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劵交易中,內幕知情人包括哪些
根據證證券法主要包括七種人: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貳』 以下屬於《證劵法》規定的證劵交易內幕消息知情人員的是( )。 A.上市公司的總會計師 B.持有上市公司1%
a,d。c不是,要求必須是控股公司及董事,持股與控股不是一回事。從常理上講,只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一的公司及其董事也不大可能獲得什麼內幕交易信息吧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叄』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那些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證券法知情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第八十條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第八十一條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條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第八十三條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肆』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證券法上面有 自己找·
『伍』 13、以下關於《證券法》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的類型中,哪項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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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我國證券法規定禁止購買股票情型有哪些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柒』 一道商法題目,簡述證券交易內幕信息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條件
內幕信息:
所謂內幕信息,是指在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供求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
1.內幕信息的特徵:內幕信息是與證券交易活動有關的信息,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供求有重大影響的信息。社會公眾獲得該信息後,會對證券交易活動產生重大影響。
2.內幕信息的種類
(1)法定的重大事件。包括:
①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
②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
③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
④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⑤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
⑥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⑦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⑨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
⑩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
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公司分配股利的計劃是指公司將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如何分配給股東的計劃。公司增資的計劃是指公司增加註冊資本的計劃,包括增加多少注冊資本、如何增加註冊資本的計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涉及公司的財務、經營,或者會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股權結構是指公司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數量及其相互關系。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在其公開之前,是內幕信息。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因某種原因而承擔債務時,可以向債權人提供擔保,以保證債權人的債權得到實現。如果公司債務擔保發生了重大變化,那麼,債權人為保證其債權能夠得到實現,可能會對公司採取一些重大措施,從而對公司的經營、財務產生重大影響。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抵押是指公司以其用於經營的主要資產向債權人提供擔保,主要資產的出售是指公司將其用於經營的主要資產賣給他人,以獲取一定數量的資金。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或者出售,必然會對公司的經營、財務產生重大影響,而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產生影響。
(6)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尚未公開的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內幕信息。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公開收購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發行上市的股份以達到對該股份有限公司控股或者兼並目的的行為。收購某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必然對該公司股票的市場供求產生重大影響,也會對公司的經營、財務產生重大影響。因此,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在公開以前,是內幕信息。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以下幾種:(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比如辦公室秘書、有關研究人員和業務人員、打字員等;(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上述人員,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捌』 下列不屬於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知情人的是
你好,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玖』 認定內幕消息知情人需合並計算股份么
認定內幕消息知情人不需合並計算股份
所謂「內幕信息」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該信息未向社會公開;二是該信息是否有實質價值,即一旦公開,將對證券價格產生重大影響;三是符合我國法律對內幕信息所作的列舉式或概括性規定。
首先,關於信息怎樣才算公開,根據《證券法》第七十條規定:「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應當在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的媒體發布,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
其次,該信息是否有實質價值。一般而言,內幕信息與小道消息之間的界限模糊,關鍵在於該消息是否明確、敏感、重大到「足以影響投資判斷的信息」。如兩家公司剛剛開始接洽合並事宜,目標公司完全可能拒絕合並,另一方介入不深,可能隨時取消合並計劃,所以,該消息本身沒有過多實質價值,則該消息尚不能成為內幕信息;如果兩家公司合並事宜被雙方董事會開會多次磋商,並明確合並計劃表,該消息就具有實質內容,足以影響投資判斷。本案中,A告知妻弟乙,本單位與外單位合作意向書內容及雙方簽章信息,已屬重大、敏感到足以影響投資判斷的消息,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內幕信息」。
第三,我國法律對「內幕信息」作出列舉式和概括性規定,《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