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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發布時間:2021-05-03 13:51:21

㈠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法律條文

《刑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修正案》
五、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修改為:「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㈡ 觀點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究竟是個什麼罪

一、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二、處罰:
刑法第181條: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三、立案追訴標准: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5月:
三十、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㈢ 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5:
三十、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案(刑貨合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造成投資者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2、致使交易價格和交易量異常波動的;
3、造成惡劣影響的。

㈣ 新刑法對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信息罪的處罰標准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判處罰金,並對其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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