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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債權證券

發布時間:2021-05-11 21:07:30

㈠ 支票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支票是票據的一種,具有一般票據的共同特徵,與匯票、本票一樣屬於完全有價證券、設權證券、無因證券、文義證券、金錢債權證券、流通證券、要式證券等。但相比較而言,支票也有自己的法律特徵。
第一,支票的付款人僅限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與匯票一樣,支票也是委付證券,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但是,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受到一定資格的限制。《票據法》規定支票付款人只能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根據我國現行行政規章的規定,支票的付款人限於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
第二,支票是見票即付的即期票據。根據多數國家的票據法,支票通常為即期票據,有些國家的票據法也容許出票人在實務中簽發遠期支票。但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支票僅為見票即付的即期票據,而不像匯票、本票那樣有即期和遠期之分。因此,匯票、本票是信用證券,而支票是支付證券,其主要功能在於代替現金進行支付,法律上強調其「見票性」。
第三,支票是無條件支付票據。各種均強調票據的無條件支付性。然而,支票的主要功能就在於其支付性,因而,支票的無條件支付性的意義就顯得更加突出。此外,為了加強支票的支付功能與交易效率,票據法不僅強調支票的無條件支付性,而且還將支票的付款提示期間規定較短,較之即期銀行匯票和即期銀行本票的付款提示期間均大為縮短。
第四,支票的無因性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國《票據法》規定,支票的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不得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為空頭支票。禁止簽發空頭支票。

㈡ 哪些屬於設權證券

權利義務產生於證券作成,證券的作用在於創設一定權利的,為設權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

分類:設權證券和證權證券。

設權證券包括:匯票、本票、支票等。

設權證券是指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本來不存在,而是隨著證券的製作而產生,即權利的發生是以證券的製作和存在為條件的。而證權證券是指證券是權利的一種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作為權利的載體,權利是已經存在的。例如,股票是證權證券,它代表的是股東權利,它的發行是以股份的存在為條件的,股票中介把已存在的股東權利表現為證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創造股東的權利,而是證明股東的權利。股東權利可以不隨股票的損毀遺失而消失,股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

設權,是與「證權」相對而言。有價證券中的提單、倉單、記名股票等,屬於證權證券,如提單證明由運輸合同所發生的物品返還請求權。票據則是為持票人創設了一個新的金錢債權而不是證明原有之債權。

㈢ 股票到底是證權證券還是設權證券

【設權證券】是指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本來不存在,而是隨著證券的製作而產生,即權利的發生是以證券的製作和存在為條件的。
例如:票據簽發前,出票人簽發票據,為持票人設定了一個請求票據上載明的債務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權利,此種權利,與簽發票據前的債權債務徹底獨立,是「新生之權」。
【證權證券】是指證券是權利的一種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權利的載體,權利是已經存在的·
股票是一種證權證券. (還包括債券、倉單、提單等。)股票代表的是股東權利,它的發行是以股份的存在為條件的,股票只是把已存在的股東權利表現為證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創造股東的權利,而是證明股東的權利。所以說,股票是證權證券。

㈣ 為什麼設權證券等於無因證券

設權證券
設權證券是體現票據在使用過程中所具有的特點的另一名稱。票據的權利義務,由票據的設立而產生。票據一經設立,票據的權利義務隨之而確立。如原來是賒銷關系的就轉化為票據的權利義務,並與原來因賒銷產生的對價關系分離而獨立存在。在票據可以轉讓的情況下,即使原來的對價關系有缺陷和問題,也應另行解決,票據到期應無條件支付。由於票據具有這種因設立而構成獨立的權利義務與原來的對價關系相分離。[1]
中文名
設權證券
外文名

分類
設權證券和證權證券
設權證券包括
匯票、本票、支票等
證券可以分為設權證券和證權證券。
權利義務產生於證券作成.證券的作用在於創設一定權利的,為設權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
設權證券是指證券所代表的權利本來不存在,而是隨著證券的製作而產生,即權利的發生是以證券的製作和存在為條件的。而證權證券是指證券是權利的一種物化的外在形式,它是作為權利的載體,權利是已經存在的。例如,股票是證權證券,它代表的是股東權利,它的發行是以股份的存在為條件的,股票中介把已存在的股東權利表現為證券的形式,它的作用不是創造股東的權利,而是證明股東的權利。股東權利可以不隨股票的損毀遺失而消失,股東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公司補發新的股票。
設權,是與「證權」相對而言。有價證券中的提單、倉單、記名股票等,屬於證權證券,如提單證明由運輸合同所發生的物品返還請求權。票據則是為持票人創設了一個新的金錢債權而不是證明原有之債權。
糾錯
參考資料

