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包括哪些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门禁系统、金属防护门、金属防护栏、火灾自动报警、应急照明系统等,具体应按照公安部GA38-2004进行配置。
B. 金融机构办公楼能否查封执行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履行的,司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是保护有关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严肃执法,促使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履行法定义务所必须的手段。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时,对其财产如何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未作出特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但对其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及其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并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一、不得执行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的,对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一) 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政策是指中央银行在法律赋予的权力范围内,对商业银行的存款等债务规定一定的存款准备金比率,强制性的要求商业银行按此准备率上缴存款准备金,并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比率以增加或减少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促使信用扩张或收缩,从而达到调节货币供应量和影响经济活动的目的。
存款准备金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法定准备金;二是超额准备金。法定准备金是指以法律形式规定的缴存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其运作的原理是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调整商业银行上交的存款准备金的比率,借以扩张或收缩商业银行的信贷能力,从而达到既定的货币政策目标。比如提高法定准备金比率,由一定的货币基数所支持的存贷款规模就会减少,从而使流通中的货币供应量减少;反之,则会使货币供应量增加。超额准备金是指银行为应付可能的提款所安排的除法定准备金之外的准备金。其特点是超额准备金是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一部分资产。我国的超额准备金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存入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二是商业银行营运资金中的现金准备。前者主要用于银行间的结算和清算,以及用于补充现金准备,而现金准备是用于满足客户的现金需要。
存款准备金政策的核心是通过存款准备金比率的提高和降低,影响商业银行创造存款货币的能力。中央银行提高或降低存款准备率并不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总额,而是改变商业银行的超额准备金的大小。法定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存款总额之间的比例构成了法定准备率,而超额准备金与商业银行存款总额之间的比例又形成了超额准备率。二者相同点是,准备率越高,商业银行扩张信贷的能力也就越小;不同点是,与其说中央银行把调整法定准备率作为经常使用的一项货币政策工具,还不如说中央银行更多的是调整商业银行持有的超额准备金。
中共中央政法委办公室1997年1月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原国务院法制局发出政法办转[1997]2号函,转发经中央有关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的《关于司法机关冻结、扣划银行存款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对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所存的准备金和备付金,司法机关不宜冻结、扣划。”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2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准备金,留足备付金(下称“两金”)。这“两金”是有法定用途的,是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事关中国人民银行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不宜视为一般意义上的存款。因此,司法机关对商业银行存在人民银行的“两金”不宜冻结、扣划,但对非“两金”资金可以依法冻结、扣划。
金融机构因涉及有关案件需要给付款项时,应当予以自动履行,维护金融机构的信誉和形象。金融机构如认为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当,应及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安全,但不得拖延履行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
