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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金融科技公司风险

发布时间:2021-05-01 22:31:09

金融机构如何识别应对金融科技带来的潜在风险

金融科技发展应用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风险

互联网科技与金融的高度融合,使金融科技这种轻资产重服务的网络模式慢慢渗透到金融模型、业务类型中,逐渐对传统金融业务产生了鲶鱼效应和示范效应,并推动金融机构产生变革。然而,网络虚拟环境信息不对称、交易过程透明度低、信息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使传统金融机构在原有声誉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宏观风险的同时,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技术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微观风险。

金融科技是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结合的产物,金融机构在发展金融科技和与互联网公司合作时,面临诸多的问题,总结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的动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金融科技政策的模糊、法律的缺失、监管的滞后,容易引发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如e租宝、大大集团等风险的频发;其二,互联网虚拟环境下的信息不对称、交易不透明、身份不确定,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其三,金融科技对信息系统的依赖性、可篡改性、受攻击性,容易引发技术风险;其四,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业务的交叉性、综合性、替代性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

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分类和风险识别

金融科技究其本质,它还是金融,其活动没有脱离资金融通、信用创造、风险管理的范畴,没有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客观规律,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和负外部性的特征。不仅如此,现代网络空间的多维开放性和多向互动性,使得金融科技风险的波及面、扩散速度、外溢效应等影响都远超出传统金融。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科技业务主要风险类别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布局金融科技P2P业务,容易引发信用风险。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业务,由于我国信用环境不健全、信用录入数据不完整,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基于平台自身制定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一旦平台出现信用问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容易引发对传统金融机构资金托管的责任追究,导致信用风险爆发。

(二)是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众筹和互联网理财等合作,容易引发法律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投资网上货币市场基金,逐步拓展到定期理财、保险理财、指数基金等,支付机构会利用资金存管账户形成资金池,从而导致备付金数量剧增,支付机构违规操作挪用备付金引发客户兑付困难,从而引发法律风险;与违规经营企业合作导致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问题发生,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三)是金融机构搭建金融科技综合经营平台,容易引发操作风险。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将金融投资、融资服务、证券交易、基金购买等金融业务植入网上平台,通过打通银政保业务界限,提高综合化经营水平,增强客户粘性。金融科技平台的便捷性促使平台更新信息并便于用户操作,然而,一方面由于网上开户容易缺乏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容易引发投资者操作不当,另一方面,由于业务交叉容易引起内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设计不当,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或身份信息泄露,进而引发操作风险。

(四)是金融机构与P2P、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银行合作,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一方面,P2P、互联网理财违规采用拆标形式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集中兑付等,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账户活跃度较高并投身到金融科技领域,存在着资金期限错配的风险因素,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就会出现大规模的资金挤兑,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五)是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容易引发信息技术风险。移动通信技术的安全性很大程度取决于网络平台的IT技术、风险识别技术、抵御黑客和病毒攻击技术。近年来,伪基站、伪造银行服务信息、信息“拖库”“撞库”事件频发,如果防备不当,极易发生信息技术风险。

(六)是金融机构涉及宝宝类货币基金业务,存在监管套利风险。一方面导致产品功能跨界。另一方面可能从监管标准不一中套利。例如,互联网“宝宝”类产品投资与银行协议存款资金不属于一般性存款、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被一些人士认为是一种监管套利行为。

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应对机制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着手金融科技行业跨界互联网理财和跨界金融业务规范的制定,传统金融风险应对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一方面,互联网业务在确立负面清单、行为监管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等方面通过创新科技监管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资产、资金端、投资者的分类保护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势在必行。此外,根据《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无论是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之间、附属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的协同,或是其所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都必须在现有体制下进行全面持续的并表管控。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布局金融科技或者与相关企业合作时,为防范风险跨业传染,同样必须将金融科技的风险类别融入现行风险管理体系中,构建一体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表后总体风险状况。

(一)合理把控金融科技内控风险,首先,应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防范金融科技风险内控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操作管理以及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其次,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行为管控,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第三,加强账户和资金流转监测,严格身份识别、交易审核、大额对账等;第四,建立金融机构子公司风险承担、风险转移的差异化经营策略,有效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最后,建立风险预警应急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预警、早处理、早报告,一旦发现采取清收措施,并快速启动司法保护程序,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二)加强金融科技信息科技风险防范,首先,提升金融科技核心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如维护操作系统安全、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入侵检测技术、金融信息和数据安全防范技术等,防范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病毒植入等技术风险;其次,自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系统,配合监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运用信息科技技术实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有效防范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最后,运用先进的、大数据挖掘、区块链等技术,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预警模型,有效防范防止信息泄露等产生的法律风险。

