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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監管制度的缺陷

發布時間:2021-05-03 12:40:23

① 監管體制的特點、利弊分析.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歷史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發展的重要基礎。證券監管機構作為證券市場監管的主體在整個監管體系中發揮著主導作用,確立有效的監管體制模式,能夠提高監管的效率,避免證券市場過分波動。

一、市場監管失靈是監管自身的問題
證券監管是控制證券市場參與者市場行為的一個完整的系統。在該系統中,監管主要包括國家立法、司法和行政部門,監管對象包括證券業務本身以及與證券業相關的其他利益組織或個人。這些單位和個人受自身地位與利益機制支配,通過一定的方式影響著證券的發展。
在宏觀經濟中,政府監管職能在於提高效率、維護公平和保持穩定。為保證這三項職能的實現,既要防止市場失靈,即市場配置資源失靈,還要防止政府失靈,即由於政府監管而降低效率,使問題更加嚴重。市場經濟體制下,供求關系創造了市場,市場確定價格以實現「市場出清」。價格是配置資源的信號、手段和方式。當價格手段在市場失效時,我們通常以政府「看得見的手」來替代市場價格「看不見的手」。
政府幹預同樣存在於證券市場。多數情況下,一國政府幹預證券市場的程度與該國政府在整個經濟中的作用大致相符。在一個競爭性的證券市場中,我們認為政府幹預只有在以下條件下才是可取的:①出現或可能出現市場失靈現象;②市場失靈已經或可能引起明顯的經濟低效或不公平現象;③政府行為可以改善低效或不公平現象。如果上述條件之一得不到滿足,就不應採取政府幹預。因此,考察政府幹預的必要性,應從市場支配力、外部性、免費搭車問題及不完全信息四個方面來分析研究。
所謂市場支配力是指一個或多個銷售者(或消費者)影響他們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務價格的能力。在競爭性模型中,銷售者(或消費者)與整個市場對比是非常弱小的,他們不具備支配市場價格的能力,也就是他們不具備市場支配力。如果銷售者(或消費者)能夠影響市場價格,那麼資源配置在社會當中是無效的。這一狀況出現在證券市場中,就會出現證券市場失效。
外部性是指一個廠商的生產行為或一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對其他人產生直接的、未予補償的正面或負面的影響。證券市場中也存在正面外部性和負面外部性。最明顯的證券負面外部性就是有人為了獲取證券上市資格而造假,這種行為對會計信息真實的公司也會產生負面影響。由於這些涉及欺詐的證券索賠表現為社會的福利凈損失,因此也可以被看作是證券經營的成本。
證券監管本身就具有公共產品的性質,即使國民個人或企業無須為此付費或很少花費,無數的個人和企業都能從中獲益。沒有任何一家社會組織自願無償參與對證券市場監管。這就出現免費搭車問題。這樣,投資者參與證券市場的一個隱含前提就是證券市場是健康有序的。信息難題也是造成證券市場失效的最常見也是最重要的原因。信息不完全、信息不對稱既對市場參與者造成困難和問題,也會造成政府監管失靈。市場機制會自動通過價格的形成和修正過程吸收各種信息,但在短期內市場機制無法識別發行人和中介機構的信息欺詐行為,因此監管的任務就是給說假話的人施加額外的成本,改變他們的行為激勵。但監管的任務不可能是實現強制性的、完全的信息披露,監管的任務只是防止他們說假話。
政府監管本身也可失靈。現代證券制度是現代市場經濟制度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各國政府為了保證證券業的穩定和對社會經濟的平穩運行,通常對證券業進行嚴格的監管。一般認為,政府對證券業進行有效監管,能夠糾正市場失靈,優化資源配置,協調社會成員的利益,增進社會福利。但政府不是萬能的,而且也有其客觀和主觀的缺陷,政府的缺陷同市場的缺陷一樣,在一定程度上是難免的。新制度經濟學派的代表人物格拉斯•斯諾認為,沒有國家就辦不成事,但是有了國家也有很多麻煩:國家的存在是解釋經濟增長的關鍵,但也是造成人為經濟衰退的根源。科斯認為,「政府機制本身並非不要成本,實際上它的成本大得驚人……直接的政府管制也未必會帶來比企業和市場更好解決問題的結果」(R•H•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中譯本,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21~23)。政府的缺陷主要表現在政府的干預無限擴張,從而導致設置龐大的機構,人員臃腫,成為「大政府」,而且超出政府應該調控的范圍、層次和力度,不僅沒有彌補市場的機制缺陷,反而妨礙了市場機製作用的正常發揮。此外,由於政府制定法規政策的失誤和實行措施不力等原因,也會出現政府的無效干預。這種干預的方式、范圍、層次、力度和預期選擇都不適當,從而不足以彌補市場機制的缺陷和難以維護市場的正常運轉。斯蒂格利茨指出,與民間部門相比,政府的最大優勢表現在四個方面,即征稅權、禁止權、處罰權,以及能夠降低交易成本,即主要克服搭便車問題。但是政府的這些優勢後面卻又隱藏著很多成本,因為很難避免政府濫用職權並使民間部門遭受損失的現象發生。即使政府不濫用職權,由於政府工作人員對他所從事的工作不具有剩餘索取權利,因而有可能工作動力不足,容易出現官僚主義作風和行為以及產生各種低效率的現象。
基於以上原因,人們普遍認為政府對證券的監管是必要的,但政府的作用是有限的,甚至會出現監管失靈或失敗的情況。監管失靈一般是指監管所設定的目標沒能實現,即沒能實現公共利益。
解釋監管失靈原因的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公共利益論、監管的「俘獲說(或捕獲說)」、監管的供求理論、監管的「尋租」理論、監管政治論等,最突出的是監管的供求理論。其代表人喬治•斯蒂格勒認為,影響一個產業對政府監管需求的主要因素是監管可以提供多種利益,包括直接的貨幣補貼,控制新競爭者進入,干預替代品和補充品的生產等。證券業主要有市場准入的管制,對業務活動的限制以及誠信展業等。在供給方面,政府部門進行一項監督活動時,並非是毫無成本,毫不猶豫地按照「公共利益」來提供證券產品。政府實際上是由一些有著自己獨立利益的人組成的一個特殊群體。當他們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向而行使公共職能時,難免發生各種各樣的低效率現象。在所謂民主政治的決策過程中,謀求政治權利的產業必須去找合適當「賣主」,即政黨。政黨在決定是否支持某項監管活動時要考慮這一行動是否有助於自己當選或再選。因此,需求監管的產業「必須支付兩項政黨所需要的東西:選票和資源。資源包括競選經費、籌集經費的服務以及較間接的方式,其最後的結果取決於供需雙方的博弈。

