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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減持規則

發布時間:2021-06-07 20:22:53

A. 股票大宗交易規則是怎麼樣的呢

你好,大宗交易又稱為大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

【法規】對於大宗交易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時對大宗交易規則進行了重新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
【規則】

上交所規則
1、A股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B股( 上海)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30萬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萬美元(含)以上;
2、基金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200萬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2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3、國債及債券回購大宗交易的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4、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企業債、公司債的現券和回購大宗交易單筆最低限額在原來基礎上降低至:交易數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額在100萬元(含)人民幣以上。
5、其他債券單筆買賣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1000手,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深交所規則

1、A 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30 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0 萬元人民幣;
2、B 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3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20 萬元港幣;
3、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200 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 200 萬元人民幣;
4、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於 5 千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於50 萬元人民幣;

B. 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買入股票 賣出有什麼限制嗎

1、大宗交易又稱為大抄宗買賣,是指達到規定的最低限額的證券單筆買賣申報,買賣雙方經過協議達成一致並經交易所確定成交的證券交易。具體來說,各個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對大宗交易有明確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2、上海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訂《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時對大宗交易規則進行了重新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按照規定,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調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額。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規定有所不同。

C. 新股上市後,大股東什麼時候可以減持股票

一般至少年。
股票上市,意味著公司所有的股份均可以在二級市場流通。然而,為了避免原股東上市後立馬套現走人而導致公司經營混亂,國家、證監會、交易所等層面均對原股東在上市後出售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系列規定:
1、國家層面:《公司法》等。
2、證監會層面:《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歷次保薦代表人培訓提出的要求(內部規則,實踐中效力跟法律一樣)等。
3、交易所層面:《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等。

總的來說,要確定某股東的限售期並不是一件非常簡單的事,估計要用3頁紙的一個大表格才能把各種類型的限售要求說清楚,確定限售期要考慮很多因素,常見的有:
1、在哪個交易所上市——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規定均有差異。
2、股東的性質——控股股東與非控股股東的鎖定期要求不同。
3、成為股東的時間長短——比如,上市前6個月內入股與上市前24個月入股的鎖定期要求不同。
4、成為股東的途徑——增資入股與受讓股份入股的股東,鎖定期可能不同(受讓的話還要看是否從控股股東處購買的)。
5、股東是否同時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有額外的鎖定要求。
6、證監會審核時的要求——經常變,所以有時候會看到一些比較非常規的鎖定期要求。
7、最後,以5%劃界的限售是以前股權分置改革時候的要求(所謂大非、小非)。

D. 大小非減持應該限制嗎為什麼

大小非減持肯定有限制的。具體的看下

《上海證券交易所會員客戶證券交易行為管理實施細則》
http://wenku..com/view/db3491da6f1aff00bed51e2d.html
《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各會員單位:

為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更加有效地打擊證券違規行為,本所對2007年6月25日發布實施的《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現予以發布,請遵照執行,原《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深證會〔2007〕50號)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八年五月八日

關於做好客戶解除限售股份減持行為規范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加強客戶交易行為管理,規范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減持行為,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會員應當抓緊對本公司託管的解除限售股份情況進行梳理,摸清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1%的客戶明細,包括客戶姓名、賬戶、持有股份數量及託管營業部等情況。

本所自5月9日起定期將有關股東持股信息通過"會員業務專區--監管信息--解除限售股份查詢"欄目發送給相應的會員單位,供查閱與參考。

二、會員應當在摸清客戶情況的基礎上,聯絡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1%的客戶,做好相關制度的宣傳解釋工作,要求其嚴格遵守《指導意見》。

三、會員應當組織員工認真學習《指導意見》和本所《交易規則》,安排人員引導和幫助相關客戶減持行為通過大宗交易進行;並採取措施,積極為有大宗減持意願的投資者提供配售服務。

