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有股轉持的概念介紹
從財政部和中國證監會獲悉,國務院決定,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即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對轉持股份承繼原國有股東的禁售期義務。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是我國證券市場的一個重要投資機構,奉行長期投資、價值投資、責任投資的投資理念。劃轉部分國有股充實社保基金,並對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至轉持政策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的股份,在承繼原國有股東禁售期的基礎上延長三年禁售期,將有利於增強投資者信心,有利於我國證券市場的長期穩定健康發展。
㈡ 國有股轉持的主要內容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2009年6月19日印發了《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該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辦法》同時指出,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至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上市前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經確認的國有股東在履行轉持義務前已發生股份轉讓的,須按其承擔的轉持義務以上繳資金等方式替代轉持國有股。
《辦法》明確,辦法頒布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由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的國有股東承擔轉持義務。混合所有制的國有股東,由該類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按其持股比例乘以該類國有股東應轉持的權益額,履行轉持義務。具體方式包括:在取得國有股東各出資人或各股東一致意見後,直接轉持國有股,並由該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對非國有出資人給予相應補償;或者由該國有股東的國有出資人以分紅或自有資金一次或分次上繳中央金庫。
對符合直接轉持股份條件,但根據國家相關規定需要保持國有控股地位的,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允許國有股東在確保資金及時、足額上繳中央金庫情況下,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分紅或自有資金等方式履行轉持義務。
㈢ 森達電氣什麼時候能停盤
福建森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上市輔導備案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福建森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擬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並於2016年5月26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福建監管局(以下簡稱「福建證監局」)報送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輔導備案材料,公司於2016年5月31日收到福建證監局發出的《關於福建森達電氣股份有限公司輔導備案情況的函》(閩證監函[2016]232號)。目前,公司正在接受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輔導。
請各位股東及投資者關注以下重要提示:
1、公司已進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的輔導階段,未來公司一旦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或有權審核機構提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申請材料並獲得受理,公司將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申請股票暫停交易。
2、根據《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若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成功,則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已發行的股份(包括投資者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交易取得的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3、根據《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公告編號:2016-027
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如持有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屬於上述法規所規定的國有股東,須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將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公司股票無償劃轉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劃轉數量為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公開發行股份數量的10%。詳細內容請參見《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
4、契約型私募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以及其他金融產品可能包含多個投資者,其通過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持有公司股票,有可能導致公司實際股東人數不符合證監會的相關規定,提請投資者注意。
特此公告。
㈣ 什麼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轉持三戶
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和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聯合下發的《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規定,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國有股東持股數量少於應轉持股份數量的,按實際持股數量轉持。
㈤ 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配套措施、組織實施是怎樣的
11月9日,《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公布,對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劃轉配套措施、組織實施作了明確的規定:
組織實施: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國務院國有企業改革領導小組要加強統籌協調、督促落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出台配套制度辦法,加強對本方案執行的支持和指導,做好方案實施的監督評估工作。各有關部門和機構要高度重視劃轉工作,統籌規劃,周密安排,落實責任,有序實施。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對本地區劃轉工作負總責,要結合實際抓緊制訂具體落實方案,確保按要求完成劃轉目標任務。
㈥ 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第四章
第十三條 轉由社保基金會持有的境內上市公司國有股,社保基金會承繼原國有股東的禁售期義務。對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至本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轉持的股份,社保基金會在承繼原國有股東的法定和自願承諾禁售期基礎上,再將禁售期延長三年。
第十四條 社保基金會轉持國有股後,享有轉持股份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幹預上市公司日常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國有股轉持給社保基金會和資金上繳中央金庫後,相關國有單位核減國有權益,依次沖減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和實收資本,並做好相應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登記工作。對於轉持股份,社保基金以發行價入賬,並納入基金總資產統一核算。對國有股東替代轉持上繳中央金庫的資金,財政部應及時撥入社保基金賬戶。
第十六條 財政部負責對轉持國有股充實全國社保基金的財務管理實施監管。財政部可委託專業中介機構定期對社保基金會轉持國有股的運營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社保基金會應設立專門賬戶用於接收轉持股份,按本辦法轉持國有股以及轉持股份在社保基金各賬戶之間轉賬,免徵過戶費。
第十八條 國有股轉持過程中涉及的信息披露事項,由相關方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㈦ 案例分析: 2009年6月,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和社保基金聯合發布了《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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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9日,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和社保基金會聯合發布了《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根據該辦法,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實際發行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持有。此舉意味著,經多年討論、各方呼籲的上市公司國有股劃轉社保正式啟動。
眾所周知,社保基金作為戰略性儲備基金和老百姓的保命錢,一直存在著缺口大,欠賬多的問題。因此,早在2000年全國社保基金成立的時候,關於劃轉國有股充實社保帳戶的建議就不絕於耳。而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更是以文件的形式明確了「採取多種方式包括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產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十七大也提出要多渠道籌集社保基金,彌補基金的缺口,但由於利益的復雜博弈和考慮到對資本市場的影響,該項工作遲遲沒有真正啟動。根據2008年……
以上
㈨ 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介紹
關於印發《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通知財企[2009]94號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有關國有股東、上市公司:經國務院批准,現將《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社保基金會二OO九年六月十九日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
㈩ 境內證券市場轉持部分國有股充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實施辦法的第三章
第十一條 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後至本辦法頒布前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轉持程序:
1、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現有資料對轉持公司中的國有股東身份和轉持股份數量進行初步核定,並由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社保基金會將上市公司名稱、國有股東名稱及應轉持股份數量等內容向社會聯合公告。應轉持股份自公告之日起予以凍結。
2、國有股東對轉持公告如有疑義,應在公告發布後30個工作日內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反饋意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予以重新核定。
3、對於以轉持股份形式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向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公司)下達國有股轉持通知,並抄送社保基金會。中國結算公司在收到國有股轉持通知後15個工作日內,將各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變更登記到社保基金會轉持股票賬戶。
對於以上繳資金方式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股東應及時足額就地上繳中央金庫,憑一般繳款書(復印件)到中國結算公司辦理股份解凍手續。
第十二條 本辦法頒布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轉持程序:
1、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第一大國有股東向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申請確認國有股東身份和轉持股份數量。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確認後,出具國有股轉持批復,並抄送社保基金會和中國結算公司。國有股轉持批復應要求國有股東向社保基金會作出轉持承諾,並載明各國有股東轉持股份數量或上繳資金數量等內容。該批復應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必備文件。
2、對於以轉持股份形式履行轉持義務的,中國結算公司在收到國有股轉持批復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前,將各國有股東應轉持股份,變更登記到社保基金會轉持股票賬戶。對於以上繳資金方式履行轉持義務的,國有股東須按國有股轉持批復的要求,及時足額就地上繳到中央金庫。
3、國有股東在國有股轉持工作完成後30個工作日內將轉持股份情況,或以其他方式履行轉持義務情況以及一般繳款書(復印件)等有關文件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抄送財政部和社保基金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