二、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的形成過程及相關分析
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體制經歷了一個從地方監管到中央監管,由分散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第一階段從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證券市場處於區域性試點階段,這是我國證券市場的起步階段,股票發行僅限於少數地區的試點企業。1990年,國務院決定分別成立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的一些股份公司開始進行股票的公開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試點。1992年,又開始選擇少數上海、深圳以外的股份公司到上海、深圳兩家證券交易所上市。這一時期證券市場的監管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第二階段從1992年開始,國務院總結了區域性證券市場試點的經驗教訓,決定成立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監管,同時,開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股票發行和上市試點。從此,證券市場開始成為全國性市場,證券市場的監管也由地方監管為主改為中央集中監管,並通過不斷調整國務院各有關部門的監管職責,逐步走向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的監管體制。
1998年,國務院決定撤銷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工作改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並決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地方證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從而形成了集中統一的監管體系。
新形成的監管體制具有以下一些特點:
第一,證券監管機構的地位得到進一步的強化,增強了證券監管機構的權威性,為我國證券市場的有效監管提供了更好的組織保證。第二,地方證券監管機構改由中國證監會垂直領導,提高了證券監管工作的效率。改革後按大區的業務需要設置了9個派出機構和2個直屬辦事處,精簡了人員,提高了機構運轉效率。第三,加強了對交易所主要人事管理和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加強了交易所一線監管的作用。
但這種監管體制也存在明顯的不足之處,即過於將監管權力集中到一個部門,使得無法對監管效果進行再監管。與美國證監會SEC相比,中國證監會還擁有證券規章制度制定的話語權。現行的證券規章基本上是出自證監會之手,而且這些規章已經把證監會權力延伸到整個證券市場。在沒有權力約束機制的狀況下,證監會管制的內容和范圍不斷擴張,包括行業准入許可、律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准入審批、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業務審批、資產評估機構審批以及對這些機構成員進入相關業務的資格審批、對基金管理公司從業審批等。
從證券市場角度看,一個成熟的市場需要有成熟的監管體制相配套。而能夠成功運作的監管體制應將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三者分開。試想,如果一個人即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還是規則的制訂者,游戲根本無法進行,更談不上有序運轉。即便是裁判員,這個裁判員還有很多「話語權」,在裁判過程中任意發揮、更改規則都會對游戲產生震動。要建立良好的證券市場秩序,就是要有一個穩定、制衡的現代證券監管體系和現代證券監管制度。政策不穩定、監管機構運轉缺乏制衡、缺乏對監管的監管,難免會使政策忽左忽右、或嚴或松,引發市場信心不足,證券市場的穩定發展只能成為目標和理想,而不能成為現實。
如果缺乏一個有效的監管體制,不僅容易產生外部的運營成本,也會誘發監管機關內部的道德風險,即監管機關不顧其行為引起的社會成本和收益,而只關心本部門的成本和收益。具體對中國國內來說,監管自身的道德風險可能來自於中國證監會身兼數職:制定監管政策、實施監管政策和對監管機關的監管。當中國政監會身兼數職時,監管政策的得失成敗,往往可以歸因於一個機構。一般來說,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失」的考核較為明確,看證券領域是否出現問題;而對證券監管機構「得」的考察卻顯得模糊,因為沒有第二家監管機構與其橫向比較,沒有另外一家監管機構比現在機構做得更好,也就是說,如果取得了成績,不好肯定,但是出現了問題,卻可以直接否定。因此他的積極行為的付出遠遠大於他採取保守姿態,偏嚴地執行監管政策所付出的代價。此時他甚至可能因為嚴監管而獲得美名,這樣對於監管者的理性選擇是嚴格監管,而不計較社會成本。另外,監管者也有寬容監管的道德風險,放鬆對證券公司的要求和對風險能力的限制,隱瞞證券公司的不良狀況。監管者這樣做的一個動機是逃避監管不當的職責,總希望不良狀況能夠得到改善,這種狀況可稱之為「官僚賭博」,另一個動機是可能來自外來機構人士的影響,於是放鬆監管。嚴監管與松監管往往同時存在,形成監管不公平,不利於市場公平競爭的形成。於是各證券公司往往「跑部錢進」,圍著監管機關轉,進一步形成權力機關「尋租」的社會環境。在我國,還存在地方利益與總體狀況發生矛盾的狀況。地方監管機關為了本地經濟的快速發展而做出有利於本地方的決定,但有悖於全國整體監管政策,事實上地方監管機關也存在道德風險的可能。
監管機構職能不清、政策不穩定是導致目前我國證券市場諸多問題的重要原因之一。探究證券市場波動的深層次原因,就在於沒有建立規范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者職能的明確分工。我國目前已經在這方面有了一些進展,但距離穩定、制衡的監管體系還有很遠的路要走。我國目前的立法機關是全國人大,但這僅僅使一般意義上的立法范疇。證券市場上的一些重大政策如國有股減持、QFII、降低交易費用等都應由立法機關來決策,而不應由證監會獨自操辦,而且這個立法過程應當是程序化的。否則,證監會的某個人的講話就可以使股市大為波動,實在是本不該出現的事情。要保持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保證投資者的信心,必須有穩定的立法機製作保障。目前由於證券市場正處於發展階段,很多立法工作交由行政部門來完成,那麼就應將政策的制定和政策的執行分開由各自不相歸屬的機構獨立操作,以保證政策的科學、規范和穩定。另外,對監管者的監管也很重要。證券市場自律,首先應做到證券監管者自律。光是自律還不夠,還應他律。應有這樣一個機構,由其進行對監管政策的執行、監管者個人行為進行有效的監督。其再監督的依據應由立法機構制定。

