佣時把保費(I)和運費(F)減除,公式為:

CIF ×(1 - 運、保費率)× 傭金率 = 傭金,

如:某商品以CIF價格條件成交,出口金額為70萬元美元,運費占發票金額的20%, 保險費占發票金額的3%,傭金率為4%,求得 FOB 凈價為基數的傭金。

其計算方法是: { 70 – (70 × 20%) - (70 ×3%)} × 4%

= (70 – 14 – 2.1) × 4% = 2.156(萬美元),那麼應付的傭金是2.156(萬美元)。

其四,按累計傭金辦法計算,累計傭金對銷售商具有一定的刺激作用,因累計銷售額越大,傭金額也就越高。

答案補充 累計傭金又可分為金額累進傭金和超額累進傭金兩種:

全額累進傭金: 按一定時期內推銷金額所達到的傭金等級計算傭金。

例如,某代理協議,傭金一年累計結付,按全額累進方法結算,推銷額和傭金率如下:

等級 推銷額 傭金率

A級 100萬以下 1%

B級 100—200萬元以下 1.5%

C級 200—300萬元以下 2%

D級 300及300萬元以上 2.5%

假如,年末結算,某銷售商實際推銷額為240萬元,按C級「2%」計算傭金,即:

240萬元× 2% = 4.8萬元, 那麼該銷售商應得傭金4.8萬元。

超額累進傭金: 各等級的超額部分,各按適用等級的傭金來計算,然後,再將各級傭金額累加起來,求得累進傭金的總額。

答案補充 例如:等級 推銷額(萬港元) 傭金

A 未超過100萬港元 1%

B 100—200萬港元 2%

C 200—300萬港元 3%

D 300萬港元以上 4%

年末結算,實際推銷額為250萬港元,累進傭金應按下式計算:

A級傭金: 100 ×1% = 1萬港元;

B級傭金: (200 – 100)× 2% = 2萬港元;

C級傭金: (250 – 200)×3% = 1.50萬港元;

A + B + C = 4.5萬港元,那麼該銷售商實際所得為4.5萬港元。

以上所談的是傭金和折扣在實務中的一般做法。現在,各地在處理「傭金與折扣」上仍有差別,只要不違犯法律和相關的行規及道德標准,都被認為是允許的。

㈡ 「傭金」、「折扣」和「凈價」的含義各是什麼怎麼計算他們

傭金可以理解為付給對方的勞務費、個人報酬
折扣是商品購銷中的讓利,發生在購銷雙方當事人之間,是賣方給買方的價格優惠
凈價即原價減去折扣後的余額

㈢ 商業賄賂和「折扣」、「傭金」有什麼區別

要是術語能夠看懂,直接網路概念多好。看不懂才要問嘛。簡單說,商業賄賂不入賬,折扣,傭金都入賬。

㈣ 解析什麼是傭金、折扣的含義和作用

【商務師考訊】傭金和折扣 一、傭金、折扣的含義和作用 傭金(Commission)是賣方或買方付給中間商為介紹成交而提供服務的酬金。折扣(Discount)是賣方給買方的價格減讓。 二、傭金、折扣的表示方法 (一)傭金的表示方法 凡價格中包含傭金的,稱為含佣價。 含佣可用文字表示,也可以在貿易條件後面加註傭金的英文縮寫字母C並註明傭金的百分比來表示, (二)折扣的表示方法 如價格中允許給予折扣,一般應用文字作具體表示 如果有關價格未對含佣或有折扣作出表示,而且雙方事先又無任何約定,則應理解為不含佣價或不給折扣。這種不包含傭金或不給折扣的價格,稱為凈價(NetPrice),即賣方可照價全數收款,不另支付傭金或扣除折扣。 三、傭金、折扣的計算方法 (一)傭金的計算 按照國際貿易習慣,傭金一般是按交易額(即發票金額)為基礎計算的。 從含佣價計算凈價,比較簡單,只需扣除傭金額即可。如果已知凈價,要在不降低凈收入的基礎上給予一定百分率的傭金,則應根據下列公式計算含佣價: 凈價 含佣價=------------------- 1-傭金率 (二)折扣的計算 折扣的計算很簡單,按照一般習慣做法,不論使用何種貿易術語,都是以合同金額(即發票金額)為基礎直接計算。 四、傭金、折扣的支付方法 傭金,習慣上應先由賣方收到全部貨款後,再支付給中間商。 折扣一般可由買方在支付貨款時預先扣除。

㈤ 回扣、折扣、傭金的區別

折扣是打折的意思
回扣是給購買人好處的意思
是違法的
傭金是二級市場購買證券時支付的費用

㈥ 折扣和傭金有什麼區別

什麼是傭金 、折扣 ?

