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们公司想向非我公司职工借款,这种可以吗一般借是借一年,这种是长期借款还是短期借款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 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看来,企业向非公司职工,即其他自然人借款,只要在满足真实、有效原则,双方自愿,签订了借款合同,其集资未用于违法行为,那么其支付的利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就可以认为该借款可行。依据如下:
一、双方自愿行为,不存在强制进行,无欺诈、洗钱等非法行为;
二、真实产生,并有健全的借款依据,而且借款未用于非法行为;
三、企业承担了符合国家标准的利息,双方构成了一种正常的借贷行为;
四、未造成国家税负流失。
唯一值得思考的是,大量的企业与自然人的借款出现,会对金融秩序造成影响,因为金融机构借款涉及抵押、承兑等业务,对有些规模不大,资金风险较大的企业来讲,确实贷款难度比较大,所以,国家没有哪个政策明确绝对禁止企业与自然人的合理借贷,仅仅是在金融政策和税收政策中进行限制。
因此,你公司向自然人借款是可以的,要做到合法就必须满足几个条件:真实、有效原则,双方自愿,签订了借款合同,其集资未用于违法行为,其支付的利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不超过一年的借款均属于短期借款。
去地税开发票是从税务法规的角度对此借贷行为进行确认,使得企业和个人的纳税义务得以履行。自然人借款给企业,自然人需向企业收取利息费用,你公司产生利息支出,但是在中国是实行以票控税的模式,所以没有发票,你公司是不能确认利息费用的,即使白条确认,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样,相对于自然人角度讲,他取得了收入,就应该产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而且,这种利息收入应视同金融机构的信贷业务,承担营业税负,因此必须出具发票,明确纳税。
那税票从哪来?要么是自然人收取利息后去税局开票,要么是你公司支出利息后去税务局代开。一般是企业代开的居多吧,人家借给你那么多钱,你还要别人承担利息的税负,你还要求别人去辛苦麻烦的开票,有点不合情理。
还要提一点,国家税务局对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是明确了规定的,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利率部分可以税前扣除,同时要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这也是为什么要开票的另一个原因。
希望能帮助到你。
2. 久久公司想获得价值为2000万元的银行借款,年利率为5%,期限为3年,每年结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在本题中,资本成本率也叫做折现率,是指将未来的现金净流量,折算到当前的比率
既:P=S/(1+I)
其中P为现值,S为预计的未来现金流量,I为折现率也就是资本成本
本题中:P=2000*0.8=1600
这是因为企业要借2000,但银行留下了0.2,实际只借到了1600
未来的现金流量为:
第一年:付息2000*0.05*0.67=67(注:计算利息时必须按预期的借款额计算,因为利息可以抵税,所以实际支付的利息为67,另外的33其实是有税收承担了)
第二年:付息67
第三年:付息67,还本2000
按照前面所说的公式:
1600=67*(P\S,I,1)+67*(P\S,I,2)+67*(P\S,I,3)+2000*(P\S,I,3)
=67*(P\A,I,3)+2000*(P\S,I,3)
其中(P\S,I,3)表示年数为3,折现率为I的复利现值系数
计算公式:1*(1+I)^-3
(P\A,I,3) 表示年数为3,折现率为I的年金复利现值系数
计算公式:1*[1-(1+I)^-3]/I
计算折现率,通常用试算法
设I1=0.08则
P1=67*2.28+2000*0.79=1732.76>1600
设I2=0.12
P2=160.8+1423.56=1584.36<1600
根据P1.P2,P,I1,I2推出I
I=11.58%
3.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账务处理
通常还是记入其他应付款的,如果是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短期的计入短回期借款,答长期的计入长期借款。如果你觉得不好,增设一个其他长期应付款科目也可以,只要是企业需要,这个不违反制度。但一般年末,往来款的余额不要太大,尤其是其他应收应付,否则税务局会找麻烦的。
4. 从非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有一年以上的借款是否属于长期借款
不属于长期借款.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借款.
而从非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有一年以上的借款我感觉应该属于其他应付款.
