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规定应当由哪些的行政机关划拨存款、汇款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1)应当由金融机构逐页签字确认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哪些金融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1、根据《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2、根据《反洗钱现场检查管理办法》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3、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2)应当由金融机构逐页签字确认并扩展阅读:
现场检查结束后,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将现场检查取得的全部材料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上一级分支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地市级以上分支机构发现金融机构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应先制作《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经本行(部)行长(主任)或副行长(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部)行政公章后,送交被查单位。
《现场检查意见告知书》应以检查事实为依据,符合反洗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对被查单位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行为的认定和对被查单位处理的初步意见。
3. 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包括哪些程序
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的程序包括准备、实施和处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金融机构总部;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应当由其直接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一)辖区内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和地方性金融机构;
(二)上级行授权其现场检查的金融机构。
第九条 上级行可以直接对下级行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可以授权下级行检查应由上级行负责检查的金融机构;下级行认为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可以请求上级行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之间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行指定管辖。
第三章 现场检查准备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单位)应了解和分析所管辖的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情况,确定被检查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被查单位)。
在核实现场检查事实并确认检查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后,检查组应起草《现场检查报告》,报本行行长或者主管副行长。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现场检查基本情况,包括检查内容、范围、时间以及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等;
(二)被查单位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三)被查单位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具体情况(所述事实应与《现场检查事实认定书》的内容相一致);
(四)提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等情况的建议及其依据;
4. 反洗钱询问笔录应当交被巡查询问人核对并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盖
我只知道做人要遵纪守法,否则承担的就是法律制裁。
5. 金融机构应从()管理的角度
第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认真履行列信息系统管理职责:
()贯彻执行家关信息系统管理律、规技术标准落实银监相关监管要求;
(二)建立效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三)负责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进行检查、评估、析及向本机构专门委员银监及其派机构报送相关管理信息;
(四)及向银监及其派机构报告本机构发重信息系统事故或突发事件并按关预案快速响应;
(五)每经董事或其决策机构审查向银监及其派机构报送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度报告;
(六)做本机构信息系统审计工作;
(七)配合银监及其派机构做信息系统风险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八)组织本机构信息系统业员进行信息系统关业务、技术安全培训;
