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不得有哪些行為
(一)挪用客戶資產;
(二)向客戶做出保證其資產本金不受損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諾;
(三)以欺詐手段或者其他不當方式誤導、誘導客戶;
(四)將資產管理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操作;
(五)以轉移資產管理賬戶收益或者虧損為目的,在自營賬戶與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買賣,損害客戶的利益;
(六)利用所管理的客戶資產為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七)自營業務搶先於資產管理業務進行交易,損害客戶的利益;
(八)以獲取傭金或者其他利益為目的,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
(九)內幕交易、操縱市場;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㈡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的第五章 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證券公司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調查的,中國證監會暫不受理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申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備案或者申請;已經受理的,暫緩進行審核。
第五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就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制定內部檢查制度,定期進行自查。
證券公司應當按季編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五十九條證券公司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將集合資產管理合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說明書等正式推廣文件,置備於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場所,並報注冊地和推廣場所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證券公司應當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工作完成後五個工作日內,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六十條證券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應當同時對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運營情況進行審計,並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就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出具單項審計意見。
證券公司應當將審計結果報送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並將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單項審計意見提供給客戶和資產託管機構。
第六十一條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存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會計賬冊,並妥善保存有關的合同、協議、交易記錄等文件、資料。
自資產管理合同終止之日起,保存期不得少於十五年。
第六十二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檢查,證券公司和資產託管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暫停履行職務、記入誠信檔案、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六十三條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辦法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開辦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警告、罰款,並依法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五條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改正;未能改正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暫停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
(一)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客戶資產的託管;
(二)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有關材料置備於營業場所或者向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委託其他機構或個人代為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未完成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即動用客戶參與資金;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不通過固定席位進行交易或者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的證券用於回購;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超出投資范圍和比例進行投資;
(七)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未按照規定程序或者超比例從事關聯交易;
(八)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履行通知、報告義務;
(九)從事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禁止行為;
(十)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與客戶簽訂資產管理合同;
(十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十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保存有關材料;
(十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
(十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六條資產託管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的規定管理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或者履行託管職責;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保存有關材料;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監督檢查。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七條其他推廣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責令改正,並處以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證券從業資格。
第六十八條證券公司因違法違規經營或者有關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被中國證監會暫停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暫停期間不得簽訂新的資產管理合同;被中國證監會依法取消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資格的,應當停止資產管理活動,依照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合同終止事宜。
㈢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活動
二、第十三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三、刪除第十四條。
四、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
「證券公司應當充分了解並向客戶披露基礎資產所有人或融資主體的誠信合規狀況、基礎資產的權屬情況、有無擔保安排及具體情況、投資目標的風險收益特徵等相關重大事項。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五、第二十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開展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六、刪除第二十一條。
七、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只能接受貨幣資金形式的資產。」
八、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應當面向合格投資者推廣,
(一) 個人或者家庭金融資產合計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
(二) 公司、企業等機構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
依法設立並受監管的各類集合投資產品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九、刪除第三十一條。
十、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將其管理的客戶資產投資於本公司及與本公司有關聯方關系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十一、第四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及其他推廣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
十二、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應當為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單獨開立證券賬戶、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證券賬戶名稱應當註明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名稱等內容。」
十三、第五十八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的情況」
十四、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六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五、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
十六、第六十一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十七、第六十二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資產託管機構、推廣機構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刪除第六十三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㈣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跟基金是差不多。其實跟信託公司發行的陽光私募更加接近。
區別主要是面向的投資者群體不一樣,基金是公募的,也就說可以向大眾銷售,可以通過各種合法的方式推銷,包括廣告。券商理財不可以公募,只能向特定人群銷售,一般還有門檻限制,比如最小金額等等。(這個對於基金可能只要100或者1000,券商理財一般在10萬或者100萬) 君弘投資者俱樂部提供多種資產管理渠道,5w就可以申請加入銀卡會員,不會騙人。
㈤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資產管理
(2012年8月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2年10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87號公布;根據2013年6月26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93號《關於修改〈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㈥ 我國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分為哪幾個種類
分為三類。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可以從事下列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一)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
(三)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證券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定向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與客戶簽訂定向資產管理合同,通過該客戶的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為多個客戶辦理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有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法人存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
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6)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計劃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從事客戶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經中國證監會核定為綜合類證券公司;
2、凈資本不低於人民幣兩億元,且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綜合類證券公司各項風險監控指標的規定;
3、客戶資產管理業務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無不良行為記錄,其中具有三年以上證券自營、資產管理或者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從業經歷的人員不少於五人;
4、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備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並得到有效執行;
5、最近一年未受到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㈦ 關於證券公司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
還是有幾項不同的:
a、管理主體不同。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的主體是依法設立並經監管部門核准可以從事此項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主體是依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
b、行為規范不同。
證券公司設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開展集合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基於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試行辦法》的規定進行。證券投資基金的設立和運作則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
c、市場定位和客戶群體不同。
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面向具有一定投資經驗和風險承擔能力的特定投資者,而證券投資基金則主要面向廣大的公眾投資者。《試行辦法》明確規定,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5萬元;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接受單個客戶的資金不得低於人民幣10萬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客戶數量沒有限制,而是由市場來決定和調節。
d、推廣方式不同。
與證券投資基金不同,集合資產管理計劃不得公開銷售或推廣。根據《試行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及推廣機構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同時,參與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應當已經是有關證券公司或推廣機構的客戶。
總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證券投資基金雖然都屬於資產管理業務類型,但是相互之間有明顯的差異,在業務開展上有很強的互補性,可以滿足不同投資者的投資偏好,共同推動我國金融市場中資產管理業務的發展。希望能幫到你
㈧ 證券公司的定向資產管理計劃一般要求的資金門檻是多少能保本嗎收益率通常是多少
一般都是10萬的,有些可能更高
不可能承諾保本的,即使真的是保本型產品,按證監會的要求也只能說是低風險,這是硬性規定。
收益率看投資理念與標的吧,這個浮動性挺大的,看你選擇哪種定向計劃了。
如果不想承擔風險,又想有較高收益,可以考慮股權質押型信託,一般都能達到8%—13%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