三、建立有效的監管運作體系,推進證券市場的持續穩定發展
監管本身是制衡的產物,我們不能因為監管的存在而放棄對監管的監管。要使我國證券市場健康有序發展,消除市場過分波動,應從監管角度入手,理清監管機構的職能和范圍,建立政策穩定的監督機制和制衡的監督機構,適時評估市場監管效果,建立健全監管人員行為監督制度,使「消息市」、「政策市」的基礎牢固、穩定。為此,我們提出以下建議供同行商榷:
(一)建立健全證券市場監督法律體系。除了目前正在執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等以外,還應制定其他相關市場監管法律,完善證券市場監管法律體系。一是應抓緊制定《證券市場監管法》,彌補《證券法》在市場監管操作上的程序、方法、處罰等方面的空白,加強在監管政策制定程序、監管政策實施程序、處罰的對象和程序的規定。二是應制定《證券監管機構管理規定》,明確證券監管機關的機構設置、職能界定、人員配備、工作范圍等,從法規上進一步規范各機構的權力與責任。三是應制定《證券市場監管從業人員操守規范》,對從業人員的行為進行規范。四是應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程序。
(二)從機構框架角度重塑證券市場監督體制。我國證券市場實行統一監管模式,即由一個統一的機構中國證監會實施對所有證券機構、上市公司和證券市場的監管,監管者不僅要對證券市場安全和穩定負責,還要防範和化解系統風險,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股本經營、公司行為進行全面的合法性監管。證監會的監管任務重、責任大、權力大也構成為將其職責分解的原因。因此,從立法、執法、行政相制衡的角度出發,建議分別建立健全行使上述職能的機構:
立法。設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狹義的立法工作還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來完成。廣義的立法,不僅包括通常意義上的法律,還應包括重大法規、政策的制定等,這一部分工作由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來承擔。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政策制定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主要由金融產業方面的經濟學家、學者組成,負責重大政策的前期調研、政策論證、可行性分析、對政策實施的效果進行預測、分析、跟蹤、修改等事項,負責重大政策的研發。
監督。設立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狹義的監督由司法監督來承擔。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負責對證券市場監管政策的執行進行評估及監督,負責對監管從業人員進行監督,負責對監管機關的實際績效進行監督,並對一切違法、違規機構、人員依法進行處罰。涉及刑罰處罰的,由司法機關進行管轄,此時該機構參與公訴。國家證券業再監督委員會直屬國務院,機構單設,待金融混業經營後與其他金融業再監督機構合並,共同組建新的國家金融業再監督委員會。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可不設地方機構。
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職責由現存的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承擔。對中國證監會的機構可保留現存機構,但須改變內部機構設置,以適應職能改變的需要。改革後的中國證監會應是一個完完全全的執法機構,負責對監管對象進行監督及做出處罰,以及對監管政策向國家證券業政策制定委員會提出反饋意見。在行政監管執法中應注重市場准入管理、日常性技術性監管,以便避免行業性普遍違規行為的發生,在監管中應將自由裁量權控制到最小。

