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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理公司风险

发布时间:2021-05-20 09:00:36

① 商业保理公司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有什么优势和劣势

经营范围就不同啊:
保理公司是将卖方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进行受让,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是其自有资金经营小额贷款业务。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② 商业保理是什么意思风险大不大

商业保理指由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保理。具体是指销售商将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公司,由保理公司为其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与催收等综合性商贸服务。
国内商业保理的发展现状
(一)商业保理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
中小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然而当前中小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仍然不容乐观,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突出。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商业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也在努力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但由于信贷偏好、审批流程等因素,尚不能完全有效解决此问题。以商业保理、典当、融资租赁、担保等为代表的类金融机构,在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方面具有灵活、创新、专业等特点,可担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任。
相对于银行保理,商业保理更具灵活性和创新性,能够开发适合中小企业的业务品种,满足融资要求;可专注于某个行业或区域,在深入了解行业和区域特点的基础上,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有助于盘活中小企业流动资产,有效缓解周转资金问题。商业保理是中小企业快速发展阶段最佳的融资和风险转移渠道之一。
(二)商业保理市场巨大,行业发展受到政府部门的重视和支持
近年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赊销成为主流交易方式,2012年全国企业应收账款规模在20万亿元以上, 这为商业保理业务的发展奠定了市场基础。商业保理行业面临巨大的发展机遇,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代。
2009年3月,商务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动信用销售健康发展的意见》,首次提出“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试点,促进应收账款流转”;2011年11月,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加强商务领域信用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充分利用商业保理等信用服务工具促进销售发展。
2012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2013年8月,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再次指出“加快丰富和创新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式,推动开办商业保理、金融租赁和定向信托等融资服务”。
2012 年6月,商务部出台《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相关商务主管部门出台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机制,规范和推进行业发展,做了大量工作。试点成熟后,商业保理将在全国范围内稳步推进和发展。
2013 年3月,经民政部批准,“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2013年8月,“浦东新区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行业协会的成立标志着商业保理行业得到社会认可,行业自律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和业务规模在快速增长
由于行业政策渐趋明朗,全国商业保理公司数量和业务规模均大幅增长。
至2012 年底,全国共有商业保理公司71家,较2011 年新增35 家、97%;至2013年8月20日,共有商业保理公司137家,较年初新增66家、93%。
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全国保理业务量约100 亿元人民币,业务余额约50 亿元人民币,业务收入约5 亿元人民币。但2012年银行保理2.83万亿,占据绝对市场份额,商业保理与之相较差距巨大,但潜力无限,发展空间巨大。 以上资料来源MBA智库网络。

③ 保理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

保理公司、融资担保、融资租赁等都是属于“类金融”机构。

中国保理市场分为银行保理、商业保理两个市场,此前分别由银监会、商务部监管。业内一般认为,从本质而言,银行保理并非是真正的保理,而相当于是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商业保理公司反而与国际规则机制接轨,从事应收账款转让,属于信用融资。

(3)金融保理公司风险扩展阅读

关于商业保理的监管:

商业保理未来划归银监会统一指导监管之后,首要难题是如何统一监管标准。

商业保理和银行保理本质不同,标准语言也不太一样,有待统一。此外,银监会对保理公司主体、资本约束、注册资本金、高管任职资格等会有单独要求。

被认为是供应链金融载体的保理,是一个逆经济周期行业。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常态下,保理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降低企业杠杆具有独特优势。

实际上,保理公司合规监管早已开始,此前一度流行“保理+P2P网贷”模式,华南地区的行业协会已经要求保理公司停止与P2P网贷机构合作。

监管看商业保理最核心的是要看基础资产的风险,保理是否基于真实贸易背景。现在的做法是用人工审查相关交易单据,通过交易背景的相关材料来确保底层应收帐款是真实有效的。

④ 关于商业保理公司的问题

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当为熟悉相关行业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2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混业经营;
(五)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范围: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受让供应商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为供应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务:
(一)贸易融资;
(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三)销售分户账管理;
(四)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担保;
(五)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相关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货款或受托发放货款;
(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四)受托投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⑤ 试述金融机构经营面临的主要风险