在商品價格中,有時會包含傭金和折扣。

A.傭金

傭金(Commission)是指賣方或買方支付給中間商代理買賣或介紹交易的服務酬金。

我國的外貿專業公司,在代理國內企業進出口業務時,通常由雙方簽訂協議規定代理傭金比率,而對外報價時,傭金率不明示在價格中,這種傭金稱之為'暗佣"。

如果在價格條款中,明確表示傭金多少,稱為"明佣"。在我國對外貿易中,主要出現在我國出口企業向國外中間商的報價中。

包含傭金的合同價格,稱為含佣價,通常以含佣價乘以傭金率,得出傭金額。其計算公式為:
傭金=含佣價X傭金率
而 傭金=含佣價-凈價
整理後得含佣價和凈價的關系:
含擁價=凈價/1-擁金率

傭金通常以英文縮寫字母C表示。比如每公噸1000美元 CFR西雅圖包含傭金2%,可寫成:每公噸1000美元CFRC2西雅圖。其中的'C2"即表示傭金率為2% 。賣方應在收妥貨款後,再向中間商支付傭金。

B.折扣

折扣(Discount)是賣方在原價格的基礎上給予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價格減讓。 使用折扣方式減讓價格,而不直接降低報價,使賣方既保持了商品的價位,又明確表明了給予買方的某種優惠,是一種促銷手段、如數量折扣、清倉折扣、新產品的促銷折扣等。比如每件20美元CIF紐約減5%折扣。賣方在開具發票時,應標明折扣,並在總價中將折扣減去。

㈦ 傭金、折扣支付中應注意哪些問題

回扣與折扣的法律再思考 [轉]

競爭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和靈魂,是市場經濟的必然衍生物,兩者如影相隨。商品競爭機制是市場經濟的重要運行機制,已經滲透到商品經濟的幾乎所有領域並發揮應有的作用。通過競爭,優勝劣汰,最大限度地調動市場主體的勞動積極性。競爭使價值規律得以全面貫徹,為社會提供最全面最優惠的商品,生產實現最大的社會物質進步,使有限的社會資源得以合理配置。但任何事物都有矛盾的對立面。競爭是如此,它也不可避免地帶來消極作用。積極的競爭是社會進步的推動劑,而消極的競爭極有可能使生產和資本趨於集中,帶來規模經濟效益,造成壟斷。壟斷排除競爭,窒息競爭,是競爭機制受到外力的干擾,而無法正常發揮作用。結果產業壟斷價格、商品供給減少,生產經營效率降低,社會經濟遭到極大破壞。同時,為追求經濟利益,在金錢的驅動下,部分經營者違背市場經濟的公平、效率、誠實信用原則,用大量的不正當手段,損害競爭對手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經濟秩序,為自己取得競爭優勢,削弱競爭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本文擬就經營者普遍採用的競爭手段回扣、折扣進行法律上的分析。

一、 回扣、折扣的含義及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

先來看一下回扣。回扣,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11月15日發布的《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五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其他方式推給對方單位或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這里強調的是「帳外暗中」。所謂「帳外暗中」,該條第3款規定「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經營活動或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計入財務長、轉入其他財務帳或做假帳等」。關於折扣,《規定》第六條第二款規定「折扣及商品購銷中的讓利,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時以明示並如實入帳的方式給與對方的價格優惠,包括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及時予以扣除和支付價款總額後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兩種方式」。這里強調的是「明示入帳」。「明示入帳」,該條第3款規定,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市場經營活動或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帳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明確如實記載。