結論。
一般來說,一個行業(機構)的永續發展離不開有效的制度安排。政策制定、政策執行、監督三者分別行使證券監管職能,是合理的制度框架基礎。現今我國證券業監管機關集三者職能為一身,從根本上制約了證券市場監管的效率和效果。在我國宏觀經濟如此向好的形勢下,證券市場卻難以給投資者以滿意的回報。如果將現在的中國證券市場不穩定原因作深入剖析,證券市場監管理論的天然不足是證券市場不穩定的始作俑者。目前中國證監會的部分權力開始下放到證券交易所,這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問題,但不能從根本職能劃分上解決問題。對證券交易所下放權力,形式上又是多開設一家分支機構,如此而已,權力既然可以下放,在想收回時還可收回。總之,如果不改變證券市場行政監管的自由裁量,我國證券市場理論上應達到的穩定就極難實現。因此,要保證我國證券市場長期穩定、健康發展,就應改變我國證券市場監管運作體系,分別建立單獨機構行使政策制定、政策執行和監督職能,建立和完善穩定、制衡的市場監管法律體系、制度體系、行政執法體系、監督體系。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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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R•H•科斯等,《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上海三聯書店。

② 國際上金融監管體制模式主要有哪些及優缺點

主要有三種類型:統一監管模式、分業監管模式以及雙峰監管模式。採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國家主要就有我國和法國;而同樣是在分業經營的同時採取統一監管的有韓國;美國採用的則是綜合經營分業監管;著名的金融帝國—英國採用的是統一監管的體制,採用同等模式的還有諸如日本、新加坡等資本主義國家。但是各種監管體制的融合趨勢日益增強。
統一監管模式指由一個機構統一負責至少對銀行、證券、保險三大主要金融領域的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統一監管主要是為了適應金融業務綜合化的發展趨勢而產生,也是全球金融監管體制的發展趨勢。其利在於利於對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系數進行把握和控制,有利於規模效益,同時能夠降低監管時不統一所產生的摩擦成本,減少了監管真空和重疊,對於在混業經營日益明顯的當今,能夠對整個金融集團進行風險評估,並作出有效的監管。不足之處則在於如果沒有對監管目標進行清晰的界定,其監管效果反而會比分業監管更加低下,不能達到與其的一致性和監管效率;與此同時,集權統一的監管機制容易造成官僚主義,並進而產生道德風險。
分業監管模式指在機構監管的基礎上,銀行、證券、保險三大金融領域分別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負責對領域內金融活動進行全面監管。其利在於有明確的監管分工,能夠避免單一金融領域的風險而產生連鎖的金融危機;各監管機構能夠集中部門經歷對領域內的市場活動進行監控,專業性強。但是,隨著金融業的迅猛發展,其不足之處也日益凸顯,監管交叉重疊;金融法律不統一,沖突嚴重,影響權威;監管效率由於協調機制的不完善而日益低下;監管的分散容易產生「真空」地帶,金融高危性增加;主要是在混業經營趨勢的當今,難以對金融集團的集體風險進行把握。我國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代表國家。有些國家在回歸綜合經營後,依然實行分業監管。
雙峰監管模式,指在功能監管的基礎上,根據金融監管的兩大主要職能,即審慎監管和市場行為監管進行監管,由此而產生兩類監管機構,分別進行負責,這種監管模式的典型國家為澳大利亞。此種監管模式的利處在於能夠較好的分別對金融機構的兩個階段的行為進行有效監控,能夠保證在各自的監管領域內的監管目標一致,同時也避免了不同機構的存在同領域監管但是因為部門因素、體系因素而產生的監管交叉、真空。降低了監管機構之間的摩擦成本與協調難度;同時也形成了一定的制衡機制,避免道德風險的產生。但是同樣也存在其天生不足的弊端,就是容易在兩塊監管領域之間產生「灰色區域」,沒有能夠因材施教、因地制宜,充分尊重不同金融機構之間的特色而進行監控。

③ 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現行制度的特徵和缺陷

1.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的特點

證券市場的民事訴訟賠償機制有其不同於一般民事訴訟的特點:

⑴從投資者訴訟的願望而言,它表現為一種給付之訴,即要求加害人對自己所受的損失給予一定金額的賠償。它不同於一般的民事或經濟行為,這是由投資者是通過證券市場而參與經濟活動的特性所決定的。

⑵主張損害賠償權利的主體具有兩重性,即既是形式權利人,又是實質權利人。主張權利的當事人主體既可以是為自己的利益(實質權利人)而起訴,也可以是為公司的利益(形式權利人)而起訴。

