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企業交易中心要防範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企業法律風險的發生現象很普遍,常見的隱患主要表現在企業設立、合同管理、知識產權、人力資源管理、企業稅收、企業並購等方面。
(1)最核心的企業法律風險就是合同,因為合同不僅是一份商務文件,同時也是一份法律文件,合同一旦簽訂,就涉及到企業的義務和權利,涉及到企業的收益和成本,因此合同風險應該得到企業足夠的重視。質言之,一份擬定的較好的合同,不僅僅是規范雙方履行,更重要的是避免本企業損失的發生,督促對方履行合同(加大違約的懲罰力度)。
(2)企業兼並也存在較高的企業法律風險,因為這個過程涉及到公司法、競爭法、稅法、知識產權法等法律法規,操作性復雜,對社會影響也大,因此企業也要重視這個方面。
(3)勞務用工風險,現階段勞動法規還不夠健全,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再不斷增強,勞資糾紛將會出現高發態勢,企業要避免糾紛的發生,則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規章制度,以制度去管理人、約束人是最有效的措施。
防範風險要重點做好以下措施
(1)強化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意識。所以國內企業家或企業負責人必須首先樹立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意識。企業法律風險事前是可防可控的,因而一定要抓緊強化風險管理工作。
(2)建立完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工作體系。法律糾紛的產生原因錯綜復雜。如果企業的內部責任不清,制度有失健全,監管放鬆失控,法律審核把關不嚴,都有可能導致法律糾紛的產生。因此,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管理體系,要與加快建立現代企業的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結構有機結合起來,使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成為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3)推進企業法律風險防範制度建設。企業法律風險的防範,需要完善的制度庇護,企業應當在以下兩大方面推進企業法律風險防範的制度建設。完善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制度。如合同風險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管理制度、資產負稅管理制度、法律糾紛管理制度等等。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交流平台。提高法律業務水平,從而保障企業更好地適應市場,參與競爭,從全員、基礎方面保障企業目標,減少企業風險,維護企業權益。
(4)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突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工作重點。企業法律風險管理涉及到企業經營管理、戰略發展的各個方面。如合同及合同管理、人力資源等。
第五十五條交易所實行漲跌停板制度。漲跌停板幅度由交易所設定,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調整期貨合約的漲跌停板幅度。
第五十六條交易所實行持倉限額制度。持倉限額是指交易所規定的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單邊持倉的最大數量。會員或者客戶的套期保值、套利交易的持倉按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交易所實行大戶持倉報告制度。會員或者客戶對某一合約持倉達到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准或者被交易所指定必須報告的,會員或者客戶應當向交易所報告。客戶未報告的,會員應當向交易所報告。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風險狀況,制定並調整持倉報告標准。
第五十八條交易所實行強行平倉制度。會員或者客戶存在違規超倉、未按照規定及時追加保證金等違規行為或者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交易所有權對相關會員或者客戶採取強行平倉措施。
強行平倉盈利部分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發生的費用、損失及因市場原因無法強行平倉造成的損失擴大部分由相關會員或者客戶承擔。
第五十九條交易所實行強制減倉制度。期貨交易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或者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情況的,交易所有權將當日以漲跌停板價格申報的未成交平倉報單,以當日漲跌停板價格與該合約凈持倉盈利客戶按照持倉比例自動撮合成交。
第六十條交易所實行結算擔保金制度。結算擔保金是指結算會員按照交易所規定繳納的,用於應對結算會員違約風險的共同擔保資金。
第六十一條交易所實行風險警示制度。交易所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採取要求會員和客戶報告情況、談話提醒、書面警示和發布風險警示公告等措施,以警示和化解風險。
第六十二條期貨交易出現同方向連續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或者市場風險明顯增大情況的,經交易所董事會執行委員會審議批准,交易所可以採取調整漲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證金標准及強制減倉等風險控制措施化解市場風險。
採取上述風險控制措施後仍然無法釋放風險的,交易所應當宣布進入異常情況,由交易所董事會決定採取進一步的風險控制措施。
第六十三條結算會員無法履約時,交易所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暫停開倉;
(二)按照規定強行平倉,並用平倉後釋放的保證金履約賠償;
(三)依法處置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
(四)動用該違約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五)動用其他結算會員繳納的結算擔保金;
(六)動用交易所風險准備金;
(七)動用交易所自有資金。
交易所代為履約後,取得對違約會員的相應追償權。