(三)构建金融科技风险量化监测指标体系,首先,运用量化指标,分析金融科技运行、强化金融科技风险管理和宏观决策,金融机构可在资产品质端另列金融科技板块,定期提供金融科技产品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资本等量化指标风险监测。其次,可依托现行风控指标模型选择指标,例如经由横跨银行?证券与保险采用的流动性覆盖率(LCR)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防范兑付流动性风险,利用资产组合的五级分类监测防范信用风险,或者通过关键风险敞口提列资本来防范操作风险。最后,从综合统计的视角构建风险数据采集的基本框架,通过汇集金融科技子平台相关信息构建指标体系,形成一套与现行风险管理制度融合统一的监测框架,作为传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补充。

(四)避免金融科技风险传染发生,首先,金融科技在大量客户的相互迁徙和交叉等日趋复杂化下,应制定单一用户画像?个别交易对象或关联企业所属集团?特定商品风险头寸?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等风险集中型态的限额,抵御交易过于集中而产生交叉传染的风险。其次,对于金融机构所属的不同网贷子平台可建立同一人、同一关联人或同一关联企业的信息系统,运用平台间借款金额阀值的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有效防范跨平台借贷行为可能产生的违约或者恶意诈欺风险。最后,建立金融科技板块重大突发信用事件通报机制,及早防范危机发生时的交叉感染风险。