⑶受害人往往人數眾多,賠償金額巨大。有權利就必然有救濟。當權利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既要建立一種民事賠償的救濟措施,又要建立對不法行為人的懲戒措施。前者通常表現為民事訴訟賠償制度,後者則表現為行政處罰和刑事制裁。我國利用行政和刑事執法手段維持證券市場秩序的做法已有十數個年頭,但這些執法手段只是部分地抑制了違規、違法和犯罪行為,而投資者權益並未得到充分保障。這種重行/刑輕民的現象已嚴重阻礙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也大大傷害了投資者的投資熱情,在一個逐步走向成熟的市場經濟體制下,這種現象顯得不正常。

⑷民事訴訟賠償制度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也是最後的救
濟手段。然而,根據我國現有的法律制度,民事訴訟賠償制度在實體法上的不完備和程序法上的可操作性差,已使所謂「司法救濟手段」無法落到實處,成為一句空
話;另一方面,長期以來證券市場的執法者和司法機構則習慣於以「市場風險」
和「投資者教育」作為穩定社會的有效手段,卻偏廢了對違法違規者的有力懲處制裁和包括民事救濟手段等法律制度的立法和研究。因此,在現有法律框架范圍內對
有關民事訴訟賠償制度進行修整和完善,通過法律賦予所有證券市場參與者以監督權、民事賠償訴訟請求權等,並借鑒判例法國家的一些運用判例的合理做法,摒棄
過度保守的觀念和拘泥現行法律成規的做法,推進和創新投資者權益維護的法律制度,這在最終也將推進中國證券市場乃至資本市場的發展。在證券市場中,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管、司法機關的刑事制裁和投資者的民事賠償機制三者應當是相輔相成,不可偏廢其一。
2.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的缺陷
⑴由於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有其特殊性,在短短的十數年中,走過了發達資本主義國
家過去幾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歷程,故在一方面造就了新型糾紛、案例層出不窮,另一方面也顯現出立法和研究的相對滯後。因此,有關涉及證券市場民事賠償糾紛的
案件,除程序法上尚相對有法可依外,實體法上的一些基本問題並沒有具體詳盡的規定,一旦涉及訴訟,對法院有關當事人而言,將會無所適從。

⑵在實體法方面

從實體法的角度值得研究、需要規
定的內容很多。例如,侵權行為的性質是一般侵權行為,還是特殊侵權行為,與此相關,侵權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是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這些過錯責任是法
定,還是推定,在舉證責任方面,是由原告負主要舉證責任,還是由被告負主要舉證責任,如果要求被告舉證,是否應當賦予其免責抗辯權,對於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是必須證明具有必然因果關系,還是象銀廣夏案中的原告那樣只需推定證明上市公司虛假的信息披露與股價暴漲及違法行為被揭露、被制裁後股價暴跌之間具有一致性即可,違法者所要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應以公司或所有投資者遭受的損失總額為限,還是應加上懲罰性的賠償部分,投資者所受的損失如何計算、如何認定、確定的標準是什麼,等等。

⑶在程序法方面

雖然《民訴法》第54、55條以及《若干意見》的相關條款對共同訴訟和代
表人訴訟制度有全面的規定,但它與美國等國家所通行的集團訴訟之間還有較大不同。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集團訴訟的判決具有擴張力,效力及於遭受相同侵害的
全體受害人;而我國的代表人訴訟的判決只對參加登記的受害人有效,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未登記權利的,則不適用判決結果。這就使訴訟標的額、民事賠償的威懾力
和對侵權行為的警示作用大大受到削弱。另外,對於原告預交的訴訟費用是否可以申請減免,是否可以將此類案件定性為非財產案件而收取固定的訴訟費用,或區分
案件的共益權、自益權性質區分收費標准與方式等等,都必須加以明確規定的。

