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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收购异议股东股权

发布时间:2021-10-01 22:36:31

① 公司收购异议股东的股权后,公司的注册资本要不要减少如果要减少,会计操作如何

收购股权后可以注销也可以不注销该部分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也是程序比较繁琐的一个过程,首先公司权力机构(一般是股东会)要做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然后要启动债权人保护程序。即决议后10日通知公司所有债权人,3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接到通知的30天,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天内可以要求实现债权,在债权人同意后才可以去工商办理减资的登记,具体去工商看他们的具体细节要求。
如果金额不大的话建议不要操作,毕竟注册资本也是公司实力的一个体现。

② 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的情形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③ 解释: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

原《公司法》无相应规定;而新《公司法》中的第七十五条有相关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增的一条保护少数股东的条款,原《公司法》并无相关的规定。
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通常情况下,股东会职权范围内所有重大事项的决定都是通过多数表决的方式来决定,对于特别重大事项,还要求通过绝对多数来通过。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是掌握在多数股东手中,少数股东很难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施加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在一些重大事项的决定上,公司少数股东很可能受到多数暴政的伤害,多数股东利用其掌握多数表决权强行通过损害少数股东利益的决议,鉴于此,新修订的《公司法》增加了给予异议股东收购请求权,即退出公司的出资的救济措施。也就是新《公司法》赋予在一些特别重大事项上与多数股东持不同意见股东享有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权的权利,以便其能够退出公司,保全自己的利益。
适用的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异议股东即可请求公司收购其持有的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收购请求权的行使
对于股东会作出上述事项的决定后,异议股东即可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权。具体收购价格与条件,公司与股东协商确定。
司法救济
如果股东与公司就股权收购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天内不能达成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④ 《公司法》中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可以对异议股东的股份采取强制回购么

不可以强制回购。

1、对于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公司法》特别强调【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因此以什么样的价格回购是一个双方协商的过程,不存在强制。

2、【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中的上述规定,保证了异议股东不会在回购过程中处于被动甚至强制接受的地位。

3、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⑤ 哪些情形下有限责任公司异议股东可以行使股权收购请求权

异议股东的股权收购请求权是指公司重大交易事项表示异议的股东,可请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买回其出资的股本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根据《公司法》第7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 转让股权异议股东可以要求收购股权吗

同等条件下,可以收购转让方的股权

⑦ 关于经济法中公司法的的内容。什么是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举个具体的例子

第7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股份有限公司,该权利的产生只有一种情况,143条: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不包括转让主要财产。 

不用举例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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