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勞動法對試用期間的工資是怎麼規定的
不低於正式工資的80%,亦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繳納社會保險等5險一金是法定義務。
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企業如果規定試用期初匯率擴展閱讀:
法律保護
試用期合同與企業正式勞動合同一樣,同樣具有法律效益,旨在保護和維護應聘者在工作初期,由於不熟悉和不適應,而對工作中可能產生的各類隱含虛假報酬、工作內容、工作性質等欺騙性質信息的維權行為。
必要性
同時,也是作為企業初步考察應聘者的能力與潛力的方式,以此來分配和確立應聘者的職能及崗位。對於應聘者來說,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有利於應聘者在有限的時間里較深入的了解企業、熟悉產品,獲悉工作環境等,以此評判是否此工作確實適合自己。
時間規定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試用期與勞動合同的期限應一致,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不得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一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合同中約定見習期的,不再另行約定試用期,畢業生見習期為6至12個月,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B. 國家規定企業試用期不得超過多久。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C.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對外幣折算方法有哪些規定
外幣交易折算的會計處理主要涉及兩個環節,
一、在交易日對外幣交易進行初始確認,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1、企業發生外幣交易的,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或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2、企業收到投資者以外幣投入的資本,無論是否有合同約定匯率,均不得採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折算,而是採用交易日即期匯率折算,這樣,外幣投入資本與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相等,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二、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分別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1、對於外幣貨幣性項目(貨幣性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持有至到期投資等;貨幣性負債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短期借款、應付債券、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等),資產負債表日或結算日,因匯率波動而產生的匯兌差額作為財務費用處理,同時調增或調減外幣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
2、非貨幣性項目是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如:存貨、長期股權投資、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1)對於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已在交易發生日按當日即期匯率折算,資產負債表日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不產生匯兌差額。
(2)由於存貨在資產負債表日採用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因此,在以外幣購入存貨並且該存貨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可變現凈值以外幣反映的情況下,在計提存貨跌價准備時應當考慮匯率變動的影響。
(3)對於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股票、基金等非貨幣性項目,如果期末的公允價值以外幣反映,則應當先將該外幣按照公允價值確定當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進行比較,其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損益,計入當期損益。如屬於可供出售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形成的匯兌差額,計入資本公積。
3、貨幣兌換的折算 。企業發生的外幣兌換業務或涉及外幣兌換的交易事項,應當以交易實際採用的匯率,即銀行買入價或賣出價折算。由於匯率變動產生的折算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D. 勞動法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勞動合同>3個月,無試用期。
1年>勞動合同>=3個月,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1個月;
3年>勞動合同>=1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
勞動合同>=3年,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
(4)企業如果規定試用期初匯率擴展閱讀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E. 記賬匯率的法規規定
我國現行會計制度規定,記賬匯率可以是外幣業務發生當日的匯率,也可以是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匯率一經選用,在登記入賬時不得隨意變更。具體應用時,對於取得以外幣結算的資產、負債及相關的收入和費用,可以採用外幣業務發生時當日的匯率或當月1日的匯率記賬。對於以外幣投入的資本:
1、合同或章程有約定匯率的,就按約定的匯率入賬。
2、合同或章程未約定匯率的,如果注冊貨幣與記賬本幣一致的,可採用當日匯率記賬;如果注冊
貨幣與記賬本幣不一致,應當按第一期第一次收到出資額時的匯率記賬。對於投入的以外幣計價的資產,按投入當日或當月1日的匯率入賬。
實際工作中,企業會計人員為了方便或者已有的習慣,往往各行其是,並沒有完全按照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企業內部如果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在購貨或銷貨的情況下,就會出現不同的購貨成本、不同的銷售收入等。造成會計處理的不一致,會使會計信息不可比。在不同企業採用不同的記賬匯率時,企業之間會計信息也缺乏可比性。
F. 企業對於試用期員工工資的另行約定是否有效
1、首先合同中未註明轉正工資並不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轉正工資的80%,其他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2、只有以下情況屬於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第二十六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3、員工轉正期限是根據合同期限定的,如果到了轉正日期不得二次約定試用期。所以不存在轉正後又降為試用期的問題。「《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4、年終獎在司法實踐中屬於單位激勵行為,如果雙方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單位有自主發放權利
G. 新勞動法對試用期的規定
試用期為三個月,勞動合同應簽訂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H. 試用期 規定
在勞動合同中,對試用期有如下規定:
與同一勞動者建議勞動關系的,試用期只能約定一次;
試用期不得超過《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限定的時間;
試用期內的工資不得低於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