④ 證券監管體制的存在的問題

1、監管職責不清晰。從監管實踐看,主要有兩方面問題:一是與中央有關部門職責分工不合理。按照我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政府債券的發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由此可見,對構成證券市場半壁江山的企業債券和政府債券,既不適用《證券法》,也未納入集中統一管理體制。從實際監管分工看,財政部負責國債的發行和管理,國家計委負責企業債券的發行審批,人民銀行負責企業債券的利率核定,證監會負責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這種多頭管理格局,既分散了監管力量,加大了政策協調難度,又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當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債券市場與憑證式國債市場相互分割的重要原因。由於沒有真正形成統一的債券市場,一方面使當前債券市場交易反映的中長期利率水平沒有足夠的代表性, 國債的基準利率作用也不能充分發揮,另一方面也影響了證券市場的協調發展,削弱了證券市場對國民經濟的促進作用。此外,由於對私募基金和場外證券市場尚未明確具體的監管部門,在實踐中也容易造成監管真空或多頭監管。二是地方政府的管理職責不清晰。實行垂直管理的證券監管體制以後,由於地方政府的管理職責不清晰,加上雙方協調配合不夠,在實際工作中出現了監管部門管不了、地方政府不願管的現象。如原法人股市場退市公司的管理、非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管理、地下私募基金管理、以現貨方式變相做期貨問題等等。如果不盡快扭轉這種局面,勢必影響證券期貨市場的健康發展。
2、現行的三級監管制不能完全適應我國證券市場的客觀實際。按照中編辦〖1999〗11號文件規定,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實行證監會大區證管辦證券監管特派辦三級監管體制,但目前實際執行的是證監會大區證管辦、證券監管特派辦兩級監管體制,大區證管辦和特派員辦事處均直接隸屬於證監會,直接履行證監會賦予的職責任務。在設有計劃單列市的廣東、遼寧、福建、山東、浙江等省范圍內,還存在著兩個並列的大區證管辦或特派員辦事處,不但人為造成了市場分割,而且也違反了規模經濟原則。此外,無論大區證管辦或特派員辦事處的監管地域有多大,都沒有下屬的監管機構,削弱了監管部門對市場的敏感度,容易形成監管空檔。
3、現有監管人員與承擔的繁多職責相比尚嫌不足。從發達國家的監管經驗看,配備充足的監管人員是有效開展監管工作的必要條件。而衡量監管力量是否充足,除了要考慮市場規模的大小和監管對象的多寡外,還要充分考慮監管職能的復雜程度和監管地域的寬廣程度。
4、監管許可權配置不盡合理。監管許可權的適當配置,是保障監管機關順利履行職責、實現監管功能的關鍵因素。但從有關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我國證券監管機關許可權配置結構不盡合理。一是對違法違規行為重處罰、輕補救,重事後處理、輕事先預防。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事後處罰,雖然可以較好地體現監管權的懲罰性功能,起到威嚇、震懾作用,但不能補救或補償違法行為給市場或投資者帶來的損害和損失。同時,由於這些措施都是事後處理,對那些監管機關發現的將要發生或已經發生、尚未造成後果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管機關缺少許可權來採取適當措施及時予以制止或預防。二是行政執法權相對不足。如證券監管部門在稽查工作中沒有強制傳喚權,沒有銀行帳戶的查詢、凍結權,也沒有與公安、檢察、法院、工商、稅務、海關等執法部門建立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等。這種情況,說明我國證券監管許可權仍然是一種重在控制的權力配置結構。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後,這種許可權配置不利於監管部門提高執法效率,不能適應維護投資者正當權益、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需要。
5、監管方式有待改進。我國證券市場是在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發展起來的,仍殘留著一些計劃經濟痕跡。一是重審批,輕監管。二是重合規性監管,輕持續風險監控。三是重實體合法,輕程序公正。

⑤ 如何解決管理制度缺陷問題

制定製度並不難,有一二個人,二周時間,就能把公司的制度搞定的天衣無縫,完美無缺。
制度是組織所有成員的行為准則和行為規范,需要的是自覺執行。
1、制度合情合理。2、領導帶頭執行。3、考核評估。4、獎懲制度。

⑥ 如何應對證券監管的法律制度缺乏配套性和時效性問題

證券市場制度是支撐證券市場高效、公平運轉的基礎包括信息披露制度跟利益保障與實現制度等。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無論是從制度本身還是從執行上看都存在信息不夠公開的情況

⑦ 請問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機制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是什麼

