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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拍賣申請

發布時間:2021-04-29 21:57:32

① 法院有權拍賣股份嗎,法院拍賣股份的程序是什麼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通過拍賣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實現債權的合法權益。
1、評估價格
評估價格是拍賣的前置程序。在對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前,法院應當委託依法成立、具有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其進行價格評估。對評估結果,法院應當及時向執行雙方當事人送達評估報告。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向法院請求復議,法院再要求評估機構進行復議。
2、作出強制拍賣的決定
價格評估完成後,法院可組織執行雙方當事人協商,按評估價格將被執行人財產抵債給申請執行人。雙方當事人對以物抵債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應作出強制拍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決定。如果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自行變賣財產的,法院依照《執行條例》第48條的規定,可以准許,但應當監督其按照合理價格在指定的期限內進行,並有效控制變賣的價款。在實際工作中,很少有被執行人要求自己變賣財產的情況,《執行條例》只擬定可以准許,但不是應當。法院應根據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被執行人的信譽程度,依職權做出決定。如准許,被執行人自行變賣,應給其10日以內的時間,同時,法院在得款後,才能將查封財產予以解除查封,確保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
3、確定和委託拍賣機構
對拍賣機構的選定,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和最高院作出的統一由法院技術處委託的規定辦理。拍賣上市公司的股份,應嚴格按照《若干規定》的規定辦理。法院不應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法院拍賣其它財產,首先應採取當事人主義。雙方不能達成一致的,法院再依職權選定拍賣機構。
4、發布公告與展示標的
拍賣機構接受法院委託後,將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進行拍賣公告和拍賣展示。對拍賣方案、拍賣公告等重大事項,拍賣機構應徵求法院的意見,獲得法院的同意和積極配合。
5、確定拍賣保留價
在拍賣會召開之前,法院應當以評估價格為基礎確定拍賣保留價並告知拍賣機構。拍賣保留價應等於或低於評估價,不能超出評估價。拍賣保留價是拍賣成交的最低價限,拍賣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的,不得成交。如第一次拍賣無人競買,法院根據市場情況,確定再次拍賣的保留價。
6、舉行拍賣會
舉行拍賣會時,法院一般應派員到場監拍,並將拍賣情況記入筆錄;拍賣機構亦可邀請公證員到場進行公證。拍賣成交的,由拍賣機構與買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並即時錢物兩清,或按合同的約定分期付款。競買人分期付款的,應得到法院的同意。
7、確認拍賣結案
對拍賣結果,法院應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發現拍賣機構,與競買人之間或者競買人相互之間惡意串通,並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情形,將依法裁定拍賣無效;若審查未發現上述情形,則應確認拍賣結果。拍賣結果確認後,法院應配合拍賣機構將拍賣標的交付買受人。拍賣的標的是動產的,由拍賣機構直接交付給買受人,是不動產或特定動產的,由法院負責將拍賣標的佔有人清除,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股票申請禁制令及清盤呈請什麼意思的最新相關信息

其實這個比較常見於香港的一些制度,好像是香港才有禁制令吧。
禁制令是法院頒發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命令,這種命令具體要看內容,其實主要是為案件服務的,比方說某明星被偷拍覺得被侵犯隱私,可以向法院申請禁制令說不讓某個雜志發布照片直到案件審理結束(否則案件就沒意義,照片都公布天下了),如果有關人士不遵守禁制令,那麼就會被判處藐視法庭,一般都是要坐牢的。一般股票上的禁制令可能是禁止拋售等把,具體要看內容。
而清盤說白了就是借了錢給一些有限公司,但是這些公司看起來沒辦法償還,多次催都不還錢,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可以申請清盤,清盤說白了就是殺雞取卵的過程,一般是向法院申請,法院同意之後再由法院委託第三方,然後就是要被清盤公司停止運作和生產,然後拍賣該公司的所有財產,拍賣所得按照法律規定順序依次償還債務直到錢全部花光為止。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話,錢不夠還那就沒辦法了。。。