Ⅱ 金融科技到底会有哪些影响

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的定义,FinTech指的是技术进步推动的金融创新,它涵盖了各种新型业务模式、应用、流程或产品,并对金融市场、机构、金融服务提供商产生重大影响。
1、FinTech对传统金融服务价值链的挑战
传统意义上的全能银行服务链条包括客户关系、零售和商业存贷款以及一系列货币、资本批发市场的众多活动,FinTech对上述各个组成部分都发起了强有力的挑战。
支付结算主要采取现金、借记卡、信用卡以及电汇方式。FinTech公司则借由“数字钱包”或“电子钱包”来提供大规模的国内与跨境支付服务,虽仅有少量结算收入,但借助交易所收集到的全部数据,公司就可向客户兜售非银行产品和服务。新型发展模式加上希望规避监管,使得FinTech公司无意涉足常规银行业。
传统银行业以构建客户关系作为发端,而现在这一历史特性也正在悄然改变:客户可通过电子聚合器来比较价格并交换服务,依靠智能投资顾问的数学运算获取投资建议。随着客户越来越愿意将其投资决策委托给机器,其资金及贷款也更易于与最优利率相匹配。如果公共政策举措和新技术能够结合并创造出普遍适用、持久和可靠的数字凭证,那么这些流程将会更加顺畅。
在零售和商业银行领域,FinTech公司通过提供新的借贷平台,加剧了市场竞争。在一些G20国家,新型商业模式利用大数据和高级分析为客户量身定制产品和服务
批发银行和市场已经从中间交易(即交易商通过语音或电子方式)发展到非中介、完全电子化的交易。数学算法和多边交易场所的增长导致了高频交易的出现。本世纪初期,高频交易规模尚小,但目前已发展到分别占股权和外汇交易量的75%和40%。
分布式账本等技术或将促进批发支付和清算基础设施领域的准确性、有效性和安全性,更好地符合监管合规性要求。这些进步可节省数百亿美元的成本,并改善金融体系的弹性。
2、FinTech涉及的公共政策考量
在分析金融技术运用及对金融体系的影响程度时,G20当局需要牢记的公共政策考量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必须要解决新产品和服务带来的诸多行为问题,如客户适用性、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等。监管机构要努力确保财务咨询和服务标准得到遵守,金融体系的完整性得到保护。
第二,具有更大包容度和更多竞争力的双重特性必须能够体现出数字身份的价值。在发达经济体和新兴经济体中,仍有数十亿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银行服务,仍有部分国家被隔离在全球金融系统之外。新技术或可提供解决方案,如生物识别和密码学已被用于验证客户身份,从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降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尽职调查成本。
第三,必须重视数据保护等基础性问题。一直以来,金融机构依据完善的法律监管框架,保护并使用其客户数据;相比而言,社交媒体公司则定期收集却时常共享客户的海量信息。未来,FinTech还将从更广泛的渠道汇总、共享数据,但对于是否应该搭建数据管理的适当框架,人们仍争论不休。
3、FinTech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FSB通过识别与新型、现行金融机构及金融活动相关的风险,来评估FinTech的发展将如何影响金融体系和市场基础设施的弹性。阳光之下,并无新事。即使是不同机构的相同行为,只要是危害到金融稳定,监管部门就应该统一处理。不能仅仅因为它是新事物就被区别对待,也不能因为它游离于监管范围外就意味着必须被纳入监管。
目前,为解决支付创新带来的监管问题,英国行为监管机构已经先行一步,原因在于:一方面FinTech支付服务提供商还没有推出银行业务,另一方面这些提供商尚未达到系统性的级别。展望未来,当虚拟货币和FinTech提供商加入中央银行支付系统后,它们或将逐步取代传统的银行支付服务和支付系统。这种多样性有其积极意义,毕竟现行的分层化和高度集中化的系统已经出现了单点故障风险。同时,监管机构需要监测集中度的任何新变化。正是基于这种认知,英国《数字经济法案》建议将支付系统的定义拓宽至银行之外,以涵盖每一家系统性重要机构。
支付结算与客户关系的变化对金融稳定有着更为深远的意义。虽然FinTech有利于常规银行业提升竞争力、优化效率和丰富客户选择,但客户界面和支付业务的放开可能也标志着全能银行业的终结。另外,如果全能银行零售资金来源不够稳定、长期客户关系较弱,那么其存款波动性和流动性风险可能会增加。客户关系的淡薄也使得交叉销售无法深入,最终影响到银行盈利水平。整个金融体系虽不一定面临风险,但银行的审慎标准和处置机制都将需要调整。
融资方式的多样化还意味着,当零售银行业无法提供贷款时,P2P等新型融资服务或可取而代之,为消费者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部分借款人也将越来越依赖这种资金来源。当前,由于承销标准和贷款人对损失的容忍度均未经过经济低迷的检验,这种融资模式在整个经济周期中的稳定性仍未可知。受现有规模和业务模式所限,P2P贷款目前并不足以引发重大的系统性风险,但仍需密切关注其承销标准降低和过度借款增长等问题。此外,在不具备银行业务模式或者运用资产证券化模型的情况下,P2P究竟能够发展到何种程度,目前还无法作出判断。如果形势发生变化,监管机构需要及时弥补新出现的漏洞。
批发银行业和市场需要注意的是,智能投资顾问和风险管理算法可能导致羊群效应下的过度波动或顺周期性——尤其当基础算法对价格变动高度敏感或与之高度相关时。算法交易者业已成为众多主要市场的流动性重要来源,它们更倾向于在市场平稳期频繁交易,由此可能导致人们会认为当市场最需要流动性的时候,这些资金将迅速离场。
在批发支付、结算和清算基础设施方面,分布式账户等FinTech创新不管是已被采用或仍被作为替代品,都需要满足最高标准的弹性、可靠性、隐私性和可拓展性要求。对所有金融机构而言,FinTech的出现大大改变了运营和网络风险。监管机构需要警惕新的单点故障风险,如银行是否过度依赖网上银行或云计算服务提供商的公用主机。近年来,随着金融机构信息化水平的持续推进,网络对金融体系的威胁也在增加。FinTech设想未来在更广泛的各方间共享数据,加上交易速度与自动化程度不断提高,数据保护和系统完整性等问题可能会更加严重。

Ⅲ 银行和金融科技公司的“相爱”为何没那么容易

近日,招商银行原行长马蔚华曾表示,当下趋势是“银行热恋科技公司,而科技公司拥抱金融机构”,但对于银行们和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关系,有来自大洋彼岸的业内人士认为他们尚未达到真正的“合作伙伴”的水平——出于监管要求等多方面因素,金融科技公司在和银行开展合作时并不那么容易打开局面。本文编译整理自Medium文章《Can Banks and FinTechs Really Be Partners?》,原文作者Pari Bose采访了一位资深银行业从业者Alex Jimenez,从银行对金融科技公司的定位出发,讨论二者之间究竟应该如何实现“深情相拥”。

  • 金融科技公司们被银行视为供应商而不是合作伙伴,这是不是很糟糕?