(二) 被执行人的营业场所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3月4日发布的《关于不得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等进行查封的通知》(法[1999]28号)指出:近年来,一些地方发生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因行使金融监管权而被列为被告的案件,有的受案法院查封了人民银行的办公楼(内有金库)、运钞车、营业场所,影响了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依法行使国家金融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行使撤销、关闭金融机构,取缔非法金融机构等行政职权。因此,被撤销、关闭的金融机构或被取缔的非法金融机构自身所负的民事责任不应当由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中国人民银行承担,更不应以此为由查封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办公楼、运钞车和营业场所。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当事人一方为被撤销、关闭的金融机构或被取缔的非法金融机构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如发现上述问题,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对确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亦不宜采取查封其办公楼、运钞车、营业场所的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觉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可以依法执行其其他财产。
二、可以执行的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之规定,对于金融机构在本机构、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在人民银行的其他存款可以冻结、划拨。具体包括:1、金融机构在本机构的存款;2、金融机构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3、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除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外的其他存款。
可以冻结和划拨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因为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的协助执行的银行并未排除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就是为应付专业银行紧急支付需要和跨行结算的,在专业银行不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对其在人民银行的存款予以划拨是合理的,还可以促使专业银行积极履行,防止专业银行把其他存款作为准备金和备付金拒绝法院扣划。
对于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是否还有准备金以为的其他存款曾有争论。对此,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在人民银行中还是有其他存款的,起码有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存款。对不得冻结和扣划的存款准备金,应理解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其比率是6%。超过这一比率的准备金,应称为“超额储备”,并不起到法定存款准备金的作用。商业银行法中规定的存款准备金就是指法定存款准备金,而不包括超额储备,商业银行对超过法定准备金数额的准备金存款有权自行确定。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应当有权划拨这部分超额储备存款,以清偿商业银行的债务。
金融机构的其他财产,这主要是指存款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财产。这部分财产只能是营业场所以外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明文规定:“……可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但不得查封其营业场所。”
C.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什么方式进行案防检查
银行案件定义及分类
(一)案件定义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处置工作规程》中第三条案件定义修订为:“本规程所称案件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客户资金或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
(二)案件分类
在上述案件定义的基础上,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否涉嫌犯罪,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因素将案件分为三类:
1.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3.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也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二、适用案件定义及分类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案件定义及分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作案时,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二条规定的人员。