(九)展与信息系统风险管理相关其工作
第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或其决策机构负责信息系统战略规划、重项目风险监督管理;信息科技管理委员、风险管理委员或其负责风险监督专业委员应制定信息系统总体策略统筹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定期评估、报告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状况决策层提供建议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定代表或主要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责任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信息科技部门统负责本机构信息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提供科技服务运行技术支持;建立或明确专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并协助业务部门及信息科技部门严格执行提供相关监管信息;设立审计部门或专门审计岗位建立健全信息系统风险审计制度配备适量合格员进行信息系统风险审计
第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事与信息系统相关工作员应符合要求:
()具备良职业道德掌握履行信息系统相关岗位职责所需专业知识技能;
(二)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合格者岗;经考核适宜工作员应及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风险管理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才激励机制适应信息技术发展
第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据关律规及规范披露信息系统风险状况
总体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总体风险指信息系统策略、制度、机房、软件、硬件、网络、数据、文档等面影响全局或共风险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制定明确、持续风险管理策略按照信息系统敏程度各集要素进行析评估并实施效控制
第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防范自灾害、运行环境变化等产安全威胁防止各类突发事故恶意攻击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信息系统相关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明确与信息系统相关员职责权限建立制约机制实行授权
第十八条 境外设立我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境内设立境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防范由于境内外信息系统监管制度差异等造跨境风险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执行家信息安全相关标准参照关际准则积极推进信息安全标准化实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评估测试及进行修补更新保证信息系统安全性、完整性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数据机房应符合家关计算机场、环境、供配电等技术标准全性数据至少应达家A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至少应达家B类机房标准省域数据至少应达C类机房标准数据机房应实行严格门禁管理措施未经授权进入
第二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使用版软件加强软件版本管理优先使用具自主知识产权软、硬件产品;积极研发具自主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相关金融产品并采取效措施保护本机构信息化
第二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息系统相关电设备选型、购置、登记、保养、维修、报废等应严格执行相关规程选用设备应经技术论证测试性能应符合家关标准信息系统所用服务器等关键设备应具较高靠性、充足容量定容错特性并配置适备品备件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网络应参照相关标准规范设计、建设;网络设备应兼备技术先进性产品熟性;网络设备线路应冗余备份;严格线路租用合同管理按照业务交易流量要求保证传输带宽;建立完善网管监测管理通信线路及网络设备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产网络与发测试网络、业务网络与办公网络、内部网络与外部网络应实施隔离;加强线网、互联网接入边界控制;使用内容滤、身份认证、防火墙、病毒防范、入侵检测、漏洞扫描、数据加密等技术手段效降低外部攻击、信息泄漏等风险
第二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信息系统加密机、密钥、密码、加解密程序等安全要素管理使用符合家安全标准密码设备完善安全要素、领取、使用、修改、保管销毁等环节管理制度密钥、密码应定期更改
