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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创新

发布时间:2021-06-03 16:57:47

Ⅰ 如何提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服务水平

银行来作为服务行业源,服务渗透于银行的每个岗位,无论是存贷利差,还是手续费,绝大部分业务是通过服务换取而来的。因此,可以说"服务是商业银行的制胜法宝",以服务赢得客户,以服务占领市场,提升银行柜面服务效率和质量已经成为提升行业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但目前部分银行特别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服务方面仍存在很多不足,因服务而引发的投诉频频发生,如何提升服务水平,是银行当前亟待思考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Ⅱ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在什么时候起步重大的发展政策或措施是什么

一是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从“大一统”框架到多元化、多层次发展。农业银行面向“三农”的股份制改革开始实施,农业发展银行“一体两翼”业务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农村信用社产权结构、经营机制和服务效率发生重大变化,各类资本投资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涌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开业,以股份制主导、政策性与合作制为补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广泛参与的多元化、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初步建立。

二是农村信贷资金从国家计划供应到按市场原则优化配置。农村信贷资金的财政划拨和计划供应体制机制彻底打破,信贷规模由总量的指令性控制和层层下达指标,逐步转向总量的指导性控制并根据风险指标实施市场化调节。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经过持续改革,公司治理架构初步建立,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风险管理明显改善,支农资金由事前计划、定向投放,逐步发展到适度错位竞争、按客户需求和市场信贷条件实施商业化配置,农村信贷资金市场化配置程度和配置效率显著提高。

三是农村金融服务从简单的“存贷汇”到多元化拓展。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从无到有、由点到面,持续向纵深推进,形成了以农村小额贷款、本外币结算、银行卡等品种较为丰富的产品体系,贷款上柜台、ATM、网上银行等较为便捷的服务方式,以及共同体担保模式等符合农村实际的有效担保途径,政策性农业保险广度和深度逐步拓宽,农村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便利度明显改善。

四是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从各个机构的分散运行到系统性整合完善。农村地区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成效显著,农户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系统电子化建设启动,覆盖全国、功能完善的现代化支付系统和支付手段逐步向农村金融机构延伸,农村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农村信用环境逐步改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金汇路日趋畅通,“三农”支付日趋便捷。

五是农村金融监管从一般财政性管理到专业化的外部监管。农村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框架初步形成,明确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践行“准确分类―提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持续监管思路,农村金融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分类监管和差别监管措施充分运用,上下集成联动以及内部现场与非现场监管协作机制畅通,农村金融监管有效性明显提升。

经过30年的改革发展,农村金融已由最初的动员储蓄、提供结算便利,逐步发展为配置“三农”资源、调节农村经济、分散农业风险、打造诚信环境的重要行业。截至2007年末,全国县域金融服务网点为12.4万个,县域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9.1万亿元,占全国金融机构各项存款的23.4%。截至2008年9月末,银行业涉农贷款余额7.2万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22.8%,其中农户贷款1.6万亿元,农户贷款覆盖面达到34.6%,受惠农户3亿多;农业保险保费收入91.7亿元,农作物承保面积3.4亿亩,承保大小牲畜3700万头(只),承保家禽2.9亿羽(只),为支持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Ⅲ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特征