(二)案件定义中“…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刑事犯罪案件”中的“规定”指《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监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规定〉的通知》(银监通〔2007〕27号)。
(三)案件分类中第二类及第三类案件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中的“法”、“规”指除刑法以外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制定的适用于自身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
三、部分特殊案件及例外情况统计归类的说明
(一)商业贿赂类案件。单纯商业贿赂类案件不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但若案件中除商业贿赂行为外,存在金融诈骗、违法放贷等符合上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定义的行为,纳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统计范畴。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遭受人身伤害类案件。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办公场所内,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或客户的人身安全实施暴力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犯罪案件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
(三)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类案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违规使用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空白凭证、公章等,套取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参与非法集资等活动,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案件纳入第一类案件进行统计。
(四)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外部人员实施的网上银行诈骗、电话银行诈骗、电信诈骗、盗刷银行卡及pos机套现等案件,经公安机关立案后,除有证据证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外,纳入第三类案件进行统计,按月报送案件数据。
D.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最新标准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是设计、审查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适用于银行营业场所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的安全防范工程。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7401—87 彩色电视图像质量主观评价方法
GBl0408.1—89入侵探测器通用技术条件
GBl2663—90 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A38—92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12—18批准 1997—07—01实施
GA/T74—94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信息卡 informat50n card
贮存有关信息资料的硬质卡片,如:磁条卡、威根卡、条码卡、红外卡、智慧卡等。
3.2 处置预案 Processing 9chele
预先设置的处理各种报警情况的方案。
3.3 盲区 blind zone
在警戒范围内,探测器未能探测到的区域。
4 工程勘察
4.1 勘察内容
4.1.1 现场勘察内容是工程设计基础和依据,勘察内容与要求如下:
a)按照GA38-92第4章的有关规定,根据用户对房屋的安排使用情况确定一号区、二号区、三号区的具体区域和位置,在建筑平面图上标注清楚;
b)对重点保卫部位的所有出人口的位置、门洞尺寸、用途、数量、重要程度,要进行勘察记录;
c)勘察确定营业场所外围警戒边界,测量周界长度,确定周界大门的位置和数量,记录四周交通和房屋状态,根据实际地形、地物提出周界警戒线的基本防护形式;
d)勘察确定防护区域内的所有窗,包括天窗,并记录外形尺寸;
e)勘察确定摄像机的位置,要进行现场模拟试验,一天的
光照变化和夜间可能提供的光照度情况要进行记录,监视范围和;图像质量符合要求,方可作为预定安装位置;
r)对防护目标部位,应测量其附近产生的有规律性的电磁:波辐射强度,对无线电干扰强度高的区域要进行记录:
g)调查一年中工程现场的温度、湿度、风、雨、雾、雷电变化情况和持续时间(以当地气象资料为准);
h)各种探测装置的安装位置要进行实地勘察,进行现场模拟试验,符合监控范围要求,方可作为预定安装位置。对安装高度、出线口的基本位置应标记在平面图上;
i)了解有关社情和以往发生的有关案件;
j)其他需要勘察的内容。
4.1.2 建设中的营业场所,可依据建筑图纸完成初步勘察,建完成后进一步完善勘察工作。
4.2 勘察记录 4.2.1 勘察后要按GA/T75的有关规定和现场实际情况绘制以下工程图,图上标明有关尺寸,图形符号应按GA/T74的规定,绘制。
a)一号区、二号区、三号区的区域划分平面图。
b)出入口、窗的位置和地下通道的走向平面图。
c)摄像机、探测器、报警照明灯等各种器材的数量和安装位置平面图。
d)管线走向、出线口平面图。
e)中心控制室平面布置图以及控制室管线进出位置图。
f)光照度变化、电磁波辐射强度数据表。
g)系统方框图。
4.2.2勘察后应填写勘察记录,勘察记录应作为正式文件存档并有甲、乙双方技术负责人签字。
5各级防护工程设计基本要求
