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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现金收支表

发布时间:2021-06-03 22:54:53

⑴ 农行现金收支统计表储蓄收入包括哪几项怎样得出这个数据,还有收入总计,收入合计

储蓄存款收入(支出)。各地银行(包括储蓄所)办理储蓄收入(支出)现金列入本项目,储蓄所代收房租、水费列入“业务事业收入”中,代收税款收入列入“税款”收入中,邮政储蓄的现金收入(支出)列入此项目,个人信用卡收入(支出)列入本项目。
收入项目(外部)部分
一、商品销售收入。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单位销售商品收入的现金列入此项目。
(一)上述各单位直接销售商品收入及内部附设的小卖部的商品销售收入。石油液化站罐装液化气和灶具销售收入。
(二)书店、邮局出售书报、杂志、邮票(集邮性质)的收入;学校代售书本费收入;医疗单位药费收入。
(三)贸易货栈、工农商联合企业销售商品的现金收入。
(四)饮食业收入。
(五)学校勤工俭学产品销售收入。
(六)售房收入。拆迁旧房屋变卖废料收入。
(七)单位伙食费收入,包括军队连以上的伙食费收入。
(八)上列项目以外的商品性销售收入。
二、业务业收入。在银行开立帐户的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公司,三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它业务单位(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环卫、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公用事业、生活业务及其它劳务业务单位),其现金收入列入此项目。
(一)铁路、水路、航空、公路等运输单位的客运业务收入,包括运输业务附属性业务(如行李运费、保管费等)收入,公路养路费收入,汽车公司出租车、租赁收入及非运输单位的运输收入,运输站管理费等。
(二)影剧院(队)、公园、博物馆、展览会、溜冰场、文化宫、俱乐部、游泳场等单位的门票收入,及其场地、设备用具的租赁收入。
(三)旅店、理发、浴池、照相、洗染、缝补、家俱租赁、装裱业、喜庆殡葬、招待所、画像、广告、制图誊印、加工费、修理费等生活业务收入、及其它劳动单位的收入和业务性押金。企事业单位自设不对外营业的生活业务事业的现金收入,如与其主要业务收入划分不清者,可并入
其主要业务收入中。
(四)学校的学杂费、幼儿园、托儿所的托儿费、杂费等收入。
(五)医疗单位的诊费、手术费、住院费(包括押金)挂号费收入。
(六)房租、水电、管道煤气等公共事业收入,电话初装费收入,邮电费收入,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保险箱业务收入,典当行业的收入,咨询公司的收入,公证公司的收入,律师事务所收入,拖拉机站代耕费收入,交易费收入,诉讼费收入等。
(七)单位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和管理费(如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
(八)土地租赁费、土地局的配套费、城建部门的城市规划费收入。
(九)各种评审费收入,检验费收入,报关费收入。
(十)单位收取的住房公积金、保证金。
(十一)养老统筹基金收入。
(十二)其它业务性(劳务)收入。
三、税款收入。指中央、地方财政部门各项现金收入。包括国有企事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征收的各项税款,对个人征收车船牌照税、屠宰税、房地产税、奖金税、个人所得税、教育附加费,以及各项罚没收入(财政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章罚没款
收入,属应交财政的)等财政收入。
四、城乡个体经营收入(支出)。指在银行开立结算户的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各种专业户的各种现金收入(支出),包括国家对个人发放和收回的各种贷款以及利息收入,农产品预购款、个体运输费、修理费,个人上缴的更改基金、育林基金等。
五、储蓄存款收入(支出)。各地银行(包括储蓄所)办理储蓄收入(支出)现金列入本项目,储蓄所代收房租、水费列入“业务事业收入”中,代收税款收入列入“税款”收入中,邮政储蓄的现金收入(支出)列入此项目,个人信用卡收入(支出)列入本项目。
六、其它金融机构收入(支出)。其它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融资租赁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期货公司等(农村基金会为非金融机构,作为一般企事业单位办理)。现金收入中除保险公司的保险费收入、有价证券收入(支出)以外,所有存入银行或从银行提取的经营性现金收入和现金支出。
七、居民归还贷款收入。城乡居民归还银行、信用社贷款的现金收入(包括利息)。
八、汇兑收入(支出)。指邮局向银行交存(支取)的汇兑款。此外,凡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单位、股份制公司、民营企业等通过银行汇兑(包括解付侨汇)的收入(支出),能注明汇款来源和解付汇款用途者,应分别统计在有关项目内,分不清者列入本项目。
九、有价证券收入(支出)。个人或单位购买国家建设债券、国库券、金融债券、其它债券、股票的现金收入或还本付息支出及集资、彩票的现金收入(支出)。其它金融机构(如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办理的所有发行、代理发行、买卖、兑付有价证券业务发生的现金收支。
十、其它收入(支出)。上列项目以外的现金收入(支出)。
(一)党、团、工会费收入。
(二)多支退还的现金。
(三)储蓄代办所借备用金或收回的备用金。
(四)个人的捐献款或赞助收入。
(五)其它收入。
本项目下设其中项:“兑换外币收入(支出)”,指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收入(支出)的现金。
收入合计。上述各项收入之合计。

