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協議,買房違約,要支付傭金嗎
違反協議的相關約定,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肯定是要支付違約和中介公司的傭金的,因為中介公司作為居間方,沒有存在過錯,買賣雙方傭金的支付都應該由違約方承擔。
消費者通過中介買賣二手房,通常要簽訂如下三類合同:第一類是居間合同,一般情況下,居間合同在整個交易中最真實、最有效;第二類是買賣合同,即正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第三類是輔助合同,包括擔保合同、貸款合同、評估合同等等。其中居間合同就約定了買賣雙方與中介方的責任關系。
2. 簽訂居間合同後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嗎
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一方或各方違約時,違約方要支付給守約方一定數額的貨幣,以彌補守約方損失同時兼有懲罰違約行為作用的違約責任方式。承擔違約責任後,是否還要繼續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協商確定如果非違約方提出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的,則違約方應在支付違約金之後,繼續履行合同。並且,如果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遲延履行違約金的,則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次序繼續履行合同債務。但是如果有法律規定的不適合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的,違約方可以不繼續履行。至於如何計算違約金這個問題,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3. 簽了居間協議後違約要付違約金嗎
您的描述不是很詳細,只能做如下分析:
如果是您與房屋賣方沒有達成一致,您是不用給中介違約金的,因為您與賣方的合同具有相對性,只能約束您雙方當事人;
如果您與中介的居間合同規定的您與中介的違約事由出現,您是應當給對方違約金的。
4. 居間協議 意向金轉定,中介傭金,違約的問題1
1、你交的1萬元,對方給你出具的收據上註明的是什麼?預付金還是定金還是意向金?沒註明一般人理解你交的為定金。你認為不是定金你要舉證。
2.個人認為你以妻子名義簽定的居間協議應該不影響協議效力。
3.簽定協議前你是否看過房屋,如看過房屋仍然選擇簽協議和交意向金,表示你已經默認放棄了是否裝修的條件。如果沒有看過房子,還要看居間協議中是否寫明了該房子已裝修及03年建成的字樣。否則他只是口頭告訴,合同上沒有寫明,你仍然不能追究其違約或欺詐責任。
5. 簽了居間合同如果違約要承擔哪些違約責任
那要看實際情況而定,既然你沒有違約,中介就沒有理由追究你,當然你必須付給中介一點辛苦費,畢竟他們出了不少力,不過不能給中介費,因為中介沒有成功,只能象徵性的給辛苦費,中介費和辛苦費是不一樣的,這只是對他們付出的勞動的一點補償。
6. 居間人的違約責任有哪些
對於受公司委託的居間人,期貨公司按照居間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報酬。居間人獨立承擔基於居間關系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居間人不屬於期貨公司工作人員。客戶通過期貨公司提示已明知期貨公司從未授權或默許非期貨公司工作人員以期貨公司的名義從事期貨業務經營交易行為,如果客戶決定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與居間人或其他人員訂立有關委託下單或收益分成等任何約定,期貨公司均不承擔任何責任。 居間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各地方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般都印製了對二手房交易起指導作用的房地產買賣居間服務合同,律師通過對這些合同中有關居間方的義務進行總結後發現,合同中一般規定了居間人的以下幾點義務:1、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 2、向委託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3、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4、為買賣雙方提供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代交付房屋等服務的義務; 5、保密的義務。 《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應指的是有關房屋的權屬情況、面積、售價、質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擴大理解為所有的房屋信息。而且應當注意居間人的賠償責任僅僅限於故意隱瞞和提供虛假情況兩種情況。如居間人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房屋主體遭到破壞,或幫助賣方隱瞞賣方無房屋所有權的事實,這些情況下居間人應當賠償買方損失。 另外,居間人是否有義務核實房屋的自然信息,並向買房人報告呢。對於這一點,實踐中有很多不同的理解,從而導致糾紛的發生。律師認為,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務是促成交易,雖然居間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買賣雙方報告一些房屋信息,但是這並不能免除買賣雙方對房屋信息進行核實的義務。如果買賣雙方對在訂立買賣合同前對房屋的有關信息認真核實,即便居間人不報告也不會導致買賣雙方的利益受損。
7. 中介(居間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合同法》對房屋中介的法律責任進行了大致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一、違約責任
居間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根據合同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目前,我國各地方房產交易管理部門一般都印製了對二手房交易起指導作用的房地產買賣居間服務合同,律師通過對這些合同中有關居間方的義務進行總結後發現,合同中一般規定了居間人的以下幾點義務:
1、 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
2、 向委託人如實報告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事項。
3、 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4、 為買賣雙方提供辦理相關過戶手續、代交付房屋等服務的義務。
5、 保密的義務。
二、損害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這里的「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應指的是有關房屋的權屬情況、面積、售價、質量等房屋重要信息,而不能擴大理解為所有的房屋信息。
而且應當注意居間人的賠償責任僅僅限於故意隱瞞和提供虛假情況兩種情況。如居間人為了促成交易,故意隱瞞房屋主體遭到破壞,或幫助賣方隱瞞賣方無房屋所有權的事實。這些情況下居間人應當賠償買方損失。
(7)居間傭金違約責任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居間人的主要目的和任務是促成交易,雖然居間人要促成交易不可避免的要向買賣雙方報告一些房屋信息,但是這並不能免除買賣雙方對房屋信息進行核實的義務。
如果買賣雙方對在訂立買賣合同前對房屋的有關信息認真核實,即便居間人不報告也不會導致買賣雙方的利益受損。
因此,居間人核實並報告房屋相關信息的行為,雖然是居間人促成交易過程的組成部分,卻並不是法律賦予居間人的強制義務。
根據《合同法》:
1、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的報酬請求權】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2、第四百二十七條 【未促成合同成立的處理】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