一、我國上市公司現行會計監管現狀
1.關於會計監管的規范體系現狀。我國關於會計監管的規范體系主要包括三個層面:基本法律、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其一,規范上市公司會計活動及人員行為的基本法律,如《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公司法》及《證券法》等{2}。其中《會計法》是專門規范會計監督及會計核算等項目的法律,《注冊會計師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等進行了規定,《公司法》對公司財務及會計做了相關的規定,《證券法》對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做了相關規定。其二,關於會計的行政法規,如《企業財務報告條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其三,一些合法會計監管行政部門所制定的部門規章,如《企業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及《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等。
2.關於會計監管的運行體系現狀。
(1)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根本目標。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根本目標是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盡可能達到客觀、真實{3}。政府及相關的投資者要想作出正確的經濟決策,需要依靠上市公司提供的會計信息,且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必須是能夠客觀反映公司實際經濟活動的,只有這樣才能保障證券市場業務順利開展。
(2)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主體。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主體主要是指會計監管行為的實施者,如投資者、債權人。除了這兩者外,一些新聞媒體及社會公眾也是會計監管的主體組成部分{4}。其中的新聞媒體可以將社會中的客觀事實進行真實的報道,向社會公眾報道並接受監督。
(3)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客體。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客體主要是指會計監管行為的承受者,如政府、公司內部負責人、注冊會計師、投資者及債權人等{5}。監管客體主要分為兩種形式:內部監管客體和外部監管客體,其中內部監管客體如內部負責人等,能夠直接參與公司的經濟活動。而外部監管客體如政府、注冊會計師、投資者及債權人等,不能直接參與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
(4)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方式。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方式主要是指會計監管主體對監管客體採取何種方式來進行監管{6}。會計監管的方式因會計監管主體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主要包括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兩種。內部監管主體一般會採用直接監管的方式,而外部監管主體一般會採用間接監管的方式。
二、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存在的問題
1.關於現行我國會計法規體系的問題。
(1)會計法律及法規之間不協調。從我國整個會計法律環境來看,會計法規之間存在著相互交叉甚至不協調的問題。如《會計法》與《證券法》對於會計監管的規定上有著交叉地方。《會計法》中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了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而《證券法》規定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全國證券市場集中監管,其中也包含了對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
(2)現行有關的會計法律對違規者處罰力度不夠。對於會計信息披露的違規情況,我國主要是以行政處罰為主。其中深圳與上海證交所主要是以公開譴責為主,而中國證監會也只是以罰款為主,其數額在3萬至60萬元之間,這與違規的上市公司所獲得的利益相比,罰款顯得十分單薄{7}。
2.社會監督乏力。
(1)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對於上市公司缺乏監督。在執行審計上市公司的業務時,我國大多數會計師事務所不能按照審計准則等規范要求來進行審計,在沒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或者未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下就發表審計意見。另外,我國注冊會計師在實際審計過程中,未能向上市公司提出會計信息的充分披露要求,導致不能有效地發揮其監管的作用。
(2)新聞媒體監督方面。新聞媒體對於上市公司也能起到監管作用,主要是通過對公司違法行為、社會陰暗面向社會大眾進行報道,通過這些現象的暴露來引起政府相關部門及人們對此的關心和重視。但是如今一些新聞媒體越來越多急於功利,有的和公司進行聯合只報道公司好的一面,而不去揭發其陰暗面,造成新聞媒體失實。
3.內部監管不力。
(1)監事會監管不力。首先,從客觀上來講,我國《公司法》未能賦予監事會對於董事會及經理等人員在違規時的處罰權,使其監管不具有威懾力;其次,《公司法》也未能規定監事會業績的評估標准,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監事會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最後,《公司法》中規定監事會有權監督管理層,但管理層又負責監事會的薪酬,可以看出監事會的報酬規定不合理。
(2)審計委員會監管不力。其一,我國上市公司的審計委員會成立及運行時間還比較短,相關法規不健全;其二,審計委員會職責的有效履行取決於董事會,使其缺乏獨立性無法行使監管職能。
4.新會計准則的實施加大了會計監管的難度。
(1)公允價值的運用加大了會計監管的難度。公允價值計量能客觀地反映上市公司真實的財務狀況,將會計記錄由靜態變成動態,其已成為多數國家所採用的會計准則,但全球金融危機的出現也深刻地暴露出公允價值計量的缺陷。首先,我國市場經濟發展還不完善,大多數資產的公允價值難以獲得;其次,許多公司利用資產公允價值的評估來使資產增值,成為公司管理者操縱利潤的工具。 (2)新會計准則的模糊性加大了會計監管的難度。在與國際會計准則趨同化的過程中,新會計准則更加註重提供原則而非具體規則,使其變得更加模糊{8}。新會計准則標準的運用,使在實際會計處理時更多是依靠會計人員職業判斷能力而非一定規則,這無疑增加了會計信息監管的難度和風險。另外,新會計准則標準的運用,使不同的會計主體在不同的利益驅動下,針對同一會計事項,其處理方式也不一樣。
三、對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問題的成因分析
1.與會計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與會計相關的法律及規范比較滯後,造成會計監管缺乏依據。如我國關於《民事責任賠償法》至今還未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這往往會給上市公司留下「暗箱操作」的機會。另外,現有的會計法律法規缺乏訴訟機制,這使投資者在利益受損時,不能通過提起訴訟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2.造成社會監督乏力原因。
(1)關於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監督不力。其一,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缺乏獨立性。每個會計師事務所在成立時都要掛靠一家政府、行業或事業單位。其二,事務所之間存在著不正當競爭。如低價承攬客戶、實際審計時省略程序或者根本不進行審計。其三,對注冊會計師及會計師事務所的違規處罰不夠。
(2)關於新聞媒體監督方面。我國目前還沒有頒布《新聞法》,未對新聞媒體要求其監督證券市場;另外,新聞媒體的監督也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
3.造成上市公司內部監管不力的原因。對於監事會監管不力的原因主要是我國《公司法》的制定偏頗,而對於審計委員會監管不力的主要原因是企業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立缺乏內在動力。
多數上市公司的經營者認為企業內部設立審計機構會增加企業的成本,也不能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因此公司不會建立內部審計機構,而都是在政府幹預下才建立的,這種機構的設立缺乏內在動力。
四、完善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對策
1.健全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法律機制。首先,對於現行的會計體系要加以完善,樹立起以《會計法》為中心,以《會計信息質量監督檢查辦法》等法律為補充的制度建設。其次,在會計監管方面,避免出現監管交叉或遺漏的現象,以法律形式明確各部門的許可權及監管責任;接著,對於上市公司編造虛假財務報告等現象予以加強法律打擊力。最後,加快建立民事賠償機制,以提高會計造假成本。
2.加強社會監督力度。
(1)加強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行業的自律建設。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行業最重要的是保證其獨立性,以防範上市公司對財務報告進行作假。首先,完善注冊會計師聘用制度。如注冊會計師與會計師事務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更換事務所的原因,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收費情況、委託和批准解聘審計機構等。其次,加強對注冊會計師行業的監管。行業協會可以對違反審計准則、職業道德的注冊會計師給予嚴肅處理。再次,國內一些會計師事務所可合並成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這樣可以避免當地政府的行政干預。
(2)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首先,具有全方位性。新聞媒體的監督對象可以為會計信息市場各個層面參與者和監管者。其次,具有新聞角度的優勢。對會計信息市場的監督不局限於法律法規層面,還能從社會道德層面上進行監督。最後,具有自我激勵機制。在市場激烈競爭的環境下,新聞媒體對於會計信息市場不僅有監督作用,在某種意義上還有激勵作用。
3.充分發揮各內部監管部門的作用。
(1)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首先,要想真正做到監事會對董事會的監督,就要授予監事會應享有的權利,如董事任免權等。其次,保障監事會充足的知情權。公司應當規定董事會必須及時向監事會報告與公司運行的重大信息。最後,提高監事會人員的基本業務素質。
(2)加大審計委員會部門的建設。其一,明確內部審計機構的職責。賦予內部審計機構相應的權力,如檢查財產的狀況等權力,保證其審計工作的順利完成。其二,擴大審計委員會的規模,提高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其三,提高內部審計人員的專業及道德素質。提高其運用相關的專業知識和方法來分析實際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4.加強新會計准則運用的監管。其一,完善公允價值的運用環境。可以建立與公允價值相關的會計信息資料庫或網站來進行宣傳。需要相關部門利用擁有的技術和資源,將與產品有關的生產、銷售等信息進行收集整理,最後將最具有代表性的數據作為公允價值標准。其二,加強市場環境的培育。為了能夠保證公允價值的可靠性,需要努力培育生產資料及二手交易等市場。其三,加大對公允價值運用披露的監管,建立懲戒賠償等制度。其四,完善資產評估制度。為了能夠使資產公允價值提供可靠的依據,必須完善資產評估制度,以規范評估業務如債務重組、租賃及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業務等。