從以上規定來看,回扣與折扣是有區別的。關於二者的區別有學者認為就在於是否明示入帳。明示入帳的就是折扣,折扣是合法的。帳外暗中給與的則屬於回扣,回扣都是非法的 .筆者並不這樣認為。從《規定》中關於回扣、折扣的規定來看的確如此。單從刑法的規定來看可能並非如此。按照刑法的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法按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按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要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必須具備幾個要件: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收受回扣;且歸個人所有的,才構成該罪。也就是說收受回扣必須滿足上述條件的才是犯罪,不具備這兩個條件的就不是犯罪。雖然這並不等於收受回扣就一定合法,但至少說明回扣與折扣的區別不只是是否明示入帳。這一點也可以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中得出。

關於回扣、折扣,我國《凡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對其進行了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對方單位或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明示入帳,收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回扣並非全部都是非法的,折扣也不一定全部都是合法的。按照此條規定的意思,回扣與折扣只要是明示的、公開的方式給予,並且在會計帳薄上有明確記載的,即具備法律規定的合法要件,不論回扣與折扣出於什麼目的以及效果如何,都是合法的。我們暫且不討論其是否與《規定》相符否,但單就這一規定來看顯然就是值得商榷的。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的缺陷

如前所述,市場經濟條件的競爭機制能促進企業實現優勝劣汰,提高社會資源的效率。因此,競爭者為了達到在競爭中處於有利地位的目的,可以充分利用其競爭優勢,採用各種競爭手段。因此有人認為對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回扣與折扣不應加以限制。但我們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按照商業慣例,回扣與折扣是有條件的,它們的給予必須符合商業慣例。經營者在下列情況下可以給與對方回扣或折扣:在不需要即期付款或在分期付款的銷售中,如果買者立即付款或提前支付價款;由於銷售數量不通而給予的數量折扣;由於中間商承擔了本應由經營者承擔的運輸、管理和貯藏等功能或環節的工作時,可以給與中間商以折扣;我國《價格法》規定的四種不認為是低價銷售的行為也可以看作是在特定條件下法律允許給予回扣或折扣的情形。從這些可以看出回扣、折扣的給與並非隨心所欲的。不能再不具備一定商業慣例條件下隨便給予,否則,就應將其界定為一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其次,回扣與折扣的實質是一種間接降價。如果是為了與競爭對手相競爭已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而給予的回扣與折扣額比其競爭對手還要高時,這種回扣與折扣就是一種價格歧視(價格歧視就是一種商品對不同的買者有不同的售價的銷售行為)也會引發低價競爭。顯然,回扣與折扣等行為對市場競爭秩序的影響與損害,並不會因為其是明示的而消失。因此,回扣與折扣也就不應是在銷售者經濟實力所允許的范圍內所任意給予的。

再次,從「不正當競爭」這一術語的產生來看,一般認為「不正當競爭」一詞最早起源於1883年《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第四條(之二)(2)項規定「在工業和商業中任何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當競爭」。我國《凡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該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從這兩部國內外法的規定來看,它們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都是從違反公平、誠實原則及公平競爭的角度提出的。許多西方國家也從不同的角度概括了不正當競爭的內涵,但都把違反誠實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的行為規定為不正當競爭的核心內容。因此,從「不正當競爭」這一術語本身含義看,某一商業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首先應看其是否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競爭原則,是否有礙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的維持和發展。同樣,關於商業交往中的回扣、折扣行為是否正當也應從這點來判斷。最後、從法律角度上看,《凡不正當競爭法》作為調整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規范,其對商業性為是否正當的判斷依據當然應該是以其對競爭對手和市場競爭秩序造成的影響為標准,而不應以其他為標准,但我國《凡不正當競爭法》恰恰沒有從這種角度來規范回扣與折扣行為。這也是我國市場經濟中各種形式的回扣與折扣大戰屢屢發生的法律原因。應當強調,再市場經濟條件下,建立在市場主體公平、誠實信用基礎上的穩定的競爭秩序是由為重要的。「競爭是獲得繁榮和保證繁榮最有效的手段,只有競爭才能使作為消費者的人們從經濟發展中獲得實惠,它保證隨著生產力的提高而俱來的各種利益,終歸於人們的享受。」(德國-路德維希。艾哈德語)穩定的競爭秩序是自由競爭的前提和基礎,沒有良好的競爭秩序,也就無所謂充分、完全的自由競爭。經濟展就會受到阻礙,甚至停滯、倒退,消費者的利益、合法經營者的利益也將受到嚴重侵害。