第六十四條有根據認為會員或者客戶違反交易所交易規則及其實施細則並且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的,為防止違規行為後果進一步擴大,交易所可以對該會員或者客戶採取下列臨時處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開倉;
(四)提高保證金標准;
(五)限期平倉;
(六)強行平倉。
前款第(一)、(二)、(三)項臨時處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總經理決定,其他臨時處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會決定,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C. 請問上海。中金,大連,鄭州 四個期貨交易所風險控制規則有何異同
所有的交易所規定的保證金 可以控制跌停或者漲停一個板 如果保證金都賠光了就爆倉了 一般期貨公司會把保證金加到2個跌停或漲停板 風險控制不要指望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 主要還是靠自己控制 不做隔夜單 最有效最大的控制了風險 日內做交易做好止損單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D. 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的文件內容
一、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違法交易活動蘊藏的風險
交易場所是為所有市場參與者提供平等、透明交易機會,進行有序交易的平台,具有較強的社會性和公開性,需要依法規范管理,確保安全運行。其中,證券和期貨交易更是具有特殊的金融屬性和風險屬性,直接關繫到經濟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必須在經批準的特定交易場所,遵循嚴格的管理制度規范進行。目前,一些交易場所未經批准違法開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有的交易場所管理不規范,存在嚴重投機和價格操縱行為;個別交易場所股東直接參與買賣,甚至發生管理人員侵吞客戶資金、經營者捲款逃跑等問題。這些問題如發展蔓延下去,極易引發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必須及早採取措施堅決予以糾正。
各地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統一認識,高度重視各類交易場所存在的違法違規問題,從維護市場秩序和社會穩定的大局出發,切實做好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的各項工作。各類交易場所要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嚴格遵守信息披露、公平交易和風險管理等各項規定。建立與風險承受能力、投資知識和經驗相適應的投資者管理制度,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和辨別能力,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二、建立分工明確、密切協作的工作機制
為加強對清理整頓交易場所和規范市場秩序工作的組織領導,形成既有分工又相互配合的監管機制,建立由證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的「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的主要任務是,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清理整頓違法證券期貨交易工作,督導建立對各類交易場所和交易產品的規范管理制度,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聯席會議日常辦事機構設在證監會。
聯席會議不代替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對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由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監管。其他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監管,並切實做好統計監測、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工作。聯席會議及相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要及時溝通情況,加強協調配合,齊心協力做好各類交易場所清理整頓和規范工作。
三、健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程序
自本決定下發之日起,除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或國務院批準的從事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交易場所均不得將任何權益拆分為均等份額公開發行,不得採取集中競價、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交易;不得將權益按照標准化交易單位持續掛牌交易,任何投資者買入後賣出或賣出後買入同一交易品種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5個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權益持有人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除依法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准設立從事期貨交易的交易場所外,任何單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交易。
從事保險、信貸、黃金等金融產品交易的交易場所,必須經國務院相關金融管理部門批准設立。
為規范交易場所名稱,凡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除經國務院或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必須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前,應徵求聯席會議意見。未按上述規定批准設立或違反上述規定在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工商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工商登記。