  • 我不认为这是一件坏事,但希望他们能成为关系平等的合作伙伴。

    举个例子:几年前我和一个做信贷的金融科技公司创始人对话,他们的业务模式是可以让申请人在几分钟内就获批一笔新的抵押贷款——这在当时的传统抵押贷款行业是闻所未闻的。他们原本打算直接面对消费者,但出于市场营销的考虑,他们把目光投向了银行,认为这项技术也许应该和银行来合作使用。我研究过后觉得他们的新技术确实很棒,这位创始人也希望能够由此带来非同寻常的客户体验。在他看来,这个解决方案会引起银行的极大兴趣,推销给银行应该不成难事。

    但当我把银行所需要的尽职调查相关文件说明告诉他的时候,他的反应是“哇,我从来没想到过这会是个问题。你知道,我们正在寻找合作伙伴。”我告诉他,我知道他的诉求,但他得调整自己的期望值:如果你想在一两个月之内就让一家银行用上你的技术,你可能会很容易失望,因为在和银行展开任何实质性的合作之前,那些手续至少得花六个月才能搞定。

    Ⅳ 多金的银行为何拼不过金融科技企业

    “事实上,银行并没有这么多的资本可以投资于技术,因为每个季度都要寻求收益,要向股东汇报,所以银行可以动用的真正投资在技术上的资金是有限的。”来自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的首席金融科技官SopnenMohanty在论坛上指出。

    不过,近年来,各大行也开始尝试全面布局金融科技,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领域进行了一系列探索,比如工商银行搭建了“七大创新实验室”,农业银行“金融大脑”平台投产,建设银行设立了第一家金融科技公司等。中国银行董事长陈四清此前更是放话称金融科技不是科技企业的专利,传统银行一定会在科技领域打一个大的翻身仗。

    Ⅳ 为什么部分银行会和一些外部的金融科技公司合作

    目前各家银行都在大力发展消费金融业务,这个很需要金融科技的支持。比如专,目前商业银行已将大数属据风控应用在反欺诈、挖掘潜在客户、风险事件预警等多个场景中,同时为贷前决策评估、贷后风控提供有关的数据以降低金融风险。但有一部分小银行内部没有足够成熟的金融技术支持,所以需要大智金科这样专业的金融科技公司提供大数据智能风控决策引擎精准反欺诈,快速识别欺诈因子。

