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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领域金融机构战略

发布时间:2021-05-01 16:43:56

❶ PPP融资最受哪类金融机构青睐

PPP 公私合伙模式,大多用于基础建设,我们浙江温州推广比较成功
一般金融机构银行、信托、大的担保公司喜欢介入,但是也看项目的,说白了PPP模式开展前期没他们说明事,一般金融机构尤其是国开行会比较喜欢,浙江目前运用这种模式的都是高铁等大型项目,国开行这类政策性银行喜好这类业务!

❷ 什么是ppp基金

中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融资支持基金(中国PPP基金),是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与全国社会内保障基金理事会、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共同发起设立。

基金为公司制,由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和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母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共同完成融资支持工作。

(2)ppp领域金融机构战略扩展阅读:

规范和加强浙江省基础设施投资(含PPP)基金的运作与管理,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基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省基金初期规模为100亿元,资金来源为省财政拨款。主要通过参股省级子基金和市县子基金的形式,引导市县政府并共同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以后视运作和管理情况经省政府批准后逐步扩大规模。

❸ 直接金融领域中的金融机构和间接金融领域中的金融机构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直接金融领域中,如上市、增发、发债等,金融机构的作用是顾问作用,帮助融资企业股改、完善管理、制定战略、加强主营业务、优化财务结构等,然后向投资者推介融资企业,资金从投资者直接流向融资企业,金融机构不介入资金流通环节,不靠资金差价盈利,而是凭借自己的专业服务盈利。间接金融领域中,金融机构先从投资者处获得资金,然后向融资企业提供资金,靠资金差价盈利,投资者与融资企业不发生直接的资金融通关系。

❹ PPP作为一种融资渠道,金融机构是怎么参与的呢

从业务模式角度看,PPP项目的巨额融资需求给金融机构提供了新的业务机会和盈利来源,而从资金的投资使用角度看,PPP产业基金、项目融资、股权投资、项目收益债、资产证券化等直接或间接投资工具,也给金融机构的资金配置提供了新的方向。

