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土地出讓契稅是怎麼繳納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第三條 契稅稅率為3-5%。 契稅的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幅度內按照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確定,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24號)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契稅計稅依據應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進一步明確了不同情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契稅計稅價格問題。 1、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征地管理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 「市政建設配套費」是指規劃、建設等部門收取的用地配套費、城市道路、橋涵、公共交通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工程配套費、城市環境衛生和園林綠化費、城市排水工程建設費、消防設施建設費、人防設施易地建設費、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城市商業網點建設費和城市教育網點建設費等,同時還包括公共電力建設配套費、城市自來水建設使用費、供熱工程建設費、管道燃氣設施安裝費等,也就是通常所稱的"大配套費用". 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徵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 (1)評估價格: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 (2)土地基準地價:在沒有評估價格的情況下,參照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計算契稅計稅價格。具體計算方法為:以總徵用面積而非出讓面積與單位基準地價相乘,得出契稅計稅價格。因為總徵用面積含部分預留道路面積,如果所徵用土地緊靠道路,其相同出讓面積的正常價值通常高於非靠道路的情形。 2、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對競價方式,有三點須特別引起注意: 一是徵收機關在確認計稅依據時應根據拍賣成交確認書所列示的成交價款所包括的具體項目具體分析。如有的拍賣成交確認書是整體打包拍賣,成交價格中包含政府所有應收的費用,而有的則僅包括國土部門收取的費用,沒有包括城市規劃部門和建設監管部門收取的費用,如市政建設配套費等。競價的計稅依據主要是: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市政建設配套費+其他經營服務性費用(主要包括拍賣傭金、土地評估費、土地測繪技術服務費、公告費、服務費等費用)。 二是如何正確理解「一般」的含義。大凡競價出讓,首先需要對該宗土地使用權參照當地基準地價結合系數修正等進行技術性評估,然後再行拍賣,起拍價是在評估價格的基礎上,正常拍賣價不會低於評估價,因此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但是對於比較偏遠鄉鎮、村原零星國有土地使用權另行處置,如果採用公開競價的方式進行處理,有時競價可能遠低於基準地價,甚至低於協議出讓的價格。這時如果也採用競價的成交價計稅,顯然有違稅收的公平原則,(如上述按協議出讓方式則按不低於基準地價計稅)因此不能按照競價的成交價計稅,應按照評估價或基準地價計稅。 三是對於以其他公開競價方式,如採取摘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為拍賣價格(也要看具體拍賣成交確認書的金額項目構成,進行適當調整)加土地承受者支付原土地使用權單位或土地實際使用者的費用,再另加其他相關經營服務性費用。 (二)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 契稅計稅依據為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以及由承受方實際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價款,包括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1、通常情況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契稅計稅價格。實際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價、評估價、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孰高原則確定。 2、拍賣價格明顯偏低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的計稅價格。如法院拍賣債務人的土地使用權以及銀行處理到期債權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等情況,由於強勢一方的介入,加之拍賣操作不夠規范,其拍賣價格通常大大低於正常的市場價格,大大低於基準地價。在這種情況下,契稅的計稅依據就不能按照財稅[2004]134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中「競價的『一般』應確定為競價成交價格」的規定進行處理,而應根據「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採用正常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核定徵收。 3、沒有成交價格或成交價格明顯偏低而又沒有評估價格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其計稅價格應按不低於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目前,稅收徵收機關尚沒有建立委託評估機制,不可能做到對每一筆具體業務進行委託評估,況且委託評估的費用怎樣解決也沒有明確規定,實行委託評估不現實。而土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價值隨使用年限的減少逐漸降低,在這種情況下應按所轉讓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計稅。 (三)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又改為出讓的計稅依據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也就是本次辦理土地使用權手續,應向國土資源部門所交納的所有費用之和。其他出讓費用包括土地管理費、土地登記費等。 (四)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權 1、土地使用權交換。契稅計稅價格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價格的差額,由多交付貨幣、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當然也適用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並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徵收機關採用評估價格、基準地價或者正常的市場價格核定徵收的規定。 2、土地使用權贈與和視同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規定,以土地權屬作價投資、入股;以土地權屬抵債;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權屬;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視同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屬轉移,應按照規定依法繳納契稅。徵收機關採用查賬徵收徵收,或者採用合同價格,或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的市場價格、評估價格或基準地價、土地剩餘使用年限的攤余基準地價等方式確定契稅計稅價格核定徵收。
B. 土地拍賣的傭金計算標準是多少
傭金收取在拍賣法里有規定,至於收費標准,每個地方不是很一樣,一般是3%
C. 土地拍賣傭金是否構成繳納契稅的基數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通過拍賣取得的土地,契稅計稅價格為土地成交總價款,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因此,房地產公司支付的拍賣傭金,屬於支付給國家的費用支出。該拍賣傭金屬於土地的成交總價,需計入土地契稅的計稅價格。
D. 土地拍賣傭金該不該繳契稅
廣東拍賣網有關於土地拍賣的程序,法規和案例分析 http://www.gdpmw.com.cn一般來說拍賣的傭金由拍賣公司所得,拍賣公司會按一定的條款繳納稅費