独立系统
农村金融本身是一个独立的系统,具有整体性、相关性、环境适应性和动态性
所谓系统,就是按一定目的、条件和环境,按一定的关系组成的互相作用的若干要素的有机整体。系统论认为,宇宙中包括人类社会宏观和微观方面,都是若干大小系统。基于这一系统论基本原理,宏观经济可以看作一个系统,农村经济可以看做是宏观经济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而农村金融可以看做是农村经济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宏观经济系统的二级子系统)。农村金融作为一个独立的系统,它也是由若干要素所组成的有机体。按照不同的层次划分,包括宏观层次的金融监管系统、中观层次的金融机构系统以及微观层次的金融需求主体系统,其中,宏观层次的金融监管系统和中观层次的金融机构系统构成农村金融的供给系统,金融机构系统是农村金融系统的主体,在整个农村金融系统中起着关键的作用。
(一)农村金融系统的整体性与相关性
整体性是农村金融系统的首要特征。如前所述,系统是由相互依赖的若干部分组成,各部分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构成一个综合的整体,以实现一定的功能。因此,农村金融系统各部分也不是简单的组合,而要有统一性和整体性,要充分注意农村金融系统各组成部分或各层次的协调和连接,提高农村金融系统的有序性和整体的运行效果。同时,农村金融系统中相互关联的各部分或部件形成“部件集”,“部件集”中的各部分的特性和行为相互制约和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和相互依赖,即具有相关性。农村金融系统中相互关联的各部分,有的相互关系较为强烈,有的相互关系较为软弱;有的相互关系是线性的,有的相互关系则是非线性的;有的相互关系是长久的,有的关系则是暂时的。这种相关性确定了农村金融系统的性质和形态。
(二)农村金融系统的环境适应性与动态性
农民期待农村金融体制改革
农村金融系统和包围农村金融系统的环境之间通常有物质、能量和信息的交换,各种环境要素的变化,如政府职能转换和经济工作重心的转移、宏观经济景气状态的变化、宏观调控的收与放、银根的松与紧、农村经济增长的快慢、农村市场开放度的增减、农村金融体系内部的相互竞争与合作态势的变化、区域投资环境的改善与恶化、社会信用状况的波动等等,与农村金融系统之间均有互动作用,都会引起农村金融系统特性的改变,相应地引起农村金融系统内各部分相互关系和功能的变化。为了保持和恢复农村金融系统原有特性,农村金融系统必须具有对环境的适应能力。
为此,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的农村金融系统,它在形成以后,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它也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特性,随着环境的变化,农村金融系统本身也需要发展,需要在变化了的新的环境下找到新的均衡,具有动态性。
行为特征
(一)重视正规农村金融,忽视非正规金融,改革缺乏必要的整体性和相关性
与我国经济改革的整体战略路径一致,金融领域的改革也采取一种渐进改革的方式,遵循“摸着石头过河”、“走一步看一步”的方式而展开,对金融改革特别是农村金融改革缺乏整体的系统性构思。在金融市场化的方向下,农村金融改革到底要达到什么目标,缺乏系统性论证。
因而,多年来的中国农村金融改革主要着眼于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系统内部关系的调整和改善,没有着眼于机构间运作机制的协调。改革视角始终停留在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上,而且仅就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来看,也缺乏必要的整体性和相关性考虑。
例如,对农业银行的改革是从改革国有商业银行的角度展开的,这样的改革必然导致农业银行从农村地区的撤离。而对于农业发展银行的改革则是在粮食市场化改革情况下不得不采取的举措。农村金融改革仅仅是为了构建一种完善的机构体制,而没有着眼于如何构建农村金融系统中各子系统间相互协调运作的长效机制。
农村
改革开放以来,多次调整和改变农村金融监管系统的运作方式,农村正规金融系统内部,也仅仅着眼于各金融机构系统内部的改革,而忽视非银行系统的安排,仅仅着眼于正规金融部门制度的演进,而忽视非正规金融部门制度的变迁。
事实上在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融资。据国家统计局农调队的调查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显然有其客观必要性,也有其优点。而且,非正规金融的存在也表明:我们不花钱,一样可能得到一个较好的农村金融市场机制。但问题是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不仅可能蕴含着极大的风险,而且其自身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二)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缺乏协调推进性
我国经济金融改革的次序,是经济改革先于金融改革。尽管我国经济改革首先是从农村展开的,但是经济发展的路径却遵循着以东部和城市为中心推进的模式,与经济发展的路径一致,我国金融发展也遵循以东部和城市为中心推进的模式(何广文,2001),金融改革首先在城市进行,这就必然造成农村金融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农村经济发展,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同时,农村经济主体出现多元化、需求出现多样性。
然而农村金融系统却在固化这种城乡金融的二元结构特征。
一是和城市相比,我国农村历来是受管制最少的,农村金融市场应该是最能体现竞争机制的市场。
二是我国农村金融本身存在庞大的客观需求,具有内在的生存、发展和创新的能力和动力,即使在最贫困的地区,也有生存的土壤。
三是农村金融机构的命题特征应该为:体制上是私人的,对象上是立足于乡镇社区的,规模上是小型的,数量上是大批的。
四是这些金融机构本身可以充分竞争,繁荣发展,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
五是这些金融机构服务范围窄、影响小,风险比较容易控制。但以往和目前的改革措施往往是着眼于机构,侧重于监管,热衷于“拉条条”、“定框框”,把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对农村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和创新形成极大的制约。
农村金融改革