⑵ 关于央行“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的两个问题

你在哪看的金融机构本外币信贷收支表啊
http://www.pbc.gov.cn/diaochatongji/tongjishuju/gofile.asp?file=2009S03.htm
我看的存款项下是
一、各项存款
1.企事业单位定活期存款
(1)活期存款
(2)定期存款
2.储蓄存款
(1)活期储蓄
(2)定期储蓄
3.委托及信托存款
4.其他存款
二、对国际金融机构负债
三、其他

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http://www.pbc.gov.cn/diaochatongji/tongjishuju/gofile.asp?file=2009S03.htm
和货币供应量表中
都有流通中的现金数据

⑶ 人民银行要求银行上报的季报中:金融机构现金收入情况表内的对公收入指哪些项目

人行报表中会有计算方法和公式。及你指的对公收入需要统计的科目,

⑷ 《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支分析报告报送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这个为重点,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⑸ 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具体指什么

现金流量表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现金等价物。

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库存现金

库存现金是指企业持有可随时用于支付的现金,即与会计核算中“现金”科目所包括的内容一致。

(二)银行存款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随时可以用于支付的存款,即与会计核算中“银行存款”科目所包括的内容基本一致。它们的区别在于: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中不能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应作为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如不能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但提前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则包含在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概念中。

(三)其他货币资金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存在银行有特定用途的资金或在途中尚未收到的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保证资金、在途货币资金等。

(四)现金等价物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现金等价物的主要特点是流动性强,并可随时转换成现金的投资。通常指购买在三个月或更短时间内即到期或即可转换为现金的投资,如企业于1998年12月1日购入1996年1月1日发行的期限为三年的国债,购买时还有一个月到期,这项短期投资应视为现金等价物。

(5)金融机构现金收支表扩展阅读

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的含义

阅读现金流量表,首先应了解现金的概念。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指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和现金等价物。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一般就是资产负债表上"货币资金"项目的内容。准确地说,则还应剔除那些不能随时动用的存款,如保证金专项存款等。现金等价物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 短期投资"项目中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

1、持有的期限短

2、流动性强

3、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

4、价值变动风险很小

在中国,现金等价物通常是指从购入日至到期日在3个月或3个月以内能转换为已知现金金额的债券投资。例如,公司在编制1998年中期现金流量表时,对于1998年6月1日购入1995年8月1日发行的期限为3年的国债,因购买时还有两个月到期,故该项短期投资可视为现金等价物。

⑹ 急!金融业现金流量表如何填

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的往来挂账借款,通常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和“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是企业现金流量表编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收付项目。因此在会计实务中填报现金流量表时,其收付通常会被视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填报为“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或“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但这是不准确的,对于企业之间的借款,会计人员应区分具体情况分别列示,视为“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或“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企业之间的借款

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投资或开办性质的借出款,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填报,而不要填报为“投资支付的现金”,因为“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主要是指明确的权益性长期股权投资及股票、债券等现金等价物以外的金融资产投资。新《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规定,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以及“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情况除外。“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应收项目。比如,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该债权没有明确的清收计划、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不准备收回的,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的净投资。

当然,如果收到现金还款,应填报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不要填报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因为“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企业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而收到的现金。