第二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数据采集、存贮、传输、使用、备份、恢复、抽检、清理、销毁等环节效管理脱离系统采集加工、传输、存取数据;优化系统数据库安全设置严格按授权使用系统数据库采用适数据加密技术保护敏数据传输存取保证数据完整性、保密性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信息系统配置参数实施严格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非、变更、泄漏、丢失与破坏根据敏程度用途确定存取权限、式授权使用范围严格审批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信息系统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评审修订省域数据至少实现数据备份异保存省域数据至少实现异数据实备份全性数据实现异灾备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加强技术文档资料重要数据备份管理;技术文档资料重要数据应保留副本并异存放按规定限保存调用应严格授权信息系统技术文档资料包括:系统环境说明文件、源程序及系统研发、运行、维护程形各类技术资料重要数据包括:交易数据、账务数据、客户数据及产报表数据等
第三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能影响客户服务应适式告知客户
研发风险控制
第三十二条 研发风险指信息系统研发程组织、规划、需求、析、设计、编程、测试投产等环节产风险
第三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研发前应立项目工作组重项目应立项目领导组并指定负责项目领导组负责项目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工作项目工作组由业务员、技术员管理员组具体负责整项目发工作
第三十四条 项目工作组员应具备与项目要求相适应业务经验与专业技术知识组负责需具备组织领导能力,保证信息系统研发质量进度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根据本机构业务发展战略充进行市场调查、产品效益析基础制定信息系统研发项目行性报告
第三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部门编写项目需求说明书提风险控制要求信息科技部门根据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功能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依据项目功能说明书别编写项目总体技术框架、项目设计说明书设计编码应符合项目功能说明书要求
第三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独立测试环境保证测试完整性准确性测试至少应包括功能测试、安全性测试、压力测试、验收测试、适应性测试测试直接使用产数据
第三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根据测试结修补系统功能缺陷提高系统整体质量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员、技术员应根据职责范围别编写操作说明书、技术应急案、业务连续性计划、投产计划、应急退计划并进行演练
第四十条 发程所涉及各种文档资料应经相关部门、员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第四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具由相关负责签字项目验收报告验收合格投产使用
第五章运行维护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运行维护风险指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程操作管理、变更管理、机房管理事件管理等环节产风险
第四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应实行职责离运行员应实行专职由其员兼任运行员应按操作规程巡检操作维护员应按授权维护规程要求产状态软硬件、数据进行维护除应急外其维护应非工作间进行
第四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应符合要求:
()制定详细运行值班操作表包括规定巡检间操作范围、内容、办、命令及负责员等信息;
(二)提供见简便操作菜单或命令信息系统启或停止、运行志查询等;
(三)提供机房环境、设备使用、网络运行、系统运行等监控信息;
(四)记录运行值班程所现象、操作程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维护应符合要求:
()除信息系统设备系统环境维护外软件或数据维护必须通特定应用程序进行添加、删除修改数据应通柜员终端数据库进行直接操作;
(二)具备各种详细志信息包括交易志审计志等便维护审计;
(三)提供维护统计报表打印功能
第四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变更应符合要求:
()制订严密变更处理流程明确变更控制各岗位职责并遵循流程实施控制管理;变更前应明确应急退案授权进行变更操作;
(二)根据变更需求、变更案、变更内容核实清单等相关文档审核变更确性、安全性合性;
(三)应采用软件工具精确判断变更真实位置内容形变更内容核实清单实现真实、效、全面检验;
(四)软件版本变更应保留初始版本所历史版本保留所历史变更内容核实清单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投产定期内应组织系统评价并根据评价及系统功能进行调整优化
第四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机房环境设施实行巡检明确信息系统及机房环境设施现故障应急处理流程预案实交易服务数据应实行24值班
第五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实行事件报告制度发信息系统造重经济、声誉损失重影响事件应即报并处理必要启应急处理预案
外包风险控制
第五十条 外包风险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等委托给业务合作伙伴或外部技术供应商形风险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信息系统外包应根据风险控制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外包原则范围认真析评估外包存潜风险建立健全关规章制度制定相应风险防范措施