❺ 第三批PPP启动 中国发展PPP要解决哪些难题

 1、主管机构交叉重叠,权责利界限难分清  
  财政部的第一职责是管理国家财政资金,出发点是严控PPP项目的质量,避免地方政府包装假的PPP项目,当成化解地方债务问题的工具。而发改委的第一职责是宏观经济管理,当前形势下的第一要务是“稳增长”。这导致发改委较为关注PPP项目的数量和规模,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大规模推广运用PPP。  
  2、 PPP上位法体系未建立,下位法冲突
  在“法律规范+配套政策+操作指引”的框架体系的指引下,PPP相关政策密集出台,政策体系逐步完善,为PPP的操作实施提供了相应的指导。但较为遗憾的是,权威的PPP立法尚未出台,现存的多为部门规章条例,层级较低,法律效力不足,且存在冲突之处。简言之,我国的PPP政策体系的现状为上位法体系未建立、下位法重复冲突。  
  因此,关于PPP立法问题,一方面,化解争议,统一立法。从法律上明确PPP主管与参与机构,协调完善立法工作,未来统一出台PPP立法。并理顺职能部门分工,形成中央和地方统一和明确的管理权属,有效厘清责任和义务,有利于项目推进和管理,避免争议和冲突的产生。另一方面,填充空白,完善PPP立法。对于法律中关于PPP的盲区,如土地、税收、审计等问题,应及时关注,完善补充,避免争议的产生。
  3 、地方政府信用缺位,契约意识淡薄,社会资本顾虑重重
  在地方财政压力剧增、融资渠道萎缩的背景下,很多地方政府只是将PPP模式视作一种新的融资工具,大力推广PPP模式的目的在于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资平台,并试图将债务杠杆强加给社会资本。“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理念并未得到正确的阐释。
  一是政策变更风险,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新政策时,可能并不考虑社会资本利益,随意制定新政策或变更原政策。如北京“鸟巢”体育馆PPP项目投入运营之后,按照合同契约,投资方可以通过赛后经营方式收取门票收入,但是考虑到“鸟巢”的公益性,使得投资方无法按照协定方式继续经营下去,因此,在正式引入赛后运营的一年后,对“鸟巢”进行了股份制改造,迫使中信联合体放弃了30年的特许经营权,转而获得永久股东身份,导致双方合作破产。
  二是政府兑现风险,为促成合作,一些地方政府在前期会对社会资本做出脱离实际的保证或难以兑现的承诺,致使在合作期内兑现缩水或完全不予兑现。如长春市政府授信排水公司与汇津公司投资共建的汇津中国(长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长春市北郊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经营,为期20年,但在后期,排水公司开始拖欠污水处理费,导致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污水处理厂开始停产,并将污水直接排入松花江。
  三是政府换届风险,由于PPP项目周期长,项目运营期通常长达20-30年,一些地方政府换届或换领导后,对上一届政府政策不连贯甚至不予承认。“新官不买旧账”,换一套领导班子改一套政策,新旧政府对PPP模式态度不同,监管方式迥异,不履行合作协议约定,这些都使得社会资本方往往无所适从,十分被动。
  考虑到地方政府以往存在信用透支问题,“合同是张纸,签完随时改”,导致社会资本参与PPP有“三怕”顾虑(怕陷阱、怕违约、怕反复),所以,后续政府部门参与PPP时必须转变心态,提高契约意识,秉承“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理念,履行合同约定,保障PPP项目的顺利推进。
  4、 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不到位,社会资本参与运营十分被动
  PPP的机制创新体现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也是现阶段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作为市场化供给管理方式,PPP模式可突破市场垄断,放开市场准入,让市场主体成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供给的主力,从而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因此,PPP绝不只是一种融资机制的新选择,也是一个战略性选择,应把PPP从融资视角提高到管理模式创新,再从管理模式创新提高到全面深化改革的高度。
  理想是美好的,但是现实却较为残酷,我国现在正处于深化改革的试水期,配套改革和制度建设尚不到位,使社会资本运营时十分被动,困难重重。
  PPP是一项重大改革,将原本由政府独自提供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转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是一个不断创新的过程,包括理论创新、治理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等等,所以在PPP项目的推进过程中,应循序渐进地推进改革,深化改革,确保配套改革同步推进,健全财政补贴机制,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
  5、 PPP项目用地政策尚未明确,项目土地取得困难
  项目用地政策尚未明确,PPP项目公司应如何获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如何确保获得项目特许经营权的的社会资本能同时通过招拍挂获得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这些问题的答案都不得而知。
  目前,项目土地的获得渠道有划拨、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或入股四种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但各地的操作和认识并不统一,如某市同一时期运作的两个PPP项目,一个是自来水供应项目,一个是污水处理项目,均通过公开招标完成,从社会资本性质看,前者为中外合资有限公司,后者是外商独资有限公司。政府与社会资本签署的《特许权协议》约定,“甲方应确保有权土地管理部门在生效日期前与项目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划拨合同》,以确保在整个特许期内,项目公司以划拨方式取得项目场地土地使用权,有权为本项目之目的合法、独占性地使用项目场地,并以获得土地使用权证为证明”。本以为在这层保障下,项目公司可以安心静候土地使用权证,但是结果却差强人意。污水处理项目公司经过10年漫长的等待,终于得到了划拨土地使用权证,但自来水项目公司却未能如愿以偿。对此,该市国土管理部门的答复是:“若确定项目用地主体是国有企业,以非营利方式运营,经批准后,其用地可按划拨方式供地;若确定项目用地主体为外商投资的特许经营单位,应依规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可选择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可是,为何污水处理项目能得到划拨土地使用权证,相关部门却无法给出理由。