企业之间拆借,收取资金占用费或无偿借款,应作为“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填报。

我们知道,资金占用费视同借款利息,该借款应视为债权投资。如果收到现金还款或收取资金占用费,应填报为“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收取资金占用费不能填报为“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因为该项目是对应本期或以前各期“投资支付的现金”项目的。

从其他企业借入的现金款项,应作为“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填报。不要填报为“借款收到的现金”,因为该项目主要是企业从金融机构举借各种长短期借款和对外发行债券而收到的现金。

归还借款支付现金,应填报为“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不要填报为“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是对应本期或以前各期“借款收到的现金”项目的,主要反映归还金融企业的借款本金、偿付企业到期的债券本金等

⑺ 财务费用中的金融机构手续费应放在现金流量表中的哪一项

若是经营性的金融机构手续费,例如普通的网银支付手续费,应放在:“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假如是因投资活动,比如发行股票、债券支付金融手续费则应放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假如是因银行贷款等筹资性的支出,则应放在:“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⑻ 怎样编制商业银行现金流量表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及编制说明

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

编制单位: 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

项目 项目编号
金额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贷款利息收入 1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2
其他营业收入 3
活期存款吸收与支付净额 4
吸收的定期存款 5
收回的中长期贷款 6
收回已核销的贷款 7
与中央银行往来现金净额 8
与金融机构往来现金净额 9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10
现金流入小计

存款利息支出 11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12
其他营业支出 13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14
支付定期存款本金 15
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净额 16
中长期贷款 17
支付营业税金及附加 18
支付所得税 19
支付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外的其它税费 20
支付其他与营业活动有关的现金 21
现金流出小计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22
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 23
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24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净额 25
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6
现金流入小计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 27
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8
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 29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0
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31
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 32
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 33
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34
现金流入小计
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 35
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 36
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 37
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数股东的股金 38
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9
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 40
其中:子公司依法减资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 41
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2
现金流出小计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非常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3
五、汇率变支对现金流量的影响额 44
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45