第五十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外包承包评估机制充审查、评估承包经营状况、财务实力、诚信历史、安全资质、技术服务能力实际风险控制与责任承担水平并进行必要尽职调查评估工作委托经家相应监管部门认定资质具相关专业经验独立机构完
第五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承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权利、义务并规定承包安全、保密、知识产权面义务责任
第五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认识外包服务信息系统风险控制直接间接影响并其纳入总体安全策略风险控制
第五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完整信息系统外包风险评估与监测程序审慎管理外包产风险提高本机构外包管理能力
第五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外包风险管理应符合风险管理标准策略并应建立针外包风险应急计划
第五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外包承包建立效联络、沟通信息交流机制并制定意外情况能够实现承包顺利变更保证外包服务间断应急预案
第五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敏信息系统及其涉及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隐私数据管理与传递等内容进行外包应遵守家关律规符合银监关规定经董事或其决策机构批准并实施外包前报银监及其派机构律规规定需要报告机构备案
6. 求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实务考试习题
贷款、代理与担保业务练习题(答案)
(第六章、第九章指导老师:)
(一)单项选择题
1、对内部人员介绍的,特别是领导介绍(授意)受理的贷款应当(B)
A、报相关主管领导指示B、登记留存记录C、不予办理 D、高于一般贷款办理标准办理
2、不得受理贷款情形不包括(C)
A、提供虚假或者不全的贷款资料
B、贷款用途不合法
C、领导介绍(授意)的贷款
D、具有不良信用记录
3、信贷调查人员应当对贷前调查的(C)负责
A、完整性 B、合法性 C、真实性 D、合理性
4、合同中未选择和填充的空白栏应当选择的处理方式是(A)
A、用斜线划去 B、重复填写 D、注明“空白”或“无内容” C不用作处理
5、贷审会要坚持(C)原则严格贷款审批。
A、程序简化 B、秉公无私 C、集体审批 D、责任落实
6、信用类贷款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B)发放。
A、现金 B、转账 C、依客户要求 D、方便客户
7、以下对办理抵押登记说法正确的是(A)
A、贷款机构派员与抵押人共同前往办理
B、交与合法的中介结构办理
C、办理抵押登记后可不再查询抵押登记信息
D、由借款人全程办理抵押登记
8、抵押登记注销的前提是(B)
A、借款人申请注销
B、偿还所有的贷款的本息及应付款项
C、借款期限已满
D、借款本息已大部分偿清
9、个人客户证件信息真伪识别通过(B)进行
A、上门实地调查
B、查询公民身份证系统
C、到相关行政机关核实
D、信贷人员的沟通了解
10、对领导违规授意办理的贷款抵制无效或行为可疑的,应当(D)
A、申请回避B、借故拖延C、拒绝办理 D、及时向上级或监管部门报告
11、关于信用社代理与担保业务的说法,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D)
A、客户提交未通过加密的电子数据 B、经办人员未与客户签订授权协议
C、客户无证件开立代收代付业务账户
D、对公司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查询可通过上门调查和向工商行政部门核实的方式进行
12、保证金必须及时、足额存入保证金专户,实行(C)管理
A、专人B、动态C、封闭D、有效
13、被列入存款证明书有效期内的存款应进行(A)
A、冻结B、扣划C、登记D、支用
14、办理存款类资信业务要通过(C)
A、授权B、登记C、授权并登记D、存款人必须亲自到场
15、对内部评估的质押贷款(B)
A、严格控制B、严格限制C、不予办理D、从严掌握
16、权利质押要办理(D)
A、支付B、登记C、过户D、支付并登记
17、贵重质押物要实现(B)交接
A、当面B、无缝C、委托D、专人
18、对于按揭贷款,必须在楼盘(D)后办理正式抵押手续
A、主体工程完工B、售罄C、销售达80% D、竣工
19、在贷款发放环节,信用社要设立专门的(B),与贷款调查、审查审批岗分开
A、放款岗 B、出账审核岗位 C、管理部 D、风险管理岗
20、办理贷款业务的第一流程是(B)
A、统一授信 B、信用等级评定 C、贷前调查 D贷款审查与受理
(二)多项选择题
1、目前,中小金融机构贷款业务领域的主要案件风险是(ACD)
A、冒名贷款 B、顶名贷款 C、收贷不入账 D、帐外经营
2、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和统一授信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点是(ACD)
A、客户评级资料不真实 B、评级授信结果不合理 C、违规授信 D、评级结果随意调整
3、贷前调查的主要风险点是(ABCD)
A、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主体资格不适格 B、贷款缺乏真实用途
C、借款人缺乏还款来源及还款能力 D、中介机构等出具的相关文件资料弄虚作假
4、贷款申请与受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点是(BC)
A、借款人和担保人主体不适格 B、客户身份不清
C、贷款申请资料不实或不全 D、贷款用途不真实
5、信贷审查人员应当对审查内容的(BC)负责。
A、合理性 B、合法合规 C、真实性 D、完整性
6、以下哪些情形符合贷款审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CD)。
A、贷审会成员审议意见不明确 B、越权审批贷款