四、穩妥推進清理整頓工作
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立即成立領導小組,建立工作機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決定的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本地區各類交易場所,進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頓,其中重點是堅決糾正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並採取有效措施確保投資者資金安全和社會穩定。對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交易場所,嚴禁以任何方式擴大業務范圍,嚴禁新增交易品種,嚴禁新增投資者,並限期取消或結束交易活動;未經批准在交易場所名稱中使用「交易所」字樣的交易場所,應限期清理規范。清理整頓期間,不得設立新的開展標准化產品或合約交易的交易場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盡快制定清理整頓工作方案,於2011年12月底前報國務院備案。
聯席會議要切實負起責任,加強組織指導和督促檢查,切實推動清理整頓工作有效、有序開展。商務部要在聯席會議工作機制下,負責對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清理整頓工作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抓緊制定大宗商品交易市場管理辦法,確保大宗商品中遠期交易市場有序回歸現貨市場。聯席會議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溝通,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盡職盡責做好工作。金融機構不得為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提供承銷、開戶、託管、資金劃轉、代理買賣、投資咨詢、保險等服務;已提供服務的金融機構,要及時開展自查自清,做好善後工作。
E. 期貨究竟是怎麼防範遠期交易風險的
如果你真的要用大豆然後你建立的期貨多頭,那你就是要進入交割了,那個除非價格漲得很厲害,或者價格不漲反跌,是不用追加保值金的。如果你建立的空頭頭寸,然後價格漲得很厲害你賬戶虧損了,那就需要追加保證金,並且有被強平的風險了。期貨防範遠期風險主要靠的是套期保值,例如你三個月後要買100噸大豆,但是你擔心未來3個月大豆價格會漲,那你就買10手大豆合約,如果價格真的漲了,那麼你的期貨頭寸也就盈利了,剛好彌補你漲的成本。相反的,如果你估計錯了,然後大豆價格不漲反跌,然後你建立了十手的大豆的多頭頭寸,你期貨賬面也虧損了,這樣就把你原本可以節省的成本就加回去了。期貨其實不是防範風險,而是轉移風險。
F. 如何控制期貨交易風險
任何存在投資機會的正常市場中,獲利總是與風險相伴的,期貨市場當然也不例外。引發期貨市場風險的主要原因有價格波動、保證金交易的杠桿效應、投資者的非理性投機和市場機制的不健全,其中保證金因素引發的風險是期貨市場的一個顯著特點。保證金制度非常集中的體現了期貨交易以小博大的投資特點,通過該制度的實施,投資者客觀上有可能利用較少資金獲得更多盈利,大大拓寬了資金創造利潤的空間。相應地,在其高回報的背後也就蘊含了高風險,畢竟回報和風險的對應性是任何市場都遵循的客觀規律,因此和股市等其他許多市場相比較,期貨存在較大的風險是公認的事實。從另一個角度來看這也是期貨市場的魅力所在,它為那些具有挑戰精神的投資者創造了機會。
和現貨等其他市場相比較,期貨市場存在以下一些特點:其一,參與期貨交易的商品通常價格波動較為頻繁,期貨價格易與現貨價格產生強烈的共振,擴大風險面,在現貨市場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劇風險度;其二,期貨交易也不同於一般的現貨交易,期貨交易是連續性的,因此就存在延伸風險、引發連鎖反應的可能;其三,和股市等相比,期貨交易具有「以小博大」的特徵,投機性更強,因此投資者的過度投機容易誘發更多的風險行為,增加了風險產生的可能;其四,期貨交易在很大程度上是針對未來不同預期的較量和爭奪,未來不確定性因素多,預測的難度大,投資者產生分歧的可能性也有所提高,所以這一點也增加了期貨市場的不確定性風險。
鑒於上述原因,期貨投資者尤其是其中一些經驗不夠豐富的新手就要特別注意風險的防範和控制,在獲利之前保證資金的安全是首要也是前提條件。首先,要選擇一傢具有良好信譽和較強實力的經紀公司,畢竟大部分普通期貨投資者都是通過期貨經紀公司來進行交易的,沒有實力和信譽作保證,會大大增加投資活動順利開展的難度;其次,投資者應該嚴格遵守期貨交易所和期貨經紀公司的一切風險管理制度,這樣能夠有效避免諸如交割和被強行平倉等帶來的投資風險,盡最大可能保證資金不出現不必要的損失;再次,投資的資金和規模要適當,要和具體的投資活動相配合。資金相對緊張會影響到交易的進行,尤其是涉及到保證金追加的時候。而資金規模過大,有可能造成過量下單,致使投資者承受超過自身負荷的壓力,資金風險當然也會「水漲船高」了;最後同時也是最重要的一點——投資者要有適合自己的、好的投資策略,前提條件就包括對於市場的了解和把握。投資者在期貨交易中,最主要的風險還是來自市場價格的波動,分析各種市場信息,在此基礎上洞悉市場波動方向、形成正確的投資策略,不斷提高判斷和交易的准確度。增強自身實力是對抗風險的最佳途徑。
G. 證券交易中的融資融券業務里的市場風險控制問題 重點是:對融券餘量的控制
標的證券被大肆賣空,賣空(融券)量達到流通股的25%。然後交易所發話:不行了,不能再賣空了!
(不知道這算不算利好)賣空總要買回平倉的嘛,等一部分人買入平倉後,使得剩下未平倉的賣空者融券餘量下降至20%。這是交易所說:這還差不多,你們繼續吧!
H. 數字資產交易所是如何控制風險的
1)?執行嚴格的交 易 規 則 , 對可 能 影 響 數字 資 產交 易 價 格 或者數 字 資產 交易量的 異 常 交 易行為予以 重 點監 控 2 ) 對 情 節 嚴重 的異常交 易 行為 , 及 時 處 理3 ) 對 發生 不可 抗 力、意 外事 件 、技術故障或 其 他 異 常情 況導 致部 分或 全部交 易 不 能進 行的 時, 實行 臨 時 停市 4)資金直 接進入銀 行指 定第三 方 資 金 托 管平 台— —上海 銀生 寶 。
I. 風控是指的交易所控制還是什麼
投資人自己的內部風險控制,一般投資公司都有專門的風控部門。
J. 寧波大宗商品交易所有哪些風險控制管理措施
寧波運營中心:寧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建立了一整套嚴格的風險控制管理回體系,具體的風險控制答管理措施包括:(1)履約保證金制度;(2)漲(跌)停板制度;(3)訂貨限額制度;(4)大戶報告制度;(5)代為轉讓制度;(6)強制轉讓制度;(7)風險警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