二、 我國法律關於回扣、折扣的規定的法律後果

(一)回扣、折扣可引起低價競爭。這里所說的低價競爭是指企業或個人不顧國內外市場狀況,不顧成本與利潤而進行的以低價格為核心的競爭行為 .經營者在市場競爭過程中往往使用各種名義的回扣、折扣,以使自己的銷售價格低於競爭對手,已達到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這里所說的低價競爭並不限於低於成本銷售,還包括低於競爭對手的且無正當理由的不合理低價銷售。如日本《不公正交易法》第三條規定「無正當理由將其商品或勞務以明顯低於其供給所需費用低價供給。此外,不正當地以低的對價供給商品或勞務,有給企事業者之事業帶來困難的」均屬於不公正交易方法。所謂「不正當地以低的對價供給」就是指其價格低於其競爭對手的價格而無合理的理由,其強調低價的不正當理由。又如美國《羅賓遜—帕特曼價格歧視法》第三條規定「商人在其商業過程中,在國內對同一品質、數量、等級的商品,通過給予買者比其競爭者更高的折扣、回扣、補貼、廣告勞務費等故意進行歧視,或為了破壞競爭,消滅競爭者,以低於其競爭者的價格出售,或以不合理的低價出售是非法的,但因製造、銷售、運輸條件不同所給的合理補貼、市場條件變化、變質腐爛的商品、司法抵押品以及停業中善意地出售商品的除外。」依這一規定可以看出在美國低價競爭不但包括傾銷,也包括各種形式的回扣與折扣等價格歧視。但其並不以低於成本銷售為條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僅把低於成本銷售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對其他形式即沒有低於成本但明顯低於競爭對手且無正當理由的低價銷售行為則無明文規定。有人認為,在不低於成本銷售的情況下,國家是不能對這種行為進行規制的。其理由在於:市場經濟條件下應實行並鼓勵自由競爭,在經營者自身可能的條件下應允許其自由降價,不論其目的為何,只要其不低於成本,且為形成壟斷。筆者認為,這種說法也並非沒有道理,但其有兩個理論前提:完全的市場、理智經營的市場主體。而在我國這兩個前提是不存在的。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還未完全成熟,市場經營主體也是非理智的。市場機制本身的缺陷使有的競爭者不惜採用大幅度的回扣、折扣來實現其排擠競爭對手的目的。進而引發低價競爭大戰,從而造成市場競爭秩序的紊亂。因此,使國家有必要對這種競爭行為加以規制。市場交易過程中應實現帕累托最優。但在回扣、折扣泛濫的情況下帕累托最優是無法實現的,至少在競爭這之間是無法實現的。低價競爭行為在國際上表現為外貿出口領域中存在低價銷售行為,引發日益增多的國際法傾銷調查。嚴重損害了我國企業的國際形象;在國內則導致假冒偽劣商品的泛濫。尤為嚴重的表現在葯品經營中,引發國內市場的不正當競爭,嚴重惡化了國內的經營環境與秩序。同時,低價競爭還阻礙了產品及服務質量的提高,嚴重惡化了國內的經營環境與秩序。同時,低價競爭還阻礙了產品及服務質量的提高,阻礙科學技術的推廣與進步,制約效益好的企業形成規模和集約化經營,是這些企業付出了不應有的代價。這些都不利於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而這些都是由於我國《凡不正當競爭法》對回扣、折扣行為的規定不夠規范的結果。