⑧ 談談你對我國證券監督體制及其改革的看法

證券監管體制是證券監管的職責劃分和權力劃分的方式和組織制度,是國家和國情的產物。證券監管體制的有效性和規范性是決定證券市場有續和穩定的重要基礎。一國證券監管體制的形成是由該國政治、經濟、文化傳統及證券市場的發育程度等多種因素決定的。
中國證券監管體制經歷了從分散、多頭監管到集中監管的過程.建立了符合證券市場發展規律和我國經濟實際的集中統一監管模式。但受制於轉軌經濟和新興證券市場的影響,我國證券監管體制仍有許多缺陷。因此,要從監管機構的設置、對監管者的監督以及強化自律功能等方面深化改革,建立一個法制化的輔以自律監管的集中管理體制。

⑨ 中國股市監管的現狀,缺陷,及改正方法措施

股市是一個有著嚴格法治的市場,中國股市只有在規范中才能健康發展,而所謂「規范」最基本的含義就是「法治」,如今,在防範股市風險、推進股市健康發展中,加強法治、完善監管已成為最為緊迫且十分關鍵的機制。
上市公司編造並披露的各種不真實甚至虛假的信息,對股票發行市場中的虛假信息等問題,缺乏法律規定。
政府部門或母公司長期佔用上市公司募股資金,上市公司募股後擁有大量資金便利用行政權力從上市公司中調用資金並長期不還,不僅嚴重影響了這些上市公司的正常運作和經營業績,而且嚴重侵害了廣大中小股東的權益;一些母公司利用母子關系,直接調用或通過各種關聯交易從上市公司轉移大量資金,使上市公司事實上成為母公司的「取款機」,也嚴重侵害了廣大中小股東的權益。這些現象均屬嚴重侵害法人權益的行為,但在法律上如何界定其責任,《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均無規定。
一些上市公司在資產、財務、投資及其他方面的弄虛作假中,有關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咨詢機構等中介組織實際上起著「協同」甚至「主角」作用,按照國外的規定,這些機構應負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我國《證券法》雖對證券公司一些行為違法規定了法律責任,但均列明了罰款數額(屬有限責任范疇),因此,《公司法》、《證券法》、《刑法》等法律中均無有關證券中介機構承擔無限清償責任的規定。這不僅與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的合夥人制度不符,而且不利於約束證券中介機構的相關行為。
投資失誤是導致上市公司業績快速下落的一個主要原因,有的上市公司幾年來累計投資損失高達幾億、十幾億元乃至幾十億元,且投資決策基本是在國有股「一股獨大」而由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抉擇的背景下做出的,由此,提出了一個問題,由亂投資造成公司重大損失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否屬於犯罪,公司的直接當事人應承擔什麼責任?《公司法》、《證券法》和《刑法》等對此沒有做出規定。
顯而易見,在法律制度存在以上缺陷的條件下,要完善A股市場的監管機制是相當困難的,為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修補這些缺陷就成為一項緊迫的基礎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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