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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对象其他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6-30 07:51:13

⑴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定行为有哪几种

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法定情形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有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⑵ 遇到金融诈骗了,向什么机构报案

涉嫌金融诈骗应当及时拨打110或者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

金融诈骗罪类型如下:

1、集资诈骗罪:使用诈骗的方式集资,要求是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

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贷款诈骗罪:具体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的对象特定:银行或金融机构,骗的是贷款。客体是国家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对所借出资金的所有权。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3、票据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犯罪客体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犯罪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凭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5、信用证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犯罪客体国家正常的信用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6、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7、有价证券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使有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8、保险诈骗罪: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是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是故意犯罪,并且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2)信用卡诈骗对象其他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中国《刑法》第192条规定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处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将处与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国《刑法》第193条规定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进行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⑶ 刑法中金融诈骗罪8个之间的区别

1、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

2、区别:

(1)集资诈骗罪:使用诈骗的方式集资,要求是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吴英案)。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有死刑

(2)贷款诈骗罪:具体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的对象特定:银行或金融机构,骗的是贷款。客体是国家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对所借出资金的所有权。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3)票据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犯罪客体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犯罪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凭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5)信用证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犯罪客体国家正常的信用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6)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7)有价证券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使有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8)保险诈骗罪: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是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是故意犯罪,并且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这八个罪中,主要区别都是从诈骗方式来区分的。其中,集资诈骗罪有死刑。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这3个罪是单位不能犯,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当然还有所谓的犯罪客体不一样。

⑷ 刑法269条的诈骗罪是否包含信用卡诈骗罪

不包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条特别规定了贷款诈骗罪。 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⑸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有哪些是否包括储蓄卡之类的

信用卡根据清偿方式的不同,可以划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和借记卡;● 贷记卡 (Credit Card)即狭义上的信用卡,是一种向持卡人提供消费信贷的付款卡,持卡人不必在发卡行存款,就可以“先购买,后结算交钱”。根据客户的资信以及其它情况,发卡行给每个信用卡账户设定一个“授信限额”,比如1000美元。这意味着,持卡人可以使用信用卡付账,只要累计不超过1000美元即可。一般发卡行每月向持卡人寄送一次账单,持卡人在收到账单后的一定宽限期内,可选择付清账款,则不需付利息;或者付一部分账款,或只付最低还款额,以后加付利息。由于信用卡不需存款,所以信用卡持卡人不必在发卡行开有银行账户。此种信用卡是目前流通最为广泛的支付卡种,其核心特征是信用销售和循环信贷。● 准贷记卡 (Semi-Credit Card)准贷记卡是我国为了适合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社会发展水平、人民的消费习惯等因素,在发展具有中国特色信用卡产业发展过程中,创造的一种绝无仅有的信用卡品种,此种信用卡兼具贷记卡和借记卡的部分功能,一般需要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使用时先存款后消费,存款计付利息,在购物消费时可以在发卡银行核定的额度内进行小额透支,但透支金额自透支之日起计息,欠款必须一次还清,没有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其基本特点是转帐结算和购物消费。● 借记卡 (Debit Card)相对应贷记卡“后付款”的是借记卡的“现付款”。为获得借记卡,持卡人必须在发卡机构开有账户,并保持一定量的存款。持卡人用借记卡刷卡付账时,所付款项直接从他们在发卡银行的账户上转到售货或提供服务的商家的银行账户上。因此借记卡的卡内资金实际上来源于持卡人的支票帐户或往来帐户(即活期存款帐户),借记卡的支付款额不能超过存款的数额。 其实,对于持卡人在账面上来说,用借记卡付款的过程和从银行直接提款,然后用现金付账的过程,没有本质的差别,只不过用卡要方便多了。可以说,借记卡只是消费者支付现金或支票的另一种更方便的形式,借记卡也因此被称为支票卡(Check Card)。 所谓的储蓄卡即借记卡.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是包括借记卡的