C、贷审会成员非现场审议贷款 D、审批发放有反对意见的贷款
7、以下哪些情形属于风险业务行为(ABCD)
A、合同签订的当事人非实际借款人和担保人 B、各类合同或文本使用不规范或有明显瑕疵
C、合同未执行面签 D、合同文本签字、签章不合法
8、贷款支付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是(ABCD)
A、借款人与信贷资金的实际使用人不一致
B、未通过结算账户将信贷资金以现金的方式提出或转入其他账户
C、未对借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控
D、未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商务合同或交易对手证明资料
9、以下哪些情形属于风险业务行为(ABCD)。
A、未按合同约定使用借款 B、信贷档案管理不规范
C、在柜面以外办理贷款收回业务 D、擅自对损失类贷款通过减免利息的方式收回
10、对信用贷款风险防控的主要措施有(ACD)。
A、坚持双人实地调查 B、严格限制信用贷款
C、建立完善的农户经济档案 D、严格准入对象和准入条件
11、保证责任按保证方式分为(AB)
A、一般保证责任 B、连带保证责任 C、交叉保证责任 D、补充保证责任
12、抵押贷款风险防控的主要措施是(ABC)
A、严格审查抵押物性质 B、确保抵押物的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C、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抵押率标准
D、办理抵押登记后将抵押登记证书交借款人或抵押人持有
13、权利质押主要包括(ABD)
A、债权 B、股东权 C、不动产物权 D、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14、代收代付业务中重点防控的3个重点环节是(ABD)
A、业务受理审核 B、数据录入及账务处理 C、业务准入 D、资金对账
15、融资类保函主要分为(AC)
A、借款保函 B、投标保函 C、融资租赁保函 D、预付款保函
16、存款类资信证明主要分为(AB)
A、企事业单位类存款证明 B、个人存款证明 C、行政机关存款证明 D、社会组织存款证明
17、信用社应重点审查评估公司评估结果的(ABD)
A、合法性 B、合理性 C、公平性 D、公正性
18、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CD)
A、资产评估报告书可作为抵押资产估价取值的唯一依据
B、抵押人是企业的必须出具股东会决议
C、抵押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承诺书
D、抵押登记证书必须由信贷人员亲自在登记窗口领取
19、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BCD)
A、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必须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承诺
B、通过“公安部身份证核查系统”对借款人身份进行核查
C、办理抵押贷款应坚持双人实地调查或交叉核实
D、对贷前调查报告实行分级管理原则
20、信用贷款的主要风险表现形式为(ABCD)
A、收贷利息不入账 B、截留挪用信贷资金 C、擅自减免贷款利息
D、违规办理展期、借新还旧、以贷收息
三、判断题
1、承兑、贴现、信用证可不纳入授信范围。(错)
2、对辖内同一法人客户的授信,由法人客户所在地分支机构一家办理。(对)
3、保函是银行无条件地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错)
4、存款证明书的有效期由存款人自行决定,被列入存款证明书有效期内的存款应进行冻结。(对)
5、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可由抵押人独自前往登记部门办理。
四、简答题
1、简述贷款业务的一般流程
答:贷款业务的一般流程为:信用等级评定→统一授信→贷款申请与受理→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审核提款条件→贷款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2、合同文本的填写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答:①统一设计编号规则,避免编号重复或混乱,确保借款合同和担保凭证、展期协议和借款合同之间的对应。②合同各方当事人必须使用法定称谓,不得使用简称、绰号和化名等。③合同内容填写必须严谨、周密,当事人协商后作出选择和填充,凡是未选择和填充的空白栏都应以斜线划去,不得留有空白,避免产生歧义。④合同内容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使用打印机打印,不得使用铅笔填写。
3、贷款业务领域的主要案件风险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虚假授信、冒名贷款、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收贷不人账、账外经营。
4、办理抵押登记环节的风险防范措施有哪些?
答:(1)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贷款机构必须派专人共同与抵押人前往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不得由抵押人独自办理,抵押登记证书必须由贷款机构人员亲自在登记窗口领取。(2)不得将借款人资质审核、办理抵押登记、签订合同等重要操作环节外包给中介机构办理。(3)办理抵押登记后,信贷人员应当在登记部门查询,并进行信息核对,确保与登记簿信息一致,需要更正登记簿信息的,应当与抵押人和权利人共同申请变更登记。(4)抵押登记证书从签发之日起至注销止,必须由银行(信用社)保管,不得将原件交抵押人或借款人持有。
5、中间业务案件风险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挪用、侵占代收代付资金,违规出具保函或存款类资金证明等
6、贷款收回环节的风险表现形式主要有哪些?