(三)改革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外部支持环境
改革的推动者和行为主体的行为没有协调,监管者和金融机构之间缺乏协调机制,金融机构本身创新的动力和创新的主动精神缺乏。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
农村金融改革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
一是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环境支持,对于农村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非正规性金融机构,目前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
二是需要有关的宏观政策支持。对于商业性或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在准备金管理、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现有的制度安排还不是很合理,需要研究更符合现实情况的管理措施。
三是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道路、教育、医疗、水电、通讯和法律支持等公共产品供应不足,也制约了农村商业金融服务的改善。
四是一些配套改革也非常重要。例如,尽管有的农村土地制度使农村土地和房产已进入市场,也不能成为抵押品和担保品。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教育、投资等方面的现有体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构成了阻力。
(四)农村金融供给和需求之间不协调,农村金融改革与环境的适应性被忽视
农村金融服务的主体是“三农”,由于中国经济发展的区域性差异决定了全国各地“三农”问题的重心和表现形式是不一致的,农村金融需求也不同。
经济欠发达的贫困地区的金融需求主要表现为解决基础设施建设和缓解贫困局面,为贫困农户提供基本的金融服务,这是通过商业金融渠道所不能实现的;中等发达的传统农区的金融需求主要是农业生产发展所需,解决商业贷款能力较弱的农户融资难的问题;发达地区的金融需求主要体现为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解决推动私营经济发展和中小型企业发展所需的融资问题。
就现有农村金融市场供给而言,经济欠发达的贫困地区和中等发达的传统农区的金融供给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在实力不足状况下的低水平的金融供给,需要通过合作金融、政策金融、各种类型的民间小额信贷协同来满足。发达地区虽然业已形成了金融机构多元化格局和多渠道金融供给状况,由于私营中小型企业在商业信贷市场上的融资能力不足,需要政策金融各种形式的辅助。
可见,不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政策金融在农村金融供给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并且需要政策金融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发挥不同的功能。而就现阶段的中国农村政策金融的功能设定而言,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功能设定具有同质性,即为粮棉收购企业提供贷款,业务范围狭窄,功能退化,仅是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着政策性金融组织的作用,退化成“粮食银行”。而实际上,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政策金融需求是不一样的。
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收缩县和县以下机构,涉农金融机构大量缩减,严重影响农村金融供给能力,实际上形成了农村信用社“独户挑重担”,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局面。但是,农村信用社在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方面的作用有限。
一是资金来源不足是农信社供给能力有限的最主要原因,在县域经济范围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存款竞争非常激烈。各商业银行虽然大规模收缩农村金融业务,但它们的储蓄网点还在强抓存款。同时,邮政储蓄凭借自身优势,大量挤占存款市场。这些机构抽走了大量农村资金,却大都不承担支农任务,不仅使农村资金严重外流,而且也造成农村信用社存款增长相对较慢。
二是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贷款比例高,经营亏损严重。
三是支付结算体系的落后也成为农村信用社竞争能力拓展的重要障碍。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支付结算体系都十分落后,联行结算和电子汇兑业务远远落后于商业银行和邮政储蓄。这些技术制约不仅大量增加资金在途时间,时效性差,准确性低,严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的信誉和形象,从而使相当一部分资金流失。
四是从市场经营看,农村金融机构最薄弱的环节在于市场竞争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匮乏,道德风险问题仍然十分严重。
(五)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方案不知不觉又走了计划经济的老路
省联社与县联社的两级法人几乎就是原县联社与信用社两级法人的翻版。公司治理中最简单的道理,即权力与责任对等、努力程度与激励必须对等以及投资收益与风险必须对等,在省联社的体制中没有考虑进去,县联社需要通过增资扩股来满足监管当局的资本充足率要求,但却不必对股东负责;被剥夺了委托人权利的股东,追求的是不需要承担风险的高额收益;省联社有权任命县联社主任,但无需也没有能力承担县联社经营不善的责任。
此外,省联社体制形成了对整个农村金融部门事实上的垄断,使得农村信用社的道德风险便无可避免,可能形成信用社风险的集中化和国家化。省联社的体制还是垄断改革的根源,可能成为农村金融创新的主要制度性障碍,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在省联社的体制之下,信用社之间的竞争将被当作“家丑”来处理,信用社信息披露的选择性将会更强,其他新的金融组织创新出现的难度将大大增加。

