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香港上市的要求條件
香港股本證券基本上市規定如下
(I) 財務要求:
A、主板
主板新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並須符合下列三項財務准則其中一項:
1.盈利測試
2.市值/ 收入測試
3.市值/ 收入/ 現金流量測試
股東應占盈利:過去三個財政年度至少5,000萬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萬盈利,及前兩年累計盈利至少3,000 萬港元)
市值
盈利測試:上市時至少達2億港元
市值/ 收入測試:上市時至少達40億港元
市值/ 收入/ 現金流量測試:上市時至少達20億港元
收入
市值/ 收入測試: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
市值/ 收入/ 現金流量測試: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至少5億港元
現金流量
市值/ 收入/ 現金流量測試:前3個財政年度來自營運業務的現金流入合計至少1億港元
註:交易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紀錄,並/或修訂或豁免上述的盈利或其他財務准則規定。
B、創業板
創業板申請人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包括:
i.日常經營業務有現金流入,於上市文件刊發之前兩個財政年度合計至少達2,000萬港元
ii.上市時市值至少達1億港元
(II) 可接受的司法地區
《主板規則》第19章和《創業板規則》第24章規定了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的基本要求。《主板規則》第19.05(1)(b)條和《創業板規則》第24.05(1)(b)條及相關解釋列明了海外公司尋求在聯交所作主要上市時對於股東保護的標准。
注冊在香港或其他已接納的司法地區以外的申請人尋求在主板和創業板上市,聯交所將根據每個案例的實際情況來考核,申請人要表明其能為股東提供的保障水準至少相當於香港提供的保障水準。2013年9月,聯交所及證監會刊發經修訂的「有關海外公司上市的聯合政策聲明」(「修訂聯合政策聲明」)。修訂聯合政策聲明旨在:提高上市程序的透明度;為尋求在香港作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海外公司提供清晰的監管指引;以及維持香港金融市場的質素。
(III) 會計准則
新申請人的賬目必須按《香港財務匯報准則》、《國際財務匯報准則》或《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只適用於中國發行人) 編制。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必須同時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本地注冊認可機構披露財務資料》。
A、主板
如屬海外注冊成立的主板新申請人正尋求於本交易所作第二上市,本交易所可接納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或在若干情況下按個別情況,接納其他會計准則編制的賬目。
B、創業板
創業板新申請人(其主要業務活動並不包括地產發展及╱或投資)若已經或將會同時在紐約證券交易所或NASDAQ全國市場上市,則其按《美國公認會計原則》編制的賬目可獲接納。
(IV) 是否適合上市
必須是本交易所認為適合上市的發行人及業務。
如發行人或其集團(投資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則其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合上市,除非其所從事或主要從事的業務是證券經紀業務。
(V) 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A、主板
主板新申請人須具備至少3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這實際指該公司:
1.在至少前3個財政年度管理層大致維持不變;
2.在至少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擁有權和控制權大致維持不變
豁免:
在市值/收入測試下,如新申請人能證明下述情況,本交易所可接納新申請人在管理層大致相若的條件下具備為期較短的營業紀錄:
1.董事及管理層在新申請人所屬業務及行業中擁有足夠(至少三年)及令人滿意的經驗;
2.在最近一個經審計財政年度管理層大致維持不變
B、創業板
創業板新申請人必須具備不少於2個財政年度的營業記錄:
1.管理層在最近2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
2.在刊發上市文件前的完整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豁免:
在下列情況下,聯交所可接納為期較短的營業記錄,及╱或修訂或豁免擁有權及控制權維持不變的要求:
1.新成立的「工程項目」公司;
2.礦業公司。
(VI) 最低市值
新申請人上市時證券預期市值至少為
主板:2億港元
創業板:1億港元
(VII) 公眾持股的市值
新申請人預期證券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須至少為
主板:5,000萬港元
創業板:3,000萬港元
(VIII) 公眾持股量
無論任何時候公眾人士持有的股份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至少25%。
若發行人除了正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外也擁有其他類別的證券,其上市時由公眾人士在所有受監管市場持有的證券總數必須占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至少25%;但正在申請上市的證券類別占發行人已發行股份數目總額的百分比不得少於15%,上市時的預期市值也不得少於
主板:5,000萬港元
創業板:3,000萬港元
如發行人預期上市時市值超過100億港元,則本交易所可酌情接納一個介乎15%至25%之間的較低百分比。
(IX) 股東分布
主板:持有正申請上市的有關證券的股東須至少為300人
創業板:必須至少有100名公眾股東
註: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實益持有的股數不得占證券上市時公眾持股量逾50%
(X)招股機制
主板:若公眾人士對新申請人證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請人不得僅以配售形式上市。
《主板上市規則》載有首次公開招股有關股份分配的若干程序。有關詳情請參閱《主板上市規則》《第18項應用指引》「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
創業板:新申請人可自由決定其招股機制,亦可僅以配售形式於本交易所上市。
(XI)招股價
《主板上市規則》和《創業板上市規則》都沒有規定招股價,但新股不得以低於面值發行。