答:一是收贷收息不入账,截留挪用信贷资金。二是擅自减免贷款利息。三是违规办理借款展期或借新还旧,以贷收息,导致信贷风险后移。
五、案例分析题
Z县农村信用联社K分社员工冒名贷款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06年,Z县农村信用联社在开展案件专项治理自查工作中,发现所辖K分社主任刘某和信贷员姚某与社会人员毛某、罗某等人内外勾结,在2002年1月至2005年9月,通过假冒名方式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187笔,骗取信用社贷款资金145万元。(注:K分社处于偏僻地区,长期以来一直是3人社)
请结合法律法规及省联社相关制度,分析案件形成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作点评。
案件形成原因:
(一)人员配备不足,缺乏制约。K分社处于偏僻地区,长期以来一直是3人社,内控制度无法落实,监督制约功能完全丧失。
(二)法制意识淡薄,相互包庇。本案中,信贷人员法制意识淡薄,与他人内外勾结,非法办理大量冒名贷款。
(三)管理监督不力。本案中,一是上级管理机构和部门严重失职,管理缺失。二是监督检查部门未能及时深入到边远地区信用社进行检查,或是检查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问题。
防范措施
(一)中小金融机构要按岗位制约要求,按照业务需要合理配备基层网点的工作人员,防止制约岗位混岗。
(二)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坚持由农户本人凭“两证一章”(身份证、贷款证、个人名章)到柜台办理贷款手续。柜台人员不得办理与借款人明显不符的贷款发放业务。
(三)认真落实重要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解决员工长期在一个岗位隐蔽作案的问题。
(四)强化业务线和监督线的管控责任,定期派人到基层网点对重要业务进行深入检查,及时消除案件隐患。
点评
该案件作案手段简单,反映出信贷管理方面的薄弱,特别凸显了偏僻地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工作人员岗位制约缺失、制度执行不力、业务素质低下的问题。
银行承兑汇票、会计决算业务练习题(答案)
(第七章、第八章指导老师:)
一、单选题:
1.银行承兑汇票是由 A 签发
A、承兑申请人。B、出票人开户银行。C、承兑申请人委托银行。D、承兑人
2.不属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应遵循的管理原则是 C
A、审贷分离。B分级管理。C保证金。D、集中签发。E、责权分明。F、稳健经营。
3.股金业务不包括 B
A、入(扩)股。B、股金冻结。C、转让。D、退股。
4.销毁作废的股金证时,必须坚持 制度。
A、信息披露。B、授权有限。C、对帐检查。D、监销。
二、多项选择题:(四个答案中有多个是正确的)
1.会计结算业务部门风险管理职责主要在 A、B、C、D 等方面:
A 、同城票据清算。B、系统内往来。C、对帐管理。D、股金管理(全选)
2.同城票据清算的主要风险在于 A、C、B、D
A、票据要素审核。B、票据收款人信息是否真实。C、票据传递及时性。D、头寸管理
3.会计结算领域比较突出的案件表现 A、C、B、D
A、私自操作账户。B、虚增往来。C、虚假记账或收不入账。D、伪造凭证
4.账务核对包括 A、C、B、D
A、银行内部账务核对。B、银行与银行之间对帐。C、银行与企业对帐。D、银行与个人客户对账。
5.承兑汇票是: A、D
A、企业融通资金的重要渠道。
B、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C、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
D、是一种支付结算方式。
6.柜面操作风险控制要点A、B、C、D
A、核对经办客户身份。
B、审查凭证真伪、折角核对印鉴。
C、印章、柜员卡自管自用。
D、离柜签退。
7.票据交换的内部凭证传递过程应该A、C
A、交接双方签章明确责任。
B、约定交接地点。
C、严密封包。
D、操作柜员亲自参与交接。
8.银企对帐必须做到A、B、C、D
A、约定、明确对帐方式。
B、审核对帐回执。
C、逐笔勾对帐务。
D、妥善保管对帐资料。
9.银行承兑汇票的签发对象必须具备的条件 B、C
A、开立了基本结算账户。
B、工商行政有效登记。
C、生产经营状况正常。
D、真实交易背景。
10.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条件有 A、B、C、D
A、具有不超出营执照的真实贸易交易背景。
B、来源真实合理的保证金。
C、在本行(社)开立基本赅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D、用途真实合法。
11.银行承兑汇票查复中出现“他查”、“二次查询”等现象应该 C、D
A、严格按照审批流程,逐级上报审批。
B、严格换人复核,并签章明确审核责任。
C、对他查行进行第二次查询。
D、根据相关条件,实地验票。
12.承兑期限到期,承兑申请人未能足额交付兑付款项,应该 A、B、C
A、承兑银行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
B、对尚未能扣回的款项转入逾期贷款,并计收利息。
C、及时处理抵(质)押物或向保证人追偿。
D、不得再为该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13.承兑协议必确规定 A、B、C
A、汇票到期前承兑申请人存足兑付款项。
B、足额存入规定比例的保证金。
C、逾期不能兑付的处理办法。
D、承兑有效期和延长期。
三、判断题:
1.在企业资金紧张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获得。(错误)
2.企业无论是否有固定经营场所,只要开结账户、缴了足额保证金并有真实交易背景,均可以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错误)
3.承兑汇票签发人可以更改票据收款人。(错误)
4.对本机构签发的承兑汇票,可以贴现。(错误)
5.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和持票人不能为同一人(或法人)(正确)
6.承兑保证金应该专款专存,对于承兑业务量较大的可以数笔保证金一并存入统一的专用账户(错误)
7.担保合同要准确界定当事人法律责任,必须全面覆盖承兑协议的全部风险(错误)
8.出票属于业务经营范畴,兑付属于结算管理范畴,二者管理职能必须相分离(错误)
9.向税务部门查询发票真实性,通过电话查询发票号码并留存电话记录即可。(错误)
10.办法银行承兑汇票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正确)
11.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银行承兑须提供100%保证金。(正确)
12.柜员发现自己经办的错帐可以随时进行冲正,但必须查明错误原因,(错误)
13.记帐、对帐和岗位授权相分离以及提款、缴款要求双人办理,目的是加强监督(正确)
14.股金凭证属于重要空白凭证,空白股金证不得加盖印章,员工不得留存空白或作废股金证(正确)
7.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的全文内容
〔2006〕第 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 周小川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条为了预防洗钱活动,规范反洗钱监督管理行为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维护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适用本规定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在履行反洗钱职责过程中,应当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司法机关相互配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反洗钱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实施跨境反洗钱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履行下列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或者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二)负责人民币和外币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三)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四)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五)向侦查机关报告涉嫌洗钱犯罪的交易活动;
(六)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境外反洗钱机构交换与反洗钱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并分析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二)建立国家反洗钱数据库,妥善保存金融机构提交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信息;
(三)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分析结果;