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以下是關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全文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一條
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後,人民法院應當及時進行拍賣、變賣或者採取其他執行措施。
第二條
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進行變價處理時,應當首先採取拍賣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條
人民法院拍賣被執行人財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並對拍賣機構的拍賣進行監督,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
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對於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當事人雙方及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不進行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對被執行人的股權進行評估時,人民法院可以責令有關企業提供會計報表等資料;有關企業拒不提供的,可以強制提取。
第五條
評估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評估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評估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後,應當在五日內將評估報告發送當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評估報告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當事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評估機構、評估人員不具備相應的評估資質或者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而申請重新評估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七條
拍賣機構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後經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協商不成的,從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人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確定的拍賣機構名冊中,採取隨機的方式確定;當事人雙方申請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第八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並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保留價確定後,依據本次拍賣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後無剩餘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於收到通知後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於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條
執行人員應當對拍賣財產的權屬狀況、佔有使用情況等進行必要的調查,製作拍賣財產現狀的調查筆錄或者收集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拍賣應當先期公告。 拍賣動產的,應當在拍賣七日前公告;拍賣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的,應當在拍賣十五日前公告。
第十二條
拍賣公告的范圍及媒體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確定。拍賣財產具有專業屬性的,應當同時在專業性報紙上進行公告。 當事人申請在其他新聞媒體上公告或者要求擴大公告范圍的,應當准許,但該部分的公告費用由其自行承擔。
第十三條
拍賣不動產、其他財產權或者價值較高的動產的,競買人應當於拍賣前向人民法院預交保證金。申請執行人參加競買的,可以不預交保證金。保證金的數額由人民法院確定,但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五。 應當預交保證金而未交納的,不得參加競買。拍賣成交後,買受人預交的保證金充抵價款,其他競買人預交的保證金應當在三日內退還;拍賣未成交的,保證金應當於三日內退還競買人。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五日前以書面或者其他能夠確認收悉的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和已知的擔保物權人、優先購買權人或者其他優先權人於拍賣日到場。 優先購買權人經通知未到場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第十五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買受人的資格或者條件有特殊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或者條件。 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可以參加競買。
第十六條
拍賣過程中,有最高應價時,優先購買權人可以表示以該最高價買受,如無更高應價,則拍歸優先購買權人;如有更高應價,而優先購買權人不作表示的,則拍歸該應價最高的競買人。 順序相同的多個優先購買權人同時表示買受的,以抽簽方式決定買受人。
第十七條
拍賣多項財產時,其中部分財產賣得的價款足以清償債務和支付被執行人應當負擔的費用的,對剩餘的財產應當停止拍賣,但被執行人同意全部拍賣的除外。
第十八條
拍賣的多項財產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別拍賣可能嚴重減損其價值的,應當合並拍賣。
第十九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有兩個以上執行債權人申請以拍賣財產抵債的,由法定受償順位在先的債權人優先承受;受償順位相同的,以抽簽方式決定承受人。承受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低於抵債財產的價額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內補交差額。
第二十條
在拍賣開始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撤回拍賣委託: (一)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二)申請執行人及其他執行債權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三)被執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金錢債務的; (四)當事人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不需要拍賣財產的; (五)案外人對拍賣財產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六)拍賣機構與競買人惡意串通的; (七)其他應當撤回拍賣委託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委託拍賣後,遇有依法應當暫緩執行或者中止執行的情形的,應當決定暫緩執行或者裁定中止執行,並及時通知拍賣機構和當事人。拍賣機構收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拍賣,並通知競買人。 暫緩執行期限屆滿或者中止執行的事由消失後,需要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十五日內通知拍賣機構恢復拍賣。
第二十二條
被執行人在拍賣日之前向人民法院提交足額金錢清償債務,要求停止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但被執行人應當負擔因拍賣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三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並於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後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將價款交付到人民法院或者匯入人民法院指定的賬戶。
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於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後保證金有剩餘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於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
第二十七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二十八條
對於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第三次拍賣流拍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於第三次拍賣終結之日起七日內發出變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內沒有買受人願意以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買受該財產,且申請執行人、其他執行債權人仍不表示接受該財產抵債的,應當解除查封、凍結,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但對該財產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動產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其所有權自該動產交付時起轉移給買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後,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裁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後,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應當於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將拍賣的財產移交買受人或者承受人。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佔有拍賣財產應當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強制執行。
第三十一條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擔保物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拍賣所得價款,應當優先清償擔保物權人及其他優先受償權人的債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拍賣財產上原有的租賃權及其他用益物權,不因拍賣而消滅,但該權利繼續存在於拍賣財產上,對在先的擔保物權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實現有影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將其除去後進行拍賣。
第三十二條
拍賣成交的,拍賣機構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買受人收取傭金: 拍賣成交價200萬元以下的,收取傭金的比例不得超過5%;超過2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3%;超過1000萬元至50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2%;超過5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1%;超過1億元的部分,不得超過0.5%。 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拍賣機構的,按照中標方案確定的數額收取傭金。 拍賣未成交或者非因拍賣機構的原因撤回拍賣委託的,拍賣機構為本次拍賣已經支出的合理費用,應當由被執行人負擔。
第三十三條
在執行程序中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同意變賣的,可以變賣。 金銀及其製品、當地市場有公開交易價格的動產、易腐爛變質的物品、季節性商品、保管困難或者保管費用過高的物品,人民法院可以決定變賣。
第三十五條
當事人雙方及有關權利人對變賣財產的價格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價格變賣;無約定價格但有市價的,變賣價格不得低於市價;無市價但價值較大、價格不易確定的,應當委託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價格進行變賣。 按照評估價格變賣不成的,可以降低價格變賣,但最低的變賣價不得低於評估價的二分之一。 變賣的財產無人應買的,適用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該財產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並將該財產退還被執行人。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④ 請問申請拍賣股權是否需要請律師