(二)、不規范的回扣、折扣可能導致商業賄賂的泛濫。商業賄賂,按照《規定》第二條第2款的規定「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傳統上,將商業賄賂等同於回扣。這其實是不正確的。非法的回扣與折扣都是商業賄賂的一種形式。商業賄賂行為直接妨礙了市場的公平競爭,扭曲了正常的質量、價格、服務的競爭機制。而我國《凡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回扣、折扣只要按法律規定明示入帳即是合法的,對其也就不應加以限制。但由於現行財務制度對於收受回扣、折扣的記帳科目及用途等沒有規定,這就容易產生問題。如目前我國回扣、折扣最為嚴重的葯品銷售在醫療機構、醫葯生產經營企業之間展開的嚴重的回扣、折扣大戰,導致可當前葯品購銷秩序的混亂。收受回扣、折扣的醫療單位在表面上將回扣、折扣計入法定財務帳,取得合法形式。但由於現行財務制度無明確規定,使醫療機構一方面通過大額回扣、折扣方式在國家規定的批發價之下竭力壓低實際購銷價格,而在國家規定的批發價基礎上確定零售價格,以此獲取高額回扣、折扣;另一方面,又將回扣、折扣款根據需要計入「其他收入」等可以自由支配的財務科目,以自由支配,使這種形式的回扣、折扣喪失「減價」的固有意義,同時也使商業賄賂行為變得更為隱蔽。因為其已經按照我國法律規定具備了表面合法性。這種形式下的回扣、折扣,不僅嚴重損害了市場競爭秩序,導致偽劣商品泛濫,而且還助長了社會腐敗風氣,造成國家稅款的大量流失。而產生這一切的根源也許就在於我國《凡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回扣、折扣的明示入帳即合法的規定。

(三)不規范的回扣、折扣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經營者,而最終受害者則是消費者。在市場經濟中,經營者與消費者的利益既有一致的一面,又有相對立的一面。經營者為了競爭,在競爭中生存,採用正當的競爭手段,如改進技術、提高生產效率、提高商品質量、降低成本,以最優的商品獲得最大的利潤,這與消費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而在不正當競爭中,則會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如在採用數額較大的回扣、折扣的手段是,按正常的生產經營其往往無法盈利,為了達到盈利的目的,經營者不惜偷工減料、降低產品質量,生產假冒偽劣商品,從而最終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在當前回扣、折扣大戰中,尤為應當注意到這一點,注意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回扣、折扣的規定所產生的不良後果還有其他,但以上三點在筆者看來是最重要的。

四、完善《凡不正當競爭法》的幾點建議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任務就在於規范市場秩序,維護市場交易的穩定。然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於回扣、折扣的規定如前所述並不能完成這項任務,反而會使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的行為表面合法化,助長了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在我國即將加入世界貿易組的時候,為了與國際接軌,有必要對《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修改,加以完善。現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尤其應當對無正當理由的回扣、折扣引起的低價競爭行為進行規制。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將低於成本銷售規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但未規定相應的責任及處罰,而對因回扣、折扣行為引起的低價銷售則無明文規定,並且《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既未出現「傾銷」或「價格傾銷」的法律術語,也沒有使用價格歧視的概念。我國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價格法》首次使用了「價格傾銷」和「價格歧視」的概念,並在多處涉及低價競爭行為,從而在反低價競爭上彌補了《凡不正當競爭法》的不足。因此應盡快將《反不正當競爭法》加以修改完善,以使其與《價格法》的規定相吻合,保持法律規定的統一性。另外,日本和美國關於低價競爭行為的規定也值得我國借鑒。因為其是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與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斗爭的實踐總結和立法成就而存在並發揮作用的。

(二)、加大對無正當理由的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的回扣、折扣的懲罰力度。擴大商業賄賂的適用范圍,將無正當理由給與的回扣、折扣統統界定為商業賄賂,加以規范,並進行處罰。在判斷經營者在給予回扣、折扣時是否有正當理由,應根據主、客觀條件來判斷。從主觀上應不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客觀上應具備商業慣例中應當給予回扣、折扣的情況。但有特殊例外的除外,如《價格法》規定的幾種可以低價銷售的行為。

(三)積極引導經營者從低價競爭轉向以非價格競爭為主的競爭體制上來。隨著世界貿易一體化的進程的推進及我國加入WTO後,如果在以回扣、折扣等價格競爭為主,一如在國內競爭中的作法,將會引起國際反傾銷調查,最終損害企業自身的利益,也不利於我國在國際社會中的形象,有損我國的國際地位。因此應當積極完善並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使之與世界各國及國際組織的規定相符合。

參考文獻:

1、 孔祥俊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 法律出版社 1998年5月第一版。

2、 李煉 《反傾銷法律與實務》 中國發展出版社 1999年9月第一版。

3、 潘靜成、劉文華 《經濟法》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1998年5月第一版。

4、 倪振峰 《競爭的規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活用》 復旦大學出版社 1996年9月第一版