㈤ 票據的特徵和功能是什麼

票據的特徵和功能
(1)票據的特徵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又是「設權證券」、「提示證券」、「交付證券」、「繳回證券」。
2.票據是「文義證券」。一切票據權利義務必須嚴格依照票據記載的文義而定。即使文義記載有錯,也不得用票據之外的其他證明方法變更或補充。
3.票據是「無因證券」。持票人不必證明取得票據的原因,僅以票據文義請求履行票據權利。持票人應當對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負責舉證,3種情形:①認為持票人是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②明知有上述情形出於惡意取得票據,③因為重大過失取得票據。
4.票據是「金錢債權證券」。票據上體現的權利性質是財產權,財產權的內容是請求支付一定的金錢而不是物品。
5.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製作、形式、文義都有規定的格式和要求。
6.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可以流通轉讓。票據權利的轉讓靈活簡便,無須通知債務人,通過背書行為直接轉讓。
(2)票據的功能
1.匯兌功能
匯兌功能指票據是代替異地輸送現金的良好的匯兌工具。特別是匯票出現後,更體現了票據的匯兌功能。用匯票匯款,通常是匯款人將款項交付銀行,由銀行作為出票人將簽發的匯票寄往或交匯款人寄往異地,持票人在異地銀行憑票據兌取現金或辦理轉賬。這比現金匯兌既方便、安全,又節約費用。
2.支付功能
匯票、本票作為匯兌工具的功能形成後,在交易中票據又形成了支付功能而代替現金使用。以票據作為支付工具,可以節省通貨,減少國家的貨幣發行量,還可以減少不必要的攜帶和點檢現金的麻煩,達到資金運轉安全、迅速、准確的目的,從而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3.結算功能
在經濟交往中,當雙方當事人護衛債權人和債務人時,可運用票據票據進行債務抵消,更顯得手續簡便、迅速和安全。
4.流通功能
流通功能是指票據得轉讓無須通知債務人,而只要票據符合要式就可以交付或以背書方式轉讓票據權利。背書轉讓時,背書人對票據的付款負有連帶保證責任,背書次數越多,則保證人越多,因而票據的可靠性越強。因此,票據作為流通證券,其流通性幾乎與貨幣不相上下。
5.信用功能
這是票據作為商業信用工具的體現。現代經濟條件下,生產經營的周期性和季節性,決定了商業信用產生的必然性。信用交易中,接受信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需要通過一定的載體體現出來。這是票據產生的緣由。更由於票據法規定了對票據債務人抗辯的種種限制和票據債權人的嚴密保護,使票據成為一種可靠的信用工具。
6.融資功能
票據的融資功能是指票據未到期時,權利人可向銀行辦理貼現而融得資金。貼現還有轉貼現和再貼現。
票據的特徵和功能,大家都知道了吧!可見,不同種類的票據,其功能的側重點會有所不同。匯票的主要功能是匯兌、其支付、信用、流通的功能也很大;本票的主要功能是作為信用工具,也常被當作匯兌、支付和流通的工具;支票的只用功能是用作支付手段,也可用於異地匯兌或充當流通工具,支票的信用功能也正在逐漸被人們所利用。

㈥ 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的區別

貨幣證券和資本證券的區別

貨幣證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貨幣索取權的有價證券。貨幣證券主要包括兩大類:一類是商業證券,主要是商業匯票和商業本票;另一類是銀行證券,主要是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貨幣證券可以用來代替貨幣使用的有價證券,是商業信用工具。貨幣證券在范圍和功能上與商業票據基本相同,即貨幣證券的范圍主要包括期票、匯票、支票和本票等;其功能則主要是用於單位之間的商品交易、勞務報酬的支付,以及債權債務的清算等經濟往來。各銀行發行的信用卡,其實質也是一種貨幣證券。

資本證券是指由金融投資或與金融投資有直接聯系的活動而產生的證券。持券人對發行人有一定收入的請求權。它包括股票、債券及其衍生品種如基金證券、期貨合約等。資本證券是有價證券的主要形式,狹義的有價證券即指資本證券。

資本證券主要包括股權證券和債權證券。

股權證券是代表持有人對發行人凈資產一定比例所有權的一種權利證券,實質上是一種所有權證書。股權證券沒有償還期限和到期日,除破產清算等情況,發行人也不必償付;股權證券持有人有權參加分紅。普通股股票、優先股股票都屬於股權證券。

債權證券是代表發行人債務和持有人債權的一種權利證券,一般載明金額、具體償還期限、利率或購買時的折扣,發行人在債務證券到期後必須償還債務。商業本票、國庫券、國庫票據、國債、市政債券、公司債和房產按揭債券都屬於債務證券。

㈦ 票據的法律概念和特徵分別是什麼

(一)票據的概念

票據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票據,是指商業活動中的一切票證。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債券、本票、提貨單、車船票、借據等。狹義的票據,是指發票人依法簽發,由自己無條件支付或委託他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本章所指票據僅指狹義的票據。

(二)票據的法律特徵:

1、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與一定的財產權利或價值結合在一起,並以一定貨幣金額表示其價值。票據的權利與票據不可分開。票據的權利隨票據的製作而發生,隨票據的出讓而轉移,佔有票據,即佔有票據的價值。不佔有票據,就不能主張票據權利。
2、票據是要式證券。票據的格式是由法律規定的,必須根據法律規定的必要形式製作,票據才能有效。如我國《票據法》規定了匯票、本票、支票必須記載的事項,為記載規定事項的,票據無效。
3、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票據的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時,無需說明其取得票據的原因,只要佔有票據就可以行使票據權利。至於取得票據的原因,持票人無說明的義務,債務人也無審查的權利,即使取得票據的原因關系無效,對票據關系也不發生影響。票據的無因性,有利於保障持票人的權利和票據的順利流通。
4、票據是流通證券。票據在到期前,可以通過背書方式轉讓而流通。票據的流通性是票據的基本特徵。票據若不能流通,就不能成其為票據。
5、票據是文義證券。票據上的權利義務必須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准。有關票據債權人或票據債務人,均應當對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負責,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變更票據上文字記載的意義。
6、票據是設權證券。票據是創設權利,而不是證明已經存在的權利。票據一經作成,票據上的權利便隨之而確立。如一張空白支票,出票人在金額一欄填寫多少金額,該支票便具有多少金額的金錢債權。
7、票據是債權證券。票據所創設的權利是金錢債權,票據持有人,可以對票據記載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向票據的特定債務人行使請求付款權,因此票據是一種金錢債權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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