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我是房產中介的,然後直接跟開發商簽一手代理合同,直接給傭金,開發商要求公司對公司,要求我開對公賬
只要對公賬戶都得交稅,一般是8個點。
Ⅱ 我是賣房子中介,傭金是開發商給的,其實他們自己去買也要給團購費的,如何給客戶解釋
你做了多久啊?客戶怎麼會知道傭金這一說,你可以說團購價格需要團購費用,我們是不收取您一分中介費的。你可以這樣說啊,在一個團購費應該是已存多少抵多少來說的吧?你還可以說你之前成交很多客戶知道他們低價或者你說你誰誰在開發商哪裡可以爭取優惠。望採納
Ⅲ 幫開發商拿地中介傭金簽什麼協議
簽署委託代理協議
該行為屬於委託代理事宜
Ⅳ 傭金經過兩個公司如何繳稅。 是這樣的,我公司和中原地產合作,中原地產直接和開發商合作代理銷售一手
是的,但是中原交稅和你們公司沒有關系的!
Ⅳ 房地產中介做中間人是不是兩邊收錢的面對開發商和客戶又該怎樣收取兩邊的中介費
每個地方的中介收費可能有些不一樣,但是根據規定,中介收取中介費是不能超過房產成交價的百分之三的,所以一般中介雙向收費是業主百分之一,客戶百分之二。(有的地方是單方面收費的)
與開發商合作的已經不能稱為完整意義的中介了,應該算是代理銷售了,一般是正規注冊的代理公司或者大型的二三級聯營的中介公司。(一般新盤銷售是不收客戶中介費用的!!)
Ⅵ 請教一下:房地產開發商給房地產代銷公司的傭金比例是多少點(包括住宅,商鋪)另,獨家代理與聯合代理
1、房地產代理銷售公司設立條件:按國家住建部的《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11條規定了設立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
(二)有固定的服務場所;
(三)有規定數量的財產和經費;
(四)從事房地產咨詢業務的,具有房地產及相關專業中等以上學歷、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須占總人數的50%以上;從事房地產評估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估價師;從事房地產經紀業務的,須有規定數量的房地產經紀人。
註:目前注冊資金、持有資格的人數由省級住建委規定,以上海為例:
1)一級中介的要求暫定為:專業從事房地產經紀咨詢業務五年以上,注冊資金在200萬元以上,持證執業人員15人以上,年繳納稅費100萬元以上;
2)二級中介的要求暫定為:主業為房地產經紀咨詢,兼營其他業務,成立時間三年以上,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以上,持證執業人員10人以上,年繳納稅費50萬元以上;
3)三級中介的要求則暫定為:主業為房地產經紀咨詢,成立時間不少於兩年,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持證執業人員不少於5人,年繳納稅費30萬元以上;以上等級均要求無不良記錄。
2、代理銷售傭金比例:
根據被代理房地產開發商的規模品牌和具體樓盤的品質,一般說來,在1%-5%之間的幅度。比例的多少取決於:a:開發商的品牌度、樓盤的品牌度、樓盤配套的品質高低;b:開發商和代理商各自承擔的營銷成本高低(例如:辦公的各項費用、營銷人員的服裝、其他管理費用等)。
獨家代理和聯合代理的傭金比例基本一致,關鍵取決於與開發商之間的協商。
3、就獲取開發商樓盤代理的資格問題:
就若同做其他產品或服務的營銷一樣,首先需要包裝自我,再設計、整合起一整套能激起、滿足開發商決策人興奮點的籌碼,剩下的,就是代理銷售目標、傭金和計劃的簽約了。當然,新張的代理商,最關鍵的是爭取一個項目,並一炮走紅,決不能失敗,否則,將來在當地的發展基本沒戲了。做得最成功的樓盤項目代理,最好是在項目前期就介入,做完善的整體營銷。
以上,妥否,可線上溝通,互相學習。
Ⅶ 開發商給中介傭金的多少有明文規定嗎
沒有。
傭金屬於服務費用的范疇。是由雙方約定的事項,法律不做具體規定。
Ⅷ 房產總代商和中介之間簽定了分銷合同,房子賣出去了,公司不給錢,算什麼罪名
經濟合同糾紛而已,算不上什麼罪。
如果中介是個人行為,可以向行業主管部門及人社部門反映,一般如果有相關部門介入過問,代理公司不會自找麻煩,會積極兌現分銷傭金。
也可以向開發商銷售部門反映情況。
如果以上方式都不能解決問題,可以收集合同和證據起訴。
Ⅸ 我是房產分銷,開發商沒按約定時間結傭金怎麼辦
起訴違約。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以下幾種
(1)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指因合同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財產損失時,違約方向對方當事人所作的經濟補償。
(3)繼續履行.繼續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債務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其他補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條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採取補救措施後,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