四、會員應當在櫃台系統採取有效措施,對持有解除限售股份比例超過上市公司總股本1%的客戶、特別是被本所提醒重點關注的客戶的交易委託實施嚴密監控,及時提醒、警示異常交易,有效防範和制止違規減持行為,發現異常情況及時向本所報告。

本所將對會員的執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於沒有按照本通知要求採取有效措施致使投資者違規減持的會員,本所將視情況採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特此通知

深圳證券交易所

二○○八年五月八日

深圳證券交易所限制交易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有效打擊證券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以下簡稱《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會員管理規則》)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限制交易是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根據需要,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採取限制買賣的措施。

第三條 投資者證券賬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異常交易:

(一)發生《交易規則》第6.1條規定的行為之一,且情節嚴重的;

(二)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禁止或者限制買賣證券的個人或者單位違規買賣證券,且情節嚴重的。

第四條 投資者證券賬戶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本所可視情況採取下列一種或一種以上的限制交易措施:

(一)禁止買入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賣出;

(二)禁止賣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種,但允許買入;

(三)禁止買入和賣出指定或全部交易品種;

(四)本所認為應採取的其他限制交易措施。

第五條 本所對投資者證券賬戶限制交易的時間不超過三個月。

情節特別嚴重的,本所可以決定延長限制交易的時間。

第六條 本所在市場監控中發現投資者的證券賬戶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時,對相關會員或當事人採取口頭或書面警示、約見談話等監管措施。

第七條 實施限制交易措施前,本所向託管相關證券賬戶的會員發出《限制交易通知書》。該會員的會員代表應當在收到《限制交易通知書》的當天將其送達相關當事人,確實無法在當天送達的,應保留相關證據並及時向本所報告。

機構投資者使用專用席位或交易單元進行交易的,本所直接向相關當事人發出《限制交易通知書》。

第八條 《限制交易通知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實施依據;

(二)受限賬戶;

(三)限制方式;

(四)限製品種;

(五)限制期限。

第九條 相關當事人對限制交易措施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限制交易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期間不停止該措施的執行。

第十條 本所在採取限制交易措施後兩個交易日內將限制交易的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一條 本所可以將限制交易的有關情況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應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會員管理規則》、《交易規則》的規定,規范和約束客戶交易行為,並及時、有效地履行告知、送達、配合等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視情節輕重給予其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的處分:

(一)經本所提醒後仍未採取有效措施規范和約束客戶交易行為;

(二)未及時、准確地向客戶傳達、送達本所口頭、書面警示或文書;

(三)未按本所要求盡責對涉嫌違法違規行為協助調查或存在故意拖延、隱瞞和遺漏等行為。

第十四條 本細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哪些時間敏感期不能減持股份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哪些時間敏感期不能減持股份,當通貨膨脹率較低時,債券利息可以向投資者支付足夠的金額來抵禦通貨膨脹並獲利。這使債券具有吸引力,其價值也在上升。咱們合作吧。先算算你那筆

F. 股東減持新規有減持的范圍區間嗎

2016年1月9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上市公司:

為貫徹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規范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明確具體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後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 中的股份總數 按照境內外發行股份的總股本計算。

三、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 5% 。協議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五、本所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後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照《 減持 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理。

G. 持股低於5%的十大股東減持需要發公告嗎

需要的。

依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7)深圳證券交易所減持規則擴展閱讀:

減持股份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股份,或者股東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2、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證券交易所應當視情節採取書面警示等監管措施和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情節嚴重的,證券交易所應當通過限制交易的處置措施禁止相關證券賬戶6個月內或12個月內減持股份。

H. 大股東協議轉讓特定股份是否要遵守出讓方、受讓方在6個月內繼續遵守減持比例的限制

根據《上市公司來股東、董源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其所持有的特定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在6個月內共同遵守任意連續90個自然日通過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合計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的規定,即共用該1%的減持額度。受讓方持股5%以上或者為控股股東、或者為董監高的,還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實施細則》關於大股東減持、董監高減持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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