B. 香港聯交所的規則中有沒有關於上市公司董事披露虛假信息責任的相關規定
查閱《證券上市規則》和《創業板上市規則》
C. 在香港上市有什麼要求
香港上市基本要求:
1、財務要求
2、可接受的司法地區
3、會計准則
4、是否適合上市
5、營業紀錄及管理層
6、最低市值
7、公眾持股的市值
8、公眾持股量
9、股東分布
10、招股機制
11、招股價
D. 港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標准
港交易所可以分為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兩個市場有不同的上市要求。
主板上市的要求
主要為較大型、基礎較佳以及具有贏利紀錄的公司籌集資金。
(1)上市前三年合計溢利(溢利是指利潤總額)5000萬港元(最近一年須達2000萬港元);
(2)上市時市值須達1億港元;
(3)最低公眾持股量為25%(如發行人市場超過40億港元,則最低可降低為10%);
(4)三年業務紀錄期須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層及擁有權下營運;
(5)上市時最少須有100名股東,而每100萬港元的發行額須由不少於3名股東持有;
(6)信息披露:一年兩度的財務報告;
(7)包銷安排:公開發售以供認購必須全麵包銷。
(4)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擴展閱讀:
國外要求
納斯達克
納斯達克的上市要求可以分為如下3類。
要求一:
(1)股東權益達1500萬美元;
(2)近一個財政年度或者近3年中的兩年中擁有100萬美元的稅前收入;
(3)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4)公眾持股的價值達800萬美元;
(5)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6)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7)3個做市商(做市商是指在證券市場上,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證券經營法人作為特許交易商,不斷向公眾投資者報出某些特定證券的買賣價格,雙向報價並在該價位上接受公眾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證券交易);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二:
(1)股東權益達3000萬美元;
(2)110萬股公眾持股;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達18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為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3個做市商;
(7)兩年的營運歷史;
(8)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要求三:
(1)市場總值為7500萬美元;或者資產總額、收益總額分別達到7500萬美元;
(2)110萬的公眾持股量;
(3)公眾持股的市場價值至少達到2000萬美元;
(4)每股買價至少5美元;
(5)至少有400個持100股以上的股東;
(6)4個做市商;
(7)須滿足公司治理要求。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上市要求
E. 請教:香港聯交所對關聯交易的規定
聯交所上市規則規定,關聯交易是指上市發行人與關聯人士之間的任何交易。上交所上市規則規定,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上交所的定義與財政部會計准則一致。上海證券交易所5月1日實施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以下簡稱「上交所關聯交易實施指引」)也採用了財政部會計准則的規定。
綜上,關聯交易的定義一般通過「關聯人」和「交易」的界定來進行定義。但從立法技巧上看,聯交所是將關聯人士和交易簡單結合,再通過其他條款的解釋,引入「關聯人士」和「交易」,體現了英美法系立法特點。而上交所基本是直接引用財政部的定義,規定了「交易」的內涵,能夠保持披露和審計的一致性。但需要說明的是,上交所和財政部會計准則對關聯人的界定是不同的。
對於提升關聯交易立法層次問題,考慮到關聯交易是一個中性的概念,在很多國家和地區,如澳大利亞在《公司法》中都對關聯方、關聯交易、控制公司及其負責人在關聯交易中的法律責任進行界定,因此,建議我國《公司法》對關聯交易進行相關規定,使關聯交易的上市監管有法可依。
F. 什麼情況下,聯交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進行股份的分拆或合並
在香港市場上,上市公司可以通過股份的分拆或合並重組其已發行的股本,更改其證券的發行數量或面值。聯交所可根據《上市規則》第13.64條規定,當上市公司股價低於0.1元港幣或接近9,995元港幣時,有要求上市公司進行股份分拆或合並的權利
G. 請告知香港上市的規則和范圍及其要求
上市流程
1)H股上市的主要流程:
第1步:前期可行性研究
第2步:聘請中介機構(內地中小企業改組/改制並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機構包括保薦人、主承銷商和全球協調人、境內外會計師、評估師和律師、公關公司和收款銀行等)
第3步:擬定重組股份制改制方案
第4步:向中國證監會遞交股票發行及上市申請(僅限H股)
第5步:向國家發改委、商務部、證監會申報轉為社會募集公司(僅限H股)
第6步:獲得中國證監會同意受理公司境外上市申請的函,並向境外證券交易所遞交上市申請(僅限H股)
第7步:獲得中國證監會對企業境外上市的正式批准並通過境外上市聆訊(僅限H股)
第8步:國際推介和新股配售
第9步:公開發行和掛牌交易
H. 誰能提供完整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主板和創業板),最好要WORD版本
香港聯交所上市規則(主板和創業板)
http://www.xinhw.org/jd_019.htm
聯交所主板上市
主要上市規定
證券在聯交所主板上市主要受由聯交所執行的《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證券上市規則》)所監管。
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的監督下,聯交所負責所有上市事務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以下概述證券在聯交所主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關事宜。詳情請參閱《證券上市規則》和有關規定。
在創業板上市的基本要求及其它有關事宜載於另一部份。
證券上市一般原則
聯交所對證券上市的監管目的在維持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基本原則如下:
1. 申請人適宜上市;