(四)要求金融机构及时补正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与境外有关机构交换信息、资料;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八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一)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二)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三)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四)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前款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导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本行业的反洗钱工作指引。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一)进入金融机构进行检查;
(二)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
(四)检查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填写现场检查立项审批表,列明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时间安排等内容,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检查人员少于2人或者未出示执法证和检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检查。
现场检查后,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加盖公章,送达被检查机构。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包括检查情况、检查评价、改进意见与措施。
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反洗钱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要求其就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必要时将检查情况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可以询问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说明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藏、篡改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可以封存。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查阅、复制、封存被调查的金融机构客户的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调查人员违反规定程序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被询问人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调查人员封存文件、资料,应当会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金融机构,一份附卷备查。
第二十三条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对客户要求将调查所涉及的账户资金转往境外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侦查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需要继续冻结的,金融机构在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予以配合。侦查机关认为不需要继续冻结的,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侦查机关不需要继续冻结的通知后,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金融机构解除临时冻结。
临时冻结不得超过48小时。金融机构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48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临时冻结。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从事反洗钱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进行检查、调查或者采取临时冻结措施的;
(二)泄露因反洗钱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者提出建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同时废止。
8.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促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保护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对被检查人进行执法检查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执法检查,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进入被检查人现场,监督被检查人执行有关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统筹安排、合理计划执法检查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综合性的执法检查。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执法检查中获取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提供。 第一节检查的准备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根据执法检查计划、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报信息、上级行的要求以及其他履行职责的需要,组织实施执法检查。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各执法职能部门需要对年度执法检查项目、执法检查计划作出部署的,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安排。
第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的执法检查计划和本行履行职责的需要,对本辖区的执法检查工作作出部署。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执法检查的,应当立项并填写《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拟定检查方案,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实施。
前款规定的检查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目的、检查依据、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期限、检查组成员名单等内容。
第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的检查方案组成检查组,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二条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检查组可以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法律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十三条检查组应当在实施执法检查前,向被检查人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告知执法检查的依据、内容、期限、要求、检查组成员名单等事项;因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实施执法检查的,检查组应当在进入被检查人现场时送达《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二节检查的实施
第十四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时,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人出示《中国人民银行执法证》和《执法检查通知书》。
第十五条检查组实施执法检查的,应当与被检查人进行会谈,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工作安排和要求;告知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充分听取被检查人的业务情况报告和其他有关情况报告,并制作《执法检查会谈纪要》,由被检查人和检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享有的权利,是指被检查人对检查组工作进行监督,对检查情况提出异议,举报检查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等权利。