  另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政府比较乐见的方式,但依然存在一些疑虑。如果协商后确定由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社会资本,通常有协议出让和招拍挂两种方式,但协议出让有明确的程序性限定,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3条: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采用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协议出让属于控制比较严的出让方式,其有相应的前置条件。而即使满足了协议出让的前置条件,也未必能一对一协议转让,因为同样根据该规定第9条:(即使是协议出让地,如果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在同一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如果采用招拍挂方式,除了要支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增加社会资本的资金投入外,还有一些顾虑,特许经营权的招标和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招拍挂是分开的两个流程,并不能保障获得项目特许经营权的社会资本能同时竞得土地使用权,从而增加的项目的不确定性。
  另外,PPP项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用地政策亦存在差异,北京市、四川省、河南省等地分别发布相关用地政策,指导PPP项目的土地使用,相关部门出台铁路交通、养老服务、文化产业等行业PPP项目的土地供应方式,但整体上还不太系统,较为分散,因此,应尽快弥补国土资源部的缺位,积极发挥作用,制定全面的PPP项目用地政策,明晰PPP项目土地的取得方式。
6、 PPP项目收益偏低,社会资本财务投资的动力不足
  PPP项目大多为微利项目,收益率一般为6%-8%,对社会资本而言,相对于前期巨额的资金投入,收益偏低,吸引力不足。   
  总体来说,资本具有逐利性,会引导资金流向能够盈利的领域,但是现阶段的PPP项目的收益率偏低,自然难以获得社会资本的青睐。
  针对这一问题,一方面,社会资本应清晰地认识到PPP项目多为微利项目这一事实,合理预估项目收益;另一方面,政府也应该转变思路,公平对待社会资本,保障项目质量;同时,应视情况通过整体开发等方式提高项目收益。
  7、 金融工具和市场不完善,融资渠道不通畅
  PPP项目所需的资金量大、周期长,对社会资本的资金筹集能力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融资难依旧是掣肘PPP发展的关键因素。
  首先,期限错配问题,由于PPP项目存续期较长,一般为20-30年,即项目方需要得到长期稳定的融资,但是一般的金融机构考虑到其中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问题,在参与时会有所迟疑,不太情愿全程参与,希望能够仅参与其中的一部分,这就是项目方和资金方的矛盾之处,“短”配“长”的问题,必须兼顾流动性和收益性。
  其次,融资方式较为单一,现存的PPP项目多以债权融资为主,股权融资相对不足。传统的商业贷款是债权融资的主要模式,国际PPP项目常用的项目贷款未能得到充分运用。原因是多方面的:1.中国目前尚未建立项目融资的金融服务体系,难以实现以项目未来收入和资产为质押的银行贷款。虽然银监会发布了《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但实践中,以项目未来收益和资产为担保的项目融资方式并不多见。2.金融机构不愿承担风险,还是习惯于躺着挣利差,创新动力不足,加之股权结构设计、股权退出等难题未解,导致股权融资在融资过程中运用甚少。如此单一的融资方式导致融通的资金量极为有限,相对于PPP项目的巨量投资,可谓是杯水车薪。同时,以商业信贷为主导的间接融资,利率过高、周期较短,难以适应大多数PPP项目收益低、周期长的特点。
  最后,抵押増信不足,商业银行因其近年来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飙升、不良贷款率激增,导致其在信贷投放过程中更为谨慎,至今商业银行对PPP项目的放贷流程、评审标准和担保要求与传统放贷无异,较为严格。但是PPP项目却很难满足要求:一是资产的权属不清,一般约定只有经营权,没有所有权;二是项目公司对项目土地只有使用权,需经政府同意,才可对使用权进行抵押;三是PPP项目多为在建项目,存量资产短缺,很难满足商业银行的抵押要求,令原本艰难的融资之路更为曲折。
  考虑到上述因素,金融机构在参与PPP项目时顾虑重重,审慎参与PPP项目,致使PPP项目资金缺口巨大,难以落地。
  基于此,建议完善PPP的融资市场,积极吸引和整合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社保基金这些投资的金融资源,构建涵盖股权投资、信贷、担保、保险的多层次的PPP融资市场。
  8、 PPP项目监管环节相对滞后,导致隐患突显、问题频发
  在新一轮的PPP热潮中,PPP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速增长,但是监管意识较为薄弱,一些现实问题也逐步显现,PPP的发展陷入瓶颈期。
  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的监管意识不足,重融资轻管理,PPP项目确实可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但是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的质量和效率的这一出发点几乎被遗忘,导致一些社会资本方利用监管漏洞,包装存量项目,骗取财政补贴,严重偏离PPP项目初衷。二是PPP项目牵涉市政、交通、财政、发改多个部门,需要社会资本一个个部门去走流程审批,从而出现“重复审批”的问题,导致PPP项目审批决策周期长、时间成本高。且项目批准后,难以根据外部因素变化,及时调整PPP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而影响PPP项目的推进,如北京市首个采用国际招标方式BOT模式建设的市政供水设施项目---北京第十水厂,由于项目的审核周期期过长,拖延太久,出现了很多变数,历时16年才建成,非但未能提高效率,反而增加了政府和企业的成本,得不偿失。三是绩效评价体系缺失,PPP项目的标的多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因此,在绩效评价中纳入社会公众的意见后才能更全面地反映项目效益,但在实践过程中,社会公众的监督缺失,绩效评价流于形式。
  针对上述PPP监管中的三个问题,建议首先明确PPP项目的主管部门,正确全面认识PPP,强化监管意识,理顺项目的操作流程;其次,建立PPP项目的审批机制,在前期手续办理上实行联审联批,提高审查效率,简化操作程序;
  最后,在绩效评价环节中加入社会公众的评价指标,督促社会资本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9、 缺乏专业人才和中介服务机构,PPP方案设计水平不高
  虽然,PPP在我国已有20多年的历程,然而前期的运作一直较为随意,缺乏系统的操作指引,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国家的支持力度明显增强,政策法规陆续出台,操作流程也日趋规范。但是考虑到PPP项目涵盖的领域广,项目实施较为复杂,在PPP的全生命周期中所需的核心文本众多,包括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资格审查文件、采购文件、响应文件、评审文件、谈判文件、项目合同等,要求从业人员具备经济、财会、金融、工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积累。