5.1 四级防护工程
a)营业场所的门、窗应安装开关式报警装置或其他报警装置。
b)营业室应设置手动、脚挑式和无线遥控紧急报警装置及联防警铃。报警装置数量可根据营业室的大小设定,一般不少于4个。联防警铃拟安装于营业室大门外的墙上。警铃声级,室外应大于100dB(A),室内应大于80dB(A)。报警信号同时送至值班室或接警单位。
c)报警控制设备应留有能与区域性报警网络联网的通讯接口。
d)营业柜台应设防弹防护装置。
5.2三级防护工程
a)一号区的门窗应安装开关式报警装置或其他报警装置。
b)二号区的门窗应安装开关式报警装置,同时需安装入侵探测器。
c)三号区的门窗通风孔应安装开关式报警器,对进入营业室的通道安装入侵探测器。
d)中心控制设备应有现场声音复核或录音功能。
e)对自动取款装置,应采取实体防护,并设报警装置,有条件时可设电视监控。
f)系统应有与公安接警台联网和联络通讯的功能。
g)其余与5.1相同。
5.3二级防护工程
a)一号区的入口、窗、天棚应使用报警装置进行防护,有独立中心控制室的营业场所的守库室,应安装摄像机,实施电视监控。中心控制室、守库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
b)二号区的营业厅(室)、现金柜台应安装摄像机,实施电视监控。有条件的对进入中心控制室的通道也可安装摄像机,实施电视监控。
c)三号区的重点部位应安装摄像机,实施电视监控。
d)守库室、二、三号区应安装声音复核装置,控制设备应具有切换、自动录音等功能。
e)电视监控设备应具有自动、手动切换功能或多画面显示功能。系统应具有选择定格,对多画面显示系统应具有多画面单画面相互转换、定格等功能。录像系统应具有自动录像功能,即报警信号能自动启动录像设备进行录像。对于实行柜员制的营业场所,应设置一对一的摄像设备,在营业时间内应长时间录像,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一周。
f)对有条件的营业场所的四周可安装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
g)对重点部位的玻璃门窗应安装玻璃破碎报警器之类的报警设备进行防范。
h)报警系统的启动、布防、撤防、旁路、复位等均应采用密码控制的形式,由专人进行操作,中心控制室的门应安装防盗门或加电子密码锁。
i)中心控制设备应具有有线、无线两种报警传输方式及有、无线转换功能。报警信号能及时难确地传送到有关接警部门。
j)有条件的营业场所的重点部位应设置入口控制系统,用信息卡的方式对进出该部位的人员进行分级分档管理。
k)其余与5.2相同。
5.4一级防护工程
a)一级防护应为全方位防护。入侵探测系统至少应选用二种以上不同探测原理的探测器。
b)一号区、二号区、三号区的所有门窗安装报警装置,门应安装防盗安全门。
c)守库室、二号区、三号区均应设置摄像机,摄像机数量 根据实际情况设定,应能在中心控制室观察到上述区域的全部图像。d)营业场所的四周应安装周界防入侵报警系统。
e)录像系统在营业期间应能长时间录像。非营业期间能在接收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的同时自动启动照明、录音或录像设备。
f)营业场所的重点部位应设置入口控制系统,能通过信息卡的方式对进出该部位的人员分级、分档管理。
g)中心控制室应能在接收报警信号的同时立即识别部位、性质(抢劫、盗窃、火灾、故障等),并在屏幕上显示;打印记录及存贮报警时间、部位、性质及处置预案。
h)其余与5.3相同。
5.5 各级防护工程设计时还应执行GA38中的有关规定。
6工程技术设计
6.1人侵探测器
6.1.1 人侵探测器必须符合GBl0408.1及相关标准的技术要求。
6.1.2 入侵探测系统在其防护区域内,当入侵发生时不应发生漏报警。
6。1.3 在防护区域内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问的距离不得小于5mo
6.1.4 复合入侵探测器,只能视为是一种原理的探测装置。
6.2紧急报警装置
6.2.1 紧急报警装置可采用有线或无线报警方式。
6.2.2 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a)防误触发措施;
b)触发报警后,能自锁;
t)复位需采用人工再操作方式;
d)无线报警装置的发射机应能在整个防范区域内达到触发
报警的要求。
6.3室外周界报警防护系统
6.3.1 室外周界报警防护系统可采用以下方式:
a)栅栏和振动传感器组成的周界报警防护系统;
b)砖墙上加栅栏结构,配置振动、冲击传感器组成的周界报警防护系统
c)以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阻挡式微波探测器或地音探测装置组成的周界报警防护系统;
d)用隔离墙、防盗门、窗及振动冲击传感器组成的周界报警防护系统;
e)其他周界报警防护系统。
6.3.2 室外周界报警防护系统在人侵发生时,报警信号显示应;满足下列之一的要求:
a)计算机屏幕上显示全部周界模拟地形图,并以声、光显示报警具体地理位置,具体位置可进行局部地形放大,直到满足用户要求的程度;
b)通过控制装置在模拟地图板上以声、光报警显示周界报警的具体位置5;
c)在控制设备上以灯光或其他方式显示周界报警方向和位置。
6.3.3应给出室外周界报警装置及系统适应室外工作环境的具体指标(其内容包括对风、雨、雪、雾、温度的适应程度),并说明抗雷电干扰的具体措施和安装方法。
6.3.4周界报警探测器形成的警戒线应连续无间断。
6.4电视监控系统
项 目 指 标 值
复合视频信号幅度 (1±0.3)V(峰—峰)
黑白电视水平清晰度 ≥350TVL
彩色电视水平清晰度 ≥270TV
黑白电视灰度等级 ≥8
信 噪 比 ≥38dB
注:在系统测试过程中可允许调整监视器的对比度和亮度达到最佳的状态。
6.4.7电视监控系统的图像质量要求:在摄像机正常工作条件下,评定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按GB7401的规定进行。评分等级采用五级损伤制,图像质量应不低于表2中的级要求。
图像等级 图像质量损伤主观评
5 不觉察 4 可觉察,但并不令人讨厌
3 有明显觉察,令人感到讨厌
2 较严重,令人相当讨厌
1 极严重,不能观看
6.5声音复核系统
6.5.1声音复核系统应能探测现场内人的话音、走动、撬、挖、凿、锯时发出的声音。
6.5.2在背景噪声不大于45db的情况下,声音探测装置灵敏度调到最大值的90%,所能探测的最大范围,应能满足现场复核的需要。
6.6出入口控制系统
6.6.1仅供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出入口应配置磁卡或其他识别身份的出入控制装置。公众出入口可设置移动式屏障,配置监视摄像机或安装入侵探测器。室外周界札、栅栏、围墙的出入口应配置电动门、应急灯、监视摄像机和身份识别装置。