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说明

合并现金流量表以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及其他有关现金流入、现金流出的资料为基础编制。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贷款利息收入,反映金融企业在各类贷款业务中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包括收到本期贷款利息收入、收到前期贷款利息以及预收以后期间的贷款利息。
2.金融机构往来收入,反映金融企业在与其他金融企业往来业务中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包括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息收入、存放同业利息收入、拆放同业利息收入、拆放金融性公司利息收入、系统内往来利息收入(减利息支出,如为负数,列入第12项“金融机构往来支出”)、系统内拆借利息收入、转贴现利息收入等。
3.其他营业收入,反映金融企业除利息收入和金融企业往来收入以外的经营收入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手续费收入、证券买卖差价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租赁收入、汇兑收益、其他营业收入等。
4.活期存款吸收与支付净额,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单位和个人活期存款及信用卡存款等业务实际现金收付的差额。如实际收入的现金小于支付的现金,列为现金流出。
5.吸收的定期存款,反映金融企业吸收的单位和个人定期存款等业务实际收入的现金。
6.收回的中长期贷款,反映金融企业收回的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中长期贷款收入的现金。收回的逾期贷款,不论在逾期前是作为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均在此项目反映。
7.收回已核销的贷款,反映金融企业已作为呆账损失核销的贷款本期重新收回而收入的现金。
8.与中央银行往来现金净额,反映金融企业与中央银行发生资金往来实际收付现金的差额,如实际收入的现金小于支付的现金,列为现金流出。
9.与金融机构往来现金净额,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银行、金融性公司之间拆入拆出、同业存放与存放同业以及其他资金往来实际收付现金的差额,如差额为负数,列为现金流出。
10.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
其他现金流入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11.存款利息支出,反映金融企业在各类存款业务中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支付本期存款利息、支付前期存款利息以及预付以后期间存款利息。
12.金融机构往来支出,反映金融企业与其他金融企业往来业务中实际支付的利息,包括向中央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同业存放利息支出、同业拆入利息支出、金融性公司拆入利息支出、系统内往来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如为负数,列入第2项“金融机构往来收入”)、系统内拆借利息支出、转贴现利息支出、再贴现利息支出等。
13.其他营业支出,反映金融企业除利息支出和金融企业往来支出以外的经营活动实际支付的现金,包括手续费支出、汇兑损失以及除工资、福利性支出以外的用现金支付的各种营业费用等。
14.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以现金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为职工支付的其他现金,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以及为职工交纳的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基金和各种商业保险金等。
15.支付定期存款本金,反映金融企业在吸收单位和个人定期存款等业务中实际支付的定期存款本金。
16.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净额,反映金融企业发放与收回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贷款本金的差额。
17.中长期贷款,反映金融企业发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各种中长期贷款。
18.支付营业税金及附加,反映金融企业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19.支付所得税,反映金融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因年终汇缴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原因退回或返还的所得税,抵减实际缴纳的所得税。
20.支付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反映金融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实际缴纳的除营业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以外的其他各种税费。与投资有关的税金支出,在投资项目中反映。
21.支付其他与营业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22.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出售、转让或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各种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其他投资实际收到的现金,包括投资本金(账面价值)的收回和因收回款项大于(或小于)投资本金而确认的投资收益(或损失)。与债券投资本金同时收回的利息收入,列入第24项“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
23.分得股利或利润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因股权投资而分得的现金股利,以及因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以现金方式实际分得的利润。
24.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因债权性投资而收到的现金利息收入。包括现金等价物范围内的债券投资,其利息收入应在本项目反映。
2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收到的现金净额,反映金融企业出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扣除为出售这些资产而支付的有关费用后的净额。固定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报废、毁损的变卖现金净收入,也在本项目反映。
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收到的现金净额若为负数,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出项目反映,列入第30项“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26.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
其他现金流入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27.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因购买或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而支付的现金。
28.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权益性投资而支付的现金,包括支付的投资价款和佣金、手续费、税金等各项附加费用。
29.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购买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债券而支付的现金。债券价格中含有应收债券利息的,以及溢价或折价购入债券的,均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反映。购买债券发生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用,也在本项目反映。
30.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流出。
其他现金流出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3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收到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投入的现金。其中,委托证券机构代理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的,由证券机构直接支付的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费用,从发行股票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扣除,以净额列示。
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增加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资本投资收到的现金,单列在第32项“其中:子公司吸收少数股东权益性投资收到的现金”反映。
33.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收到的现金。委托证券机构代理发行债券的,由债券机构直接支付的手续费、宣传费、咨询费、印刷费等费用,从发行债券取得的现金收入中扣除,以净额列示。
34.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入。
其他现金流入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3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偿还到期债券等筹资债务本金所支付的本金。支付债务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列入第39项“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36.发生筹资费用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发行股票、债券以外的筹资活动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咨询费、公证费、印刷费等。
37.分配股利或利润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股利,以及分配利润所支付的现金。
对于子公司向少数股东支付现金股利,单列在第38项“其中:子公司支付少数股东的股利”反映。
39.偿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实际偿还债券利息等筹资债务利息所支付的现金。
40.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投资者抽回投资所发生的现金支出。
对于少数股东依法抽回其在子公司中的权益性投资,单列在第41项“其中:子公司依法减资支付给少数股东的现金”反映。
42.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反映金融企业除上述项目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其他现金流出。
其他现金流出如果数额较大,应单列项目反映。
(四)非常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反映非常性、偶发生的项目对现金流量的影响,按现金流入与现金流出的差额在本项目列示。非常项目包括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收入、捐赠、接收捐赠、罚没收入、罚没支出等。
(五)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的影响额,金融企业发生的外币现金流量及境外机构的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而编制现金流量表时,按期末汇率对外币现金流量进行调整,本项目反映此项调整对现金流量的影响。
(六)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反映金融企业在本期内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变动情况,即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期末余额与期初余额之差。如果期末余额大于期初余额,以正数表示;如果期末余额小于期初余额,以负数表示。
本项目应等于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和非常项目产生的现金流量以及汇率变动对现金流量影响之和。
(七)本说明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
现金流量:是指金融企业在某一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数量,包括现金流入量、现金流出量和现金净流量。
本说明所提“现金”,包括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是指金融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存放在中央银行及其他金融企业中随时可用于支付的存款,但不包括向其他金融企业拆放的资金。
现金等价物:是指金融企业持有的从编表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价值变动风险很小、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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