本条规定的被检查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是指被检查人配合检查组工作,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提供执法检查需要了解的情况、信息材料等。
第十六条检查组需要查阅被检查人的业务凭证、会计账目、财务报表等业务资料的,应当填写《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并由专人负责调阅资料和退还调阅资料。
第十七条检查组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的,应当制作《执法检查询问笔录》,并由被检查人进行核对;《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有错误或者有遗漏的,应当允许被检查人提出更正意见或者补充意见;《执法检查询问笔录》经被检查人和检查组核对无误后,由被检查人和检查人员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八条检查组应当在检查中及时收集有关书证、物证、电子文件等证据,并注明证据的来源,由被检查人签字或者盖章;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检查组应当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后,向被检查人出具《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并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检查组应当全面、客观、完整地记录检查工作的情况,并制作《执法检查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检查组结束执法检查工作时,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底稿》以及有关证据,确定需要被检查人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并制作《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由被检查人逐页签字确认;被检查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被检查人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前对《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又不在《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确认的,不影响检查组对有关事实的认定;被检查人陈述和申辩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当采纳。
本条规定的《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应当包括被检查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认定的事实等事项。
第三节检查结果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执法检查报告,及时向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报告。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的基本情况、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对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结束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获取的证据,在执法检查报告的基础上制作执法检查意见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执法检查意见书的,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执法检查意见书经本行行长或者副行长(主任或者副主任)批准并加盖本行印章后,送达被检查人。
前款规定的执法检查意见书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对被检查人执行金融管理规定情况的评价、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被检查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被检查人有违法行为,并且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执法检查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人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执法检查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及其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和支行。
第二十九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实施执法检查的程序,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联合实施执法检查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有关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 附1:执法检查立项审批表.doc
2. 附2:执法检查通知书.doc
3. 附3:执法检查进场记录.doc
4. 附4:执法检查会谈纪要.doc
5. 附5:执法检查调阅资料清单.doc
6. 附6:执法检查询问笔录.doc
7. 附7:执法检查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doc
8. 附8:执法检查工作底稿.doc
9. 附9:执法检查事实认定书.doc
9. 抵押中的房产,可以进行买卖交易吗用事先征得抵押方(一般是金融机构)的书面确认同意吗
处于抵押中的房产,不可以进行交易,或者必须经过抵押权人的同意,一般房屋抵押贷款办理之后,银行在抵押贷款申请协议中都有规定。
要想买卖需要先还清贷款,解除抵押,之后方可交易办理过户。
10.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哪些反洗钱义务(多选)
选择ABCD.(即全选。)
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等法律的规定,金融机构应履行的反洗钱义务主要包括:
1、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2、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1)对要求建立业务关系或者办理规定金额以上的一次性金融业务的客户身份进行识别,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2) 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有效识别交易的受益人;
(3)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异常迹象或者对先前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有疑问的,应当重新识别客户身份;
(4)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身份识别,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3、金融机构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得,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要求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由该金融机构承担未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责任。
4、金融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客户身份资料在业务关系结束后、客户交易信息在交易结束后,应到至少保存五年。金融机构破产和解散时,应到将客户身份资料和客户交易信息移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机构。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
6、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者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7、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8、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9、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以及稽核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
10、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