    Ⅵ 金融科技会解决哪些存量风险,又会带来哪些新增风险

    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分类和风险识别
    金融科技究其本质,它还是金融,其活动没有脱离资金融通、信用创造、风险管理的范畴,没有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客观规律,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和负外部性的特征。不仅如此,现代网络空间的多维开放性和多向互动性,使得金融科技风险的波及面、扩散速度、外溢效应等影响都远超出传统金融。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科技业务主要风险类别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金融机构布局金融科技P2P业务,容易引发信用风险。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业务,由于我国信用环境不健全、信用录入数据不完整,容易引发信用风险;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为P2P平台提供资金托管服务,基于平台自身制定项目审核和资金管理,一旦平台出现信用问题,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容易引发对传统金融机构资金托管的责任追究,导致信用风险爆发。
    (二)是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支付、众筹和互联网理财等合作,容易引发法律风险。传统金融机构利用第三方支付渠道投资网上货币市场基金,逐步拓展到定期理财、保险理财、指数基金等,支付机构会利用资金存管账户形成资金池,从而导致备付金数量剧增,支付机构违规操作挪用备付金引发客户兑付困难,从而引发法律风险;与违规经营企业合作导致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问题发生,容易引发法律风险。
    (三)是金融机构搭建金融科技综合经营平台,容易引发操作风险。传统金融机构纷纷布局金融科技综合服务平台,将金融投资、融资服务、证券交易、基金购买等金融业务植入网上平台,通过打通银政保业务界限,提高综合化经营水平,增强客户粘性。金融科技平台的便捷性促使平台更新信息并便于用户操作,然而,一方面由于网上开户容易缺乏充分的投资者教育,容易引发投资者操作不当,另一方面,由于业务交叉容易引起内部控制和操作程序的设计不当,由此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或身份信息泄露,进而引发操作风险。
    (四)是金融机构与P2P、互联网理财、互联网银行合作,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一方面,P2P、互联网理财违规采用拆标形式对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息、集中兑付等,容易引发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账户活跃度较高并投身到金融科技领域,存在着资金期限错配的风险因素,一旦货币市场出现大的波动,就会出现大规模的资金挤兑,从而引发流动性风险。
    (五)是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与普及,容易引发信息技术风险。移动通信技术的安全性很大程度取决于网络平台的IT技术、风险识别技术、抵御黑客和病毒攻击技术。近年来,伪基站、伪造银行服务信息、信息“拖库”“撞库”事件频发,如果防备不当,极易发生信息技术风险。
    (六)是金融机构涉及宝宝类货币基金业务,存在监管套利风险。一方面导致产品功能跨界。另一方面可能从监管标准不一中套利。例如,互联网“宝宝”类产品投资与银行协议存款资金不属于一般性存款、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被一些人士认为是一种监管套利行为。
    金融机构金融科技风险应对机制
    目前,监管部门已经着手金融科技行业跨界互联网理财和跨界金融业务规范的制定,传统金融风险应对机制已经不能适应互联网的金融创新。一方面,互联网业务在确立负面清单、行为监管和投资者适当性原则等方面通过创新科技监管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加强对资产、资金端、投资者的分类保护强化风险控制能力势在必行。此外,根据《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无论是银行集团各附属机构之间、附属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的协同,或是其所属机构的公司治理、资本和财务等,都必须在现有体制下进行全面持续的并表管控。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布局金融科技或者与相关企业合作时,为防范风险跨业传染,同样必须将金融科技的风险类别融入现行风险管理体系中,构建一体化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才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表后总体风险状况。
    (一)合理把控金融科技内控风险,首先,应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防范金融科技风险内控机制,提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操作管理以及抵御外部风险的能力,有效防范操作风险;其次,加强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员工的道德教育和行为管控,提高员工的职业素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第三,加强账户和资金流转监测,严格身份识别、交易审核、大额对账等;第四,建立金融机构子公司风险承担、风险转移的差异化经营策略,有效防范和化解声誉风险;最后,建立风险预警应急措施,对涉嫌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预警、早处理、早报告,一旦发现采取清收措施,并快速启动司法保护程序,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二)加强金融科技信息科技风险防范,首先,提升金融科技核心技术水平,运行安全防范体系,如维护操作系统安全、防火墙技术、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入侵检测技术、金融信息和数据安全防范技术等,防范系统故障、黑客攻击、病毒植入等技术风险;其次,自建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系统,配合监管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运用信息科技技术实现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有效防范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的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最后,运用先进的、大数据挖掘、区块链等技术,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和风险预警模型,有效防范防止信息泄露等产生的法律风险。
    (三)构建金融科技风险量化监测指标体系,首先,运用量化指标,分析金融科技运行、强化金融科技风险管理和宏观决策,金融机构可在资产品质端另列金融科技板块,定期提供金融科技产品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与操作风险资本等量化指标风险监测。其次,可依托现行风控指标模型选择指标,例如经由横跨银行?证券与保险采用的流动性覆盖率(LCR)与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防范兑付流动性风险,利用资产组合的五级分类监测防范信用风险,或者通过关键风险敞口提列资本来防范操作风险。最后,从综合统计的视角构建风险数据采集的基本框架,通过汇集金融科技子平台相关信息构建指标体系,形成一套与现行风险管理制度融合统一的监测框架,作为传统金融风险管理体系的补充。
    (四)避免金融科技风险传染发生,首先,金融科技在大量客户的相互迁徙和交叉等日趋复杂化下,应制定单一用户画像?个别交易对象或关联企业所属集团?特定商品风险头寸?特定信息服务提供商等风险集中型态的限额,抵御交易过于集中而产生交叉传染的风险。其次,对于金融机构所属的不同网贷子平台可建立同一人、同一关联人或同一关联企业的信息系统,运用平台间借款金额阀值的动态风险调整机制,有效防范跨平台借贷行为可能产生的违约或者恶意诈欺风险。最后,建立金融科技板块重大突发信用事件通报机制,及早防范危机发生时的交叉感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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