2. 證券的發行及銷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進行,而可能投資的人士可獲得足夠資料,
I. 內地企業香港上市有哪些條件
內地企業申請香港上市的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後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司上市程序:
根據《證券法》與《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的程序如下:
一、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股票上市申請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根據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公司股票上市申請。
二、接受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核准
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報送的申請股票上市的材料,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審查,符合條件的,對申請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予以駁回;缺少所要求的文件的,可以限期要求補交;預期不補交的,駁回申請。
三、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上市申請
股票上市申請經過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後,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准文件以及下列文件:
1、上市報告書;
2、申請上市的股東大會決定;
3、公司章程;
4、公司營業執照;
5、經法定驗證機構驗證的公司最近三年的或公司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
6、法律意見書和證券公司的推薦書;
7、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8、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9)香港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八條
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
證券交易所根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的決定安排政府債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條
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適用於上市保薦人。
第五十一條
國家鼓勵符合產業政策並符合上市條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條
申請股票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股票上市的股東大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財務會計報告;
(六)法律意見書和上市保薦書;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八)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條
股票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股票上市的有關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除公告前條規定的文件外,還應當公告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
(三)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持有該公司股票和債券的情況。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可能誤導投資者;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二)公司不按照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且拒絕糾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其後一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
(五)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公司債券的期限為一年以上;
(二)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
第五十八條
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報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報告書
(二)申請公司債券上市的董事會決議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營業執照;
(五)公司債券募集辦法
(六)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
(七)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交易,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上市保薦書。
第五十九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審核同意後,簽訂上市協議的公司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公告公司債券上市文件及有關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條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第六十一條
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證券交易所決定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條
對證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證券交易所設立的復核機構申請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