会计分录为:
1.借入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XX单位
2.付息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现金)
5. 向非金融机构借入一年以上借款在什么科目核算
非金融机构,就是企业间或个人间的 私下借贷咯? 那就放在其他应付款里吧,然后做个对应债权人的二级科目进行明细记账,注意登记好账期,以便审计。
6. 向非金额企业的借款利息,计算企业所得税
你是说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吧,应该是60/10%*(10%-7%)=18万元
7. 短期借款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
您好!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谢谢阅读!
8.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抵扣吗
长期以来,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许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为此争论不休,各执一词,导致各地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这个问题处理带有很大随意性。尤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非金融企业是否包括非法人的机构和个人成为新的争论焦点,它关系着到: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能否允许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实施条例》中“非金融企业”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非金融企业”是指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它不包括非法人的组织或机构和个人;另一种理解:“非金融企业”是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企业、组织或个人。从字面上理解,“非金融企业”是不包括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个人,这就意味着:非金融机构向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是不允许扣除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中小企业面临着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困境,中小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中小企业向个人借款的现象比较普遍,若其借款利息税前不允许扣除,这与税收公平性原则是背离的,这也成为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一种税收障碍。笔者认为:《实施条例》中“非金融企业”不仅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还应包括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个人。其理由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定义中包括“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以及外籍自然人”
《企业所得税法》中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很显然,非居民企业包括外籍自然人,外籍自然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借款利息缴纳企业所得税后,支付利息的企业税前是可以扣除。若企业向国内居民个人借款,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利息税前不能扣除。外籍自然人与国内居民同样都是来源于利息所得,前者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优惠税率为10%;后者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20%,前者支付利息的企业税前允许扣除,若后者不允许扣除,从税收公平性原则上看:不符合公平性原则,也不符合《企业所税法》及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
(二)民间借贷合法性是困扰着“民间借贷利息税前是否允许扣除”关键所在
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非金融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资金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法释[1999]第3号)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四是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只要企业不存在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其向个人借入资金的行为,以及个人将资金借贷于企业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是合法的。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91]21号)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以内的利息依法受法律保护,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否则,超过部分法律依法不予保护。
非金融企业向职工个人、社会公众借款只要不是非法集资,符合合法性的前提,这种民间借贷是受法律保护,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就应允许税前扣除。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非金融机构”虽然没有明确是否包括个人,但主管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事实上默许了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在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出,税前允许扣除。这也是主管税务机关考虑到大部分中小企业存在内部职工集资或向其他个人借款的现象,职工集资、个人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采用类推或比照非金融机构执行的一种折衷办法。
笔者认为: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借贷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企业所得税法》也进一步明确了非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借款利息税前允许扣除,那么,非金融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同样属于民间借贷行为,这种民间借贷行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也受法律保护,其借款利息税前也应允许扣除。
(三)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支出应取得何种合法凭证税前才允许扣除
由于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导致个人从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也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中只对非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占用费(利息)应缴纳营业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利息),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的征收营业税范围,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营业税。各地税务机关根据这一解答类推得出结论:非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资金借贷给他人使用并收到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的,均构成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之贷款的营业税应税行为,其所取得的利息或者资金占用费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笔者认为:个人借贷给非金融企业收取的利息应依法征收营业税并没有充足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因此,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或者转贷资金取得利息收入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有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个人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税务机关出具纳税凭证,并开具发票,同时,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非金融企业依据这些合法、有效的凭证,据实列支向个人借款的利息,并在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超过的部分进行纳税调整。有的主管税务机关只要求支付利息的非金融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在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笔者认为:按照税收法定的原则,个人从非金融企业取得利息收入,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就是非金融企业个人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有效的凭证。
综上所述,非金融企业不仅应包括所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它还应包括非法人的组织或机构和个人;非金融企业向个人借款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取得了合法、有效地凭证,其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税前应允许扣除,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笔者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明确这个问题,否则不利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贯彻和执行。
9. 支付给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可税前扣除吗
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9)久久公司向支付非金融机构借款一年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税务人员征收税款和查处税收违法案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