E. 土地拍賣傭金是否構成繳納契稅的基數麻煩告訴我
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 (二)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規定: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通過拍賣取得的土地,契稅計稅價格為土地成交總價款,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方式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設立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招標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讓人)發布招標公告,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拍賣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者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行為。 因此,房地產公司支付的拍賣傭金,屬於支付給國家的費用支出。該拍賣傭金屬於土地的成交總價,需計入土地契稅的計稅價格。
F. 土地拍賣傭金如何收取法律依據是什麼
自主約定或者按照成交價百分之五收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回節 傭金第五十六答條規定:
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
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七條拍賣本法第九條規定的物品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買受人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
(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
(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
(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
(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G. 以競買方式取得的土地,拍賣擁金是否該繳納契稅拜託了各位 謝謝
以競買方式取得的土地,拍賣傭金應當繳納契稅,稅率3%至5%,各地不一。 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於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稅計稅依據的批復》(國稅函[2009]603號),對國有土地出讓的契稅計稅依據問題做出明確。國稅函[2009]603號文件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其中的土地前期開發成本不得扣除。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我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規定繳納契稅。如何確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繳納契稅的計稅價格,我們在《契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款及《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九條中可以找到相應的依據,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計稅依據是成交價格,即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應交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因此,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中包含的所有價款都屬於計稅依據范圍。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的成交價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成交價格的組成部分,也不應從中剔除,納稅人應按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全額計算繳納契稅。 2004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當中的契稅計稅價格曾單獨發文明確。財稅[2004]134號文件規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承受人為取得該土地使用權而支付的全部經濟利益。如果以協議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為成交價格。成交價格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市政建設配套費等承受者應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及其他經濟利益。沒有成交價格或者成交價格明顯偏低的,徵收機關可依次按下列兩種方式確定:一是評估價格,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根據相同地段、同類房地產進行綜合評定,並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的價格。二是土地基準地價,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準地價。如果以競價方式出讓的,其契稅計稅價格,一般應確定為競價的成交價格,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應包括在內。 國稅函[2009]603號文件主要是對財稅[2004]134號文件當中確定競價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契稅計稅價格事項進行了補充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對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契稅的計稅依據。所謂「招、拍、掛」程序,是指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的簡稱。查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第11號令)當中的相關概念,招標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參加國有土地使用權投標,根據投標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拍賣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拍賣公告,由競買人在指定時間、地點進行公開競價,根據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是指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或現場競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通過「招、拍、掛」程序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土地成交總價款計征契稅,土地出讓金、市政建設配套費以及各種補償費用同樣包括在內。文件中「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根據理解應指直接從國家手中出讓取得,而不包括轉讓、租賃方式。
H. 請問:我從拍賣行買了一套房子拍賣傭金也要交契稅嗎
樓上的說法是錯誤的。成交價和傭金不能混為一談的,因為收款人不是一個人。照樓上的這么說,中介費也是傭金,也要算到成交價中去了? 樓主,你的成交確認書上應該很明確的,成交價多少,傭金多少。 我剛剛拍下一套房產。 拍賣傭金是不需要交契稅的。 契稅的計稅依據是成交價。 傭金可以在將來賣的時候作為購房成本的一部分 這個國家的規定肯定沒有的,你可以叫他拿出來規定給你看看。他絕對拿不出來。
I. 土地拍賣的土地拍賣的傭金計算標準是多少
1、委託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託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內例未作約定容,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百分之五的傭金。
2、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3、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託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