如果不需要,你可以不聘請律師,當然如果需要聘請律師,律師費用是你自己支付的。

⑤ 股票中競買和競賣是怎樣進行的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買1掛單是20.3
買2掛單是20.2
買3掛單是20.1
賣1掛單是20.2
賣2掛單是20.4
賣3掛單是20.6
那麼20.2和20.3會成交,
其他的掛單就不會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為:較高價格買進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進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申報。市價買賣申報優於限價買賣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為:買賣方向、價格相同的,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這個原則是交易所的原則。
如仍有疑問,歡迎向國泰君安證券上海分公司企業知道平台提問。

⑥ 拍賣不成功,以物抵債,抵債申請怎樣寫

申請書應寫明:

一、執行根據、標的的計算;

二、拍賣三次已經流拍,應該以物抵債;

三、執行標的大於或小於拍賣底價的情形,小於拍賣底價的情形申請執行人要補足差額;

四、申請法院下達執行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以物抵債的稅務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干征管問題的通知》規定:對商業企業採取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方式交易的,收貨單位可以憑以物易物、以貨抵債、以物投資書面合同以及與之相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運輸費用普通發票,確定進項稅額,報經稅務徵收機關批准予以抵扣。

簡單來說,此項規定把「以物抵債」的情況,當做「銷售」來處理,這就需要繳納增值稅。

(6)股票拍賣申請擴展閱讀:

不能以物抵債的物品

1、法律規定的禁止流通物。

2、抵債財產欠繳和應繳的各種稅收和費用已經接近、等於或者高於該財產價值的。

3、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4、財產已先於我行抵押或質押給第三人的。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轉讓的財產。

6、公益性質的生活設施、教育設施、醫葯衛生設施等。

7、以行政劃撥方式獲得的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

8、尚未建有房屋及其他地上定著物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

9、依法列入城市房屋拆遷范圍或者集體所有土地徵用范圍的房屋、土地使用權。

10、其他無法變現的財產。

⑦ 股權轉讓申請書

承 諾 書

杭州產權交易所:

本轉讓方已委託 向貴所遞交

轉讓申請,茲就有關情況做如下承諾:

1、本轉讓方轉讓的產權權屬關系清晰,所轉讓的產權無瑕疵,轉讓方對該產權具有完全處置權,且該處置權的實施已不存在任何限制條件。

2、本轉讓方的轉讓行為已依照有關規定履行了有效的內部決策程序,並得到相應批准。

3、本轉讓方已如實填寫產權轉讓申請書並遞交有關附件,並對所填寫內容及遞交材料的客觀性、關聯性、合法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4、本轉讓方願意遵循杭交所有關交易規則之規定,公開披露申請材料的信息內容,廣泛徵集意向受讓方。

5、本轉讓申請為轉讓方之真實意思表示,如在信息披露期間徵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意向受讓方,本轉讓方願按照事先約定的競價方式之規定確定受讓方。

6、本轉讓方願意遵守杭交所關於資金結算的相關規定,一旦本項目涉及保證金、價款或傭金事宜,均同意按相關規定辦理。

7、在整個產權交易過程中轉讓方一旦違背上述承諾或違反有關交易規則之規定,則自願承擔相關的經濟或法律責任。

特此承諾。

轉讓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簽名):

年 月 日

轉讓方及轉讓標的基本情況表

轉讓方基本情況

轉讓方名稱

住所(地址)

注冊資本

法定代表人

所屬行業

經濟類型

監管機構(部門)

項目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

持有產(股)權比例

本次轉讓產(股)權比例

標的企業基本情況

標的企業名稱

住所(地址)

注冊資本

法定代表人

所屬行業

經濟類型

經營規模

職工人數

經營范圍

有限責任公司其他股東是否放棄行使優先購買權

□是 □否

是否含有國有劃撥土地

□是 □否

是否擬向管理層轉讓

□是 □否

管理層擬受讓比例

(續表)

標的企業股權結構

前五位股東名稱

持有比例

標的企業評估核准或備案情況

評估機構

評估核准(備案)單位

核准(備案)

日期

評估基準日

標的企業評估值

資產總額

負債總額

所有者權益

轉讓標的對應評估值

標的企業審計數據

資產總額

凈資產

上年營業收入

上年主營業務收入

上年利潤總額

上年凈利潤

產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和批准情況

批准單位名稱

批復文號

批復主要內容

內部決策文件

內部決策文件主要內容

(續表)

受讓方應當具備的條件

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交易內容

轉讓標的名稱

掛牌價格

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 個工作日/天

掛牌期滿,如未徵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

□不變更掛牌條件,按照5個工作日為一個周期延長掛牌,直至徵集到意向受讓方,

最長一般不超過6個月;

□變更掛牌條件,重新掛牌;

□終止掛牌。

選定的競價方式:

□選擇協議轉讓;

□選擇拍賣方式確定受讓方;

□選擇招投標方式確定受讓方;

□選擇書面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選擇網路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


⑧ 法院拍賣的股票怎麼過戶

買受人本人持身份證原件、拍賣成交確認書原件,及法院出具的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到股票登記機關申請過戶。
具體手續以股票登記機關的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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