❻ 有哪些金融机构对ppp项目感兴趣

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保险,信托,券商,PPP产业基金.
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既可以作为社会资本直接投资PPP项目,也可以作为资金提供方参与项目。在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模式下,金融机构可以联合具有基础设施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能力的社会资本,与政府签订三方合作协议,在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参与PPP项目的投资运作。而作为资金的提供方,金融机构可以为主要负责经营的社会资本方或者项目公司提供融资,间接参与PPP项目。融资方式可以采取项目贷款、信托贷款、明股实债、有限合伙基金、项目收益债和资产证券化等形式。

❼ 到2018年以来ppp模式政策按效力层级排序汇总,请全面一点

周,财政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对核查存在问题的173个示范项目进行了分类处置,包括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清退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调出示范项目名单,保留在项目库,继续采用PPP模式等措施。

“1、 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

4月28日,文化和旅游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将通过在旅游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动项目实施机构对政府承担的资源保护、环境整治、生态建设、文化传承、咨询服务、公共设施建设等旅游公共服务事项与相邻相近相关的酒店、景区、商铺、停车场、物业、广告、加油加气站等经营性资源进行统筹规划、融合发展、综合提升,不断优化旅游公益性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完善旅游资源资产价值评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旅游公共服务的需要,大力推动旅游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2、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上周,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其中指出,经核查有的173个示范项目存在问题,将对其分类进行处置并引以为戒,加强项目规范管理。后续将切实强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 发改委《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正式出台

上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的通知,其中强调根据9号令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监督行业组织统一按照本《标准》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以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资信评定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4、 七部委联合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

近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5、 中国证监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发布《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其中注明了下一阶段的工作内容有: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条件及其优先和重点支持领域、完善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工作程序、加强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

“6、 中国证监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

4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推进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基本原则为: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的积极作用;明确优先和重点支持的领域;加强监管协作,推动业务规范发展;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合力防范风险。

“7、《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发布

4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业务指南》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交易及结算暂行办法》,正式推出债券质押式三方回购。指出:当前协议式回购中ABS即可质押、三方回购是升级版的协议式回购、券商资管以及部分基金专户暂时无法使用ABS进行质押。

5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其中详细叙述了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抓紧细化落实年初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统筹协调等内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

5月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对2017年落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予以督查激励的通报》,分别列举了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显著、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等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反映好的、总体较好的地区以及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和服务贸易创新发展、促进外贸继续回稳向好及落实外资政策措施成效明显的、较好的地区,2018年对上述地区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既有专项中统筹安排投资,用于奖励支持其相关专项项目建设。

“2、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 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

5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包括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抓紧细化落实年初未分配到部门和下级财政的预算;推进财政存量资金的统筹使用;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库款管理的统筹协调;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加强财政暂付款项管理;全面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经费保障和资金拨付工作;加强预算执行分析和考核;严肃财经纪律等问题的具体落实操作。

“3、六部门关于印发《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印发《智能光伏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光伏产业深度融合,鼓励特色行业智能光伏应用。到2020年智能光伏工厂建设成效显著;智能光伏产品供应能力增强并形成品牌效应,“走出去”步伐加快;推动智能光伏试点应用,培育一批国家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加大多元化资金投入,支持建立智能光伏领域产业发展基金,探索PPP模式,通过市场机制引导多方资本促进智能光伏产业发展。

“4、关于推进高铁站周边区域合理开发建设的指导意见

上周,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铁路总公司发布《》,其中强调下一阶段的重要任务为:强化规划引导和管控作用;合理确定高铁车站选址和规模;严格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站城一体融合发展;提升综合配套保障能力;合理把握开发建设时序;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创新开发建设体制机制。

5月10日,财库61号文《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发布,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其中重点标注:禁止通过指导投标、商定利率等方式干预发行定价;增加期限品种;鼓励金融机构参与投资。

“1、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

5月1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其中包括一、加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计划管理;二、提升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定价市场化水平;三、合理设置地方政府债券期限结构;四、完善地方政府债券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机制;五、促进地方政府债券投资主体多元化;六、加强债券资金管理;七、提高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服务水平;八、加强债券发行组织领导。

“2、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5月11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农业生产发展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其中指出一、准确把握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聚焦重点任务提升农业发展质量;二、深入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全面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三、强化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做实做细项目实施各项工作。

“3、四部委部署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 明确9个方面30项任务

5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做好2018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其中强调在降成本工作中,更加注重中长期目标确立和长效机制建设,把降成本与产业转型升级、提升持续发展能力结合起来,以提高实体经济供给体系质量为重点,持续增强我国经济质量优势。坚持统筹谋划、分类实施,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外部减负、内部挖潜,坚持上下联动、互相借鉴。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税费成本和要素成本上协同发力,降低企业负担。

“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经验的通知

5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经验的通知》,其中包括一、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二、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三、健全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四、加快引导城市要素下乡;五、改革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来源:360金融PPP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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