Ⅳ 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

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金融问题是近些年理论界、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五个方面全面地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职能定位,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生态;普惠制农村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地进行着改革。2004年以来,先后有8个金融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分别是2004—2009年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07年的中央三号文件及2009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农村金融改革部分。
农村金融问题也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严瑞珍、刘淑贞(2003)从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的退出的视角分析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宋艳林、刘小玲(2004)和李锋(2004)从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周天勇(2004)从“三农”特点人手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姚翟军(2006)、李喜梅(2006)基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分析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周立(2005)分析和研究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逻辑,丛丹阳(2005)、王晓云(2005)从功能定位与战略调整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吴晓灵(2006)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温铁军、姜柏林(2007)从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的角度提出重构“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除此之外,杜晓山、焦瑾璞、高伟、韩俊、何广文、吴晓灵等都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已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仍然滞后、农村金融体系仍不完善。

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
现行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辅助,以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为补充。这种机构体系总体来看较合理,但各金融机构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信用社
一是管理体制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省级联社政企合一的性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一致。省级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具有企业的性质;同时又是省政府的行业管理机构(正厅级单位),故其具有政企的双重属性。从现实运行上看,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均由省政府任命,从而形成了省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其所有者权力的一种“替代”。就这一点而言,这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吻合。另一方面,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之间关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股权和控制权两个方面,从股权关系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持股关系;而从控制权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上而下的控制权。这种制度设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
二是产权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没有形成“权、责、利相称”机制。目前入股农信社的社员,入股的目的要么是为了得到稳定的股金分红,要么是为了得到信用社的优惠贷款,但他们并不关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真正转变,而最终风险基本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股权结构非农化倾向严重。很多地方在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改革中,对股东既没有身份要求,也没有社区范围限定,法人、职工、国家公职人员持有的股份明显增加,农民被边缘化。股权结构的非农化易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的非农化。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构架的“三会”制度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无其“神”。由于许多农村信用社所有权虚置,导致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由于理事会成员素质普遍不高、外部理事特别是企业法人理事和自然人理事的贷款问题、理事会议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理事会很难真正执行其作为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监督机构的职能;此外,监事会也没能真正发挥各项监督作用。
2.中国农业银行
一是机构大量收缩。自从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农行开始大幅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至2007年初只有60%的网点、51%的员工、42%的存款、35%的贷款分布在县域范围内,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是背道而驰的。钟笑寒,汤荔(2005)构建信息模型分析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收缩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机构的收入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研究表明:农村信贷市场受到了农村金融机构收缩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国家与农业银行财产权益缺乏真正的利益关联,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益的内在动机,政府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此外,地方政府对农业银行的人事、业务经营等方面仍有许多行政干预。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是经营非效益化倾向严重。由于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意识淡漠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经营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业务运行成本较高。二是经营核算考核机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设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需要完善和改变。三是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业务管理机制非科学化,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不彻底。四是内控非刚性,自我约束力不强。五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活力不足,创新、开拓精神欠缺。六是缺乏现代信息技术支撑。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一是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发挥应有的效能。虽然邮政储蓄银行已经成立,但是邮政储蓄银行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所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股权透明和股权多元化基础之上的,而股权结构过于单一将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风险管理缺失,表现为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视不够,缺乏实施不同业务、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化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三是人员素质还偏低。据调查,某市邮储银行共有员工667

