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些机构可以吸收公众存款
你好!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只有经过人民银行批准的,有吸收存款权利的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但银行也要分,有些银行(主要是外资),虽然也是银行,但是没有吸收存款的资格的,是需要央行批准的!
『贰』 非法集资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什么区别
一、非法集资 一般来说,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 (一)其特点是: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这里“不特定的对象”是指社会公众,而不是指特定少数人。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所以,一般来说,企业的合法集资行为必须符合四个条件:1、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我国目前没有个人募集资金的审批。也就是说,任何个人的募集行为均为违法。2、公司、企业聚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用于公司、企业的设立或者公司、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不得用于弥补公司、企业的亏损和其他非经营性开支。3、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4、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募集资金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条件、期限、募集的对象等进行,违反法律规定募集资金的行为是不允许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一)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 (四)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以下三大类: (1)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主要表现方式为:吸收存款人径直在当场交付存款人或储户的存单上开出高于央行法定利率的利率数额。 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一样,是中央政府对本国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情况下,国家需要刺激和扩大社会总体消费时,多降低存款利率,反之,当国家需要控制市场消费、以更多回笼货币来投入更大量的社会扩大再生产以加强社会生产力度时,多提高存款利率。基于此,无论是存款、贷款利率,各国一般都由央行统一制定和发布。我国也一样,在我国,除了中央银行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团体包括其他金融机构乃至央行以外的其他政府机构均不得擅自提高存款或贷款利率。凡以不法提高利率的办法来吸收存款、争夺存款大户者,其行为显然违反我国
《商业银行法》第47条的规定,同时也扰乱了我国金融竞争秩序,行为法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 (2)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所谓变相提高存款利率,是指吸收存款人虽未在开付出去的存单上直接提高存款利率,但却通过存款之际先行扣付、或允诺事后一次性地给付或许以其他物质、经济利益好处的方式来招揽存款,以使存款方在事实上获得相当于提高存款利率的实惠后,欣然“乐于存款”于该吸收人所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实践中,行为人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法来吸收存款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 (3)依法无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对此类行为,无论其是否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也不问其是否采取了其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的手法来吸收存款,只要其从事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即属非法行为,一概构成本罪。 根据立案标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叁』 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如何界定
1.民间借贷的概念
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借贷自有的人民币、港、澳、台币、外币、或者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借贷双方可以约定借款利息,也可以无偿提供借款,对于上述案件,法院一般作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受理。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社会上吸收不特定的众多人的资金的行为。
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者的相似点是:
1.都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偿还借款。
2.都起到了一定的资金融通,即金融的作用。
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三.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如何界定,需要考虑以下要素:
1.合法的民间借贷,是合法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的是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
2.吸收存款的出借人是否特定化不同
(1)合法的民间借贷,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借款人要向特定的人或人群借款。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借款人是向社会公众借款,人数众多,并且属于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体。对于社会上不特定群体,即公众人数,一般达到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3.吸收存款的数额
(1)民间借贷,一般借款数额不宜过高,在司法实践中,合法的民间借贷数额也有达到几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单纯就数额而言,不能完全区分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于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达到上述标准的,在数额上,就达到了被追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标准。但如果吸收的数额很小,数额小于上述最低标准要求,不以犯罪论。
合法的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4.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要素:
(1)吸收存款对象的不特定性;
(2)达到吸收存款的户数最低要求;
(3)达到吸收存款的数额最低要求;
(4)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5)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6)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5.在具备了以上6项要素,出现下列情况,以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11)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肆』 怎样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最容易被认定的一点:借贷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
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专门的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伍』 如何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存款是指存入金融机构保管并可以由其利用的货币资金或有价证券,它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
2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3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依本条第2款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这里的单位,既可以是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不能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还可以是其他非金融机构。
4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是明知自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会造成扰乱金融秩序的危害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有的金融机构由于工作失误造成利率提高而吸收了大量公众存款,由于利率不是该金融机构故意抬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属于其故意实施,因此不构成本罪。
『陆』 行为人既构成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有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怎么办
这是典型的牵连犯,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柒』 这种情况是否是吸收公众存款
是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可以报警。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构成实质性犯罪,嫌疑人现在既被刑拘,接下来会被逮捕,提起公诉,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要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范围以及结存款人造成的损失等方面来判定扰乱金融秩序造成危害的程度。根据司法实践,具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可以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的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 户以上的; (2)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500 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或幅度,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确定在本地区掌 握的具体标准。
『捌』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是什么意思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定位就已经确定其只能进行贷款,不能进行吸储。其相关法律明文如下: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建对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全民创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成为满足中小企业和“三农”资金需求的有效途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国家正规金融的补充,以发放短期贷款为主,手续简便,效率高,为解决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流动资金需求发挥了重要作用。如廊坊市小额贷款公司已发展到30多家,累放贷款15亿元,支持了1000多家企业、农户需求。二是有利于聚集民间资本支持经济建设。
小额贷款公司的建立,激活了民间资本,使一些个人和企业的闲置资金得到有效利用,有利于完善县域金融体系,可以使长期活跃的民间借贷由“地下”转为“地上”,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使民间资本由金融“体外循环”纳入“体内循环”。三是促进了社会信用建设。从调研情况看,小额贷款的质量非常好,没有一笔不良贷款。这说明,只要运作规范,加强监管,中小企业和农户贷款风险是可以控制的,也是讲信用的。通过建立良好的信贷关系,促进了社会信用建设,进一步繁荣和活跃了县域金融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