我国金融市场当前存在的问题: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水平还比较低,与发达国家甚至于一些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相比,在行业规模、竞争能力、创新能力、市场开拓、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都还存在明显的差距。 第一,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总体水平较低,增长速度过于缓慢,内部行业结构和区域发展结构不协调。发达国家金融服务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一般在6%左右,2003年美国金融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已经达到了8.3%,而我国仅相当于美国的一半。近年来我国金融服务业的发展速度过慢,金融发展对经济增长的支持乏力。金融服务业内部结构不均衡,银行业居绝对主导地位,而证券经纪与交易业、保险业、信托投资业的比重相对偏低。而且,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地区差异较大,农村金融服务的供给严重滞后,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改善的需要。 第二,金融服务各行业竞争力较弱,不能有效提供经济发展所需的金融服务产品。从2004年全球1000家大银行的排名来看,排名第一的花旗银行的一级资本为744.15亿美元,不良资产比率为2.06%;而国内排名最高的中国银行的一级资本为348.51亿美元,而其不良资产比率却达到了5.12%,四大行中中国工商银行不良资产比率甚至高达18.99%。保险业方面,根据瑞士再保险的统计,截至2004年底,我国保险业占全球保险市场的份额排名虽居第11位,但保费收入规模仅521.71亿美元,保险密度在全球排名第72位,人均保险金额为40.2美元;保险深度排名第42位,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26%。证券业方面的表现更让人担忧,2004年底我国共有证券公司140家,总资产3781亿元,总负债2765亿元,全年实现利润为-78亿元,整个行业处于亏损状态。 第三,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创新能力不强,外资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务创新上具有绝对优势。一方面,国外金融工具种类繁多,能够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而且对新型金融产品的开发能力相当强;另一方面,目前中资金融机构的金融开发技术比较落后,电子化程度较低、金融工具和品种单调、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在金融创新中处于被动模仿的地位,利用金融创新获取利润和占领市场主动权的能力较差。 第四,国内金融机构开展跨国业务的能力低下。除中国银行以外,其他银行海外业务的拓展尚在起步阶段,而外资银行在综合化经营模式下,通过大规模的并购和重组,其分支机构早已遍及全球。在业务开展方面,国内银行大都以传统的存贷业务为主,而发达国家跨国银行已经把业务重点放在如利率互换、出口保理及福费廷等一些新的金融衍生工具上,利用金融创新来获取利润和规避风险。 第五,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不够完善,监管能力和水平有待提高。发达国家大都有支持金融发展的现代化交通、通讯、计算机网络以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并且非常注重适时颁布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金融业加以规范,对新业务、新工具进行认证。相比之下,我国金融立法比较滞后,专业性法律层次较低,法规操作性较差,在实践过程中还经常存在不能严格执行的问题。监管体制方面,我国金融监管主要依靠“三会”(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社会监管层次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而且监管内容大都以合规性监管为主,对预防性监管的关注不充分。 今后应采取的发展策略: 第一,培养金融业的服务理念和意识,使其真正成为为生产和生活服务的重要产业。 第二,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根据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大趋势建立比较完善的现代金融服务体制。 第三,建立健全金融服务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有效控制和防范各种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 第四,注重金融服务内部各行业和地区的均衡协调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制,较好地满足农村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农村经济的较快发展。加快证券、保险和信托等其他金融服务行业的发展,进一步完善与实体经济体系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加强金融服务业的资源配置功能,促进金融资源合理流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金融服务质量。 第五,大力培养金融人才,建立科学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

⑥ 简述保理业务中主要的风险有哪些

保险业务经营过程中,保险公司面临的理赔管理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所遇到的有可能导致公司损失的风险。
其主要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内部和外部两种风险形式,即内部理赔风险和外部保险欺诈风险。

⑦ 金融保理是什么

保理(Factoring)又称托收保付,卖方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提供保理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保理商向其提供资金融通、买方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

它是商业贸易中以托收、赊账方式结算货款时,卖方为了强化应收账款管理、增强流动性而采用的一种委托第三者(保理商)管理应收账款的做法。

主要业务: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有单保理和双保理两种方式。仅涉及进出口商一方保理商的叫做单保理方式;涉及双方保理商的则叫做双保理方式。

(7)金融保理公司风险扩展阅读:

金融保理注意问题:

保理作为比较新的国际贸易结算手段,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了,而且逐渐成熟,并被更多出口商采用。其主要是针对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买方的付款条件要求的更加苛刻,比如D/A远期,甚至赊销等情况下。

为了适应出口商既能够保持出口需要,又要减少出口收汇的风险这样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金融服务产品(就象保险也叫做产品一样)。但是要做保理,是有条件的,即需要注意以下的问题:

1、买方(进口商)要有较好的信誉或信用,这样进口保理商才能够为其核定一定的信用额度,否则是不可能被接受的。

2、在续做保理业务之前,这些申请、信用评估、核定信用额度等大量的工作是要在正式签订出口合同就要做的。

3、只有当出口保理商同意出口商叙做该笔保理业务时,即出口保理商为进口商核准了信用额度后,才能够正式签定外贸合同或装运货物。

4、要注意进口商的信用额度的使用状况(余额状况),以及其信用状况的变化。随时保持与出口保理商的有效沟通。

⑧ 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为什么会被查两者区别是什么

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的大发展,快到什么程度,截至2016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总数达5022家,合同余额约4.52万亿元。数据已经体现出来,那就是融资租赁是朝阳行业。

商业保理本身是一个很大的市场,现在国内很多企业资金链紧张,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企业被应收账款占用了太大的流动资金,导致自身资金循环不顺。而保理业务的初衷就是以企业对外的应收帐款为标的,为企业提供融资,相当于企业以一定的代价提前将应收账款收回来使用。而现在国内商业保理业务量还很小,所以从市场空间来说,商业保理的前景也很好。

现在优秀的企业家往往是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两手抓产生关联反应,不仅能提高运转速度更能打通产业链。那么如何看待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的之间的关系呢?

如何结合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业务

1、可以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为优质承租人提供设备融资外,对于符合保理业务条件的叙做保理融资。同样,商业保理在为优质卖方提供保理融资外,可以提供融资租赁业务,不仅提升了效率还能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

2、商业保理可以为融资租赁提供贷后管理融资租赁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承租人要按时支付租金和利息,那么承租人作为一家企业主要的支付租金和利息等的来源就是收入,如果融资租赁对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用商业保理公司受让承租人的应收账款,不仅可以监督承租人的现金流,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把承租人的客户支付给承租人收到的应收账款用于支付租金和收入等,进行贷后管理。

3、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为商业保理公司提供再融资渠道目前大多数融资租赁公司都具有外资股东背景,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利用投注差等外债额度为商业保理公司或者商业保理业务提供再融资。

⑨ 营改增后对商业保理公司注册及经营有什么影响

营改增的全面实行现已开展,那么全面实行营改增对于商业保理公司的影响在哪些方面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下什么是商业保理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是指从事应收账款业务,涉及行业颇多凡是所有涉及贸易赊销的企业都会需要保理公司。它不属于增值税法意义上的“金融企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指出金融机构是指: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由上述可以看出:商业保理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的金融机构,因此它不能享有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缴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不过,据91公司注册网介绍要了解营改增对于商业保理的影响,首先要清楚什么是“三流合一”是什么?
1、增值税“三流合一”的含义。
所谓的“三流合一”是指资金流(银行的收付款凭证)、票流(发票的开票人和收票人)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具体而言是指不仅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或劳务提供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而且付款方、货物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必须是同一个经济主体。如果在经济交易过程中,不能保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相互统一,则会出现票款不一致,涉嫌虚开发票,将被税务部门稽查判定为虚列支出,虚开发票,承担一定的行政处罚甚至遭到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2、增值税“三流合一”的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
第三条: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3、增值税“三流合一”对隐蔽型保理的影响。
在隐蔽型保理中,债权人(卖方)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同时不公开通知债务人(买方),债务人还是向债权人预留的账户回款,并未出现向债权人以外的账户回款的情况。
故资金流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对隐蔽型保理没有影响。
4、增值税“三流合一”对公开型保理的影响。
在公开型保理中,债权人会公开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事实,债务人并对此给予书面确认凭证,确保其回款进入保理商的指定回款账户,而该指定账户保理商为资金安全考虑,往往会设置成保理商名义开户的银行账户。
此时,在公开型保理中,资金流已经不符合“三流合一”的要求,买方企业无法开出增值税发票,若强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就有违法犯罪的嫌疑。
这就导致公开型保理中回款账户还是债权人的账户,最多是重新设置,加大了保理商的风险。
税务机关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采用实物流、现金流、发票流必须一致的机械刻板标准。但是,商业保理实践中交易形式多样,货、票、款相分离的现象十分常见,难以保证三流的一致。而已有的税收法规政策又不得不执行,这就使虚开案件大规模爆发,纳税人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规定 增值税税率:(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金融服务业的主要收入都将适用于6%增值税。目前并没有法律概念和税务法明确将商业保理行业定性,但无论是将其定性为现代服务业中的商务辅助服务的金融代理服务还是金融服务,亦或是金融商品转让,都不影响核定商业保理公司的增值税税率为6%。
商业保理公司属于增值税纳税主体:《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另外, 增值税征收率为3%。其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即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但对于年销售收入达不到500万元的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比例征收增值税,但不得进行进项税抵扣,也不能自己开具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需要,可向税务局申请代开。
由此可见,营改增对商业保理的影响巨大,各位老板可要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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