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共有238名(占比35.6%),具有中级职称仅12名(占比1.8%),这两项占比远低于其它各大商业银行。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一是数量不足。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然而这一数量与农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还显得有些不足。二是结算渠道不畅。比如目前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不是直接与当地人民银行对接,而是通过其他的金融机构代理,势必给人民银行监测其资金流动带来困难,也无法控制其流动性风险。三是经营人才匮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工作环境欠佳,难以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缺陷
现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农村信贷市场为主,同时还包括规模较小的农村资本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
1.农村信贷市场
一是农村信用社形成垄断,农村信贷市场缺乏竞争。由于近些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机构收缩,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占据了垄断地位。如果将“三农”贷款局限于农业、乡镇及收购贷款三类,据统计2005年农信社贷款占50.96%,农发行占27.84%,农行占12.97%;其中,农信社贷款占所有农业贷款的8l.78%,乡镇贷款的58.52%;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占农户正式渠道贷款的71.8%。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形成并非农村信贷市场各利益主体激烈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市场的结果。
二是贷款利率定价不合理。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还存在,而在农村地区的商业银行则已经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这样就存在政策歧视问题,也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符合。第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还受到严格管制,从而缺乏实行风险定价的机会。
2.农村资本市场
农村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具体表现为农业板块上市公司占整个市场的比重大大落后于农业在GDP中的比重。比如:2006年我国农业的国内生产总值为2.48万亿元,占全国C,DP的比例为11.80%,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仅为740亿元,占A股市场10.4万亿元市值的比重仅为0.71%。很显然,资本市场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度远远低于农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从而说明资本市场没有给农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3.农业保险市场
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其主要表现在农业风险日趋严重而农业风险保障却在减少。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高达2042.1亿元。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据统计,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足2%;农业保险赔偿金额从1992年的8.1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0亿元。虽然近些年,随着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关注度的不断提升,加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承保面、保费收入及保险赔偿金额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与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相比还有些不足。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服务范围过窄、总量不足、品种有限、结构不合理。比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近些年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专注于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还停留在中国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汇三种基本业务上,近些年银行业发展的新兴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严重,据杨兆廷(2009)测算,从1998~2006年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从5397.50亿元增加到13002.03亿元,且仍然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四)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虽然己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风险主体缺位,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其次,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再次,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比如现有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对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不够。最后,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五)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建设不完善,对失信者缺乏有力的惩罚机制;二是有关农村金融的行政和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而且收费高,“三农”融资成本高,比如客户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有关地产评估和登记的费用达2%~6%。而且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各项费用也很高;三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其核心是打破原来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才能提供政策性金融的局面,让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支农业务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并逐步建立普惠制农村金融。普惠制农村金融的构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需求数额较小、层次较多和农业风险性较高等特点,导致了以效益为生命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金融供给不足;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这样的思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出于解决“三农”问题和粮食安全战略考虑,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是当前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所以当前为了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应该逐步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二)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职能定位
第一,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变现在僵化的信贷管理体制,其省级机构应合理向下级机构授权授信,发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第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机制并扩大其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的同时,还应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开发与科技推广的资金投入。第三,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动摇,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 业村的发展。第四,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的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并扩大其业务范围。邮政储蓄银行在试点小额贷款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等业务。第五,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力度并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第一,尽快出台推动农业企业步入上市进程的政策。根据“国九条”和“非公36条”的精神,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大省的政府部门要出台扶持农业企业上市政策,使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从而带动一批相关企业的发展。第二,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能较好地满足创业企业早期的资金需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高科技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我国的风险和产业投资基金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农业产业往往伴随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对民间资本吸引力较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政策,发展民间资本与政府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四)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鉴于农业保险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差,为推进农业政策保险的起步,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补贴和政策优惠,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建议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救灾保险基金;探索将农村财产险、寿险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合并经营,用财产险和寿险的盈余,适当补贴生产保险的不足,实现险种的搭配互补;鼓励地方政府、农业大企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各出一点资金,各级政府补一点资金的办法办保险;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再保险。在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同时,同样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渠道、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机构,并鼓励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强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具体可以在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农村存款业务及农村金融服务方式上实施创新。例如农村金融信贷品种可以进行如下创新。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举办“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贷款,创办票据贴现、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等;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公共事业贷款上,创办“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在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开办农村公职人员为农户保证贷款。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扩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以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贷款范围,可创办仓单质押贷款、滩涂承包经营权和林业资源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贷款、农民外出务工和回乡创业贷款等。