6.6.2自动识别身份的出入控制装置,其有效进入的证卡数量应满足用户的使用要求,不同的入口应持有不同的识别密码,以确定不同级别证卡的有效进入。每一次有效进入,都应可自动存贮进入该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进入时间,并每天能进行有效统计和记录存档。
6.6.3有效证卡应有防止同类设备非法复制的密码系统,密码系统应能定期修改。
6.7无线报警系统
6.7.1安全防范系统工程中不适宜采用有线传输方式的区域和部位 可采用无线传输方式。当探测器进入报警状态时,发射机应立即发射报警信号,并具有间隔一周期的时间后,重复发射报警信号的功能。
6.7.2 固定安装的无线报警装置,应有电源欠压指示。当发射机电源在欠压状态时,应发射一个故障信号给中心控制室的接收机,及时更换发射机电源。
6.7.3 固定安装的无线报警发射装置,应有防拆报警和防止人为破坏的实体保护壳体。
6.7.4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应有自检和对使用的信道进行监视的功能。当出现连续阻塞信号或干扰信号超过30s,足以妨碍正常接收报警信号时,接收应有故障信号显示。
6.7.5 以无线报警组网方式为主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接收端应有接收处理多路同时报警的功能而不得产生漏报警。
6.7.6发射机使用的电池应保证有效使用不少于6个月,在发出欠压报警信号时,电源应能支持发射机正常工作7天。
6.7.7 接收机安装位置应由现场试验确定,以保证接收到防范区域内任意发射机发出的报警信号。
6.8报警控制设备
6.8.1 微机控制系统
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
a)自动接收用户终端设备发来的所有报警信息,并在计算机屏幕上实时显示,同时发出声、光报警;
b)用户报警信息包括:用户代码、地址、姓名、电话、单位名称、日期和时间、警情类别;
t)有足够的容量和相关数据库,用以存贮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所有用户资料;
d)对用户状态进行巡检、定期检测和对用户终端设备进行监控编程;
e)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
f)对现场进行声音复核和处警通讯功能;
g)软件应汉化处理,有较强的容错能力,有在线帮助能力。
6.8.2报警控制器
a)应符合GBl2663—90中的5.2的有关性能要求;
b)有可编程和联网功能;
c)设有用户密码的,可对用户密码进行编程,密码组合应不小于104。
6.9 布线
6.9.1 安全防范工程的布线一般应采用金属管、硬质塑料管、塑料线槽等。对于四级、三级防护工程在环境条件较好时,也可采用吊顶走线或明线敷设的方式。
6.9.2 强电、弱电线路应分开布设。
6.9.3金属管子的两端口宜有塑料衬套,防止导线绝缘层被割;破而使安全防范系统发生故障。
6.9.4 布线使用的非金属管材、线槽及其附件应采用阻燃型材料制成。
6.9.5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道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作密封处理。
6.9.6 导线敷设后,应认真对线并加区分标记。还应对每回路的导线用500V的兆欧表一一测量它们的对地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Mo。
6.10供电
报警系统的电源装置应包括永久连接的外部主电源和内部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保证在市电断电时系统能正常工作24小时。
6.11 接地
a)安全防范系统应有良好的接地,以防干扰和雷击;
b)独立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40,联合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Ω
c)专用接地干线所用铜芯绝缘导线或电缆,其线芯截面积应不/小于16mm9;
d)系统应采用单点接地。监控编程;
e)有多个数据输入、输出接口;
f)对现场进行声音复核和处警通讯功能;
g)软件应汉化处理,有较强的容错能力,有在线帮助能力。
E. 如何办理新建金融网点安全合格证审批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一)申请报告,申请人营业执照、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
(三)金融监管机构或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批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包括异地守库)
的批文;
(四)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物、技防设计方案或任务书和相关图纸资料(物防设施平面、
结构图;技防设施平面布防图、管线敷设图、系统原理图、监控室布置图;标有含运钞车停
靠位置、相邻100米内主要道路、建筑物的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五)安全防范设施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书
(证明)。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单位提供所属关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六)主要安全防范产品检验报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
登记批准书;
(七)房产产权证书复印件、房产购买合同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含相关的安全条款)。
F. 银行违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机关可以查封其ATM吗
按照公安部86号令,公安经文保支队有权对你进行处罚或者责令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