㈧ 辨析回扣,傭金和折扣的區別

一是目的不同. " 折扣" , " 傭金" 以取得正當利益為目的, 是商業慣例中的一種重要手段內; " 回扣" 則以謀取不容正當利益為目的,
往往是為了推銷或提供滯銷, 偽劣, 質低的商品或服務. 二是方式不同. " 折扣" , " 傭金" 以明示方式進行, 給予和接受雙方均須如實入帳;
" 回扣" 則以秘密方式, 在帳外暗中給予和收受. 三是法律後果不同. " 折扣" , " 傭金" 是合法的, 正當的競爭行為. 因而,
對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繁榮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 回扣" 從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競爭的本質, 破壞了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 因此, 法律規定" 回扣" 是行賄,
受賄的違法行為.

㈨ 回扣與傭金的區別。

回扣、折扣、傭金有3點不同:

一、三者的種類不同:

1、回扣的種類:

按照是否採取賬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簡單分為兩種,即「賬內明示」的回扣、賬外暗中的回扣。

2、折扣的種類:

(1)數量折扣:製造商給經銷商、零售商或大客戶因購買數量大而給予的一種折扣。

(2)現金折扣:對於及時付清貨款的購買者的一種價格折扣。

(3)功能折扣:是由製造商向購買者履行了某種功能,如推銷、儲存和帳務記載的貿易渠道成員所提供的一種折扣。

(4)季節折扣:賣主向那些非當令商品或服務的買者的提供的一種折扣。

(5)網上訂購折扣:給予在網上下單客戶的折扣。

3、傭金的種類:

根據傭金是否在價格條款中表明,可分為「明佣」或「暗佣」。「明佣」是指在合同價格條款中明確規定傭金率。「暗佣」是指暗中約定傭金率。若中間商從買賣雙方都獲得傭金,則被稱為雙頭佣。

二、三者的法律特徵不同:

1、回扣的法律特徵:

(1)賬外暗中:按照《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第5條第3款對賬外暗中的規定,「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作假賬等。」

(2)返還一定比例的價款:回扣是賣方返還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這一屬性可以界定回扣款項的來源性質,即回扣不是賣方額外從別處拿出物品或金錢給予買方,回扣款是商品價款的一部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賣方是從別處拿出物品以給予買方,雖然不構成回扣,但它同樣構成商業賄賂,這也是回扣與商業賄賂的一點區別。

(3)收受人為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是賣方退給買方單位或者個人的,它決定了回扣的方向,是賣方退給買方,方向固定,不包括買方給賣方。

同樣,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買方為購得某種緊俏商品,以給付實物、金錢為誘餌,在賬外暗中給予賣方一部分款項,這也是種商業賄賂行為,但仍不是回扣,只是商業賄賂的典型形式。所以其方向性對於判斷是否為回扣也非常重要。

2、折扣的法律特徵:

(1)折扣是商品購銷中的讓利,發生在購銷雙方當事人之間,是賣方給買方的價格優惠。

(2)給予或者接受折扣都必須明示並如實入帳,在入帳方式上,要求給予折扣的應沖減營業收入,收受折扣的應沖減成本。

(3)折扣的形式,支付價款時對價款總額按一定比例即時予以扣除;在買方已支付價款總額後賣方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還部分價款。這兩種形式實質都是價格優惠,並無本質區別。

3、傭金的法律特徵: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三、三者的性質不同:

1、回扣的性質:回扣一般為貶義。表現於某獲利人在獲利利潤中送給使其獲利的人。如甲方因乙方為甲方帶來好處,甲方將得好處部分送給乙方;某導游介紹客人到某店購買紀念品,而店方將給導游部分利潤;某房屋開發公司為得到某工程,暗中將部分回扣送給某主管該工程的官員,從而達到其目的。

2、折扣的性質:折扣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產物,正確運用折扣,有利於調動采購商的積極性和擴大銷路,在國際貿易中,它是加強對外競銷的一種手段。民間稱打折。

3、傭金的性質:一種報酬,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託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

㈩ 傭金和折扣有什麼區別

傭金就是賣方或買方支付給中間商代理買賣或介紹交易的服務酬金。
折扣是指賣方在原價格的基礎上給予買方的一定比例的價格減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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