⑹ 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有哪些困惑

您好,
当下,信用卡消费已经成为流行的消费模式之一,伴随而来的恶意透支行为也呈现上升趋势,实践中对认定信用卡诈骗罪仍存有不少困惑。
关于透支数额证据的认定。由于恶意透支信用卡的立案标准为透支本金1万元以上,且不包括利息、复利及滞纳金。那么,对于发卡银行出具的持卡人透支本金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慎的审查,因为该证据的认定直接影响该罪的成立与否及量刑问题。
首先,应当由发卡银行提供涉案信用卡自开卡之日的全部初始账单,并且由提供该账单的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并加盖银行公章。其次,由于各个发卡银行计算透支本金1万元的标准不统一,易出现刑罚不均衡。所以,笔者认为,要统一计算标准,即将持卡人的所有还款,均视为归还本金,透支数额与还款的差额认定为持卡人的犯罪数额。再次,对于原始账单的梳理也可交由专业、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审计,这样能够客观回应持卡人对透支数额的异议,也能够审查发卡银行对犯罪数额计算的真实性。
关于催收要件的认定。实践中,催收要件的证据表现形式主要为发卡银行自行整理的催收记录单。在催收要件的认定方面,笔者认为,除了发卡银行自行整理的记录单以外,还应当要有相应的通话记录单等其他证据与之佐证。如果发卡银行是通过打电话进行催收的,那么,催收记录单上记载的内容应与通话记录单或者与电话录音相吻合。如果发卡银行是通过短信催收的,那么短信截屏与催收记录单还应相互印证。如果发卡银行是通过发送电子账单进行催收的,那么,应将电子账单从电子信箱中打印出来交由持卡人辨认即可。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发卡银行作为国家管控的金融机构,其诚信度是值得信赖的,过多进行上述审查会影响诉讼效率。对此,笔者并不认同。理由如下:
体现刑法谦抑性的需要。本质上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契约关系。发卡银行认为,如果将持卡人透支的行为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对持卡人起不到威慑作用,对追回透支款也不利。为了尽快追回透支款,大多发卡银行会选择将持卡人的行为纳入刑事诉讼程序。既然认定持卡人犯罪的关键性证据依赖于发卡银行的提供,那么,在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就应该对该证据慎重审查,否则刑法的谦抑性将无从体现。
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需要。信用卡许可透支的特征与普通民事借贷一样,发卡银行要承担持卡人不能还款的风险,且生活中很多发卡银行在推广信用卡业务时,不认真审查持卡人的还款能力。因此,笔者认为,当发卡银行选择刑事救济时,自然会选择对自身有利的证据,所以,只有依法对这类证据进行慎重审查,才能达到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要求。
总之,坚持对发卡银行提供的证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的证据进行实质性审查,一方面可以实现对金融领域的有效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确保刑事救济手段的合法运用。

⑺ 金融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犯罪的区别

1、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2、区别:
(1)集资诈骗罪:使用诈骗的方式集资,要求是有非法占有的犯罪目的。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吴英案)。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有死刑
(2)贷款诈骗罪:具体非法占有的目的,诈骗的对象特定:银行或金融机构,骗的是贷款。客体是国家正常的贷款管理秩序和金融机构对所借出资金的所有权。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3)票据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犯罪客体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4)金融凭证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凭证进行诈骗。犯罪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凭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5)信用证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犯罪客体国家正常的信用证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6)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7)有价证券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使有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行诈骗。犯罪主体是自然人。
(8)保险诈骗罪: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是对已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或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是故意犯罪,并且犯罪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3、这八个罪中,主要区别都是从诈骗方式来区分的。其中,集资诈骗罪有死刑。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和有价证券诈骗罪,这3个罪是单位不能犯,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当然还有所谓的犯罪客体不一样。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是指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
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或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进行支付结算以骗取财物。
二是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用作废的信用卡,辅之以其它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所有人或经所有人授权使用信用卡的人,如亲属、子女等。
四是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取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亦必须是数额较大为要件。参照《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本罪主观方面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⑻ 信用卡诈骗犯罪主体都有哪些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单位和自然人。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境内能够与境外的公司、企业签订贸易合同并能够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和享有信用证利益的人,必须是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故从理论上说,单位是信用证诈骗罪的主要主体。但是个人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并不鲜见。根据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3条的规定,下列情况,应以自然人犯罪论处:

(一)个人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的,或者上述单位设立后,以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二)盗用单位名义实施信用证诈骗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

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这一点理论界基本上没有分歧,但本罪主观方面是否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则存有不同的意见。

⑼ 信用卡诈骗罪和金融诈骗罪区别

信用卡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的一种。
金融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或者金融机构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金融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一个犯罪类别。在金融领域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保险金等,或者进行非法集资诈骗、金融票据诈骗和信用证、信用卡诈骗,其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金融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但金融诈骗犯罪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诈骗犯罪。刑法将其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除了要分解诈骗罪这个口袋罪之外,更主要的原因是为了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是指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或银行款项,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国刑法规定了四种信用卡诈骗行为。
一是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或在银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进行支付结算以骗取财物。
二是使用已作废的信用卡。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用作废的信用卡,辅之以其它手段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这是指行为人未经合法持卡人同意而以其名义使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合法持卡人包括信用卡所有人或经所有人授权使用信用卡的人,如亲属、子女等。
四是恶意透支。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使用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催取后仍不归还透支款项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亦必须是数额较大为要件。参照《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本罪主观方面也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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