(六)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方面要端正思想认识,走出理论误区。要纠正“农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对农民的支持”、“低利率才能让城乡人民用得起贷款”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认识。涉农贷款应在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下进行,即借贷利率要能覆盖贷款业务的全部成本。另一方面应尽快明确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等领域取消贷款利率的上限规定。

(七)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实监管力量。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要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其良好的运作,并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八)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强化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首先,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最后,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二是完善征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其次,要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再次,要加快对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Ⅳ 如何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

根据国家规定,农村可以兴办多种所有制的金融机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农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宽融资渠道,综合运用财税杠杆和货币政策工具,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村。各类金融机构都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发展。农业银行要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强化职能、落实责任,稳定和发展农村服务网络。农业发展银行要拓展支农领域,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邮政储蓄银行要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县域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吸收的存款,主要用于当地发放贷款。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市(县)社法人地位稳定,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以服务农村为主的地区性中小银行。加强监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允许农村小型金融组织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发展。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发展农村保险事业,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Ⅵ 如何搞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资产分类工作

人是生产力中的根本因素。只有解决好人的问题,才能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信贷人员的道德素质、业务能力的优劣,直接影响着信贷资产管理水平的高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信贷队伍建设上要切实抓好三个重要环节:一是抓好信贷人员的选拔工作。要高度重视信贷队伍建设,加快建立信贷人员准入机制,科学合理地选聘优秀客户经理,真正把人品好、素质高、懂业务的年轻员工充实到信贷队伍中来,不断优化年龄和知识结构,缓解人员不足与业务发展的矛盾。二是抓好信贷人员的培训工作。要制定培训计划,落实培训方案,积极采取集中授课、业务讲座、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常规培训、集中培训和以干代训,形成“全方位、循环式”的常态培训机制。常规培训的内容要涵盖基本制度和操作规程、本单位的实施细则以及信贷文本填写、系统操作等,侧重于流程操作和风险管控,切实解决制度办法不落实、业务操作不熟练及贷后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集中培训要侧重于市场营销、宏观政策、法律法规、企业经营情况分析等内容,切实解决信贷人员对政策把握不准、思想观念滞后、知识层次不高等问题。同时,要经常性地组织信贷人员进行工作经验交流,加强工作研究,采取言传身教、以干代训、以考促学等方式,努力提升信贷人员的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通过狠抓学习培训,重点提高信贷人员的“五个能力”:即开展信用评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业务拓展的营销能力,贷款考察的调查分析能力,贷款发放的研究决策能力,贷后检查的风险防控能力。三是抓好信贷人员的使用工作。首先,经济上要提高工资待遇,加大奖励力度。要按照薪酬改革的政策规定,凡被选拔聘任为客户经理的员工,可给予提级升档的工资待遇。进一步落实“三包一挂”的激励政策,加大对客户经理的业务营销、风险管理、贷款质量、利息收入等指标的考核奖励力度,多劳多得,上不封顶。其次,政治上要开通晋升、授权、提拔的通道,全面推行等级管理制度。对客户经理的业绩、能力、素质等情况,要按年度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晋升等级。对不同等级的客户经理,授予不同的贷款调查权限,确定不同的职责。在晋升、授权的基础上,实行优秀客户经理优先提拔为高管人员的倾斜政策。第三,要消除信贷人员的后顾之忧,实行尽职免责制度。制定落实尽职免责管理办法,对信贷人员的不良贷款实行新老划段,区分主客观因素,合理确定不良贷款容忍度,消除客户经理的“惧贷”、“惜贷”心理。只要按制度流程履行了职责,并且没有滥用职权、违规渎职等行为的,要一律予以免责。

Ⅶ 谁有《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三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电子文本啊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三项整治活动方案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33号)

Ⅷ 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意义

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意义在于进一步活跃农村金融市场,解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问题。
“三农”问题是关乎中国现代化全局的重大问题,“三农”工作是经济工作的重要工作。全面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进一步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拉动农村多元化的金融需求,是解决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重要抓手,是促进农业、农村、农民现代化的关键。
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已经发展成为我国县域及乡村机构网点分布最广、涉农贷款投放最多、农村普惠制金融服务和均等化建设贡献度最大的一类机构群体,成为联系广大农民群众的金融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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